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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资格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实务章节

时间:2019-02-06 13: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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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资格 中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实务章节

,四川一年轻女子给7岁的继子喂敌敌畏,并让其祖母将孩子丢进山洞,扬言:死了就埋了吧!

该女子名叫陈悦,她于2月嫁给了自己的初恋男友周携。两人在结婚前都各自有过一段婚姻,陈悦和前夫育有一子,周携也与前妻育有一儿一女。婚后,这三个孩子便都在周家生活了。

由于两口子忙于工作,因此大多数时间都是由周家二老照看这三个孩子。可是,两位老人已经年过半百,且不太愿意照顾非亲非故的孩子,于是便要求陈悦将自己的孩子送回前夫那里。

此事自己本就不占理,丈夫又不帮她说话,无奈之下,陈悦只好选择妥协,可是,她的心里也埋下了一颗仇恨的种子。

2月7日,周携带着一家老小来到永兴镇的亲戚家做客。在吃完饭后,陈悦百无聊赖,于是便想骑电车到吉祥镇莲桥村的外婆家散心。这时,7岁的继子周阳也很想跟着去,陈悦看着眼前的这个小男孩,脑海中萌生出一个恶毒的想法。

陈悦先是带着周阳到街上买了一些矿泉水、零食,还有一瓶敌敌畏。下午5点半,陈悦将电动车停在了吉祥镇群力乡的马路边上,随后,她拧开瓶盖,在周阳的矿泉水中兑入了敌敌畏……

3分钟后,周阳开始呕吐,脸色也变得惨白,这让陈悦的心里产生了一种报复性的快感。她没有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而是继续朝着自己外婆家的方向驶去。

她的外婆名叫严祖华,虽然已经65岁,但活得并不通透。她在看到口吐白沫的周阳后,表现得特别冷漠。陈悦交代道:“他要是死了,你就埋了吧!”说完,她就跟没事儿人似的返回了永兴镇。

晚上7点,周家人发现孩子不见了,纷纷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这时,陈悦也装模作样地跟着找了找。后来,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她不情不愿地拨打了110。

遂宁市蓬溪县吉祥派出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查阅了监控录像,结果他们惊讶地发现,这名报警女子竟然跟小男孩的失踪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在民警和周家人的质问下,陈悦说出孩子在外婆家的事情,但对自己下毒一事却只字未提。当晚11点30分,民警和周家人赶到严祖华家要人。然而这老太太却矢口否认,坚决不肯说出孩子的行踪。

这时,村镇干部也赶了过来,并对严祖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午夜零点左右,严祖华顶不住压力,最终说了实话……

原来,在晚上7点左右,她看周阳已经奄奄一息,于是便将其连拉带拽地扔进屋后400米远的一处涵洞里,任其自生自灭。众人听闻此言立即朝着涵洞的方向跑去。

当时的周阳已经浑身冰冷,双眼紧闭,但是还有微弱的呼吸和心跳。其父周携被吓得痛哭流涕,立即将儿子送到遂宁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尽管医生奋力抢救,但依旧为时已晚。凌晨1点,年仅7岁的周阳永远离开了人世,人们无法想象到这个男孩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经历了怎样的绝望。

另一边,陈悦在民警的审讯下,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她之所以这么做,一是想让周家人也尝尝失去孩子的痛苦,二是想惩罚丈夫与前妻的藕断丝连。最后,她哭着说道:“我杀了人,是我对不起这个孩子……”

鳄鱼的眼泪是不值得同情的,当年11月4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悦死刑,严祖华有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原告周携和其前妻经济损失3万8千元。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尽管陈悦与丈夫和周家人有矛盾,但孩子终究是无辜的。在现在自由的婚姻制度之下,结婚一定要慎重,尤其是那些已经有孩子的再婚夫妻。如果不能做到爱屋及乌,那也请不要造成伤害!

【台海说法:单方撤销夫妻共同遗嘱并另立新遗嘱,有效么?】

陈老太与前夫育有女儿小苏。后陈老太与前夫离婚,并于1989年与老潘重新组成家庭。婚后陈老太和老潘没有生育子女,共同抚养老潘与其前妻的儿子小伟和小辉。

位于越秀区的501房登记在陈老太与老潘名下,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陈老太与老潘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501房留给小苏、小伟、小辉三个孩子,各占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某日,陈老太立下声明书,撤销前述共同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同日,陈老太另立新遗嘱,亦经公证处进行公证:

“在我百年归老后,501号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全部交由女儿小苏一人继承,并指定为小苏个人财产,其他人不得争议。小苏身体不好,如小苏先于我去世,则上述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全部交由小苏的二个女儿承受……”

陈老太去世。小苏要求继承陈老太名下501房二分之一的产权,而小伟认为老潘和陈老太共同订立的遗嘱不仅是对501房继承份额的分配,也是双方共同达成的协议,约定二老百年之后房屋才能分给三姐弟,现在老潘未故,三姐弟不能分房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01房属于被继承人陈老太占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小苏继承取得,小苏和老潘应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继承变更登记手续。

小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文劲

遗嘱继承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遗嘱自由,同样的,共同遗嘱以单个人的遗嘱自由为基础,失去这一基础,共同遗嘱的正当性即不复存在。在共同立遗嘱人均健在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因各共同立遗嘱人可以保护其遗嘱利益,故这时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充分保护。基于遗嘱自由原则,单个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另一种情形是,如另一共同遗嘱人已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在生一方变更遗嘱,因已死亡的另一方无法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某些情形下将侵害已死亡一方在生时应享有的遗嘱自由,对其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老潘仍然在世,被继承人陈老太撤销共同遗嘱、订立新遗嘱,本质上是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仅涉及对“上述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的处分,因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具备遗嘱无效的任一情形,没有侵害老潘的遗嘱自由,故应尊重陈老太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确认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同时,法官提醒,再婚夫妻如果带着各自子女共同组建新的家庭,应当就财产问题提前言明,开诚布公进行协商,如有必要应当通过公证确定各自对财产的处分安排。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应当尊重他人对各自名下财产的处分意愿,法律尊重、保护每一个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2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中说,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集资, 且数额巨大,曾成杰集资款,全部用于三馆建设,也就是房地产。现在看来,许家印和曾成杰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细思极恐啊!

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多项罪名,罪犯方林崽被依法执行死刑

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犯方林崽,于12月29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方林崽在1999年至期间,携带斧头、绳索等凶器,多次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方林崽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方林崽会见了亲属,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充分保障了罪犯方林崽的合法权利。

来源:澎湃新闻

北京,男子张某在2001年,出资43万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房子登记在了姐姐的名下,后来姐姐去世后,姐夫将房子据为己有,并拒绝将房子还给张某。

而由于双方互不相让,且张某担心姐夫武某明瞒着他将房子给卖了,于是,为了夜长梦多,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房屋归他所有。

那么,如果张某说的是真的,这就是一起“房屋代持”案件,面对一套价值几百万的房子,张某能拿回来吗?

据张某说,他在北京开了一家建材经营部,主要经营建材租赁,虽然登记的负责人是他的姐姐,但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是他自己,而姐姐只是他的雇员,每个月领取工资。

张某说,在买房子的时候,他一共购买了3套房子,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套登记在姐姐名下。

而有争议的就是登记在姐姐名下的这套房子,以下简称402号房。

购房款是张某赚取的工程款,从案外账户转到建材经营部,然后从经营部支付购房款,

402号房子下来后,是由张某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张某支付,所有的产权证和票据,均由张某保管。

6月9日,姐姐办理了房产证挂失,补办了新的房产证,在其去世后,姐夫武某明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于7月2日,将402号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武某明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将402号房还给他,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武某明的诉求。

从这以后,双方为了房子的归属问题,多次爆发矛盾,于是,在,张某起诉武某明,要求将402号房过户到他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张某主张是“房屋代持”关系,而武某明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物权以登记为主,既然房屋登记在武某明的名下,如果张某想要推翻物权登记,就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而张某提供的证据如下:

1,张某提供其与武某明的聊天录音,武某明称:“你把那房子点了跟我都没关系,对不对,但你要点的时候,你跟我说一声,或者说过户到你名下,你都点了去,我管不着,跟我有什么关系啊,任何关系都没有。”

武某明还称:“那过户到你名下,这是主要的,那个房子值钱啊,哥们”、“那个房子过户到你名下百分之百都是你的啊,同志。”

对此聊天内容,武某明主张是张某偷偷录下,有诱导性提问。

不过法院认为,该录音虽然系偷录,但获取方式并未侵犯武某明的隐私,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录音的法律效力。谈话录音时间较长,双方对话自然,不能认定武某明的表述违背了其真实意思。

2,购房款的来源问题,由于建材经营部的实际登记人是姐姐,所以张某需要举证其是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而张某出示了姐姐的工资条、账目明细等证明,姐姐是他的雇员。

虽然武某明对此否认,但因其没能举证,所以法院采信张某的说法。

而且,经营部仅成立一年,就盈利五六十万,显然不符合常理,所以,对于张某主张购房款来源于其他账户的说法,更加可信。

3,从2001年购房开始,一直都是张某在居住使用,十几年间,武某明和妻子却从未对房子主张确权,这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很明显,张某并非因为购房资格问题,他不缺房子,买房就是为了以后升值,而经济适用房只有具备购房资格的人,才能购买。

虽然张某主张的“房屋代持”是事实,但是因为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所以张某和姐姐之间的约定,就已经违反了政策性规定,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应该不受法律保护才对。

所以我认为,房子应该归武某明所有。

本文末尾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不知道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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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轰轰烈烈的反赌扫黑案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审,并披露了部分涉案细节,其中提到了假教练曾两次行贿90万元, 第一次是在1997年4月,张建强主管联赛裁判工作期间,陕西国力为得到裁判关照进入甲B,主教练假教练送给张建强40万元,此后张建强安排陈超做陕西和长春的主裁判,此后陕西顺利升入甲B。 第二次是在1998年,陕西国力为了继续得到关照,由假教练送给张建强50万元,在联赛中得到照顾。 审判结果,张建强等人因受贿罪被宣判有罪,但假教练作为中间人却并没有受到处罚。这件事在当时也颇具争议:对那些所谓的“中间人”,是否应该追责?

假指导真是当代“五子良将于禁”,严以律人,宽以律己做得是如火纯青。也是,如果没有两把刷子,如何在中国足球界如鱼得水啊!

撤下26岁主力前锋唐佳丽换上25岁新人前锋,称锻炼新人。

但是在一主力后腰有伤病的情况下,一次性再撤下另一个主力后腰,和主力右边卫娄佳慧。带了一群年轻后腰,奥运正赛再实验全新阵容。

后卫呢,一共带了五个,要是连续遭到孙继海似的被恶意犯规,靠年轻的中场们客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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