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骂人,也构成侵害名誉权?
大壮最近换了一份新工作,西装革履,拎上一个黑色皮质的公文房产中介的工作对一向循规蹈矩的大壮来说还是充满着深深地挑战意味的,大壮心里也是有点忐忑,但一想到招聘广告中称的挑战30w年薪,瞬间全身充满了斗志,入职初期,大壮对未来皆是憧憬与遐想。
入职一个月的大壮仍是一单未成,领导的淳淳教导开始变成了不耐烦,大壮知道再不出单,下场唯有收拾包袱走人了,于是更加卖力地推广房源。这日小美走进了大壮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想要买一套小户型房,大壮接待了小美,眼看着就要成交了,小美却因为临时有事,急匆匆离去,再无音讯。
几天后大壮得知小美在其对面的某中介公司人员小芳买了房,到嘴的肥肉就这么飞走了,大壮心里实在气愤。于是找到小芳理论,小芳向当地警方报警,在民警调解下大壮不得不离开,但心里气愤地火焰并未因此消散。当日,大壮便在大家共在的房产中介群内发现了一些不当地言论:“大家注意了……千万别再跟这个女人合作了,翘我们客户,这样的人渣以后看谁还敢跟你们合作,违背良心办事,钱到你手里也不会有好下场的……。”大壮还在微信下面还附上了小芳的资料及头像。
小芳认为大壮在微信群里辱骂她的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一纸诉状将大壮起诉到人民法院要示大壮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大壮的行为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侵犯,大壮需赔礼道歉并赔偿小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律师说法】
名誉系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声、信誉的社会评价。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特定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成会,任何人在这样的空间里均不得发表侮辱、诽谤、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否则将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本案中,据庭审调查及小芳的举证得知大壮的微信名为:zhzh系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且微信头像为其本人,本微信群人员皆为本地附近的几家房产中介人员,群员人数达到了303人,派出所的110出警记录登记表亦能证明大壮与小芳之间曾发生过口角,大壮在微信群里发布涉及对小芳人格评价的信息,使用“人渣”这种带有侮辱性的字眼,会使得小芳的社会评价遭受一定影响,精神上也会遭受到一定的压力及损害,以上均答合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求,显然是侵犯了小芳的名誉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