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最高院•裁判文书】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裁判文书】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9-06-23 00:17:31

相关推荐

【最高院•裁判文书】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1.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因借贷双方在欠条中注明欠款系之前借贷之累计数额,结合双方之前存在大量、频繁的借贷关系的事实,该欠条确定的欠款数额具有高度可信性。2.债权人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公司股东账户,公司亦通过股东账户偿还借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还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二者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故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民申2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和平社区怡菏园15号3单元29室。

法定代表人:田海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海风,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艳娟,女,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海平,曾用名宋世宇,女,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琳,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腾,男,住山东省菏泽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教育公司)、田海风、宋海平、肖艳娟因与被申请人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终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协同教育公司、田海风、宋海平、肖艳娟申请再审称,1.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涉案的肖艳娟、宋海平的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使用人是协同教育公司,而不是肖艳娟及宋海平本人,该二人与协同教育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更不存在滥用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肖艳娟、宋海平不应对协同教育公司的借款承但连带清偿责任。5月调取的肖艳娟中国建设银行尾号3688银行卡开户信息资料显示,该银行卡是开户,开户时预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联系人电话号码机主分别是田海风和宋海丽。肖艳娟本人从未使用过该银行卡。肖艳娟从重庆到丽江的飞机票、十堰到重庆的火车票及其他媒体图片资料,结合建行3688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肖艳娟不在菏泽期间,其名下的建行3688银行卡在菏泽地区频繁地有大额支取操作,金额总计有五百多万元,交易信息显示的交易地点均为菏泽地区,显然这不可能是肖艳娟本人所为。5月北京好瑞思建筑节能咨询有限公司企业邮箱及工作记录、工资表等证明,宋海平自1月至5月一直在北京工作不在菏泽,而宋海平名下的银行卡在这一期间的交易信息所显示的交易地点则全部为菏泽地区,这也很明确地证明,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不是宋海平本人,该银行账户也不是宋海平本人的个人财产账户。协同教育公司实际出资人是田海风,对此李腾也非常清楚。肖艳娟、宋海平只是代田海风持股的名义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根据肖艳娟的劳动合同、社保信息资料证明,肖艳娟于3月离开协同教育公司到济南工作,而宋海平更是自1月就已经离开菏泽去北京工作,12月协同教育公司的股权变更只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形式上的工商登记变更,对公司资产没有任何影响。2.李腾的陈述表明,其提交的八张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是将利息计入本金所形成的,原判决将李腾提供的八张借条总额851万元认定为本案借贷纠纷的本金,驳回协同教育公司提出的通过对账或第三方审计方式确定欠款金额的申请,显然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协同教育公司、田海风、宋海平、肖艳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肖艳娟和宋海平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是否为新证据的问题。肖艳娟5月调取的其中国建设银行尾号3688银行卡开户信息资料及其旅行凭证等资料、宋海平提供的5月北京好瑞思建筑节能咨询有限公司企业邮箱及工作记录等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原判决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原判决认定,李腾与协同教育公司之间自12月6日至7月期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借贷关系,双方对此没有异议。6月8日,田海风向李腾出具了一份《欠条》,记载:“截止6月8日,本人田海风自1月1日累计从李腾处向李腾借款合计人民币共计玖佰壹拾叁万元,月息三分计算”。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因双方已经在欠条中注明913万元欠款系之前借贷之累计数额,结合双方之前存在大量、频繁的借贷关系的事实,该欠条确定的欠款数额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因协同教育公司、田海风、宋海平、肖艳娟未提交足以推翻该欠条的证据,原判决对该欠条所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并无不妥。

三、关于判决田海风、肖艳娟、宋海平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李腾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协同教育公司股东肖艳娟账户(大部分款项又汇入宋海平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协同教育公司账户),协同教育公司亦通过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账户向李腾偿还借款。同时,协同教育公司的账户与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协同教育公司、宋海平、肖艳娟申请再审称协同教育公司实际控制肖艳娟、宋海平等股东账户,股东账户的资金属于公司资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原判决认定因协同教育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肖艳娟、宋海平在本案诉讼期间又退出协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田海风一人股东)。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田海风的再审申请;

三、驳回宋海平的再审申请;

四、驳回肖艳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晓芳

审 判 员 王友祥

审 判 员 司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日

书 记 员 李雪薇

来源:民事审判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实战采撷:海法律师案例选编

-关于我们-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法”)是由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不同行业客户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海法自创建以来,秉持一贯的稳健和敬业精神,伴随中国社会经济的腾飞,在协助众多客户走向成功的同时,自身也得到跨越式发展。海法于在东莞市开办了分支机构——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海法先后获得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海法由全国优秀律师、司法部党员律师标兵张洪杰律师携同一批志同道合的行业精英共同打造。以“海纳百川,法彰正义”为核心文化基石,海法团队规模上百人,汇聚了来自法学界各个专业领域的精英人士,有些律师还拥有法学以外的专业背景,知识领域涉及法学、金融、经济、自然科学等多种学科。海法拥有1000多平方米写字楼的办公场所,按照现代理念设计装修,配置先进的办公设备、设施,精心打造的模拟法庭致力全面提升海法律师的庭审技能。

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海法矢志不渝的目标,坚持“以客户为导向”,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海法法律服务体系的优势,整合各地办公室、各专业部门和全体律师的资源,不仅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还为客户提供商业机会、促进客户合作,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海法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客户拥有量、市场份额、创收总额等方面都有显著提升。

海法律师团队把努力凝聚到每一日,与梦同行,奔跑是最美的姿态,让岁月成就职业的理想!

海纳百川,法彰正义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