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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Bill MiCAR法案)整体简介

时间:2018-12-16 16: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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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Bill MiCAR法案)整体简介

1#

10月,欧盟立法者以28票对1票通过了一项旨在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的里程碑式立法——《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R法案),该法案将转交给欧洲议会,在下一届议会会议上进行最后表决,于2024年生效。这是欧盟数字金融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旨在进一步促进和支持数字金融在创新和竞争方面的潜力,同时减轻风险。

这一法案从诞生初就被大量讨论,面临很多争议。对围观的投资者来说,很有吸引力,因为市场更规范了、投资环境更好了。而另一些人则担心法案的某些规定会侵犯隐私,例如从用户的交易中识别用户的能力,而隐私保护是加密货币行业尤其重视的。

该法案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更大的加密资产和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跨境市场的框架,解决适用于加密资产发行人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法律框架的分散性,并确保加密资产市场的正常运作,同时确保投资者保护、市场诚信和金融稳定,使这些不能由成员国充分实现的可以在欧盟层面更好地实现。

2#

MiCAR法案规定了以下的统一规则

1.关于加密资产发行和允许交易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

2.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和资产参考代币的发行者以及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者的授权和监督。

3.资产参考代币发行人、电子货币代币发行人和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运作、组织和治理。

4.关于加密资产的发行、交易、交换和保管的消费者保护规则。

5.防止市场滥用的措施,以确保加密资产市场的完整性。

围观的投资者在入场之前,需要了解该法案的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内容,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判断该法案的出台对自己的事业是否有助益,判断自己是否要到欧盟寻求发展机会。

3#

MiCA法案的调整对象分为四类,即加密资产(crypto-assets)、功能代币(utility tokens)、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s,通常称为 "稳定币"stablecoin)和电子货币代币(electronic money tokens,通常称为 "稳定币"stablecoin)。

根据法案的规定:

1.“加密资产”是指可以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或类似技术以电子方式转移和存储的价值或权利的数字表示。

2.“资产参考代币是指一种加密资产,其目的是通过参考几种法定货币、一种或几种商品或一种或几种加密资产的价值,或这些资产的组合来保持稳定的价值。

3.“电子货币代币”是指一种加密资产,其主要目的是作为一种交换手段,并声称通过参考法定货币的价值来保持稳定的价值。

4.“功能代币”是指一种加密资产,其目的是对分布式账本技术(DLT)上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数字访问,并且只被该代币的发行者接受。

5.“加密资产发行人”是指向公众提供任何类型的加密资产或寻求将该等加密资产进入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法人。

6.“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是指其职业或业务是专业地向第三方提供一项或多项加密资产服务的任何个人。

7.“加密资产服务”指以下列出与任何加密资产有关的任何服务和活动:

(1)代表第三方保管和管理加密资产。即代表第三方保管或控制加密资产或获取此类加密资产的手段,在适用时以私人加密钥匙的形式。

(2)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即管理一个或多个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多个第三方的加密资产买卖利益可以以一种方式进行互动,从而形成

一个合同,即用一种加密资产交换另一种加密资产,或用一种加密资产交换法定货币。

(3)将加密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即通过使用自有资本,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加密资产的购买或销售合同,以换取作为法定货币(legal tender)的法定货币(fiat currency)。

(4)用加密资产交换其他加密资产。即通过使用自有资本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加密资产的购买或销售合同,以换取其他加密资产。

(5)代表第三方执行有关加密资产订单。即缔结协议,购买或出售一种或多种加密资产,或代表第三方认购一种或多种加密资产。

6加密资产配售。即向特定购买者推销新发行的加密资产或已发行但未获准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加密资产,且不涉及向公众发售或向发行人的加密资产现有持有人发售。

(7)代表第三方接收和传送加密资产订单。从一个人那里接收购买或出售一种或多种加密资产或认购一种或多种加密资产的订单,并将该订单传送给第三方执行。

(8)提供有关加密资产的咨询意见。即应第三方的要求或在提供建议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倡议下,向第三方提供、给予或同意给予个性化或具体的建议,涉及收购或出售一种或多种加密资产,或使用加密资产服务。

4#

一、MiCA法案并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加密资产:(以下提到的法规皆可到文首提供的网站查询)

1.第/65/EU号指令第4(1)条第(15)点中定义的(a)金融工具

2.指令/110/EC第2条第(2)点中定义的(b)电子货币,但根据本条例符合电子货币代币资格的情况除外;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49/EU号指令第2(1)条第(3)点中定义的(c)存款; 第/65/EU号指令第4(1)条第(43)点中定义的(d)结构性存款

5.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402号条例第2条第(1)点定义的证券化

MiCA法案不适用于下列实体和个人

1.欧洲中央银行、以货币当局身份行事的成员国国家中央银行或其他公共当局。

保险企业或开展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38/EC号指令中定义的再保险和回购活动的企业,在开展该指令中提到的活动时。 在破产程序中行事的清算人或管理人,但为了第42条的目的除外。 专门为其母公司、其子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人。 欧洲投资银行。 欧洲金融稳定基金和欧洲稳定机制。

7.国际公共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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