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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学法179丨男子饮酒后身亡 法院判决两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1-07-25 17: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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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钟学法179丨男子饮酒后身亡 法院判决两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我们与金华市司法局一起,打造一份权威又易懂的法律读本,轻松学法规,让您成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小达人。

古话说“无酒不成席”,朋友同事间聚餐,总是离不开饮酒,而因饮酒后共同饮酒人死亡或受伤而发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

近期,金华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共同饮酒的损害赔偿案件,需引起大家注意。

王某某与李某某、谢某某系同事关系。3月8日下午六、七时,王某某到李某某、谢某某共同居住的房间内饮酒,开始时谢某某做菜,李某某与王某某同饮,先饮用李某某家中的高粱酒,后更换酒杯饮用杨梅酒,期间李某某为王某某加过几次酒,后王某某饮酒过程中曾站立不稳摔倒,李某某、谢某某将其送回家,并将其交给其妻子后离开。其妻子将王某某扶到床上睡觉,自述期间曾听到王某某打呼噜,第二天早晨6时左右,其妻子发现其脸色发青,床上有呕吐物,拨打急救电话送到医院时王某某已死亡。其妻子支出医疗费1287.34元。

其妻子认为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与李某某、谢某某不断劝酒敬酒、未尽到劝诫注意义务、未采取恰当的救助措施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量饮酒会对饮酒人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会降低甚至丧失饮酒人的分辨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让饮酒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较平时更大危险。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了解,应当清楚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带来的危害,而饮酒与否及多少主要由其自主选择和决定,且鉴定显示其具有心脏疾病,但其未充分考虑自己酒量大小及身体状况过量饮酒,导致“在心脏病基础上,因乙醇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的结果,其自身应对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被告作为与王某某共同饮酒场地和酒水的提供者,应对参与饮酒者的安全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第一被告期间与王某某共饮高度白酒并为其加酒,且期间还更换其他酒类,王某某在饮酒期间已站立不稳而摔倒呈醉酒状态,第一被告此时未能采取帮助其醒酒、减轻醉酒程度的适当措施,送其回家后亦未向其家属充分告知其饮酒情形及醉酒程度,故应认定第一被告未能尽到必要的照顾、扶助和通知义务,对王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作为同饮者,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有他人同饮情况下饮酒的数量应超过单独饮酒,故同饮者因此负有防止其他同饮人陷入不安全境地的注意义务,且第二被告在发现王某某已饮酒过量情况下未能有效劝阻并尽到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万元。

二、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亲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饮者通过聚会饮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彼此之间具有感情上的信赖。同饮者也能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导致对其他同饮者的损害,同饮者之间未履行相应的劝阻、提醒、护送、通知等注意义务,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过错所在。

普法君提醒

“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饮酒已经成为千百年来人们亲友聚会、工作应酬中加强沟通、增进情谊、改善关系的常见方式,但是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同时,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作为饮酒人,应牢记并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还应互相提醒。作为社会大众,亦应改变劝酒灌酒陋习,适度饮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感谢义乌市人民法院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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