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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律师费

时间:2021-01-19 14: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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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律师费

欠钱不还的起诉流程!

如果你正在为有人欠钱不还而烦恼,没关系,看完我这篇微头条,你就会如何打官司了!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留言和我讨论!

1、确定起诉法院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起诉。

2、确定起诉主体出借人是原告,借款人是被告

3、准备起诉材料准备民事起诉状3份,借条、转账流水复印件3份,原被告身份信息各1份。

附:民事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写明原告个人信息即可)

被告:(写明被告个人信息即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XX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借款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即可)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区法院审理了一年多,开了三次庭,现在却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退日原告案件受理费10800元。疑问,1,在法庭上原告及原告做伪证为何不提了。2案子审清楚了,现在是案结事不了。

这什么破驴师?刑事附魔带民事都不知道//@空阙:民事赔偿可以等刑事案件宣判以后,她们提起新的民事诉讼,这个不关刑侦单位的事//@山前李正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董律聊法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两天网络最火的事件就是开封杞县叶婷的案件了,作为一个在开封执业的律师,说点大家疑问比较多的问题吧。1、一年多未判决正常不正常?这个可以明确回答,正常,刑事案件本来需要的时间就长,从被抓捕开始,37天的逮捕期,逮捕过后2个月侦查期,侦查结束后1个月的审查起诉期,审查起诉过后2个月的审判期,也就是完全按不作任何延期一个刑事案件也需要半年多的时间。如果加上延期,侦查期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期一个月,审查起诉期可以延长半个月,审判期可以延长一个月,加上正常期限,这就是8个半月。另外,如果侦察存在问题,可以退回补充侦察,每次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加1个月侦察期,1个半月审查起诉期,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又是5个月,在开封市可以决定的范围内,正常的审理期限就是14个月了。经河南省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加4个月。另外,本案还涉及鉴定,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可能也会耽误一到两个月。对于刑事案件来说,一年多未判决并不稀奇。这三年还有一个不能不说的疫情影响,河南从疫情开始就被网友夸作硬核防疫,开封的疫情防控尤其严格,就笔者能回想起来的,7月20日因郑州大雨,全省各个政府部门的总机房被淹,影响公检法办案半个月,8月,郑州爆发疫情,作为紧挨着的开封,封控接近一个月,11月,因为南面的许昌禹州的疫情,被封控半个多月,2月,封控半个多月,4月,封控半个月,8月,封控半个月,的11月,封控了半个月,直到现在,开封中院的部分法官还因为疫情影响取消开庭安排。再加上公检法各个政府部门会被抽调支持疫情防控,对办案也有直接影响。疫情影响的还有看守所的会见,因为看守所人员密度大,所以一旦有风吹草动,看守所都会第一时间封闭,而杞县看守所还没有视频会见设备,会见提审效率也会有影响。提起这个,刑事律师就是一把辛酸泪。2、能不能公布案件证据?这个也可以直接回答,不能,刑事案件的卷宗都是秘密,无关人员无权查看,即使是律师,也只能自己查看,不能直接把卷宗给嫌疑人和嫌疑人家属看,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复制的卷宗也不能直接给被害人及家属看。律师通常也只是口头告知相关案情。真想了解案情,刑事案件一般都会公开审判,开庭时会出示所有证据。3、全程公开能不能杜绝网络事件?基本上也可以确定不能,刑事案件如果排除掉花钱取得谅解的,牵涉到人命案件的,绝大部分家属都不满意,原因有二,一是量刑,二是赔偿,杀人偿命是我国最朴素的价值观,但是在目前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有不杀理由的都尽量不杀,所以量刑上很难让家属满意。赔偿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直接损失,人命案件如果没有经过治疗,当场死亡,能赔偿的也就是丧葬费,河南省这个费用的标准不到5万元。在家属看来,一条人命就值5万元了。笔者虽然离的比较近,也不了解案件事实,了解了也不能说,所以只能说一些绝对不会出错的问题。欢迎关注@董律聊法,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打官司#打官司要花多少时间?民事诉讼的流程?

一、一审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驳回起诉裁定,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起诉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4、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6、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7、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三、二审审理

包括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3、上诉的判决

4、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5、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从找律师准备起诉,到判决书的执行……

虽然我们生活在法治的社会里,但很多时候通过法律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而且很多人生活中,也不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维权。

在遇到矛盾、冲突时候,能够和对方对簿公堂,只不过是最后的选择,也是一个最为无奈的选择。

大家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有着下面这两个重要的原因:

一、维权周期很长

法律诉讼不同于自己私下处理,整个过程都有一套固定的流程,而且很多时候,也需要根据法院的安排,才能够轮到处理自己的官司。

在法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会经历比较漫长的一个阶段。这个等待的时间,对于原告来讲比较漫长,而且在诉讼期间,只要开庭我们就需要来到现场。

很多时候通过法律诉讼,也会非常的影响自己的工作,或者是个人的职业发展。毕竟不是每一次都能够正好有时间,来出席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

可能从法院立案,到最后判决书下来,已经经历了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判决书也有一个生效的期限,在生效期限之后,还有一个执行的过程。

二、和对方彻底决裂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一旦将对方告上法庭,也就意味着两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彻底的破裂。

毕竟法律诉讼是一个非常公正的地方,而且一旦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也就会让两个人之间的矛盾,由私下里的冲突,一下子被周边的人全部知道。

这样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来讲,心理会接受不了;因此每一个法律诉讼的背后,都有两个关系破裂的朋友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回答了这个问题,并说老百姓的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尽量不要上法庭。在平时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家庭和朋友纠纷,我们应该尽力进行调解。 目的是让双方在未来拥有更和谐的环境,如果很难做出判断,不能消除另一方的愤怒,并且不能自行履行将要作出的赔偿义务。法院将再次执行。但是恐怕双方之间的关系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不好的话,就会加剧矛盾。

不到万不得已,谁又会去打官司呢

湖南女法官遇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向慧被判死刑。此前死者周春梅拒绝为被告人官司打招呼,遭对方连刺数刀死亡。判决被告人向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为何这个金额为何这么低?

[谢帅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害人周春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呢?

该解释的第一百九十二条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该条规定主要是限定了赔偿范围是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丧葬费,也就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周春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被告人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丧葬费,没有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

若本案仅仅是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的死亡赔偿,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该条规定是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因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且被告人最终受到了刑事审判,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慧应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仅限定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丧葬费,一般在当场抢救无效死亡案件中,仅仅会发生抢救费和丧葬费这两项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只有38781.5元。

对此大家有何看法,在评论区一起讨论!#湖南女法官遇害案凶手被判死刑#

关注我,@谢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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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劝你不要打架斗殴:

不要打架,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

警方给了你几个套餐,可以看看:

基础套餐:

当兵政审不通过,重要岗位政审影响三代,企业招工不通过,民事诉讼担费用~

【司法点滴聊】谈谈民事诉讼中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问题

今天下午笔者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笔者系原告代理人,代理一宗普通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案件受理时,立案庭以简易程序受理案件,减半收取了案件受理费。

案件开庭后,法官说案件审限快到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仍由本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马上给笔者打印一份《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要求补缴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也未出程序转换的裁定,笔者唯一认为不同的是作为原告多缴纳了一笔案件受理费。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深圳作为试点城市,在民事一审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普通程序可以由独任法官审理,二审简单的案件亦可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在实践中,试点后民事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均由独任制法官审理,人民陪审员基本派不上用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意是好的,可以快速审结案件,案件不用排陪审员、也不用制作合议笔录那么麻烦。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如果仅仅是由于简易程序审限快到了,审判员动不动就将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只是为了符合审限的要求,还需要原告多缴纳一笔诉讼费,这应该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试点的本意吧!

#刘鑫不服判决上诉 她有几成胜算# 先表明笔者自己观点:几乎没有胜算!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服判决上诉是每一个公民的程序上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对一审审判结果不服,必须在15天内上诉,否则判决自动生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原告,当初在判决过去九天的时候,江歌母亲就说不上诉了,然而,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刘鑫通过代理律师,以邮寄的方式,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值得一提的是,她还发表了特别声明,说明了上去原因:为了“自己和三叔(江歌)的友谊”,为了江歌妈妈,她要上诉!

那么,她的上诉会得到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吗?

@金宝每日说法 不太看好,甚至几乎没有胜算!我认为基本上结果还是不会改变的。

原因如下:

我们先来看看一审结果针对的是哪些法律关系进行的判决吧!!

当初,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是基于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后来刘鑫在与两个母亲交流中的精神伤害基础上的。

那一次在日本的江歌遇害案件事实,我们都已经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甚至还可以讨论到刑事犯罪问题,这里不再赘述了,再说就显得啰嗦了!

先从事实来看,刘鑫确实是对江歌的生命健康权有侵害行为,依据民法典规定确实是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个没问题!

然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建立在后来刘鑫对江歌母亲的言语刺激与态度上,这个事实网络也是有记忆的,确实是对死者母亲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这个网络都是有记忆的,也不送辩驳!

综上所述,@金宝每日说法 认为,一审判决可以说是事实充分,法条引用得当,而且说理也十分充分,甚至可以说,是有人情味的一份判决。

而换个角度,从司法务实角度来看,除非一审判决有重大错误,除非一审判决人员有程序违法,否则二审基本上是会支持一审判决的!这也是笔者预测结果。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 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说法!

问: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的,原鉴定费用可以退回吗?

答:可以。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我出轨,你也不能打我啊”河北石家庄,男子谢某抓到妻子出轨现行后,当场扇了妻子和情夫几巴掌,结果却把妻子打成了轻伤。事后,妻子不但不谅解,还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谢某赔偿59295.25元。

男子谢某,在石家庄市区经营一家木材厂,生意还算红火。他与妻子卢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在外人眼里,这是幸福的一家子。

但有钱了以后,妻子却开始不安分了。她常常穿着艳丽,出入各种娱乐场所。一来二往,就跟男子潘某发生了关系。

更为过分的是,只要谢某不在家,潘某还直接到家中跟卢某约会。事后,谢某从孩子们的口中得知了此事,但由于没有证据,也就没有打草惊蛇。

之后,谢某假装不知情,然后故意告诉妻子自己有事不回家。就这样,谢某的迂回战术很快见效了,他在一次突然回家后,撞破了妻子的奸情。

出于愤怒,谢某当场就冲上去殴打潘某,可没想到妻子卢某竟用自己的身护住潘某。那一刻,谢某的作为男人的尊严,被妻子践踏了。

面对妻子的哀求,谢某一巴掌扇到了妻子的脸上。结果,妻子卢某当场栽倒了,事后被鉴定为:颅脑遭受轻伤二级。

事发后,谢某带着儿子女儿去做了亲自鉴定,结果发现小女儿并非亲生。为此,谢某提出了离婚,妻子卢某分走20%的家产后,同意离婚。

可没曾想,离婚后仅过了3天,卢某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声称自己遭到前夫谢某的殴打,后经法医再次鉴定,其系颅脑损伤。

对此,卢某要求追究前夫的刑事责任,同时发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谢某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9295.25元。

面对这种情况,谢某表示可以赔偿一定医药费,但希望卢某能原谅自己,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卢某却十分狠心,拒绝谅解。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来讲,该如何定性呢?

一、卢某伤势达到了轻伤,谢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监察机关已经提起了公诉,那么就无法撤案。唯一的办法,就是争取卢某的谅解,减轻处罚。

不过,卢某对于被打一事,也存在很大的过错。

其一,卢某明知自己已有家室,仍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带回了家中,有违公序良俗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其二,案发时,谢某身为丈夫,看到别的男人躺在自己家中,情绪失控导致暴力冲突,情有可原。且谢某欧打卢某的次数只有一次,情节较为轻微,其主观上只是泄愤,并没有恶意。

其三,卢某当着孩子的面,带情夫回家,对孩子的心理也造成了很大伤害。

综上,依法可以对谢某从轻处罚。最终,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谢某如果在一年内表现良好,缓期结束,就可以不用坐牢了。

二、谢某殴打妻子,侵犯了其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来说,身体伤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种,不同的伤害,赔偿标准亦有所不同。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考虑到,卢某系耳膜穿孔和颅脑损伤,伤势不太严重,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谢某支付21804.30元的赔偿。

其实,这件事最可恶的不是妻子带情夫回家,而是谢某的女儿并非亲生,这估计是个男人都难以接受吧。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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