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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今年虚假违法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公布!

时间:2021-03-10 01: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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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今年虚假违法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公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一批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典型案件,其中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4起,涉及上海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方心科技研究所和上海禾博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详见↓

上海马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普通食品“KI多醣体”等产品的广告,包含“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活化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谎称取得专利权等内容,并在产品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4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案

国美在线网站上的第三方商家在网店中发布“纽持健护肝片”“绿之华关节修复骨磷虾胶囊”等普通商品广告,宣传“对脂肪肝、肝炎、肝纤维化、肝硬化等问题具有辅助改善作用”“抗肝纤维化、抗肝中毒,促进肝细胞修复和再生”“修复受损软骨、刺激新软骨的生成,改善发炎”等内容,并使用不规范地图。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以上情形,未依法履行制止义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6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66万元。

上海方心科技研究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商城、官方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含有“每天一支松友饮,防治肿瘤转移和复发”“经过几十年临床应用,数万名患者使用,证实对于防止治肿瘤的转移与复发具有良好的辅助治疗作用”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当事人发布的非处方药广告与取得许可的内容不符,并且还在上述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8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1万元。

上海禾博士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和微信商城等媒介发布保健食品“葡萄籽芦荟软胶囊”具有“淡斑”功能、“天然维生素E 软胶囊”具有“祛斑美白、抗衰老”功能的广告,宣传多款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宣传的功能与取得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符。同时,当事人“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广告中出现的标志性成分的含量未能准确、清楚表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等规定,4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9.5万元。

资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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