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22时许,南溪派出所接群众报警,有人在某酒店门口打架。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辅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查,案发当晚,吴某(化名)与女友陈某(化名)、朋友李某(化名)吃完饭在南溪区某酒店门口等车时,遇到洪某(化名)路过,洪某主动招呼了陈某,陈某却对男友说不认识洪某。吴某借着酒劲,认为洪某故意搭讪陈某,便上前与洪某理论,洪某告诉对方,陈某是自己妹妹的闺蜜,因之前见过,所以认识。吴某对此解释不信,认定洪某是“恶意”搭讪女友陈某,便伙同朋友李某对洪某进行殴打,导致洪某受轻微伤。在民警的询问下,吴某、李某对自己故意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吴某、李某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南溪公安分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百元的处罚。
——南溪公安提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南溪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