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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租赁协议书 定点屠宰证明(六篇)

时间:2019-01-22 09: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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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租赁协议书 定点屠宰证明(六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定点屠宰租赁协议书(推荐)一

承修方(下称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维修定点单位,为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甲、乙方双方依据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车辆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其所选车辆的定点维修单位。

2、甲方车辆需在乙方维修时,凭甲方公司在乙方登记备案的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维修单”(授权人如有变化,请立即通知乙方进行更改并备案)。准确向乙方申报维修项目,积极配合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

3、按照国家交通部制订的汽车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来乙方进行检测。

4、定点车辆驾驶员应正常操作规范驾驶,行驶中发现异常,如水温高和油警告灯亮等,应立即停车,通知乙方处理。

5、接受乙方定期质量跟踪回访。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车辆建立详细的车辆档案及维修档案。

2、为甲方的维修车辆提供原厂配件,保证所有零配件是符合国标准。在不影响行驶安全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使用原厂之外其它专业厂家生产的配件或拆车件。

3、对送修车辆应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而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任务,杜绝不良行为、维护甲方的权益。

5、甲方车辆在市区内抛锚,乙方必须及时派人作急诊流动服务。

6、乙方提供上门接送报修车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对竣工车辆,甲方如发现有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及时返工。

四、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及乙方承诺外的其他要求。

2、如因甲方拖欠维修费而造成的维修项目不按时完工,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收费标准

附工时收费标准,零配件则按具体维修时再行报价。

六、材料提供方式

维修的材料由乙方统一采购。

七、质量保证期限

根据我国标准执行,小修10日或20xx公里;二级维护30日或5000公里;整车修理、 总成修理100日或20xx0公里(以先到为准)。

八、验收标准

经乙方按自检、互检、总检三道工序合格后再由甲方试车验收。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实行定时结算,即每月15日结算上月维修费用。

2、甲方可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维修费用。

十、协议的修改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十一、争议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决。

十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壹年,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视执行情况再续期。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定点屠宰租赁协议书(推荐)二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第二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推荐定点屠宰租赁协议书(推荐)三

20xx年,省委办公厅、省民宗委等17个省直机关单位在我县和平镇加峒村、什运乡便文村等17个行政村通过“帮思想、帮门路、帮技术、帮资金”等方式开展定点扶贫工作,多方筹集资金帮助定点村委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帮扶当地困难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使当地村庄的村容村貌有了较大的改观,农民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在省定点扶贫各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县20xx年全县农业产值达到30、3亿元,同比增长8%。农业增加值为15、7亿元,同比增长6%;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430元,同比增长14、7%。实现年度贫困人口脱贫5410人,完成计划任务5040人的107、3%。

一、基本情况

20xx年是省定点扶贫单位调整的第一年,省直单位定点扶贫我县的单位17个,驻点帮扶了17个贫困村;共派出蹲点扶贫干部65名,其中:处级21名,处级以下44名;共派出考察人员25人,其中:厅级3名,处级15名,处级以下7名;全年直接投入帮扶资金640万元,物质折款约35万元;帮助引进各类资金3500万元(含无偿和贷款);帮助上项目32个;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4260人次,组织劳务输出520人。定点扶贫单位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帮扶、技术培训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县贫困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主要成效

(一)驻点村庄便民设施得到较大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省直17家定点扶贫单位本着为民服务的理念,积极到贫困村送思想,送服务,把解决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作为扶贫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大力兴建、维修各类便民设施,进一步提高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如省委办公厅韩瑞良同志带队深入和平镇加峒村开展定点扶贫调研指导工作,为和平镇加峒村的定点扶贫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省民宗委帮助什运乡便文村、番道村建设特色村寨,全面改造便文村和番道村的农村面貌,做好两个村的环境整治工作。联手扶贫各单位在兼顾扶贫点的同时,还积极参与到当地政府的各项基层设施建设,大力引进道路桥梁、饮水、乡村环村道、农田水利等便民利民项目。

(二)驻点村庄农村产业逐步实现多样化,农民增收渠道路子越来越宽。

省联手扶贫单位始终致力于提高当地农民经济收入,想方设法让农民脱贫致富。为了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联手扶贫单位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贫困村实际,大力扶持能够创收的各类特色产业。如省民宗委、省农垦总局等单位结合什运乡便文村、三联村耕地少,土壤贫瘠的特点,大力引导农民利用坡地,房前屋后、林间道旁空地进行种植*花紫珠产业,既绿化美化了乡村,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种桑养蚕产业是我县调整产业结构的特色产业之一,省考试局、农发行省分局把桑蚕产业作为定点扶贫重点工作来抓,引导、扶持上安乡中兴村、南万村农民群众发展桑蚕特色产业,通过扩大种养规模,进一步扩宽当地群众增收渠道;省委办公厅、省农垦总局、省民宗委、省考试局等联手扶贫单位积极引导农民群众采取“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大力畜牧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累计扶持联系村庄小黄牛56头,*花紫珠苗1560亩,鹅苗3680只,中华蜜蜂300箱,较好的促进了当地产业规模化发展,帮助农民增收。

(三)当地农户思想观念有很大转变,向科技要效益能力得到提升。

联手扶贫单位紧紧围绕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需求,积极开展农村农业实用技能培训,引导当地农民向科技要产量,向科技要增收,进一步提高农民使用技术致富的能力。全年联手单位共参与举办技能培训班36期,参加培训人员4260人次。省侨联、海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吊罗山乡什插村、长田村举办橡胶管理及割胶技术培训班15期,槟榔管理技术培训班10期,地瓜种植技术培训班10期;省民宗委、省农垦总局在什运乡便文村、三联村举办*花紫珠种植技术培训5期,种桑养蚕技术培训与指导5期,本地山鸡、鹅养殖培训15期,黎锦培训8期。

(四)积极带动社会多方力量协助帮扶,联手帮扶成绩明显。

省定点扶贫各单位积极派员帮扶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及时组织村级党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的xx大会议精神,积极宣传党的各项强民富民政策。每逢重大节日,定点扶贫各单位都会组织人员下村慰问农村老党员、五保户及特困户,并给他们送上慰问金和慰问品,对成绩优异的农村贫困学生,定点扶贫单位给予资助学费及生活费,让其顺利完成学业考上理想的大学。

(五)进一步促进驻点村经济发展,较好地辐射带动周边村庄。

定点扶贫单位重视扶贫点的扶贫开发工作,加强与县、乡镇政府,帮扶村的联系,通过派驻点干部到定点帮扶村、资金投入、项目引进等方式,因地制宜,促进驻点帮扶村经济发展。大部分定点扶贫单位在重视扶贫点的同时,充分利用驻点帮扶村的优势,辐射周边村庄,带动其他村庄群众一起脱贫致富。此外,定点扶贫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多的,派驻扶贫点的干部多,直接投入资金和物资多,极大的改善了当地民众生产生活环境;定点扶贫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少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也经常电话沟通协调各类资金,引进重点项目帮扶驻点村庄。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县将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扶贫办的领导下,加强与省定点扶贫单位的沟通联系,继续围绕整村推进、劳动力培训、产业化扶贫等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责任、整合资金、拓宽思路、创新措施,使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为创建秀美、和谐、富裕的新琼中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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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对食堂鲜肉等主要食品和佐料实行定点采购。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食堂在乙方定点购买鲜肉等主要食品和佐料等,食堂库管员验收入库。

2、乙方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

3、乙方提供的肉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是县统一定点屠宰的猪肉。

(2) 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3) 肉类等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4) 乙方供给甲方的每批次肉应提供检疫证明

4、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送货到学校,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改变各种食品材料的数量、价格和品种。如发现质量和安全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做到及时调换,造成食物中毒或名誉损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5、乙方所提供物品的价格和品质由甲方食堂分管领导、监管人员与乙方共同商定,价格应低于市场零售价,乙方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适当涨跌,但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乙方不得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协定。

6、乙方必须本人或固定一人长期送货,不得指派来路不明的临时人员送货。

7、每月结算后乙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其中一方如需终止本协议,需提前10天告知对方。

本协议自20xx年8月29日至20xx年1月30日止,有效期一学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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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采购人)

乙方: (定点供应商)

甲、乙双方根据柳财采号文件的规定,按柳州市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的结果,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一、采购内容及合同金额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主要材质及配置单位数量市场单价优惠率成交单价小计

金额合计:¥0.00元

( 大写 )人民币:元整

质量保证期:伍年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 年 月 日前。

2.2 交货地点为柳州市 。

2.3 乙方负责将货物免费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免费安装。

三、验收

3.1 甲方应在货物到交货地点安装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场。

3.2 甲方对乙方所交付货物依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收;验收不合格的,退还乙方,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货款支付

4.1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按柳州市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款项。

4.3 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应将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会计凭证一同入账。

五、违约责任

5.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逾期验收的,乙方可向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处理。

5.2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验收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向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处理。

5.3 乙方逾期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5.4 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壹份通过中介代理机构收取后集中送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定点屠宰租赁协议书(推荐)六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__〕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__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 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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