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是指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参加。
灵活就业缴纳生育保险不仅可以报销生育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