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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吊篮安全生产协议书简短(优秀17篇)

时间:2019-08-30 18: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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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吊篮安全生产协议书简短(优秀17篇)

(四)安装人员:

为确保施工安全,预防各种事故,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吊篮安全协议:

一、出租方责任:

1、对出租吊篮完好性和安全性负责,当接到承租方报修通知后,应及时维修,维修后应对故障或损坏情况、产生原因、更换零件内容、事故性质等做好书面记录。

2、出租方派技术人员现场安装指导与拆卸,并对承租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3、出租方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检查记录。承租方吊篮移位后必须经出租方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认可方可运行。

4、当出租方技术人员对设备检查时,发现有带病运行或违章操作时,有权指令停工或检修。对不听劝告的操作人员及负责人,出现安全事故及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配合安装或操作人员出现的非吊篮机械故障出现的.意外事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6、出租方维修技术人员在工地时,严禁酒后作业,戴好安全帽等。必须遵守吊篮安全操作规程。

二、承租方责任:

l、吊篮操作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制度执行使用吊篮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并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杜绝违章作业。

2、吊篮操作人员上吊篮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防滑鞋,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上岗。

3、使用吊篮人员不得饮酒,施工中严禁打闹,必须精力集中。

4、吊篮上装有易燃品时,使用人员不得吸烟,并远离电焊火种。

5、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有碍高空作业的病症。

6、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有两人,不允许一人上工作平台。

7、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员应对吊篮及楼顶的悬挂机构,配重数量进行检查,并在距地面1米左右上下升降数次,确定安全无误后方可使用。

8、在使用过程中,提升机、安全锁内严禁进入砂浆、胶水、废纸,油漆等异物。

9、发现钢丝绳被卡在提升机内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关闭电源,严禁继续操作电器箱,按下按钮,并通知出租方抢修。

10、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工作台,不得在空中攀窗出入,严禁人员从一台吊篮直接进入另一台吊篮。

11、吊篮额定载重量zlp630(630kg),严禁超载运行。工作平台内荷载应大致均布(荷载包括人体重量)。

12、建筑材料和工具上、下吊篮工作平台应从紧靠工作平台的楼层窗口、阳台进行。

13、电器箱不得作为其他电器的配电箱使用,箱内严禁摆放杂物,吊篮内严禁电焊操作,严禁将电焊机打铁线搭在吊篮上。并严禁电焊火花溅到钢丝绳上。必须对钢丝绳等作好安全防护。

14、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锁和提升机,当吊篮在使用过程中,提升机出现异常情况,电器箱出现电器元件烧坏、工作钢丝绳断裂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并切断电源,撤离工作平台,并通知出租方及时抢修。

15、工作平台悬挂在空中时,不得拆卸。

16、因安全因素,严禁夜间操作,违者自负。

17、5级以上大风、大雨、雷雨、雾天和大雪天,应停止使用吊篮,风雨过后,操作人员应配合检修人员全面检查吊篮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18、吊篮电源为380v/220v,必须可靠接零(接地)保护。吊篮内如需设置照明,必须使用36v的安全电压。

19、吊篮不使用时应停放在地面上,必须切断电源,电器箱应采用防火、防雨措施,如吊篮不能下降到地面停放,应用绳索固定好工作平台方能离开。

20、每天使用结束后,应将工作平台降到地面。

三、其它事项:

1、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可向出租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租方签章:出租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吊篮安全生产协议书简短篇十四

乙方承诺:在吊篮的安装、使用和拆除中,如果因安全资料不全,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行政刑事处罚的,均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并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规定,接受公司的一切处罚。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责任期限: 年 月 日 至 工程竣工

甲方:(公章)

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吊篮安全生产协议书简短篇十五

使用zlp630型高处作业电动吊篮(以下简称吊篮)时,除遵守建筑工地有关安全规定外,还应严格按本协议规定执行:

一、 使用吊篮人员均应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经过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执有操作证方可上岗,非指定人员不得动用吊篮。

二、 吊篮屋面悬挂装置安装齐全、可靠、稳定,配重混凝土40块,(1000公斤),不得短缺。

三、 吊篮严禁超载使用,额定载荷630公斤。

四、 工作前必须检查:

1. 前列二、三项。

2. 所有连接齐全、可靠、牢固,无丢失损坏,配重放置合理、牢固无松动。

3. 提升机穿绳正确,钢丝绳无段股、无死结、无硬弯,无捻距终端丝不得多余4股,钢丝绳下端坠铁齐全、离地。钢结构有无变形、开焊、裂纹、破损等问题。

4. 安全锁无损坏、卡死,动作灵活,,锁绳可靠,严禁将开锁手柄固定于常开位置。

5. 电气系统正常,冲顶限位行程开关灵敏可靠,位置正确。

6. 安装钢丝绳前,操作人员必须配用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

7. 将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有索具套环的`一端用卸扣装于屋面悬挂装置前梁端部。

8. 将钢丝绳头部分开始缓慢匀速释放的建筑物底部,严禁将钢丝绳抛仍至地面。

9. 每次使用前均应在两米高度下空载运行2-3次,确认无故障方可使用。

五、 每次吊篮运行只能由一个人控制,(栏内不得超过2人),在运行前提醒栏内人员,并确定上、下无障碍物方可运行,下行时特别注意不能碰到坠绳铁。

六、 上吊篮工作时必须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吊篮作业。禁止在吊篮内吸烟,进行电焊作业时应严格对钢丝绳及电缆做安全防护并利用吊篮作接地板,禁止在栏内用梯子或其他装置取得较高工作高度。

七、 吊篮任意部位有故障均不得使用,应请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卸该任何部位。

八、 严禁将吊篮作垂直运输工具频繁运送物品,升降时要注意上下是否有障碍物,应特别注意下行时不能碰到绳坠铁,电动吊篮运转中严禁上锁。

九、 雷、雨、大风(阵风5级以上)等恶劣天气及夜间条件下,严禁使用吊篮,应停滞地面。

十、 喷涂作业和吊篮使用完毕时,应对提升机、安全锁电气箱进行遮盖,下班后切断电源。

十一、 有高压线的工地,应保持吊篮钢丝绳于高压线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对高压线进行必要的保护。

十二、 设备使用方应按建筑施工安全规模划出安全区,架设安全网。

十三、 电动吊篮提升电机和安全锁及钢丝绳等每年必须到厂家检测标定,由厂家出具检测标定报告。

设备使用方在使用吊篮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遵守其各项条款之要求与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协议。因吊篮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由供货方负责,由于违法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由使用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将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使用方: 出租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吊篮安全生产协议书简短篇十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安全隐患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四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安全隐患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吊篮安全生产协议书简短篇十七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机械型号:

使用数量:

总包单位(甲方):

安装单位(乙方):

为了确保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正常顺利进行,保证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协议规定的条款,以确保安全生产。协议如下:

一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及管理办法,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甲乙双方均有对各自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3.吊篮安拆进程中施工现场不得有高低处交叉作业,防止高空坠物伤人的事故发生。

4.双方人员在施工吊篮作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甲乙双方一切工作均以安全第一出发。

二 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必须根据设备租赁合同中乙方提供的设备规定型号,提供足够设备安装的作业场地。

2.甲方负责提供符合标准的电闸箱。(必带漏电保护装置)

3.甲方应满足乙方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

4.甲方对乙方的设备有检查 监督权,对设备的不合格项目和安全隐患有权下发《事故隐患通知单》并限期整改。

5.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挥,指示吊篮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负责。

三 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的操作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拒绝违章指挥。

2.乙方的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施工现

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3.在施工作业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在设备安装 调试等各项工作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使用。

5.乙方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吊篮安全正常运行。

6.乙方应满足甲方提供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建议和要求。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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