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师生互殴?
近日,江西九江,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课堂上,一名女老师和班上的学生产生了冲突,老师突然抬手扇了男生一巴掌,随后遭到男学生还手,眼睛被一巴掌打飞。
之后老师情绪激动,想要捡起眼镜继续动手,却被男生揪住头发殴打。
视频一发布到网络上,迅速引起网友热议。毕竟中国人从小到大就被教育要尊师重道,学生打老师在大部分看来都是大逆不道的行为。
但是也有网友表示:就算学生不听话,也不能扇人耳光,体罚学生是不对的!有网友认为男生在将老师的眼镜打飞后,竟抓住老师的头发继续殴打,根本就是蓄谋已久。
对于网友的众多质疑,江西九江的官方媒体出来回应,表示互殴的师生两人已经和解。
老师表示是因为学生在课堂上做和课堂无关的事情、不服管教,然后自己就冲动了、并且表示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对,以后会改进教育方式。
男生也回应是自己行为过激,并且向老师道歉。
但是这样的处理结果并没有减少网友对这件事情的讨论,“学生不服管教凭什么打老师?”“老师凭什么动手打人啊?这是一个教育工作者该干的事情吗?”
老师应不应该打学生?学生打老师究竟对不对?针对“师生大战”,网友各执一词,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还有人质疑打人的学生动机不纯,像是蓄谋已久。全班都穿着短袖,只有他一人和同学们穿的不一样,他还手后明显占据上风,依然没有停手,揪住老师的头发继续殴打她。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师生矛盾了,即使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这件事情也值得反思。不管发生什么事情,老师都不应该打学生,还是用扇巴掌这种具有侮辱性的方式。
而学生也不应该在还手后,继续殴打老师。
如何打造和谐的师生关系,一直是教育的难题。正值青春期的学生有自己的想法,老师又不是圣人,完全没有脾气。在教学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
【以案释法】
这件事情双方都有做的不对的地方,老师打学生已经算是体罚了,而学生揪住老师的头发对其拳打脚踢,也超出了师生矛盾的范围,已经构成殴打。
对于这起“师生互殴”,法律是如何评价的?
首先,老师不应该殴打学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的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以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家长和老师总是信奉“不打不成器”的理论,体罚未成年在以前是很常见的现象。
但是对未成年进行体罚,不但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也会对其精神造成伤害,体罚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教育工作者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有权对学生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但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等体罚或者孤立学生、语言攻击等变相体罚的方式对待学生。
然后,老师体罚学生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根据我国的《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过学校劝解教育后不改的,或者有侮辱学生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处分或者辞退。
如果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到10日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辱骂学生等歧视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造成严重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拘留或者罚款。
如果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不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
最后,学生也不应该殴打老师,他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要求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或者公私财产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的侵害,对其进行阻止造成伤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正当的目的,而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老师打人,学生为了躲避而扇了老师一巴掌,那么尚且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在压制对方后,又继续殴打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男生揪住老师的头发进行殴打,其行为确实存在问题。
师生之间不应该是对立关系,而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
大家认为这种师生间的矛盾,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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