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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少开:智能投顾行业存在六大风险(智能投顾系列文章6)

时间:2022-02-20 22: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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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少开:智能投顾行业存在六大风险(智能投顾系列文章6)

侯少开:智能投顾行业存在六大风险(智能投顾系列文章6)

注一:系列文章作者侯少开,系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教考中心 金融科技研究所所长。转载务必注明出处和来源。

注二:本文系金融科技之家大数据风控系列文章。该系列为金融科技三大应用技术基础介绍,分别为大数据风控、智能投顾和区块链。

4.1技术风险

智能投顾依据计算机算法和量化模型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和资产配置建议,并基于各项数据、依靠计算机系统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由于智能投顾与计算机网络关系密切,所以智能投顾也面临着与其他互联网理财平台同样的问题,即技术风险。这类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网络内部风险,即自身固有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比较典型的是算法缺陷带来的损失。算法缺陷是指因编程设计错误或因网络维护不周全等非客户原因,造成智能投顾不能按照原有的算法原理及程序为客户提供正常、持续服务的计算机漏洞。除了算法缺陷外,智能投顾还存在实际风险偏好与投资组合风险不一致、策略模型的有效性因市场因素而减弱等网络内部风险。二是网络外部风险。这也是金融科技所共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或瘫痪、交易迟延等风险。这类风险与算法缺陷的不同之处在于,网络外部风险针对的是使用该系统的全部投资者,算法缺陷只针对使用该模型的个人或者较小部分的投资者。

4.2市场风险

在国内现行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投资者需求因素构成的环境下,智能投顾在我国可能面临着“水土不服”的尴尬境地。其一,智能投顾在美国的应用对象主要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但是我国的ETF基金产品远远不如美国发达,并且我国ETF基金产品的结构相对简单,以股票型ETF居多,因而智能投顾通过投资ETF以充分分散风险的功能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其二,从中美两国的税收法律来看,美国资本利得税相关政策使得人们对低成本的避税工具有较大需求,进而促进了智能投顾业发展,因为智能投顾能够通过税收损失收割来规避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从而降低纳税额。而在国内税收政策环境下,投资损失并不能冲抵投资收益,从而无法实现避税,因而人们对于运用智能投顾这类工具避税的需求较小,对智能投顾的偏好也相对较低。其三,从投资理念来看,目前我国投资者散户居多,主要集中于短线操作,注重的是金融工具的短期投资收益,而不是长期持有的被动收益,因而大多散户等一般投资者对智能投顾持有怀疑的态度,其投资理念与智能投顾所倡导的背道而驰。

4.3信用风险

金融市场中资金融通的核心是信任。这种信任既体现在金融服务者、投资者等主体之间,也体现为各主体对整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信心。随着金融业务逐渐转移到互联网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逐步转变为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机器的加入增加了沟通的虚拟性。智能投顾所涉及的传统业务,均有适度性、透明度和信义义务的要求。智能投顾从本质上来说还是毫无感情色彩的机器,难以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信赖。智能投顾依据投资者的投资风格和金融大数据来提供服务,由于算法、大数据等生成的投资组合难以实现生成过程的透明化,有关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能否真实地反映客户的真正需求仍然尚待考验。我国很多智能投顾运营平台将自身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其背后却存在着多重角色。例如,一个智能投顾平台的运行,可能涉及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一旦智能投顾的算法和技术等缺陷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于缺乏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等)和风险分担机制(包括风险准备金、强制性保险等),各责任主体将互相推诿责任,这些潜在的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容易转嫁到客户身上。而客户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赔偿,会增加投资者对智能投顾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不信任,从而出现投资者群体性大额赎回的风险,进而可能造成证券价格非正常波动,引发金融市场动荡,影响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

4.4操作风险

智能投顾客户投资风格的确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运营者运用智能投顾指令的执行、调仓、自动再平衡等功能,均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这些集合性功能在给投资者带来高效、便利、省时、省力服务的同时,也由于智能投顾运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投资组合的生成以及资金流向更加不透明,从而产生了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运营者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程序缺陷造成的指令执行失误、违背信义义务提供不符合投资者风格的建议等操作风险。智能投顾运营者操作风险的特点是涉及风险资金金额巨大,很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诉讼。如果是内部人员故意为之,还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二是一般投资者的操作风险。一般投资者面对智能投顾这类复杂的自动投资工具,无论是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还是交易合同甚至是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经鼠标点击同意或者触摸手机屏幕即可完成。一旦投资者权利义务的意识较弱,就有可能在运营者软件流程的引导下签署不符合自己意思表达的格式合同,这将会增加投资者的违约风险。例如,粗暴的免责条款、将“全权委托业务”的授权条款掺入一般服务协议条款之中等。一般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意识不到电子合同的契约性。签订这类电子合同使得原本在金融市场中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投资者承担过多的义务,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4.5信息风险

智能投顾通过事前的个人信息调查问卷获得了投资者的大量身份信息、个人财务状况信息、社交购物信息等个人信息,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又获取了投资者的交易信息、账户信息、风险偏好信息等理财信息。虽然智能投顾运营者可以运用技术手段对这些信息加密,但是如果内部管理不善或者遭受外部网络攻击,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运营者除了需要承担违约风险外,可能还涉及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风险。

4.6法律风险

智能投顾虽然在业务模式和名称上区别于传统投资咨询服务,但就其业务实质而言,仍旧是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管理与咨询服务。目前从事智能投顾服务的主要是互联网平台,而互联网平台并不具备相关的金融牌照,不具有从事智能投顾业务的资质,并非法规中所要求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另外,智能投顾服务因依靠计算机完成相关操作,但是平台中从事此类操作的人员主要为计算机程序员,相关的操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除此之外,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要求,即使是利用或者销售“荐股软件”获取经济利益,亦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许可。综上所述,如果参照现行法律,智能投顾业务属于违规操作,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合规风险。智能投顾业务未来的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相关法规滞后于金融发展的现实,解决智能投顾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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