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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时间:2019-02-12 00: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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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1.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犯罪主体特征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此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3.犯罪客体特征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后果,而这种结果是自己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5.犯罪的客观方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功能多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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