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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寻仇 村干部见义勇为被杀 村干部儿子向“大嫂”索赔132万

时间:2019-07-05 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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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寻仇 村干部见义勇为被杀 村干部儿子向“大嫂”索赔132万

“莫提了,我这个心里受不了”,操着一口浓重云南方言的赵某某回忆时泣不成声。

1996年6月,赵某某被其丈夫的四弟田永明强奸,后被其持刀故意杀害未遂,田永明被判9年。减刑出狱后他心怀不满,2002年11月再次持刀到大嫂赵某某家泄愤,并将同村见义勇为的村民刘铭富用刀刺死,又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后逃跑,经伤情鉴定赵某某达轻伤。

田永明逃亡,2月在长沙县一出租房内被抓获。一审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永明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上诉。

对于死缓的判决结果,刘铭富儿子刘亮刚陷入了自我怀疑,又想到因父亲见义勇为而获得生还可能的赵某某,来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也没有主动联系他。今年5月,刘亮刚决定将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赵某某,诉至法院索赔132万余元,华宁县人民法院现已立案。

强奸、故意杀人未遂,获刑9年

1996年,田永明强奸大嫂后,因怕事情败露丢了脸面,第一次对大嫂产生杀念。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阳煤矿结账,其嫂赵某某不备之机,潜入赵家躲藏,待赵某某睡下后闯入其住处,不顾其拒绝反抗,持刀威胁,对其实施了强奸。

事情败露后,田永明产生与赵某某同归于尽之恶念,同年7月7日上午8时许,田永明回到自家猪厩楼上,携带事先藏放的缅刀和跳刀各一把,窜到其嫂赵某某家,扬言要把她杀掉,被他人及时劝阻,杀人未遂。

赵某某。图/受访者提供

1996年9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永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复仇大嫂却刺死见义勇为者

一审被判死缓

2002年7月,田永明减刑出狱,却成了赵某某和刘铭富两家人的噩梦。

据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田永明刑满释放后心怀不满,于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持刀到华宁县青龙镇赵某某家欲找赵泄愤,赵发现后从卧室往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赶,被害人刘铭富路过时进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数刀,致刘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田永明追上其嫂,用刀连刺数刀,致赵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后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后即逃离现场。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鉴定达轻伤。

刘铭富见义勇为事迹的媒体报道

据判决书,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于判决结果,赵某某表示并不满意。她说,两次庭审他们从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谅解材料,田永明害了她和刘铭富两个家庭,还逃亡了,她无法接受死缓判决。“我丈夫也是这个态度,他说四弟这个错不是一回两回错,不可能因为兄弟关系想让他减刑,只想四弟被判死刑。”

一审判决后,刘铭富的儿子刘亮刚对自己坚守了20多年的见义勇为原则没了答案。“我父亲这个案子判决结果是这样,让想见义勇为和已经见义勇为的人,为还是不为?我们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是站出来还是不站?”

向“大嫂”索赔132万元补偿

刘亮刚说,父亲遇难前是村干部,印象里对外人比对家人都好,为村里修通了自来水和第一条农业公路。

除了判决让刘亮刚无法接受外,他想到来,从未得到田永明和赵某某任何赔偿及补偿。刘亮刚说,印象中只有事发第7天时,赵某某丈夫到家中探望并表示感激,送了2瓶罐头和3包糖,还曾去地里帮忙干了一天活,除此之外,未收到任何来自赵某某家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赵某某家也没有主动联系过他。

对于刘亮刚的说法,赵某某并不认同,她称自己在刘铭富母亲生病时给了300元,也曾告诉刘铭富妻子愿意承担其子女的学费。

今年5月,刘亮刚决定对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赵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华宁县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民事起诉状显示,刘铭富见义勇为被害时年仅36岁,被害后家庭负担都落在刘铭富妻子一人身上。被告赵某某作为刘铭富用生命为代价保护的对象,其系刘铭富本次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对刘铭富的死进行经济补偿,尤其在行凶人无力赔偿而受益人又具有相应经济能力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赵某某支付刘铭富见义勇为的补偿金132万余元。

面对突然被告,赵某某感到很惊讶,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刘亮刚愿意协商,可以给予部分经济补偿,自己不是忘恩负义的人,“但他们却用起诉我这种方式,我也是受害者,这种双重打击我受不了。”

“我们也受到了伤害,我们错在哪里?”赵某某儿子田先生对此也表达了疑惑。

赵某某家的果园。图/受访者提供

向见义勇为受益人索赔,合法吗?

“补偿金不是我起诉她的主要目的”,刘亮刚表示,如果想要向赵某某要补偿金,早在前就会提出要求,然而其从未向她提过任何补偿要求,“现在对赵某某提起民事诉讼,主要是为还‘田永明案’一个公道。”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定的补偿义务?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刘竞元,向中国新闻周刊从民法角度分析了受益人补偿问题。

刘竞元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遭受损害者,若有侵权行为人且能够赔偿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补偿,也可以不补偿;但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为了使利益能够得到平衡,鼓励保护他人的善举,受益人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该补偿不以结果论,即便受益人仍有损害也不影响。例如,某人跳水救人,即便未能成功,也不影响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补偿请求权。

具体到本案,被救助者也就是受益人,虽然未能逃脱伤害,在侵权行为人无力赔偿时,并不影响其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郑楚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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