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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级会计师补报名 徐州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时间:2022-03-13 19: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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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级会计师补报名 徐州初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

1月,徐州市的亿达公司被发现存在污染周边环境的生产行为。

考虑到亿达公司污染环境严重,当地区政府决定关闭原生产线,重新投资新的生产线。

根据区环保部门要求,新生产线的周围需要设置1200米卫生防护距带。当时,该防护带内居住有655户共2300人。

按照规定,在村民搬迁未到位之前,新生产线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

5月11日,经相关部门审批,该生产线的投资主体由“亿达公司”变更为“东兴公司”,其他内容不变。

,区政府批准了生产线设计方案。

随后,东兴公司在环保和建设等方面的手续还没办下来,村民也没搬走的情况下,提前开始生产。

生产过程中,产线不仅排放的气味难闻,而且灰尘大,影响了村民的健康和正常生活。

据村民反映,村里75%的人都为孩子买排铅药,老年人呼吸道、肺部疾病比较多,村里的卫生室不够用,村民苦不堪言。

5月9日、10日,村民王某等人先后两次去东兴公司,要求见单位负责人谈判索要污染费,但未能如愿。

第二天,为了壮大声势,王某等人领头准备去东兴公司堵门,并同时在村里鼓动,村民越围越多,最后现场来了200多个村民。

王某等人挥着村民分别对东兴公司的西门、北门、南门进行围堵,又安排村民用电动三轮车、自行车、拖拉机等把厂门堵上。

在围堵中,王某等人在距离大门五米左右的地方用白石灰画出白线,告诉村民不要超过白线,不要打人、也不要骂人,更不要打砸东西,只拦车辆,进出上下班的人也不拦。

该行为导致进出货的90余量货车无法进出,因煤炭不能及时入库被迫减产保温,东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等人围堵东兴公司导致运货车辆无法进出,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

王某等人不服,上诉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随后,王某的家属提起申诉,该案进入再审阶段。

再审过程中,王某等人辩护律师认为,东兴公司未经批准生产是违法的,不应受法律的保护;东兴公司污染环境客观存在,王某等人主观上因东兴公司污染要求赔偿,其要求和目的是正当的,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律构成。

江苏省高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改判王某等人无罪。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失足女贪钱丧命 杀人嫖客判死缓#

案件的简单经过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曾于1989年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出狱后的一天下午,丁某来到新沂一家美容美发店,和被害人佳佳在店里发生了关系给了她100元;没过几天丁某又来到这个美容美发店,佳佳给他刮脸后问他“还办事吧”,得到丁某肯定的回答,佳佳表示200元一次,现在店里不安全。丁某给了200元,两人在树林里发生了关系,佳佳表示还要再加300元,因为小树林里不仅扎人还有蚊子,因为钱的问题,两人吵了起来。丁某用双手从后边掐佳佳的脖子,不让她喊叫后来佳佳就不动了,然后把佳佳的鞋带解下来用鞋带勒在她脖子上打了个结。看佳佳没动静了,他就骑车子回家了,这些年一直在躲藏,直到被警方抓获!

丁某嫖娼后,由于价钱争端遂起杀人的念头,失足女佳佳贪财反而丢了命,这个案子也挺让人唏嘘的。然而无论如何,丁某故意杀人犯罪后逃逸,后被逮,他的刑事责任无论怎样都是在劫难逃。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icon、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为人在做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后,没有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而逃跑,还不自首或者是抗拒公安机关抓捕的,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的罪行之一,所以对于故意杀人逃逸,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卖淫嫖娼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并且由于这种“见不得光”的事情极易发生金钱财产纠葛,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所以国家一直都是严厉打击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就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交易”不畅而引发的杀人命案,所以笔者奉劝那些好吃懒做的失足女,赶紧悬崖勒马,别再以身试法,更别因此而丢掉了小命!

#徐州头条# 对于“失足女贪钱丧命 杀人嫖客判死缓”这个事,你怎么看?我是@自在人生wub ,分享教育和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陈某和妻子蔡某结婚后生了2个孩子但他怀疑妻子出轨。他感觉妻子和邵某等人有亲密行为。于是陈某带着妻子离开徐州睢宁到外面打工。但邵某还和蔡某保持联系。陈某都看见了。陈某在外地工作期间,被当地的医院确诊为癌症,他认为自己时日不多,就带着妻子回老家。一天,陈某夫妻在家,他藏匿家中,让妻子联系邵某上门。当邵某进入他家,他用镰刀等工具砍击对方,随后夫妻共同用绳子勒住他脖子,邵某死亡。夫妻又用麻袋装邵某尸体将其扔进水沟。徐州中级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陈某无期徒刑,蔡某有期徒刑。

蔡某明明有错在先,但她为了保住自己的婚姻,为了取得丈夫的信任而不惜对情夫动手,可见他们之间也不是真情,否则她怎么能对自己爱的人下狠心呢?

陈某和蔡某联合起来共同杀害邵某,他们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点是确定的。但为什么最后他们承担的刑事责任却大相径庭呢?这就是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之分。结合本案件不难看出,陈某从始至终都是起到积极作为的地位,他想出主意谋杀邵某,他先动手殴打邵某又最后抛尸,他全程参与;而蔡某迫于丈夫的压力而参与,她起到被动的作用。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当按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陈某杀害邵某固然不对,但被害人邵某破坏他人婚姻,一直和蔡某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农村维稳工作会议》中规定,因婚姻或恋爱而引发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对于犯罪结果也存在过错,可不判决被告人死刑。所以徐州中级法院贯彻了文件中的慎杀和少杀的精神,并没有判决陈某死刑。

蔡某和婚姻期间,出轨不止一个人,她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淫乱罪中仅仅处罚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活动的人员。至于她是否构成犯罪,因为关键人物邵某死亡,也无法查实证据;不过蔡某严重缺乏道德感和家庭责任感才导致家庭破裂。即使她不爱丈夫,可以放手但她又不愿意离婚又不愿意放弃情人,让自己处于两难境地才造成悲剧的发生。#普法行动#

奇葩的判决。修建公益性的厕所,还吃了官司。如此助长歪风邪气,以后的公益,谁还敢做?

打虎拍蝇法律行业从业者

江苏,徐州。一男子出资在路边修建了公共厕所,供行人及周边村民使用,一老太舍近求远,不用自家厕所,而去公共厕所,不慎将厕所挡板推倒,砸伤自己左腿,花费5万余元。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出资人和修建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例来源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老汉为人不错,自己出资在村口路边修建了公共厕所,承建人为马某某。该厕所靠近村庄,又在路口,周边村民、行人等都可以自由出入使用,无需缴纳费用。李老太家并不靠近公共厕所,其家里也有厕所。一天早上6点左右,李老太起床后前往公共厕所,到了厕所准备如厕时,她用手扶住水泥挡板,不慎将挡板推倒,砸伤了自己的左腿。其子报警,并将李老太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7天,花费5万余元。事后,李老太一家要求出资人张老汉、承建人马某某赔偿其住院费用及其他开销共计6.7万元,虽经村委会调解,但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老太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张老汉、马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偿6.7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老汉修建厕所确实给周边群众及过往行人提供了便利,但其作为厕所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李老太的损失,应当承担管理责任;马某某虽是承建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违反建设资质的要求,对于李老太的损失,其不应承担责任;李老太年岁较大,行动不便,出门应有家人陪同,其到公共厕所如厕受到伤害,与其自身状况存在直接关联。综合整个事实,确定由张老汉承担40%的责任,李老太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张老汉和李老太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李老太的上诉理由是:1、自己才63岁,平时身体健康,行动自如,多年来一直种菜卖菜,外出根本不需要家人陪伴。2、马某某没有施工资质,随意添加或减少施工步骤,导致厕所内挡墙没有镶嵌进墙内,而直接贴附在光滑的墙砖上,不能起到稳固挡墙的作用,应承担相应责任。3、张老汉虽然个人出资修建厕所,但周围邻居都可使用,自己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厕所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这是自己不能预测,无法防控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张老汉的上诉理由是:1、李老太自家有厕所,为什么要跑很远距离到公共厕所?她上厕所,为什么要扶着水泥挡板?她将挡板扒倒,砸伤自己,是案发的主要原因;2、现有证据仅是李老太儿子在报警时的陈述,不能证明李老太就是被水泥挡板砸伤;3、即使查明李老太是被水泥挡板砸伤,承建人马某某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1、李老太提供了厕所现场照片、报警记录以及医院诊治材料,证明自己系被水泥挡板砸伤。李老汉主张水泥挡板早就倒了,但未能提供证据。而李老太的伤情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可以确认该事实。2、张老汉出资修建厕所供他人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作为厕所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尽到足够的管理和维护义务,致使李老太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某作为承建人,应当确保施工质量,砖头砌的挡板,重量较大,如果整体脱落就有可能造成相应的人员损失,而马某某的施工方式存在一定缺陷,也存在过错,应与张老汉一起承担赔偿责任。3、张老汉说李老太外出需要人陪伴,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从李老太出庭应诉的情况来看,其虽然60余岁,但可以自主行走,不需要他人搀扶,因此不能以没有家人陪护作为她具有过错的原因。但厕所挡板并具有承重扶靠功能,李老太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用手去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上述意见,二审法院认定李老太承担30%的责任,马某某、张老汉承担70%的连带责任,需要赔付李老太4.5万余元。#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号创作家#

江苏徐州,一老农下地干活,看到一头黄牛在啃食庄稼。他好心将黄牛系在失主屋边的一棵树上,谁知当晚被人偷走。第二天中午,失主找到老农索要黄牛,否则便赔偿损失17680元。老农满口喊冤,只得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大爷是一位朴实的农民,半辈子跟黄土地打交道,身上有着农村庄稼人特有的勤恳与善良。

这一天下午,沈大爷吃过午饭后,扛着锄头从小路去地里干活。突然看到别人家种小麦的地里,有一头大黄牛正在啃食、踩踏青青的麦苗。

庄稼人对农作物深有情感,最不忍心看到的就是粮食被糟蹋。见此情景,沈大爷将锄头扔在一旁,三步并作两步跑了过去,将大黄牛拉到了小路上。

村里面养牛的并不多,通过仔细辨认,沈大爷知道这是村西头曹某家饲养的。担心曹某丢了牛着急,沈大爷决定亲自将牛给他牵回去。

可是到了曹某家,沈大爷敲门没有人答应,伸手去推,发现门被锁住了,想来曹某应该是外出不在家。

村里人都是早出晚归,沈大爷决定将牛就近栓住,等曹某回家后自己赶回牛圈。因担心牛的力气过大毁坏物品、也害怕牛粪弄脏了曹某门前的庭院,沈大爷便将牛系在了距离曹某家50米远的路边树木上,自己继续回地里劳作。

当天夜晚,曹某因为在亲戚家有事没有回家,等到第二天上午回家时,才发现牛不见了。

因为家门前装有监控,曹某看到了沈大爷送牛回来的那一幕,他连忙去沈大爷家询问,沈大爷如实告知将牛系在了路边树上。两人这才反应过来,在沈大爷系牛后,曹某回家前,牛已经被其它人给偷走了。

曹某觉得,自己的黄牛被偷,与沈大爷的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于是要求沈大爷还牛,否则便按照牛的重量和市场价格赔偿17680元。

沈大爷好心办事,却要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自然不能接受。

双方由此闹上法庭,请求法官裁决此案!

(@以讼明法 )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曹某家的牛离开牛圈走失,属于遗失物,沈大爷拾得后,主动将牛送还,这是对的。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沈大爷虽然主动将牛送还,但是曹某并不在家,失主并没有领取遗失物。此时的徐大爷应该继续保管大黄牛,或者送交给有关部门,而不是疏忽大意系在路边,最终导致牛被偷走。

所以沈大爷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曹某自己管理黄牛不善,导致黄牛出逃,他自己也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因此,沈大爷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曹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曹某提出的牛的重量和市场价格,经过司法鉴定公证后,合乎情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沈大爷赔偿曹某损失12376元。

自己做了好事,却要承担万余元的赔偿,沈大爷觉得冤枉,主动提出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自己无责。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曹某的大黄牛因无人管理,正在田里糟蹋庄稼,沈大爷看到后制止,将牛牵到了离曹某家50米远的地方拴住。该行为是尽到了公民制止牛羊损害他人农作物的义务,而不是将牛牵回家看管起来,所以不属于拾得遗失物。

牛的走失和被盗,和曹某本身疏于管理有关,与沈大爷的行为没有直接间接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牛在田里啃食麦苗,倘若沈大爷不管,牛可能会跑到其他地方,会被其他人偷走。

而沈大爷将牛送到曹某住所附近的树上栓住,这大大降低了牛走失和被偷的可能性。

所以沈大爷的行为不存在过失,自然也就不用承担任何的经济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曹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沈大爷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沈大爷做好事却险被冤枉,这是曹某利欲熏心的结果。幸亏二审法官慧眼如炬,才不至于让沈大爷无辜蒙受损失,让其他热爱帮助别人的人心寒!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微风]

若木小刀

江苏徐州,一老农下地干活,看到一头黄牛在啃食庄稼。他好心将黄牛系在失主屋边的一棵树上,谁知当晚被人偷走。第二天中午,失主找到老农索要黄牛,否则便赔偿损失17680元。老农满口喊冤,只得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大爷是一位朴实的农民,半辈子跟黄土地打交道,身上有着农村庄稼人特有的勤恳与善良。这一天下午,沈大爷吃过午饭后,扛着锄头从小路去地里干活。突然看到别人家种小麦的地里,有一头大黄牛正在啃食、踩踏青青的麦苗。庄稼人对农作物深有情感,最不忍心看到的就是粮食被糟蹋。见此情景,沈大爷将锄头扔在一旁,三步并作两步跑了过去,将大黄牛拉到了小路上。村里面养牛的并不多,通过仔细辨认,沈大爷知道这是村西头曹某家饲养的。担心曹某丢了牛着急,沈大爷决定亲自将牛给他牵回去。可是到了曹某家,沈大爷敲门没有人答应,伸手去推,发现门被锁住了,想来曹某应该是外出不在家。村里人都是早出晚归,沈大爷决定将牛就近栓住,等曹某回家后自己赶回牛圈。因担心牛的力气过大毁坏物品、也害怕牛粪弄脏了曹某门前的庭院,沈大爷便将牛系在了距离曹某家50米远的路边树木上,自己继续回地里劳作。当天夜晚,曹某因为在亲戚家有事没有回家,等到第二天上午回家时,才发现牛不见了。因为家门前装有监控,曹某看到了沈大爷送牛回来的那一幕,他连忙去沈大爷家询问,沈大爷如实告知将牛系在了路边树上。两人这才反应过来,在沈大爷系牛后,曹某回家前,牛已经被其它人给偷走了。曹某觉得,自己的黄牛被偷,与沈大爷的行为有间接因果关系,于是要求沈大爷还牛,否则便按照牛的重量和市场价格赔偿17680元。沈大爷好心办事,却要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自然不能接受。双方由此闹上法庭,请求法官裁决此案!(@以讼明法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曹某家的牛离开牛圈走失,属于遗失物,沈大爷拾得后,主动将牛送还,这是对的。但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沈大爷虽然主动将牛送还,但是曹某并不在家,失主并没有领取遗失物。此时的徐大爷应该继续保管大黄牛,或者送交给有关部门,而不是疏忽大意系在路边,最终导致牛被偷走。所以沈大爷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曹某自己管理黄牛不善,导致黄牛出逃,他自己也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因此,沈大爷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曹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曹某提出的牛的重量和市场价格,经过司法鉴定公证后,合乎情理。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沈大爷赔偿曹某损失12376元。自己做了好事,却要承担万余元的赔偿,沈大爷觉得冤枉,主动提出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自己无责。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的大黄牛因无人管理,正在田里糟蹋庄稼,沈大爷看到后制止,将牛牵到了离曹某家50米远的地方拴住。该行为是尽到了公民制止牛羊损害他人农作物的义务,而不是将牛牵回家看管起来,所以不属于拾得遗失物。牛的走失和被盗,和曹某本身疏于管理有关,与沈大爷的行为没有直接间接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牛在田里啃食麦苗,倘若沈大爷不管,牛可能会跑到其他地方,会被其他人偷走。而沈大爷将牛送到曹某住所附近的树上栓住,这大大降低了牛走失和被偷的可能性。所以沈大爷的行为不存在过失,自然也就不用承担任何的经济赔偿。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曹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沈大爷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沈大爷做好事却险被冤枉,这是曹某利欲熏心的结果。幸亏二审法官慧眼如炬,才不至于让沈大爷无辜蒙受损失,让其他热爱帮助别人的人心寒!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关注@以讼明法 ,为您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徐州,李琼(化名)因丈夫长期在外打工空虚寂寞,与邻村周海龙(化名)长期保持着婚外情关系。周海龙同时还将自己的生意合作伙伴王某、朱某介绍给李琼,李琼也是来者不拒。时间一长村里的流言传到了李琼丈夫赵军(化名)耳朵里。赵军就把李琼带在身边外出打工,经常家暴李琼逼问真相,李琼招架不住谎称被迫和朱某发生关系。

赵军报警称朱某强奸自己的妻子,可民警调查是通奸。赵军一度自杀,被女儿劝了下来。他继续殴打李琼,李琼说出和周海龙等人的全部真相。

后赵军被误诊为癌症,计划临死前杀死周海龙、朱某、王某,李琼也赞同。二人偷偷返回老家。先诱杀周海龙。7月14日晚上10点,李琼谎称独自在家约周海龙过来,周海龙来到李琼家中后,被二人击杀。

随后案发。12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赵军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琼获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赵军和李琼赔偿周海龙家人丧葬费人民币约5万元。(现代快报)

【法律解读】:本案揭露了一个普遍的打工家庭的危机现象:为了生活,男主人外出打工,收入不高带不出妻子孩子,留守妇女被坏人打起歪主意。夫妻分居真的有很大隐患,最好一块带着孩子外出打工。我们暂且回来聊聊周海龙生生被打死,很是凄惨,法院为何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呢?

1、国家慎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那么什么样的案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呢?

2月4日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明示,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2、本案中受害人不道德行为引发了命案,且明知自己和李琼通奸已被赵军知晓,仍然继续纠缠,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法院查明赵军和周海龙通话中,周海龙明确告知和李琼有染。事后还猖狂和李琼微信联系,李琼诱约周海龙时,周欣然前往。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可酌定从轻处罚。

3、法院为何只判决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5万元这么少呢?因为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除交通肇事罪之外,坚持的是“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原则,判刑后对于动辄十几万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只判决赔付医疗费、丧葬费直接损失。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徐州头条# 3月16日至21日停电信息

16日13:00-16:00,龟山民博园停一路电源。

17日13:00-16:00,徐州职业技术学院停一路电源。

17日9:00-15:00,中交一公局集团、河涯西巷、坝子街小区、彭校巷小区等一带用户停电。

20日8:00-19:00,民主路小学、延平路纺站宿舍、迎宾路坝子街桥西侧、民主北路23号等一带停电。

20日9:00-15:00,徐州梁都置业用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一路电源)等一带用户停电。

3月22日至28日停电信息

23日08:00-18:00,徐州中材装备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停电。

23日10:00-14:00,江苏金驹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徐州佳诺精密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利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屯村、铁路万寨等一带部分用户停电。

23日09:00-15:00,73101部队家属院、中国人民解放军73101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4592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73101部队后勤部、孟庄村等一带部分用户停电。

23日09:00-15:00,沂沭泗小区、望塔景园小区、周庄、三官庙村、家和苑小区、奎南小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泉山区国有资产投资、奎山派出所等一带部分用户停电。

25日10:00-16:00,奎东小区、奎山村、春月园、奎园新居、新月园、金奎新居、中铁市政环境等一带部分用户停电。

25日9:00-13:00,中交一公局有限公司、江苏弘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淮海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市肿瘤医院等一带部分用户停电。

“你跟我说实话,到底跟赵某有多少次,说实话我能饶你一命。”王某说有几百次,李某听后非常气愤,拿镰刀砍他头部好多下。

7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发生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一对夫妻,这起案件为什么会发生?给我们什么警示?

李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前后李某发现妻子赵某与王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赵某带离老家。

但二人在外出打工期间,王某仍与赵某通话频繁,李某心生恼恨。

后李某在武汉打工期间身患疾病,误认为自己时日不多,遂决定返回老家将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人一一杀害,特别是王某。

7月10日李某与赵某返回睢宁老家。回去后李某藏匿于家中不露面,制造出只有赵某一个人在家的假象,然后安排赵某与王某联系,准备实施犯罪计划。

7月14日深夜王某应邀来到赵某家中。王某当时喝过酒来的,也根本没有什么防备。

王某进入赵某家中后,遭到了埋伏在那的李某的突然袭击,被击倒在地。接下来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王某被打死后,赵某二人用塑料布包裹其尸体,用绳子将尸体和空心大砖一起捆绑后沉入某墓地附近的水沟。

案发后7月16日赵某在家中被抓获。次日躲藏在邻居家中的李某被抓获。

12月30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某与赵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判决二人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49334.5元。(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1、如何看待李某、赵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断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结合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2个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二人主观上具备故意杀人的故意。本案中,赵某王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且王某还指使他人与赵某发生关系。

更令人恼火的是在赵某离开老家后,王某还不断骚扰赵某及李某,甚至语言侮辱李某。

另外李某打工期间身患疾病被误诊为癌症,认为自己时日不多,于是决定回去杀害王某。

其次,从二人实施客观侵害行为,足以致命,能够认定存在杀人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死因符合他人持锐器砍切颈部致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离断大失血死亡。

警方从现场提取到的作案工具包括镰刀、爪钩头、木棍、绳子、扁担等。

李某对王某的侵害均在身体要害部位,足以致命,并且杀人后还隐藏转移尸体。

虽然李某开庭时辩称自己是失手杀害的王某,但是结合被告人多次稳定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确实是故意杀人行为。

二、如何看待法院李某、赵某二人的量刑?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要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先,本案中,李某及赵某二人是共同犯罪,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客观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比如是赵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将受害人骗到家中,赵某帮助对受害人实施捆绑、转移尸体等。

但是,相对于李某直接实施的致命行为而言,赵某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比较小,在量刑时还是应当有所区别。

其次,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存在一定过错。

本案中王某不仅与赵某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并且存在多次介绍、怂恿他人与赵某发生婚外两性关系的行为。

王某甚至直接对李某进行语言侮辱,这些对引发本案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最后,赵某帮助警方抓获李某,但并不构成立功。

赵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李某,并提供了李某的藏身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捕李某。

但是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属于犯罪分子应当供述的范畴,犯罪分子仅提供同案犯及其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不构成立功。

三、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赔偿109万,法院只判决49334.5元,这是为何?

本案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赔偿丧葬费5万元、死亡赔偿金104万元,共109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并不在赔偿的范围。

这里面法院也考虑到即使判的金额太多,也往往无法执行的问题。

因此本案法院在判决时,也未支持死亡赔偿金。

本案系不能正确处理处理矛盾纠纷而引起。李某、赵某二人可以选择可为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报复的心理最终让他们失去了理智,触犯了刑法。

王某固然有错,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李某、赵某二人也因为自己的冲动报复行为而身陷囹圄,真是令人惋惜!

刑罚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可以运用其他法律、其他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时,一定不要运用刑法来解决。

一旦触犯了刑法,往往会两败俱伤,并且没有任何回头的路可以选择。

关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留言!

江苏徐州,一男子在弟弟卡上存了3万块钱,谁曾想到,银行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就私自把3万块钱划走,理由是,男子给人做担保了。男子不服,将银行告上法庭,打了6年官司,终于获得胜诉判决!

(案例来源: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朱某到银行存钱,但他没有存到自己卡里面,而是以弟弟朱某朕的名义,存了3万元到朱某朕的账户上。

然而,一年以后,银行因朱某存款时,提供了他的身份信息,就直接将朱某朕账户中3万元扣划。银行扣款后,也没用告知朱某和朱某朕。

后来,银行的工作人员觉得这样做不对,不能扣朱某朕的存款,又将这3万元还了回来。庭审过程中,银行道歉说,是工作人员的失误,他们将内部追责。

又过了一年,朱某拿着朱某朕的存单,到银行取了3万元钱及546.70利息转存到自己卡上,当日,银行以“存款被扣划、存款多存”对朱某卡号上的3万元进行抹账处理,几天后,又将546.70利息返还朱某。

事发后,朱某找到银行,质问银行为什么乱扣自己账上的钱。银行表示,你给人做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们有权扣划你账户上的金额。

朱某认为银行这样做违法,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法庭上,银行出具了朱某给人做担保的合同,合同约定,担保金额为20万元,朱某等7人,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表示,朱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有权直接扣划朱某的存款。

朱某表示反对,并指出银行的错误。

本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朱某的意思是说,银行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有弄清楚与债务人的问题,就直接扣划了保证人账上的钱,侵犯他的财产权。

换而言之,银行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在前提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是不能划扣保证人账上的钱的。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到银行开设存款账户,双方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银行作为合同的相对一方,负有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及到期提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银行擅自对该存款进行冲正或抹账处理,于法无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银行败诉,支持了朱某要求返还3万元存款,并按照年利息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期间,银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坚持说,自己有权扣划朱某的银行存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所涉债务并未经诉讼程序确认,银行未通知朱某等人就擅自扣划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某虽然花了将近6年的时间,但结果还算不错,他的存款总算平安归来。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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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2日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开庭

3月2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3月3日

江苏省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人民法院开庭

3月3日-6日

江西省九江市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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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贝特《贝特农场》割韭菜启示录,这个由徐州中级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搞出来

的中级贝特《贝特农场》在徐州市上线。

中极贝特还找来中国第二季超女冠军张含韵代言这个《贝特农场》,宣传在游戏中养成产生的贝特币可以在贝特商城里的交易买卖,贝特币的汇率每天都不一样,还要对接线下实体。

中极贝特操盘手张某曾经说过,这个《贝特农场》,能够实现线上线下实体相互结合的,它的出现改写了以往传统的运营机制,结合了“互联网+”创新模式的元素,有效地把互联网用户和实体商家进行巧妙的对接,拓展了原有的运营理念,创造了新的互联网营销模式———OFV,成为互联网终极营销模式。

实际上呢?这个《贝特农场》却是一个网络传销资金盘,采用老套的农场盘骗局,投资购买里面的种子养大卖出变成贝特币,日收益高达5%,还存在多层级拉人头模式,下线返利8%,赤裸裸的金字塔传销,说是游戏公司干的是理财项目,搞什么分红,收益是银行的几十倍,能活多久?贝特币刚发行的时候1元 2个月后0.4, 有几十倍的分红都不买账,根本没人信,最后就崩盘跑路了,而张某也将法人丢给背锅侠,至今逍遥法外,还开了个新盘叫江苏优网,这个江苏优网最后结局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徐州女子因丈夫长期在外打工空虚寂寞,与邻村王某长期保持着婚外情关系。王某同时还将自己的生意合作伙伴赵某、钱某介绍给女子,女子也是来者不拒。时间一长村里的流言传到了女子丈夫耳朵里。女子丈夫就把女子带在身边外出打工,经常家暴女子逼问真相,女子招架不住谎称被迫和赵某发生关系。

女子丈夫报警称赵某强奸自己的妻子,可民警调查是通奸。女子丈夫一度自杀,被女儿劝了下来,但他继续殴打女子,女子说出和王某等人的全部真相。后女子丈夫被误诊为癌症,计划临死前杀死王某等人,女子也赞同。一天晚上女子谎称独自在家约王某过来,王某来到女子家中后,被女子及丈夫二人击杀。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女子丈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女子获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女子及丈夫赔偿王某家人丧葬费人民币约5万元。

【法律分析】

一、女子和其丈夫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但是为什么判刑区别如此之大。虽然两人是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从犯的处罚要轻,本案中法院可能考虑的也是这一点。

二、本案真是一波三折,作为丈夫被戴了绿帽子心生气愤,想要通过报假警惩治奸夫没有得逞,后因被误判癌症,导致自己做出极端的行为,最后因为自己的过激行为导致自己被判无期徒刑,如果没有被误诊为癌症,丈夫可能也不会选择通过杀人报复奸夫。

三、该女子真是一个糊涂人,先是处理不好夫妻感情,红杏出墙,接着又被丈夫忽悠诱杀奸夫,她也真是糊涂,她的丈夫因为被诊断为癌症,觉得命不久矣,所以想杀人,她又没有被诊断为癌症,还有大好时光等着她,她为什么会听从丈夫的馊主意。

四、长期分居对夫妻感情十分不利,但是现在社会分居的夫妻大有人在,所以怎么经营好这个家庭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考验。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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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赵建军郁闷,他花102000元收购的二手别克威朗icon,竟是辆泡水车,更意外的是,一桩官司,揭开了泡水车地下的产业链条。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法院)

赵建军,一个玩鹰的让鹰给啄了眼。

车很新,入户刚7个月,卖车的年轻女子邱莉也很诚恳,谈好价格以后,当天就签了合同,邱莉虽不是车主,但有全套车辆资料,全部转交给了赵建军,下午4:10分,赵建军把100200元转给了邱莉。

签合同前,赵建军通过第三方平台查了车子的保险和出险情况,也查询了车辆在4S店的维修记录,没发现有出险记录,一切显示正常。

付清车款以后,为了谨慎起见,赵建军委托保险公司的朋友在内部查询,却惊出了一身冷汗,这辆车在一个多月前,即的8月6号有过一次出险记录。

具体情况是因暴雨车辆被淹,需安排救援,还查到了保险公司施救时的照片,而且,出险记录就在签合同的当天下午4:37分才在平台显示,之前系统没有出险记录。

这以后,赵建军找邱莉多次交涉,要求退车,还见到了一个自称是车主陆伟的男人,但是,两人都不同意退车,双方的纠纷闹上法院。

赵建军的主张是,如果事先邱莉不知道涉案车辆是泡水车,那么认为车辆是正常车辆而购买,属于重大误解。

如果邱莉知道车辆为泡水车,那么邱莉的卖车行为涉嫌欺诈;而且泡水车和正常车辆价值相差较大,合同也显失公平,因此,赵建军要求撤销合同,他退车邱莉还钱。

邱莉当然不同意赵建军的说法,她说,赵建军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专家,对车辆是否经过水淹都没有判断清楚,可见车辆维修的非常好,不影响使用。

邱莉的一个说法让邱建军诧异,她认为,车辆维修过程是对车辆价值的添附,便车辆升值了。

另外,双方的合同已经明确,以现场交付车辆的状况为准,车辆状况应由赵建军自行判断,而且,涉案交易本身就是二手车买卖,存在过事故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车辆过水就不能使用,那么下雨天就不能开车了,保险公司也不能对过水车辆进行拍卖,而是应该直接报废处理。

邱莉理由十足,她认为,即使她知道车辆过水而没有告知,也不存在欺诈,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车辆过水严重影响交易价格或者是不能交易。

赵建军一时语塞,他没想到,卖泡水车给他的邱莉还有这么多理由等着他,幸亏法院的调查揭开了这辆车的来龙去脉。

法院发现,8月6日,涉案车辆出险,损失程度严重,水淹到仪表盘以上,保险公司推定全损icon。8月13日,客户索赔,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114900元,赔付给车主陆伟。

车辆定为全损以后,并没有报废,而是由北京一家专门拍卖全损车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车子的拍卖评估价格为46560元,拍卖成交价格为58200元,这是保险公司的处置收入。

接着,此车经历了一段奇妙而快速的旅程,邱莉表示,她并不认识原车主陆伟,只认识一个姓薛的男子,是他委托她到二手车市场销售的。

而薛姓男子也有上家,是一个赵姓男子通过网络卖给他的,再往上倒,就应该是在拍卖公司以58200元拍得此车的买家。

至此,这条泡水车的链条完全显现出来,保险公司把收回的全损车交给拍卖公司拍卖,有人拍得以后,对车辆进行维修,再不断加价倒手转卖,以洗白车辆。

到了邱莉手中,已是最后一手,据她说,她向上家转了车款99000元,还有3000元就算是中介费用。

至于付款时间的4点10分,和赵建军查询到车辆为泡水车的4点37分,这神秘的时间差是如何形成的,因为没有确凿证据,法院没有作出结论。

但是,一个月的时间内,涉案车辆被整修,再快速地转卖,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目的很可能就是要赶在平台显示之前出手。

当然,本案为赵建军诉邱莉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这条地下的链条没有深入追究。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合同没有对质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车辆应当符合通常的标准,车辆本身的质量应当与销售价格相当。

法院指出,车辆的拍卖价格为58200,而销售价格为102000元,足以说明车辆的质量与成交价格不符。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不持异议,而且有保险公司的相关材料和照片予以证实,再根据车辆一个月内经多人手的情况,法院支持赵建军撤销合同的主张。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邱莉返还赵建军已付车款102000元,同时,赵建军将涉案车辆交还给邱莉,本案诉讼费用2340元,由邱莉承担。

活久见!公然悬挂有侮辱性言语的标牌,还起诉邻居不该撤下来。俗话说多年邻居变成亲。然而,相邻而居免不了磕碰摩擦。近日,张某因自家财物失窃,便在铁皮牌子上书写公开侮辱性言语,邻居郑某夫妻多次涂抹覆盖,张某不忿,认为其故意损毁警示牌,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夫妻二人不构成侵权!

张某与郑某夫妻系邻里关系。张某放置门前的红砖被盗窃,怀疑是邻居郑某夫妻所为,同时认为郑某家门前修建的水泥台阶东南拐角直冲张某家的大门,对其不利。于是,张某在自家大门上、堆放红砖附近的墙壁上以及放置在其自家门前及红砖旁边的铁皮牌子上,书写了“偷看砖牌子,死你全家”、“冲门害死人命,堵路逼走三家”等不堪入目的标语。郑某夫妻曾多次将铁皮牌子拆下来,并放置到张某家门前;郑某将红砖旁边墙上的辱骂标语用油漆进行覆盖。张某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夫妻赔偿财产损失800元并要求对其二人治安拘留。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主张郑某夫妻故意损坏其铁皮牌子的事实不能成立。从张某举证的视频光碟及视频打印图片来看,郑某夫妻确实将铁皮牌子拆下放置到一边,但并无故意损坏铁皮牌子的行为。其次,张某在红砖旁边墙壁上书写辱骂标语,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每个公民均有将其覆盖或清除的义务。因此,郑某将该辱骂他人的标语用油漆覆盖并无不当,该行为并非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来源:苏高法]

在这里,也想对张某说一句,反倒是你侵犯了邻居郑某夫妇的名誉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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