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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时间:2020-11-25 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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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执业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反中乱港”骨干分子、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告违反《香港国安法》,但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欧文(Tim Owen)做辩护。

香港律政司认为此案涉及国家机密,对特区高等法院及上诉庭的批准表示不服,并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案聆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认为,若由外籍大律师代理国家安全的案件,将违背《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如果该法原意被曲解或受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释法作纠正。

黎智英作为“反中乱港”骨干分子,其涉及的多宗案件大部分已审结,现在还剩违反《香港国安法》等案件尚未审结。但众所周知,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安全,那就肯定不是一般的案件审理,稍微有国家安全保密常识的人都清楚,涉及国安的案件不允许聘请外籍律师,因为外籍律师并不受国安案件发生国的管辖,即使签署保密协议,但涉及国家安全内容泄漏至其他国家并形成安全风险非常高。

老高不得不说,香港社会主流虽然已经认识到国家安全对于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性,但在对黎智英涉国家安全案的看法上,还有相当部分的人仍然认识不清,尤其是在香港一些亲英美人士中间,仍然错误的认为委托什么样的律师进行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无论是香港特区的法律还是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的立法,向来尊重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但是决不能容许非香港执业的外国大律师为涉及勾结外国境外势力等案件做辩护。黎智英国安案件涉及境外势力众多,按照《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移至内地审理,能够在香港审理,已经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系统的高度信任。

老高也可以肯定的说,外籍律师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肯定会接触到国家机密,而单凭他们的所谓律师职业操守,是顶不住其所在国家情报和安全部门的压力的。尤其是英美两个国家的情报安全部门对其国籍律师施加压力,从而获得律师接触到的涉及中国国家安全机密情报,那更是易如反掌。

BBC中文网今晚(11月28日晚)报道:“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起诉中国《香港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即将开审之际,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11月28日傍晚宣布将提请北京‘释法’,澄清非香港执业律师能否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将是《香港国安法》颁布以来首次‘释法’。”

[机智]评几句:因为香港终审法院驳回了律政司反对黎智英聘请外国律师为其抗辩的上诉,才有了香港特首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拨乱反正,至此开始。人大释法可以帮国安法弥补漏洞。立法时,可能也没考虑到这个情况。另外,一直让洋法官掌控中国香港的司法系统,才导致港独这么肆无忌惮。

香港特首李家超:我昨天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发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长官就《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包括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函件并有指明事项的附件。我就此召开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会议。

现在,我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以及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身分作出声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问题上,特区的立场清晰、坚定不移。

《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两年多,对维护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单拨乱反正,法治亦得到巩固。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各方面都变得更安全稳妥。我会梳理相关情况,并按中央要求尽快提交报告。

就大家近期都很关注的一宗案件,即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获高等法院批准以“专案认许”方式,为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的黎智英出庭辩护;律政司司长日前就“专案认许”申请上诉许可,今日下午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决,拒绝律政司的申请。

我将会在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讲及这宗案件,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以下的问题:

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我作出释法建议的考虑和关注包括:

(一)《香港国安法》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是针对修例风波中所出现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黑暴”、“港独”肆虐、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背景下制定。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于二○二一年四月发表的公开文章中指出,二○一九年的修例风波是一场港版“颜色革命”,中央因此审时度势,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

(二)《香港国安法》相对香港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第六十二条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我们必须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防范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

(三)国家安全风险复杂多变。有关风险包括策划、串谋、勾结、提供资金及其他准备工作等,这些行为于早期阶段潜伏发生且看不见,如涉及勾结外国势力的潜伏行为更有机会在海外发生,纵然在实质罪行发生前已经产生,但不易被察觉。因此,防范危害国家安全工作绝不容易,所有人对此都应有所警觉。

(四)外国及境外势力对《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持有敌视态度,多番公然试图干预《香港国安法》的实施。部分国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采取措施针对中国和香港特区,包括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禁止售卖及使用产品等,亦有外国官员或政客公开施压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们参与香港正常活动。因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未有停止,我们更要对其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提高警觉。

(五)《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等多条条文都要求有关机关履行责任,有效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六)在现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三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的保密规定。基于这些潜在风险,容许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参与处理国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七)香港居民有选择律师的权利。根据案例说明,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是指可从在香港拥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挑选自己的律师,而非没有上述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因此,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请海外律师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八)我作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按《香港国安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基于上述考虑,我会在提交给中央的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上述提及《香港国安法》的条文或其他有相关条文作出解释,以厘清上述的问题。我会尽快向中央提交报告,并请中央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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