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以及《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5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47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病、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乡(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点)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进行实验室确诊,动物尸体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点)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五、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七、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八、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九、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