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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进奏院官吏最根本 最主要工作内容是发行文书 并设监官约束

时间:2022-01-06 13: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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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进奏院官吏最根本 最主要工作内容是发行文书 并设监官约束

前言

两宋进奏院是在不断变革与创新中逐步完善和成熟的,进奏院吏人的职权在不停的扩张,为了防止进奏官出现像五代知后官那样的嚣张气焰,朝廷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限制其行为。

进奏院的管理体制含有多项内容,主要涉及文书发递流程以及信息保密等方面,两宋在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创立了多项管理制度。

两宋进奏院

进奏院官吏最根本、最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发行文书,有监官负责制、签书定本制

发行文书是进奏院官吏最根本、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官方文书的发行程序一般由采集信息、整理汇总、邮传、反馈四个基本环节构成。在采集信息方面,进奏院负责接收皇帝、中央各机构、地方机构以及官员的文书,经过进奏院官吏的汇总整理,通过递铺付之邮传,接收反馈信息后销凿结押、交割点检。

在文书发行方面,进奏官多有编造虚假信息、肆意辄发机密文字、为经封驳便私相传递消息、供报稽迟失措、私匿文字、出卖消息等多种不法行为。为约束此类种种,规范文书发行流程,进奏院制定了相应的文书发行制度,主要有监官负责制、签书定本制两种约束措施。

书籍《宋代制诰文书研究》

监官负责制即充分发挥进奏院监官监督、领导、验收作用的体制,始见于太宗淳化三年九月诏诸州递送罪人,并许于监进奏院官当面交领的诏令,在此之后,文书的拆封、收装等都要在监官监督下完成。

淳化四年九月诏,进奏院日差进奏官一人承领敕文,于监院使臣当面拆封,点数入递。凡是内制所颁告令,需在监官需亲自监督下方可拆封入递。英宗治平元年重申此制,并把监官当面拆封的文书范围扩大到所有实封文书,即递到实封文字,仰进奏院于监官前折角重封用印,于本司投下。

宋太宗

南宋监官亲自监督文书的拆封事项,大大增加了文书的保密性

南宋承袭并扩大了监官负责制的内涵,以进奏官二人充开拆司,应外路递到文字,于监官当面开拆,即批收上簿,付诸州进奏官书押收领。监官亲自监督文书的拆封事项,有利于防止进奏官私匿文书,不致失去文字,大大增加了文书的保密性。

此外,监官还负责定时点检所接收和承发的文书,为了便于查漏补缺、及时更正,监官每月抽样检查报状在神宗熙宁年间成为定制。

宋代 监官

传递文书过程中一旦发现,进奏院官吏有私自藏匿文书的不法行为,监官首当其冲要承担失察责任。

进奏院承收文书后,进奏官没有及时抄上结押发放,耽误了文书的传送效率使其未能依限到达,监官同样也要重刑黜责。通常情况下,监官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处罚是非常严重的,轻则贬官降职,重则罢官去职。

宋代 监官

监官未能及时察觉进奏官私自撰报机密事,将降官处罚

仁宗皇祐四年规定监官,未能及时察觉进奏官私自撰报机密事,一旦事发,监官将冲替降官。南宋绍兴六年二月,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责令进奏院递发正月赦书,进奏官王伦接收文书后,未让监官亲视检查便赉行发递,结果届时进奏院监官罗万、杨适皆因发递文书不合一面便行入递,受到各降一官的处分。

所谓进奏院传诏令差除章奏文字多有不实,或漏泄事端,惟是监官得人,可绝其弊。这种说法或有夸大监官的作用,但是充分发挥监官的监督作用,实行监官负责制能够有效的规避进奏官的一些不法行为,对监官小惩大诫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宋仁宗剧照

签书定本就是文书的封驳,进奏官要按照有关部门,或监官签署许可的定本发行报状,不能自行采集信息或擅自改动定本内容。定本就是进奏院要发递文书的标准本,一份留存、一份发送,错发、漏发等都不合规定。真宗咸平三年六月诏进奏院所供报状,每五日一写,上枢密院定本供报。开始实行枢密院拟定样本、进奏院依本发放的定本制度。

仁宗朝欧阳修曾上奏依御史台例,选差进奏官一人,凡有外方奏事及朝廷诏令除改,并限当日内报谏院。御史台也成为定本的机构,但进奏院报行机密事件仍旧以枢密院送下报状供申。

欧阳修

定本制度反复废立,大大阻碍了文书的传递效率,到徽宗朝执行非常严格

定本制度自实行后褒贬不一,几经反复废立,且定本的机构也在进奏院、宰执、枢密院、门下后省之间不断更换。神宗熙宁年间,进奏官于阁门等抄行的报状经监官、枢密院定本实封后,还需一送史馆,一送本院时政记房,定本的流程更加复杂。

定本制度大大阻碍了文书的传递效率,也为进奏官吏私相传报提供了时间和机会,在送交枢密院定本期间,进奏官率先将文书内容传报,以家书的形式入递,造成消息泄露。宋代允许递铺赴递官吏家书,家书为私人信件,其内容不接受审查。

宋哲宗画像

哲宗元符元年经给事中徐绎提议再度恢复定本制度,并被更为严格的遵守。所有文书都要经进奏院,监官签书定本后才能向下传报,事关官员差除的文书,进奏院官吏不按定本私自传报会被施加杖刑。

徽宗朝进奏院定本制度的执行同样非常严格,进奏官所发朝报由门下后省定本,经由宰执后方可报行。朝报即朝政简报,由进奏官摘抄的与所管辖州军相关的时政信息,传递给当地政府,是进奏院报状内容的一种。

宋徽宗画像

朝廷擢用材能、赏功罚罪,进奏流程复杂化

孝宗乾道年间进奏院被置于门下后省严密的监管之中,所发事状都由门下后省正式通知,发递文书的审查机构实际上,变为进奏院的上级机关—门下后省。进奏院定时派遣进奏官赴门下后省交领文字,并登记负责的进奏官吏姓名。所有文书都由门下后省置籍造册后方发付进奏院递发。

关于朝廷擢用材能、赏功罚罪的诏令,进奏院则以令只能递发中书省、枢密院检详官每月送来的事状。地方进奏院下发文书必须要知会安抚司、转运司等机构,经审核通过后方能定本发放。

宋孝宗 画像

行下进奏院,将应承受合排发诸路州军等处递角文字,并依旧径行发下逐州军,及仰关报诸路安抚、转运司并所部州军等处照会,遵守施行。

总结

实行签书定本制度,进奏院发放的任何文书都要经过上级机构的审查。进奏院官吏独立编写时状的职权被剥夺,因此官吏之间私相传报的不法行为,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使得庶几朝廷命令之出,天下通知,允合公议。但是,在流程上,进奏官发文动辄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形式更为繁琐、流程更加复杂化,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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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奏官也因此丧失了独立采集信息和自主传报事情的权力,不再有机会接触重要信息,地位随之进一步下降。进奏院完全沦为上层公议机关的发声筒,进奏官也只能成为奔走发递的胥吏之徒。定本制度几经废立,反映出统治者希望简化程序提高文书传送效率,同时又忌惮进奏院官吏,不经封驳发行文书的权限过大的矛盾心理。

参考内容来源:《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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