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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优惠申请书 税费减免申请怎么写(6篇)

时间:2019-05-01 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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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优惠申请书 税费减免申请怎么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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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优惠申请书(推荐)一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税收减免优惠申请书(推荐)二

目前,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压力。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

⑴收入确定难。《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

⑵成本确定难。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区分一并扣除?还是有选择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3、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界定难。《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如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是外国企业,转让行为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让受让方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追缴申报也很难做到。

4、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界定难。部分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非常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

1、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来判断该合同内容的真伪。更有甚者,将应税收入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管,不履行纳税义务。

3、“事后申请”。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4、常设机构偷逃税款。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高度重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通过实施“个案分析、个别巡查走访、个性调研服务、个案评估检查”的“四联动”,深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长效管理,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规范。具体可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扩大监控面,强化对辖区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责任区日常管理范畴,扩大监控面,寻找有效税源,实施源泉控制,着力解决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问题。通过细分税管员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纳税人信息库,重点调查其在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是否有来源于辖区的应税收入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应税收入的支付情况,挖掘隐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夯实管理基础,全面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将发生的应税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支付对象、以及支付对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举证、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英文双语对照)等征管要素如实报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并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

3、动静结合,实现税源的科学、细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税务责任区要将预提所得税及时纳入日常税源监管范围,通过落实管理员实地巡查,弄清情况、定期分析细比对、月度(季度)指标严监控、年度汇缴勤把关等综合性联动管理措施,实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程动态管理,提高应税行为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要强化对预提所得税申报征收的书面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审查,尤其要对征免界限的划分、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相关证明资料等内容进行把关和比对,登记售付汇分类台账并将征收信息传递责任区管理员以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确保窗口静态管理向责任区动态管理的延伸。

4、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个案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评估与汇缴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5、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办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畅通与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设立开业、合同签定、资金支付、业务发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拓展治税空间。

6、优化服务,营造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对外,结合新所得税税法的贯彻实施,依托“税企恳谈”、“税法解读”、“重点企业走访”等服务平台,提前介入,通过现场办税、现场咨询、现场问政、现场解决问题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对内,加强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干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7、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税收政策的调研管理。鉴于目前税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确性,建议上级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专题调研,明确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的执行,如:离岸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依据;股权转让的成本;境内被投资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等,从而使税收政策更趋合理、完善,更切合税收工作的实际。

税收减免优惠申请书(推荐)三

税务事务所实习报告

成都,曾被《新周刊》杂志誉为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的“中国第四城”。作为悠久的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在中国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可见一斑。现又正值中国入世,深化西部大开发的双重历史机遇,如何招商引资,打造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好西部城市的表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加深对税收政策的领悟,了解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我来到了成都锦瑞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7月——8月)的挂职实习。

成都锦瑞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注册事务管理中心批准成立,为企业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税务策划等方面服务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公司主要分为两个部门:综合部与代理部,此次实习我主要在代理部工作。

代理部主要业务是为企业做税务代理,其中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2、税款计算和纳税审核;3、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依法退税;4、申请减、免税;5、代理企业税收复议,提供涉税诉讼税法依据;6、制作涉税文书。

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

首先,刚进公司的几天我就体会到了公司制度的严明,还有从事税务工作的同事的敬业与热情,他们具备专业素质,不惧日晒雨淋,对客户体贴备至,只要客户有要求,不管再辛苦同事们也马上行动,最大限度为客户着想,例如:有一次我和同事到春熙宾馆拿报表,结果客户的税控专用发票快用完了,需要马上补充,并且由于税控收款机的限制,必须当天下午之前买到,同事对这额外的工作并没不悦,并承诺17点前一定送到。面对某些客户的故意刁难,同事不仅不恼,而且笑面相对耐心的解开他们的疑惑。例如:成都市政府就安置残疾人员下达了一号政令,这一项是造福残疾人同志的很好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但是,当同事们把文件和相关资料送达企业手中时,企业却认为,是政府有意借此增加他们的税赋,十分不理解,同事们面对企业的刁难,并不是一问三不知,也不是有意推卸,而是耐心的向企业解释,对企业做工作,使很多企业最终明白了政府的用心良苦。

其次,纳税的申报期决定了代理部业务期的特点。每月的1号到10号是企业纳税申报期,因此这段时间的代理部的业务也是最繁忙的,此后的一段时期,时间就相对宽松些,同事们就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来为自己“充电”,在所订的资料中,我能学到很多知识,尤其是《成都税务公报》这份杂志是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主办的,其中,“在税法公告”栏中,我能了解到最新的税务政策,例如,《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依法治税”栏中我能了解到不法企业为了偷逃纳税所采用的各式花招,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恢恢法网,总是能将其一网打尽;“征管天地”栏是我最喜欢的,它通过一些具体实例,来告诉我们一个税种的征管,并且对一些特例也有说明。比如,我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原来就只知道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除去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实际上考虑到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收入,不征税,要从个人所得税扣除,为便于计算,对不征税的项目从总的所得中扣除200元,加上税法规定扣除标准800元,故在实际操作中按1000元/月的定额标准进行扣除,所以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月收入额-1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短短一月的实习时间中,我体会最深的莫不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面对如此种种形形色色的大中小企业,诸多的税种加各种优惠政策,对我 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以一定的指导性。

税收减免优惠申请书(推荐)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税收减免优惠申请书(推荐)五

气欢腾春意晒,年拜大地花自开。回首走过的20__年,我与培训中心、规范办、文化办的全体工作人员戮力同心,圆满完成了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和地税文化建设工作任务,在学习与工作中,倾尽十分热情,饱含一腔热血,为地税工作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总结20__年度的工作,用三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学不生厌、勤不言苦、廉不言贫”。下面,将本人工作和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不生厌

“学不生厌”就是把学习当作一件快乐的事情,当作生活的必须,这样自己就会心甘情愿地学习,主动地学习,并且能在学习中享受到获取知识的快乐和幸福。为了提高工作本领,我根据形势需要与自身的本职工作的要求,始终“咬定学习不放松”,使学习与工作相得益彰,学用相长: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尤其是注重学习“和科学发展观,用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指导工作;系统学习了有关培训管理工作知识,参加了总局在江西税务学校举办的西部地区培训管理培训班,使自己的培训基础知识更加扎实;学习了管理学知识,用管理学的前沿知识指导我局的规范化管理和个人绩效管理工作;学习了文化管理知识,以不断充实、勤于钻研精神去探索和实践,在领导、同事的帮助下,注意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在积累中总结提高。

二、勤不言苦

“勤不言苦”在于勤能补拙,更在于勤能生巧。做任何工作,都要勤思考,勤动手。学习要勤奋,工作,同样需要勤奋。长期以来,我负责教育培训、规范化、地税文化三项工作,就只有用一个“勤”字来弥补,勤,而不言苦。

(一)树立人本理念,强化忧患意识,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0__年,全市地税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8期,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培训工作任务。为了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年初制定了全年的培训工作计划及培训工作要点;出台了《__年-20__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及《20__-20__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方案》,为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早布置、早谋划;为了加强“六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我们及时下发了《__市地税系统“六员”培训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岗位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人员的学习内容、要求和目标;按照民主推荐、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省地税系统率先聘请了13名系统内部兼职师资,修订了兼职师资聘用与管理作业指导书,在举办的第一期税收管理员培训班与第一期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班中,系统内部兼职师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组织了第四次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全系统共有110人次参加了第四次业务基础知识考试,全部顺利过关;在__税务培训中心举办了第五期科股干部培训班,至此,第一轮科股干部培训工作全部结束,培训面达到99%以上;继续抓好市局机关“每日一课”学习,精心挑选、策划“每日一课”学习内容,克服大家的厌烦情绪,保证了“每日一课”学习的生命力。

(二)夯实管理基础,探索管理新路,规范化及个人绩效管理取得突破

针对规范化管理工作已经开展了三年,20__年度,我们主要探索了规范化管理职能如何归位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的作用的问题,在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局,我们率先制定了《规范化常态管理实施办法》,努力实现了日常工作规范化、规范化管理常态化;强化了规范化文本的评审与修订工作,严格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工作过程进行控制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及预防措施;充分发挥了规范化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纠错功能,用系统的观点审视规范化管理体系以及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规范地税人员税收执法和管理行为,在省局组织的规范化达标验收过程中,全市地税系统各个单位全部验收合格并得到了省局达标验收考核小组的好评;认真抓好个人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深入__县局基层,与干部职工一起探讨如何优化绩效指标体系,如何改进辅导与考核方式,积极参与绩效管理重点课题调研,为试点工作诊断把脉,20__年,个人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三)挖掘文化内涵,拓展文化载体,地税文化建设如火如荼

紧扣我局“文化耕心、以文化人”地税文化建设主题,从培育干部职工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理念出发,我们制定了地税文化建设实施纲要,出台了20__年度地税文化建设实施意见,将地税文化建设的工作项目在各单位、各部门进行分解和协调,做到工作有计划,分解有指标,落实有依据,为全市地税文化建设

谋篇布局;开展了地税文化演讲比赛,在全市地税系统引导干部职工深入开展对“继续解放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地税文化建设,促进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思考;加强地税文化工作调研,就“如何在全系统营造崇尚先进、争当先进浓厚氛围”,引导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崇尚先进,使“和谐聚力”的文化理念落到地税工作的实践当中;组织人员深入新钢公司考察 “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经验,探索“学习型组织”与地税文化建设,与读书活动的结合点,推动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激发地税文化建设的活力。

三、廉不言贫

“廉不言贫”要求我们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既然选择了做一名普通的公务员,就选择了廉洁从政,艰苦奋斗,尽职尽责,长期以来,我紧绷廉洁这根弦,向先进学习,向典型学习,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来教育和警示自己:我们在工作中品味成就,在生活中品味情感,寻找快乐、寻求自信,以平凡的岗位、平和的心态、平静的心情,拥抱着满目的姹紫嫣红!不要用“贪”字折断了家庭团圆之弦,失去了康足富裕之福,剥夺了人格尊严之义。那么“廉”就会吟唱着幸福之歌,在文明之路上意气风发,阔步前行。我坚信,清风正气将永远在身边吹拂,廉政之歌将永远在心中高奏。

当然,面对成绩审视,自己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如学习应对进一步深入,领导岗位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等等,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

税收减免优惠申请书(推荐)六

被担保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第1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第2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第3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第4条 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5条 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6条 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7条 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第8条 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9条 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第10条 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第11条 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第12条 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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