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姓名)
被告:XXX(姓名)
起诉状
原告XXX向法院起诉被告XXX一案,诉称如下:
一、被告违约事实及理由:
1、原告和被告于 xxx 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 xxx 元购买房屋;
2、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购得的房屋;
3、被告一再拖延过户手续办理时间,给原告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经济损失。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因延迟过户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证据:
1、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
2、相关书面通讯记录、短信等证据。
四、附带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产权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XXX起诉日期:xxx年x月x日
以上所诉事实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法院:
您(被)上诉人:原告XXX
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XXX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
邮编: XXX
被告必须在规定的夏,庭上或登记时答辩,答辩日期:xxx年x月x日
上述时间为被告答辩的最后期限,逾期不答辩者,依法视为放弃答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