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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局或郑州市工商行政局

时间:2018-11-24 17: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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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工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局或郑州市工商行政局

Z郑州市工商局温馨提示,公司核名尽量避免以下几个字,成功率高哦!估计全国注册公司用的热门字都差不多。

我在头条帮忙洛阳站发布了一条消费权益帮忙求助:我爸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在家通过观看河南电视频道的时候,在中间插播的广告,购买了一台智能手机,当老人收到手机后,发现是三无产品,拨打屏幕下方的联系电话400189766有人接电话,一听说说退货,就挂机了,在打电话就打不通了。然后我去我们当地的工商局投诉,回复说:在河南电视台购物,遇到问题,需要到郑州工商局办理投诉业务,做为一名普通的老百姓,遇到了投诉无门的境地,希望能得到今日头条帮助,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擦亮眼睛,不要再上当受骗了,只是有一点不能理解既然是在河南电视台播出,不需要备案,登记?审核,让广大人民群众上当受骗吗?这也不负责任啦,河南电视台做为面对千家万户的平台,就这么不负责任吗?@头条帮忙 @问政河南 @大河报洛阳新闻

有人知道市中心晚上饭店这种桌摆在外面马路上的行为即打扰楼上居民休息,又造成路面垃圾遍地的行为如何投诉吗?尤其是晚上,22点以后仍然有。是反应给食品卫生还是工商局还是公安局还是街道办呢?#郑州食品卫生# #郑州工商局# #郑州协管# #郑州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郑州嵩山路派出所# #郑州二七万达# #郑州新世纪物业#

#郑州头条# 疫情之下的郑州,吃个苹果刺客!!!九块一斤!九块一斤!九块一斤!@小莉帮忙 @河南卫视 @郑州市工商局

这个公司是骗子公司,入职各种许诺,结果到了和实际不一样不说,还说调外地提前转正,到转正了就各种推脱,体检费车票说好的报销什么都不给报销,体检费还收费特别高,工资和说的还不一样,要钱了就是不回,打电话就是不接,希望有关部门能好好调查整顿这种专门坑务工人员的公司。@郑州市工商局

注意!郑州有个专门冒充办事处人员的贼!

“我是办事处的,下午领导要来这里检查,抓紧时间把你们的卫生打扫一下,看看灭火器过期没有?……”正当沿街商店的员工忙着打扫时,“办事处工作人员”却消失了,一起不见的还有店员的手机等财物,近日,这名连连得逞又无比狡猾的窃贼,经过郑州警方合成研判中心民警的视频追踪下,被直捣老巢人赃俱获。

12月6日上午9时许,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一家冷饮店员工报警称,一男子自称办事处工作人员,以上门检查卫生为由,支开店员后,将吧台上的一部价值一万余元的苹果手机盗走。接到报警后,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过合成研判中心民警梳理案件发现,今年以来,辖区奶茶店、蛋糕房、披萨店连续发生多起类似的手机被盗案,且作案手法、发案特点、疑犯特征等线索如同一辙,分局领导立即指示,启动分局情视指行一体化合成作战工作机制,多警种配合加大研判力度,利用一切侦查手段,早日破案。

于是,合成研判中心办案民警通过电话回访报案人了解基本情况,利用调取查看案发现场监控、分析研判案件周边关联视频等侦查手段后,对辖区的5起案件进行了串并案,对几起案件的嫌疑人作案手法、衣着特征、逃跑时的交通工具研判分析后,可以确定是同一名案件嫌疑人。研判显示:该男子,郑州口音,身高170左右,年龄40岁左右,每次作案时都骑同一辆紫色踏板电动车,头戴黑色帽子,身穿同一件“三叶草”标识的运动服。

通过对5起案件分析,发现这名嫌疑人十分狡猾,每次作案前后都要在偏僻处变换服装,精心伪装,作案得手后,要在街头绕行一二十公里才返回住处。经过大量的视频侦查工作,后嫌疑人的住所被锁定在管城区南大街一小区,其名叫张某。为了不打草惊蛇,人赃俱获,12月15日,办案民警采取跟踪侦查措施,在其住处蹲点守候,上午民警跟踪他来到航海路与城东路口一奶茶店,将正在该店内故伎重演的张某当场抓获。

经讯问,张某(男,45岁,郑州管城人)异常狡猾,摆出一副拒不认账的架势,只承认当天在该店内准备实施盗窃手机未遂的违法事实,对其它案件拒不认账。随后,办案民警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视频,举证了其于8月18日、9月1日、10月29日、12月6日、12月9日分别在蜜雪某城、香某儿、奶茶店、披萨店等沿街商店,身穿同一套运动服装,一人分饰多角,多次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在不同门店内假借卫生局、工商局、办事处工作人员之名,以消防检查、卫生验收、安全检查为名,支开店内工作人员,伺机接近店铺吧台、操作间、收银台,将店员手机等贵重物品盗走后迅速骑车逃窜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民警发现其先后盗窃手机5起,涉案金额达2万余元,警方根据相关证据,已将张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办案民警提醒:近期,在餐饮美食店内工作的员工,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一些自称政府部门上门检查的陌生人要核实身份,千万不要轻易被其身份蒙蔽,更不要在店内吧台或公共区域存放贵重物品,一旦遇到类似的情况,要积极向相关部门核实或者拨打110报警;同时,请被张某以类似手法盗窃的受害人,积极到二七分局刑侦刑事大队责任区三中队报案,指证嫌疑人违法事实。①

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勇通讯员李东亚 任娜

【顾客称外卖吃出活蛆反被问吃到了吗】近日在河南郑州,董先生在网上订了一份辣子鸡丁的外卖,可是当董先生打开外卖之后,就看到有5、6条活蛆,觉得特别震惊,也很气愤,怕了一张图片发给商家,商家说可全额退款,董先生给商家看了食品安全法的赔偿截图,结果却被商家反问说,那您吃到了吗?当时就觉得很气愤,于是就向12315投诉。对此,店家表示等待工商局的进一步处理。

对此有网友说,看到都吐了还问吃了吗,我他妈真服了。这种的应该是那种速食包,然后直接倒出来加热一下就给客户送过去了吧?

还有网友说,这商家的态度真的是太不好了吧?!本来就不敢点外卖,现在看了这个更不敢点外卖吃了。

也有网友说,哪一家???哪一家???快说出来让大家避开啊。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

#郑州希岸酒店雨夜涨价被罚50万#“趁乱打劫式涨价”终究是万人所指,此次遭受到了郑州市工商局的50万元的罚款。希岸酒店总部也发布了致歉声明,同时决定免费开放客房给受灾人士休息。但是个人认为这个加盟店的经营者应该出来给大家好好致歉,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

此次涨价也是蓄谋已久的,这个加盟酒店的经营者看到大雨之后,开始一直留着不卖,等到酒店已经聚集了很多人在询问价格时,在所有公共交通中断之后才开始卖房。而且酒店当班工作人员其实也知道自己做了一件非常不道德的事,所以面对偷摄者询问房间价格时,回答也是低着头,含糊其辞。因为但凡读过孔圣之书的人,都会觉得羞耻,这同拦路抢劫有什么区别?挣了这一天钱,败坏了郑州人民的名声,败坏了河南民众的名声。为什么酒店工作人员不能匿名向工商局进行举报一下呢?我相信。如果当时举报,工商局可能会严厉警告,酒店的经营者价格也会改回来,那么这些工作人员也不至于助纣为虐了。

酒店的经营者虽然接受处罚,但是没有出来致歉,他的致歉对象应该是全体的郑州民众,全体的河南民众。当涌现了那么多郑州平民英雄,在冒着危险去救助他人。他却在酒店里败坏着家乡的声名,每一个花了2888住了他酒店的人,想想离开郑州和河南之后,他们会做什么呢?

我们的工商处罚条例也要修正,看来法律的上限就是50万啊。碰到这种黑店,说实话他就不应该继续存在,就是应该罚到他倾家荡产,罚到他怀疑人生,罚到他想都不敢想。头条热榜

“快来看!打 人了!”河南郑州,李先生到超 市买了一袋10.7元的银耳,结账的时候却变成了22元。觉得不可思议的他,就找到负责人要 说法。可没想到负责人竟当场耍起了无赖,不仅说李先生打他,还要求赔偿他的医药费。这下把李先生给整傻眼了!

李先生到超 市去购物,买完必需品后,就开始闲逛,想看看有没有打折的东西。

这不还真让李先生发现了,一袋银耳10.7元,他觉得便宜,于是果断拿了一袋。

随后李先生就去柜台结账,结完账后他习惯性看了一下小票,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小票上银耳的价钱直接涨了一倍,由原来的10.7元直接涨到了22元。

李先生刚开始以为是自己看错了,又回去看了一下标签,确实是10.7元。他觉得超 市的做法不厚道,一般人结账都不看小票,这得坑多少消费者。

为了讨要一个合理的说法,他用手机拍照后,找到超 市的负责人。

谁知负责人看了照片后,直接打电话让人把标签给撕掉了,并告诉李先生价格没有错。李先生再去看时标签已经换成了22元一袋。

这让李先生很是生气,他觉得超 市应该给个说法,而不是直接把标签撕掉,可超 市负责人并不理会李先生,坚决说价格没有错。

无奈李先生找到了记者,并随同记者再次来到超 市。看到超 市的负责人后,李先生连忙上前拉住负责人的胳膊,想和他再沟通一下,没想到负责人直接耍起了无赖,说李先生把他的胳膊捏伤了,胳膊上有受伤的证据,他要上医院去检查。

李先生听到这话直接懵了,等他回过神来,又急忙上前拉住了负责人,不过这次李先生有了经验,抓住了负责人的衣服,可负责人说出的话,再次让李先生懵了。

负责人说,“你把我的衣服拉坏了,得赔钱。”

在旁的记者质句超 市负责人,“这就是你们对待顾客的态度。”

负责人表示,他也没办法,领导不在,如果想要讨说法,得去城西区的总部。

记者和李先生由城东区来到城西区的总部,但是依然是关门的状态,并没有人出面解决这件事。

蕞终,李先生只能讲这件事反映到了工商局,工商局表示如果查出超 市有违法行为,他们会依法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超市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第 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商家欺诈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中银耳的标价是10.7元,却按22元结账,显然超 市利用了欺诈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因此,超 市应当按照价款的三倍赔偿李先生,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其实,几年前我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当时还在上学,称了一点馍片,结果称量的时候价钱是标价的二倍,就提醒工作人员说打错了,对方看了标签后,才帮我又重新打的价。

超 市东西多,有时候难免会贴错价格,但只要和顾客解释清楚,相信一般人也不会计较这几十块钱。而案例中的负责人却是这样的态度,因一件小事寒了顾客的心,长期下去超 市该如何运营。

在此也提醒各位消费者,结完账一定要看小票,如果有侵权行为,一定要用法律武 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大家怎么看?在生活中你有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吗?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我要上微头条# #河南头条#

郑州轴承厂

郑州轴承厂是全民中一型企业,厂址在郑州市东大街23号,就是现在郑州文庙及其周边所在。

郑州轴承厂始建于1975年,由郑州高压电器厂和古荥轴承厂合并组建,全厂占地面积为57467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5052平方米。

“七五”期间投资4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年生产能力达到了年产“0”类中小型轴承450万套。引进了自动淬火生产线,淬火硬度达到HRC61~65;推广了沟道切入磨和内圆高速磨等新工艺,产品一等品率达60%以上。

1990年该厂获机电部和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出口质量许可证》,成为我国出口轴承的重点企业。

该厂主要产品是“0”类中小型滚动轴承系列。其中“205”、“206”轴承先后于1986年、1988年和1990年被评为省优产品和部优产品。

1990年,全厂职工1413人,拥有固定资产1523.5万元,全年生产各种滚动轴承406万套,完成工业总产值1400万元,上交利税40万元。

2002年,郑州轴承厂整体搬迁到经济技术开发区。

轴承厂退出国有体制,改制为有限公司,注册新公司核准名称为郑州中宝轴承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名称又变更为郑州市卓越轴承有限公司。经市工商局核准名称又变更为郑州市中宝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头条#

#春节反诈防骗指南#

《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新型诈骗,没接一个电话,巨额资金就被转走》

我是郑州的个体工商户,下面两个短信是我12月20日和29日收到的。之后接二连三收到十多条,但是每条又都不一样,可以说是步步紧逼,让你不由得不信。

不知道他们怎么这么精准的就搜集到了个体工商户的信息。我自认为是十分谨慎的人,当我收到第一条短信的时候,就判定很可能是诈骗电话,因为一般都是上半年做去年的税务和工商年报统计,但是收到第二条短信我就开始犹豫了。我在想——“是不是因为第一条短信我置之不理,所以营业执照被拉入非正常了?”

这么重视这个事情是因为我注册的公司就是因为“工商年审资料”提报的晚了几天,工商局人员说要处罚上万元,不得不注销了那个公司,但是我们到金水路行政办事大厅交了发票和发票章后(发票交上去被撕掉一个大角退给了我们,至今还保留着),注销程序繁杂,可最终还是没有注销成功,因为必须先把工商局这个处罚清了以后才能注销。

我怕手机的安全防护不够,专门在电脑上打开了这个网址。打开发现确实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营业执照在线认证中心》的网页,其页面跟我们每年填报工商年报的网页一模一样,国徽威严,高大上。安防软件也没有显示是欺诈网站。于是我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输入进去,点击下面的“登记认证”按钮,进入下一个页面。

这个页面要求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储蓄卡账户,银行预留手机号,以及卡内余额”。这个页面没有出现要填写储蓄卡密码或者网银登录密码等等,我认为这是正常的认证信息。面对余额要求必须5000元以上,我更是深信不疑,因为每年年底开户银行都会来电话要求存入一定的资金,以便打印对账单。如果年底账户没有钱,是会被要求销户的。

填完资料点击“提交”按钮,就显示出一个“验证码”的页面,还要求必须“一分钟内填写”,这无形中增加了人的急迫感。但是一没有泄露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二没有用常用手机转账;三没有输入银行卡密码。按理说仅凭一个“验证码”就可以把钱转走么?又是在哪种场景下转走的呢?

等我迷瞪过来打开中信银行手机APP,从记录里显示5000元钱已经被转到一个叫“祁万能(化名)”的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6214150000005301568xxxxx的账户上。而且我自己转账的资金显示“手机银行转账”,而这笔5000元的转出在下图上什么都不显示,后来我拨打中信银行客户电话,连他们也查不到在什么场景下被转走的,是某个网站?是在淘宝?是购物?还是微信的快捷支付?还是啥啥啥????

现在我们谈一下被我们忽略的漏洞。我们都知道收到短信后即使不打开也能在手机顶部的通知里看到“验证码”,但是看不到其他信息。如果“验证码”前面能显示“转账”字样,比如“转账验证码******”,这样我们就可以完美躲过诈骗,很可惜,只有少量银行的短信是这么做的。或许这就是骗子们指定“中信银行”等5家银行的原因吧。因为他们的短信中验证码都在短信最前面,而后面的信息在“通知”里看不到,只能操作后打开短信才能看到显示“转账”的内容。在“要求一分钟内填写”的紧张情绪下,你来不及操作打开全部短信内容,于是完美被骗。

我查到一篇相关新闻,当“输入验证码完成后,张某就接到了来自银联的客服电话,询问刚刚发生了一笔618元的消费是否是张某本人操作”。而我这张中信银行卡从来没消费过,转账也仅仅是在自己同名的银行卡间转账;而且都是手机银行APP里转账;也都是本地发生的,没有发生过外地交易,而这笔5000元钱的转账是数千里之外的“富滇银行”,如此不合情理的转账,5000元的数额也远远大于618元,但是我没有收到任何银行的电话提醒。

报案后我联系了中信银行,我想知道这笔转账究竟是在什么场景下,通过什么方式转走的。我拨打了无数次电话才找到人工客服的选项,然后又经历数十次按“#等待”才找到人工,但是客服查不到是怎么被转走的,只说是通过“网上银行”,我表示网上银行是要通过登录密码才能登录的,而且转账还需要银行卡密码,这是两个不同的密码,怎么可能只是一个“验证码”就能诈骗的?对方说应该是网上快捷支付,我说快捷支付需要捆绑银行卡也是需要密码的,另外快捷支付一定是消费买东西,而这明明就是一笔查不到场景的转账。对方也表示确实查不到。但是客服专门强调:“现在是疫情期间,为了减少客户到柜台办业务,于是简化了流程。”

在我们的印象中,电信诈骗都是接到了诈骗电话,一步步进入了对方的圈套,但是这种没接到任何一个电话的电信诈骗更是让人难以防范。利用权力机关的威信让你降低了警惕。

夜晚是失眠的,郑州的狂风整晚撕扯着窗棂,眯了一小会儿还梦见“满大街找中信银行”,因为民警说需要我去中信银行打印资金流水盖章后才能去立案。

面对这种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精准诈骗,希望大家能认真浏览这篇文章,不至于在这个疫情后最冷的冬天里雪上加霜。

【#女生请假3天被开除再遭索赔11万#】#如果生病你会坚持上班吗#江苏南京,薛女士在一教培公司工作,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病假条,休病假3天。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其当月工资。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11万余元损失,理由是因其休假造成大量学员流失,致其无法经营,且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截至目前,劳动仲裁胜诉的薛女士未收到相关赔偿。 网页链接

郑州市磨料磨具厂。

郑州市磨料磨具厂,是中原区须水乡办的企业,位于郑上路须水乡孙庄汽车站东,该厂始建于1974年,1975年投产。

目前该厂设有5个分厂,职工567人,是大型的乡镇企业,在郑州市同行业中名列第二。

主要产品“腾达”牌磨料磨具,年产棕刚玉9000吨、砂轮10000吨。

从1985年起,产品出口美国、日本、前苏联、德国、波兰、新加坡、意大利、比利时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985年郑州市乡镇企业局授予该厂产品“棕刚玉”优质奖杯,1986年河南省乡镇企业局授予该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1988年经郑州“三磨”所、省商检局、省电子机械厅、郑州市重工局联合对该厂产品进行质检后颁发了“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1989年获中国第二届乡镇企业出口产品一等奖,同年获省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利省、市乡镇企业局颁发的“名优产品”证书。1988年、1989年评为区级“明星企业”和市工商局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1989年授子的“特级信用企业”称号。

#郑州头条#

#郑州要求茅台每瓶1499元供应#郑州是全国第一个提出明确要求,53度飞天茅台必须按照1499元进行敞开销售的城市。后续还有其他城市明确提出这个要求吗?老百姓如果想买就能买到吗?

所有的郑州茅台酒经销商都签了合同,可以去试一试到底能不能买上啊。千万别让这个要求变成了形式主义,变成了空投支票。从去年年底开始,针对茅台酒的销售乱象,国家工商总局,茅台集团都反复进行了整改。各地经销商在茅台集团签过字,在工商局表过态。剩下就是看1499的茅台酒,能否大大方方的出现在柜台上?

其实只要打击了终端的消费乱像,不让高价茅台进行交易,让那些囤积茅台酒的违规分子们压在手中。要知道压货是要资金的,早晚他们会撑不住资金压力抛到市场中的。只要敢加价销售,冒头一单打一单,早早晚晚会让茅台酒的销售变成一个正常现象。只要茅台集团有决心,工商局有信心,那其实民众是相信能够搞定1499的茅台的。

其实刨掉那些囤积货物的,每年的茅台酒是足够民众消费的,根本不会出现紧缺。一年9,000万箱的生产量啊,寻常民众一年能喝上一瓶吗?

咱们擦亮眼睛,发现违规就举报,一起将茅台的价格压下去。头条热榜

#郑州生活记录#

好几天宅在家里没出去了,今天想去超市买点儿东西,还专门在人少的时候去,到地儿一看,本来很拥挤的停车场几乎不见一辆车,心里窃喜,人这么少,结果到超市门口一看,铁将军把门,不是说关乎民生的超市可以营业吗,回来的路上,拍了一个街道的店铺情况,结果门口的那个大姐把我误认为街道办事处的,恳求说:不要拍了,姐,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我整改。”原来现在街上的店铺除了菜店,其他的都是不准营业的,街道办事处,还有工商局一直在不停的巡视,为了防控疫情,大家都在努力,也得有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回来的路上,看到路边有人在卖花,买了一束,插在花瓶里有点儿长,剪下来的部分扔了可惜,找个瓶子插上[捂脸]

疫情期间,大家都不容易,且行且珍惜

[玫瑰][玫瑰][玫瑰]

#打卡郑州美好生活# 都看看吧!别耽误了孩子的大好前程!如果有过案底,对孩子影响多大,首先明确两个概念,一个叫案底,一个叫违法记录,案底是指刑事犯罪,经法院判决有罪的才叫案底,如果是公安局撤案了,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是法院判无罪都不教案违法记录呢,一般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或者治安拘留,那如果有案底或者有违法记录,对孩子有哪些影响呢?首先明确一点,无论你是有案底还是有违法记录,对孩子考大学影响都不大,但一般的航空院校、军校、警校是不行的,考公务员呢,在公务员入职之前要经过一个政治审查,如果是一般的公务员岗位,例如民政局,税务局,工商局都不受影响,但如果是公检法政审比较严格的岗位,如果你的父母有案底或者有治安拘留的记录,是无法通过政审的,其实对于政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尺度由政审机构自己去把握,大原则就是同等条件下从优录取哟,有人问了,如果我犯了事儿,我和妻子离婚,把孩子抚养权给他吗?这样对孩子还有影响吗?嘿,你看多聪明,但无论你离不离婚,你都是孩子的爹,离婚后孩子也不能管你叫大哥,不是,这种血缘是切不断的,所以啊,我们都要本分做人,你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到你的下一代,甚至下两代冲动之前,想想自己的家人老小,如果你没法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那也别因为你的鲁莽葬送了孩子的大好前程,双击关注我多一个懂法朋友。

“说好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结果变成保亏理财产品”河南的陈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经客户经理推荐下,花了400万元投资一款稳赚的理财产品。结果到期兑换时稳赚变成稳亏,只拿回1090元。陈女士无法接受,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

陈女士在十年前因定期存款到期去银行处理时,遇上一位姓李的财务经理。在他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由于陈女士对这种产品不熟悉所以犹豫不决要不要买。但李某一再向陈女士游说,他表示这个理财产品绝对安全,购买金额越大收益越高。如果购买金额超过300万元,产品年化高达12%。

面对12%年化收益,在对比存定期的利率,陈女士心情澎湃。在李某的牵线下,她出200万元和另一位储户合买了300万元的理财产品。根据合约约定,第一年的回报率为11%,第二年为12%。

事隔两个月,李某再次找上门,让陈女士再拿200万元购买了另一款第一年回报率为13%,第二年回报率为15%的理财产品。

一年后,陈女士的理财产品到期兑付,但钱一直没回来。于是她立刻找李某,但李某却让她放心并表示三个月内还本付息,让陈女士耐心等待。

可是,陈女士等来的却不是回款,而是噩耗——-基金负责人涉及非法吸存款被捕的消息。

陈女士直接找到银行投诉,她认为这是银行在骗钱。但银行认为与自己无关,就拒绝陈小姐的要求。无奈之下,陈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总额400万元及利息。

在法庭上,该银行仍然表示,对陈女士的情况概不负责。银行理由如下:

1、银行并未销售本案涉及的投资产品,与基金公司也没有代理关系,李某推销属于个人行为,不是银行官方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2、银行已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手段,用尽一切手段加强防范,但可惜的是,李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银行自身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

3、陈女士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已经阅读了合同,在购买之前,她完全能够通过高收益这一点识别这不是银行理财产品,所因此带来的风险也要自己承担。

法院是看证据而不是凭借牙尖嘴利的。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银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应承担理财产品的托管和担保义务。

那么法律层面,要怎样分析双方的对错呢?

1:对银行来说,李某开展销售的身份是作为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时间是在履行职责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营业地点。对银行管理程序不清楚的投资者而言,根本无法判断李某是否在履行职责,从而让客户对理财产品真伪的认知度降低,客观上替李某制造非法销售的条件。

其次,储户投资理财产品是因为他们信任银行,而不是因为他们信任李某。假如李某在工商局卖理财,陈女士会相信他吗?显眼不会。除非银行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公开发布销售理财产品的各个类型。

就本案而言,银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李某的非法私人销售构成官方行为,同时银行又身为李某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2:对李某来说,《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李某知道,他推广的产品并不是银行提供的合法理财产品,所涉及的基金公司也是不得进行公募的。

在本案中,李某为了返点收益依然向客户推荐,并强调高回报,没有提醒风险,因此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第三,对陈女士来说: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女士应该明白高利润就会存在高风险,不肯能存在稳赚又高收益这么好的事情。她选择相信这事情造成财产损失,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由于银行和陈女士都存在过错,双方承担50%的责任是适当的,即银行将200万元本金退还给陈女士。

初审后,银行拒绝接受判决,仍然声称银行是无辜的,并选择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相信陈女士对于这件事肯定刻骨铭心,毕竟维权了十年才赢得官司,但仍然还是要亏损200万元。更何况200万在十年前的购买力比现在强多了。

古人云,贪字得个贫,面对高收益时,我们多问下自己是不是真的那么幸运就能碰到这么好的事情,我相信这样子上当受骗的情况就大为减少。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关注点赞转发,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我@乐天派火山正能量,通过真实案件了解法律知识,让我们有法可依!#郑州头条##河南#

【一直吃低保,却突然变成大老板,一查,有猫腻】郑州的薛如海一夕之间变成了某公司的“大老板”,但是,身为母亲的王女士却一点高兴不起来,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的一天,薛如海在工作时却突然变得不正常起来,在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精神障碍,家人带他四处求医却还是时好时坏,从此薛如海便只能在家修养,母亲王女士也只得日夜在家守着儿子,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年迈的老父亲身上。

除了负担一家人的生活外,薛父还需支付儿子长期吃药的费用,微薄的收入捉襟见肘。为了缓解生活压力,一家人为薛如海办理了残疾证,同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了低保金。

然而,王女士却突然接到通知说他们不再符合领取低保的条件,仔细询问才知道,多年不曾出过门的精神残疾儿子竟然成为了郑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目前仍然处于经营状态。

得知此事的王女士大为震惊,儿子薛如海从未去过郑州,更不可能开办公司,唯一的解释就是他的身份信息遭到了盗用,一家人不仅没有因为薛如海成为“老板”占到什么好处,反而还因此失去了领取低保的资格,实在让人无奈。(新闻来源:小莉帮忙)

那么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是否违法?王女士一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律师说法: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具有“人手一证、每证不同、人证一致”等特点。身份证在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任何场合下,每个人都应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若使用他人身份证,且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视情节轻重,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首先违反了《行政管理处罚法》及《居民身份证法》,将面临十日以下拘留,二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明的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刑事犯罪,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如行为人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基础上,还从事了诈骗等其他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定罪量刑。

其次,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还涉嫌侵犯被冒用者的姓名权,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而遇到身份证被盗用的情况,受害者应当尽快到派出所报警,并向当地工商局举报,方便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第一时间锁定冒名注册的企业,防止该企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举报后,还要配合工商和税务局等机关,及时查清该冒名注册企业所涉及的业务等事项,以免给自己留下信用污点。工商部门在调查过后,会根据结果选择撤销该企业的登记信息。

而本次事件中,好在王女士住所地的村委会非常了解王女士家中的具体情况,并没有“一刀切”的停发低保,而是积极协调各方,在敦促王女士一家尽快报案解决问题的基础上,破例在此期间继续发放低保金,真正做到了实事求是,为群众谋福利,值得称赞。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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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老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无法变更登记。此时,到底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

《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可见,法定代表人就是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人。

这就出现了股东会修改了章程,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还没有进行登记或者无法完成变更登记,那就出现了公司有两个法定代表人,一个是登记的,一个是已经被选定但还没有登记的。那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呢?

根据规定,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由公司章程规定,故法定代表人变更和产生的效力始于股东会决议,股东会选其为法定代表人,并且形成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其就是法定代表人,就有权代表公司,管理公司,原法代就不再是了。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只是产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而言,该老法定代表人是否享有代表权,应当以登记为准,公司不能因内部文件,抗辩登记。

通俗讲,就是股东会决议对内,登记对外。对内和对于登记机关来说,新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来的已经不是了,如果此时老法定代表人还代表公司从事活动,由于没有变更登记,第三人不知道内部变更的事,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老法定代表人已被免的情形的,该行为就对公司有效。老法定代表人在被免后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从事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侵权,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既然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始于股东会决议,登记机关的职责只是登记,故不应因老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就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从理论上讲,工商局不登记,导致公司新法代不能公示而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起诉登记机关。

#郑州头条# 我发现身边做生意的朋友基本上都把自己的房贷给置换成了经营贷,难道他们不怕抽贷吗?

这2年估计是房子难卖了,又因为其它各种原因,银行的存款不断增加,但是相反贷款却是很难放出去。对于银行来说以前靠房贷过惯了好日子,现在只能

推陈出新,降息提额来抢占市场。

不过很多人宁愿冒险把房贷转成经营贷,其实主要还是看上了经营贷利率低,转换后每年可以节省大几万块钱。

还有一种就是涨价之前买的房子,现在如果换个银行申请后,可以把增值部分从银行给借出来用于生意周转。

随着期期以及30年期经营贷的推出,我们最担心的过桥和抽贷风险都将不复存在,未来我估计最忙的就是工商局了,天天都是去创业的。

这是不是在倒逼我们高利率的人去创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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