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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签证申请书代写通用 日本代办签证(五篇)

时间:2022-12-18 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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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签证申请书代写通用 日本代办签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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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日本签证申请书代写通用一

:中国,茶文化,传播

茶是世界三大饮料之一,我国是茶的故乡,是茶树的原产地,也是世界上最早发现茶树和利用茶树的国家。而第一位确定茶树学名是一由瑞典科学家林奈和德国植物学家孔采。1950年我国植物学家钱崇澍根据国际命名和茶树特性研究,确定茶树学名为[camellia sinensis(l.)]。

最早发现茶树是在100万年前,在我国西南部云贵高原和四川一带的深山密林中,由不少的原始型的野生大茶树。人类发现茶树和广泛利用茶树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据文字记载表明,我们祖先在3000多年前已经开始栽培和利用茶树。这充分的表明,茶出自中国,源于中国,中国是茶的原产地。

(一)茶在国内的传播

中国茶叶的发展和传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战国时期,巴蜀一带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茶区,随着地质变迁及人为栽培,经过代代相传,饮茶慢慢从局部地区开始逐步普及全国。西汉时,不仅饮茶成风,而且出现了专门用具,茶叶已经商品化;三国时期,崇茶之风进一步发展,长江中游或华中地区逐渐取代巴蜀地位;到了魏晋南北朝,长江下游和东南沿海茶业的发展,茶已成为日常饮料;唐代是茶业大发展的时期,由于贡茶设置在江南,促进了江南制茶技术的提高,也带动了全国各茶区的生产和发展;宋代茶叶生产空前发展,饮茶之风非常盛行,茶已传播到全国各地,基本上已与当代茶区范围相符;明清,饮茶之风达到高峰,清代后期,茶叶生产由盛而衰;当代,茶叶再现辉煌,茶叶消费开始向多元化和健康方向发展。

(二)茶在国外的传播

茶在国内传播的同时,也不断向周边国家和世界传播。随着商业贸易和中外文化的交流,在南北朝时,我国的茶叶就开始陆续输出至东南亚邻国及亚洲其他地区,种茶、制茶和饮茶习俗,开始由国内传至国外。

唐代日本高僧最澄回国时从中国携带茶籽种植,宋代日本荣西禅师又从我国传入茶籽至日本种植。这些文化交流使者将从中国学到的饮茶习俗带回日本,在此基础上进行发扬广大,推动了日本饮茶习俗的发展。后又经日僧南浦昭明将学得中国径山寺茶宴、斗茶等饮茶习俗带回日本,在此基础上改造后逐渐形成了日本自己的茶道。

约在16中国茶叶作为商品输往欧州的荷兰和葡萄牙,后传至东欧,再传至俄、法等国。印度虽有野生茶树,但是印度人不知种茶和饮茶,1780年印度引种中国茶籽,之后传播到斯里兰、非洲、南美等地。茶在传播中,“茶”字的音、形、义也随之流传,世界各国对茶的称谓起源于中国,如茶在英语中写成“tea”,是从福建话“茶”字的念法而生。可以说,中国给了世界茶的名字,茶的知识,茶的栽培加工技术,世界各国的茶叶,直接或间接,与我国茶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目前,我国生产茶叶三分之一销往世界各地上百个国家和地区,有50多个国家引种了我国的茶籽、茶树,世界饮茶人口已达20多亿。

我国的茶叶的品种和类别繁多,有各式各样数百种茶叶,为世界茶叶命名和种类最多的国家,这些各色各样的茶类以及再加工茶类是以如下方法命名和分类的。

(一)茶的命名

茶叶命名是茶叶分类的重要程序之一,命名与分类可以联系一起,茶叶的命名和分类有不同的标准和角度。我们走进茶店时,会被不同形状、不同颜色的茶所吸引,茶叶也被赋予了无花八门的名称,茶叶名称通常是带有描写性的,名称文雅也是其它商品所不及的。一般讲,茶叶命名的依据,是以茶的形状,色香味和茶树品种、生产地区、采摘时期、制作工艺和茶水颜色不同而命名。其基本原则为:

1、 以茶叶的形状命名。如 “碧螺春”、“雀舌”、“珠茶”、 “竹叶茶”、“六安瓜片”等茶的名字都是根据茶的形状特征为其命名的。

2、 以茶叶色香味命名。如“银毫”、“雪芽”、“雪莲”、“苦茶”、“兰花茶”等茶的名字是取自茶叶色香味而命名的。

3、 以茶树品种命名。如“白毫”、“乌龙”、“水仙”、“毛蟹”等茶名字都是由以茶树品种而命名的。

4、 以产地命名。如 “黄山毛峰”、“西湖龙井”、“庐山云雾”等茶名字都是由茶生产地区名胜山川的特点和地理位置差异为之命名。

5、 以采摘时期命名。如“明前”、“雨前”、“冬片”等茶名字都是根据采摘季节不同而命名的。

6、 以制作技术和茶水颜色而命名,如“炒青”、“烘青”、“蒸青”、“绿茶”、“红茶”等茶的名字是由加工工艺不同和茶叶冲泡成汤后的色泽命名的。。

(二)茶的分类

茶的分类是以制茶的工艺方法为基础,现在茶叶的分类标准也各不相同,难以统一。茶学界对于茶的划分采取了一种综合的办法,将中国茶分为两大类,即基本条类和再加工条类。

1、 茶的基本条类

基本条类,包括绿茶,红茶,青茶,白茶,黄茶,黑茶6大类。

⑴绿茶

绿茶属不发酵茶类。它是采取茶树新叶或芽,未经发酵,经杀青、或者整形、烘干等典型工艺制作而成,成品干茶呈绿色。冲泡之后清汤绿叶,芽叶舒展,滋味清新爽口,充满了春天的气息。著名的有:“碧螺春”、“西湖龙井”、“六安瓜片”、“信阳毛尖”、“太平猴魁”、“黄山毛峰”等。

⑵红茶

红茶属发酵茶类。它是新鲜的茶叶经过萎凋,揉捻,发酵,干燥工艺制作而成。冲泡之后红汤红叶,茶汤香气高长,滋味醇厚。著名的有:“祁门工夫”、“正山小种”、“滇红工夫”、“宜红工夫”、“宁红工夫”、“川红工夫”等。

⑶青茶(乌龙茶)

乌龙茶亦称青茶,属半发酵茶。它是新鲜的茶叶经过杀青、萎雕、摇青、半发酵、烘焙等工序后制作而成。冲泡之后绿叶红边,既有绿茶的鲜香浓郁,又有红茶的甜醇。著名的有:“安溪铁观音”、“武夷岩茶”、“凤凰水仙”、“冻顶乌龙”等。

⑷白茶

白茶属轻微发酵茶。它是经过包括萎凋、烘焙(或阴干)、拣剔、复火等工序制作而成,萎凋是形成白茶品质的关键工序,成茶外表满披白毫。冲泡之后绿叶红筋,汤色黄绿清澈,滋味清淡回甘。著名的有:“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等。

⑸黄茶

黄茶属属于轻发酵茶类是我国特产。它的制作与绿茶有相似之处,不同点是多一道闷堆工序。成品干茶呈黄或黄绿色,冲泡之后黄叶黄汤、香气清悦、味厚爽口。著名的有:“蒙顶黄芽”、“君山银针”、“霍山黄芽”、“莫干黄芽”等。

⑹黑茶

黑茶属全发酵茶。它采用的原料较粗老,经过杀青、揉捻、渥堆和干燥四道工序制作而成,成品茶的外观呈黑色。冲泡黑茶应水温要高煮沸其滋味更佳,冲泡后茶叶黑褐油润,汤色橙黄或橙红、茶味醇厚。著名的有:“云南普洱茶”、“广西六堡茶”、“湖南黑茶”、“湖北佬扁茶”、“四川边茶”、“云南砖茶”等。

2、再加工茶条类

再加工茶类就是用基本茶类中的茶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而成的茶叶。主要包括花茶、紧压茶、工艺茶、非茶之茶。

⑴花茶

花茶是以六大茶类为基础加以各类鲜花窨制而成。所用的花有茉莉花、玫瑰花、桂花等。花茶加工是利用了鲜花吐香和茶叶吸香,茶味和花香融于一体,相得益彰。既保持了浓郁爽口的茶味,又有鲜灵芬芳的花香。冲泡品吸,香味浓郁,茶汤色深,甘芳满口,令人心旷神怡。花茶品种有茉莉花茶、珠兰花茶、玉兰花茶、玳玳花茶、玫瑰花茶、柚子花茶等,其中以茉莉花茶产量最大。花茶既有茶的功效,花香也具有良好的药理作用,裨益人体健康。

⑵紧压茶

紧压茶一般以黑茶、绿茶、红茶的散茶为原料,经再加工蒸压成一定形状而制成的茶叶。它是为了长途运输和长时间保存方便,将茶压缩干燥成为各种形状(方砖状、圆饼状、块状等形状),防止途中变质。紧压茶的多数品种比较粗老,干茶色泽黑褐,汤色澄黄或澄红,茶味醇厚。紧压茶种类有沱茶、竹筒香茶、普洱方茶、米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圆茶、饼茶等。

⑶工艺茶

工艺茶又名茶工艺品,是选用上等基本条类茶为原料与脱水鲜花经独特的手工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精制而成。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饮茶不再完全为了解渴,出于保健和精神享受的需要,形态美观,有一定的欣赏性工艺茶脱颖而出受到人们欢迎。各种富有诗意和美感的工艺茶不断涌现,让现代气息扑面而来。如“牡丹绣球”、“出水芙蓉”、“玉衣金莲”、“金葫芦”等工艺茶。

⑷非茶之茶

非茶之茶是指不用茶树叶子制作,但可以像茶一样饮用的各种饮料。市场上非茶之茶非常多,均不属于茶叶的范畴,但它却以保健茶或药用茶的形态出现。我们习惯把当茶饮用的都称为“茶”,不一定非得有茶的成份,它是“茶”概念的一种延申。如菊花茶、罗布麻茶、人参茶、杜仲茶、枸杞芽茶等,它们虽不是茶,但又不能称为假茶,把这些植物叶或茎叶加工成干品后当茶泡饮,这些非茶制品在广义上便成了茶家族中的成员。

最新日本签证申请书代写通用二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银行

_____年_____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情况下该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____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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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面试的基本礼仪之发型。

头发不要染色,保持黑色是最基本的。为了让别人看见你的表情,男士最好是短发。

2.日本面试的基本礼仪之衬衫。

衬衫的颜色最好选择白色。垂下胳膊之后,袖子部分最好露出大约0.5cm~1cm。

3.日本面试的基本礼仪之领带。

花色不用太复杂,单色的就可以了。考虑到红色会给人以积极、蓝色给人以知性、黄色给人以社交感的印象,也可以根据自身的优点选择颜色。花纹一般选择斜纹、圆点、无花纹等。

4.日本面试的基本礼仪之西装。

颜色选择黑色或灰色。三粒纽扣的也可以,但是现在2粒纽扣的西装是主流。下面的纽扣一定要解开。

5.日本面试的基本礼仪之公文包。

黑色公文包是主流,大小可以放下a4纸张。样式要选择放在地板上也不会倒的样式。

6.日本面试的基本礼仪之袜子。

黑色、灰色、蓝色等单色最好。为了不露出皮肤,要选择长款袜。

7.日本面试的基本礼仪之鞋子。

选择黑色皮鞋,带鞋带的样式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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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购买电石.此时.是他们间交易的第五个年头,年谈价时,日方压了中方30万美元/吨,今年又要压20美元/吨,即从410美元压到390美元/吨。据日方讲,他已拿到多家报价,有430美元/吨,有370美元/吨,也有390美元/吨。据中方了解,370美元/吨是个体户报的价,430美元/是生产能力较小的工厂供的货,供货厂的厂长与中方公司的代表共4人组成了谈判小组,由中方公司代表为主谈。

谈前,工厂厂长与中方公司代表达成了价格共同的意见,工厂可以在390美元成交,因为工厂需定单连续生产。公司代表讲,对外不能说,价格水平我会掌握。公司代表又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分析价格形势;主管领导认为价格不取最低,因为我们是大公司,讲质量,讲服务。谈判中可以灵活,但步子要小.若在400美元以上拿下则可成交,拿不下时把价格定在405-410美元之间,然后主管领导再出面谈。请工厂配合。中力公司代表将此意见向工厂厂长转达,并达成共识和工厂厂长—起在谈判桌争取该条件。中方公司代表为主谈。经过交锋,价格仅降了l0美元/吨,在400美元成交,比工厂厂长的成交价高了10美元/吨。工厂代表十分满意.日方也满意。

问题:

1怎么评价该谈判结果?

2.该谈判中方组织与主持上有何经验?

分析:

1.谈判结果基本上应肯定,因为仍处在中高档的价格水平。

2,中方组织上基本成功,主要原因:市场调查较好一—有量有性;分工明确——价格由公司代表谈;准备方案到位——有线,有审,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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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证明

兹证明 由 年 月至今在我公司工作,任职 。其出生日期为 年 月 日,护照号码为 。现我公司批准其于 年 月赴日本进行商务考察,保证上述人员在日本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并按期归国。

特此证明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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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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