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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已作出强制搬迁催告书并经法院裁定同意 原告应予配合

时间:2023-01-21 14: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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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已作出强制搬迁催告书并经法院裁定同意 原告应予配合

、关于拆迁

7月21日,x县人民政府成立x水电站x县库区移民工作队,全面负责xx镇移民工作。被告人李某云、曾某英系夫妻,二人居住在x省x县,属x水电站淹没区移民搬迁户。自x水电站移民搬迁工作开展以来,x县人民政府多次组织移民工作队员反复做二被告人思想工作并宣讲相关法律与政策,但二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搬迁。1月1曰,x县人民政府作出《依法强制搬迁决定书》,并送达二被告人。

同年2月2日,x县人民政府作出《依法强制搬迁催告书》,并送达二被告人,但二被告人未搬离x水电站淹没区。3月12日,x县人民法院根据x县人民政府申请,依法作出()川3427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x县人民政府于1月1日作出的《x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搬迁决定书》,由x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基本案情

3月25日14时许,移民工作队到被告人李某云、曾某英家进行强制拆除工作。当移民工作队队员给二被告人做思想动员工作时,被告人曾某英右手拿着一把约30厘米的西瓜刀站在其房屋二楼楼梯口不准工作人员上楼;被告人李某云站在二楼的另一端,左手握着一个事前准备的装有汽油、瓶口塞有布条的啤酒瓶,右手拿着打火机并威胁工作人员,不准工作人员上楼,否则同归于尽。

工作队队员周某趁被告人曾某英不注意将其按倒在地,被告人李某云见状后点燃啤酒瓶的布条扔向周某,工作队队员杨某急忙冲上去拉住被告人李某云,同时,工作队队员任某、蒲某、李某等人急忙上楼共同将二被告人控制住后报警。经x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云自制的塞有布条的啤酒瓶内检出汽油成分。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云、曾某英的作案工具自制汽油瓶3个、西瓜刀1把已被xx机关扣押,现存放于x县xx局。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云辩称其没有点燃汽油瓶,也没有打工作人员。本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英辩称其没有洒石灰,也没有拿刀晃来晃去。本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四.证人证言

我是x县人民政府移民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李某云与曾某英家的房屋经x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之前我们多次去他家做思想工作。3月25日12点左右,工作组十余人再次到李某云家出示了工作证,对他家的实物进行再次调查确认,并对他家进行法律宣传及拆迁动员。

李某云和他媳妇曾某英站在二楼,不允许我们进他家,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和威胁,曾某英还用一盆泡酒和一些石灰水一类的液体泼向我们。工作组成员准备上二楼时,曾某英站在楼梯口挥舞手中的一把砍刀阻止我们上楼,李某云也拿着汽油瓶在楼道里来回走动,并多次扬言如果我们要进入他家强拆房屋,就同归于尽。

后面我们工作人员上前强行将曾某英手中的刀夺下,李某云就将手中的汽油瓶点燃并试图扔向我们,他正准备扔时,被工作人员用水枪将燃烧的汽油瓶浇灭,汽油瓶便落在地上,李某云和曾某英被工作人员控制并带离现场。事后在他家二楼楼道上又发现了用啤酒瓶装的汽油,汽油瓶上塞有布条。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3月24日,x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xx镇政府,对我们宣布了强制执行裁定书。因为我对x水电站搬迁的诉求未得到满足,3月25日凌晨5点钟左右,我在家里用空啤酒瓶装了白酒、水和汽油混合物,自制了4个汽油瓶,瓶口用布条做的引线,目的是为了威胁来强拆我家房屋的工作人员。

当天下午2点左右,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强拆我家位于xx镇金沙村17组的房屋,我老婆拿了一把水果刀挥舞阻碍工作人员,我拿着一个汽油瓶砸向工作人员阻碍他们强拆我家房屋,但我没有点燃汽油瓶。强制搬迁的告知书年前发了一次,一个星期前又发了一次,是贴在我家墙上的。

2、被告人曾某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3月25日下午2点左右,政府的工作人员准备强制拆除我家的房屋,我和我老公李某云站在我家房屋的二楼上,我拿着一把刀子想吓走他们,不准他们上楼。工作人员看到我手里有刀子,就上来抢我的刀,并把我推倒在地上,李某云看到我被推倒,就拿了一个汽油瓶点燃后朝工作人员扔过去。

刀子是平时用来砍菜、砍桑叶的,汽油瓶是我和李某云今天早上在家自制的,就是在空啤酒瓶里装了汽油和水,然后在瓶口塞上一块布,要用的时候点燃扔出去就行了。我们做了四个汽油瓶,目的是为了防身,只要政府工作人员强拆我们的房子,我们就用汽油瓶。在强拆我家房屋前,法院把强制执行通知书贴在我家墙上了的。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云、曾某英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出,被告人曾某英使用西瓜刀威胁时被工作队员控制,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云将手中自制的汽油瓶点燃后摔到周某的头部,故被告人李某云辩称没有点燃汽油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曾某英辩称其没有洒石灰的辩护意见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曾某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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