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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时间:2022-06-26 11: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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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近后重新修订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多年的 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把这部法律实施好,本报约请牵头法律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伟,介绍该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以飨读者。

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根本出路在科技。提高农业科技转化率,关键环节是推广。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技推广体系,完善 农技推广体制、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完善了农技推广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技推广事业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

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农村经营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从新中国建立到上世纪70年代末,是农技推广体系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农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农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提高产量。上世纪50年 代,以县级示范繁殖农场为中心,农业技术员为骨干的农技推广网络有了一定发展。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较低,农技推广工作单一,主要围绕种植业特别是良种 繁育进行。上世纪60、70年代,从建立县级农技推广站入手,逐步形成以县级为中心并向下延伸的农科网络,县办农科所、公社办农科站、大队办农科队等,适 应了人民公社体制的需要,也奠定了农技推广机构体系建设的基础。这一阶段,国民经济发展缓慢,人民公社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严重束缚着农业生产力 发展,农技推广工作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上世纪80年代至世纪末,是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机制艰苦探索阶段。这一阶段,适应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需要,国家整合农技推广机构资源,加强体系建 设,农技推广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国家推广机构由财政拨部分经费,允许其兴办经营性实体,开展技术承包,“技物结合,开方卖药”,从事经营性服务创 造收入。这种运行机制,在许多地方出现资金保障不力问题,“有钱养兵、无钱打仗”问题凸现。据统计,1992年全国有44%的县和41%的乡农技站被减拨 或停拨事业费,约1/3的农技员离开了推广岗位,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下降到30万人,一些地方出现“网破、线断、人散”局面。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 确提出,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为解决农技推广工作面临的问题,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于1993年7月审议通过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技推广体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工作经费、推广条 件等的保障和管理职责,明确了对农技推广人员与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始走上有法可依轨道。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技推广法 也有其历史局限性。

本世纪初至今,是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调整阶段。针对农技推广工作出现的诸多问题,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 ,国家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全面展开,改革涉及机构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投入保障、队伍建设、扶持多元化服务主体等内容,并提出了逐步建 立分别承担公益性职责和经营性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要求。近来,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基本形成了符合当前农业生产特点、农村基本经营体制 及适应绝大多数地区实际的农技推广体系,为修改农技推广法打下了实践基础。底,全国农业系统共有推广机构9.9万个、农技推广人员69万人,林 业系统农技推广机构2638个、3.5万人,水利系统推广机构4616个、2万人。农、林、水共有10多万个机构、70多万推广人员奋战在农技推广工作第 一线。

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经历了60多年发展历程,曲折而不平凡。“三年自然灾害”、“十年动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乡镇综合 改革等,都对农技推广工作产生影响。至少有两点启示,启示一:农业技术推广是技术、资金、物资、政策以及推广者与使用者的有机统一,其建设发展有赖于国民 经济的宏观环境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自身改革与外部环境关联性高,必须系统设计,单项调整会顾此失彼。启示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简单把农技推广推向市 场,机构改革、财政分灶吃饭就撤并农技推广机构,缩减农技推广经费,实践证明此路不通。

弱质产业、弱势农民及小规模经营的国情,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予以扶持。

二、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坚持的几个原则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既有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特别是粮食安全 的任务相当艰巨:一是土地资源、水资源约束趋紧。我国耕地面积自1996年的19.5亿亩下降到的18.26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000万亩, 人均耕地1.36亩,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淡水资源2300立方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8%。人均占有资源少,经营规模小,农民的组织化 程度低,不少地方的集约化农业发展缓慢。二是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978年的70%下 降到目前的35%多。我国农业劳动力数量巨大,向二三产业转移富余劳动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有知识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 老人、妇女成为农业劳动力主体。目前,每百名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32%、初中文化程度占53%。“谁来种地”的担忧已成为现实。三是农业 科技转化率不高。我国每年产生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但转化率只有30%至40%,远低于发达国家70%至80%的水平。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农业 科技攻关力度,推动农业科研跨越式发展,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大成果;一方面要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努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在土地、劳动力、资金等 农业生产要素大量外流的情况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是根本选择。为此,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技推广体制、机制迫在眉 睫。1993年颁布的农技推广法,发挥了它的历史性作用,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及时作出修改。

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对这次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过检查,“督 促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10月,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就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提出尽快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建议。 之后,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国农科院等,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评估报告提出了修改法 律的基本思路,为修法奠定了良好基础。,全国人大农委与农业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共同启动了修改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于4月经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在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

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中央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决策。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经过实践 检验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二是尊重基层创新。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且形成共识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三是体现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报 告和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中的建议。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全国人大农委会同国务院七个部门共同进行的,评估结论为修改法律打下了坚实基础。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 人大代表有1443人次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44件,反映了基层干部、广大农民和农技推广人员的呼声,对形成修改思路、统一认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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