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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的是 下列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的是()

时间:2020-05-28 19: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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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的是 下列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的是()

违规建账的法律责任

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明确的法律手段对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不规范建账是有法律风险的,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账务的规范性。

1.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法律后果

对上述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类违法行为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松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四川省南充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原南充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杨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松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家风不正,靠水吃水,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物资供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杨松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南充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松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南充市纪委监委

2月11日,海南三亚,一段“吉阳区城管人员执法的监控视频”在网上传播并引发网友关注,该视频迅速登上热搜榜!画面中显示,一个小男孩正趴在店铺门前的桌子上写作业。这时,四五个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向他走来,其中一人朝小男孩摆了摆手,示意他离开,并把桌子折叠起来收到了路边的执法车辆上!

监控视频公布以后,不少网友在评论区质疑,这样没收是否合理合法?即便没收合法但执法是否缺少温度?城市文明建设没有错,但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为何执法人员不能友情提示一下?而非要直接当着孩子的面收走桌子;也有网友对城管的行为表示支持,这部分网友表示,年龄小不是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理由,错在孩子家长,不应当知法犯法、以身试法!

面对这样的问题,权威媒体联系到城管局,工作人员也对此回应称,店主已经超出店外经营,门口不能摆放东西。“屋檐下也算超出店外,要干净整洁,执法队员看见了就会直接整治收走。”另外,该工作人员说,店主后续可以带上身份证到固定地点进行处理!

问题来了,那么从法律层面上讲,城管的行为合法吗?我们又怎么去评价这件事?我从网上找到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里面第19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且不得超出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展示商品。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5000元罚款,可以对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只有是占道经营行为,才会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写作业的小男孩当时是属于经营行为么?

还有一点就是,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扣押当事人财物,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强制措施。问题来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意思就是说,面对商户的违法行为,并非一上来就没收罚款,而是应当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如果对方拒不整改,再处以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视频内容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执法人员用手指,然后搬东西装车走人。就本案而言,对方在未告知王女士自行整改的情况下,直接上来就将桌子没收,明显不合情理!

说实话,文明创城基层压力也很大,尤其是执法部门,可是执法有力度,城市有规矩;执法有温度,城市有暖意。只有精细化管理,让城市清洁行动有了抓手,才能为文明创城提供着重要的服务和保障!

#男孩在店铺前写作业桌子被城管收走#

【“老东家”传媒公司将主播告上法庭 “人气抖音账号”花落谁家?】“老东家”传媒公司将主播告上法庭,“人气抖音账号”花落谁家?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湖里法院受理的首例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案件,这份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书也获评全省法院年度十大精品文书。

法官说,抖音等自媒体已逐渐成为主流商业媒介,有关账号使用和归属争议,是当前审判实务的热点之一,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件,该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处理及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A案情回顾:粉丝数超过122万 “抖音账号”引发官司

此前,小雷与小田商定以抖音短视频形式合作经营汽车品牌营销推广业务,使用小雷手机号注册的抖音号并以“××糖”(化名)为昵称,小田担任主播。

后来,小雷、小田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厦门CH传媒公司(化名)的股东,小雷任执行董事,组建团队策划脚本,拍摄、剪辑、发布短视频。小田继续担任主播,以艺名“××糖”拍摄短视频广告、参与品牌营销推广活动。抖音号“××糖”及其关联的平台账号,成为CH公司接订单及直播、发布广告的主要渠道。经过两年运营,抖音号“××糖”积攒了颇高人气,作品点赞数869.5万,粉丝数超过122万。

5月,因股东间发生纠纷,经其他股东提议,小田更改了抖音号“××糖”绑定的资金结算账户。随后,小田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小雷,协议约定抖音号的视频不私自删除,配合完成订单及结算变更。同年6月中旬,小田换绑抖音号关联的手机号。小雷发现后,通过找回账号形式重新登录,绑定新的手机号。

由于小田之前已向抖音官方平台提出实名认证申请,恰在小雷换绑手机号后的第三天,平台通过了申请。于是,小田也采用找回账号形式登录并重新绑定手机号,至此取得抖音号控制权。随后,小田修改抖音号昵称,将原先的昵称“××糖”用于新注册的抖音号。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B焦点争议 “人气抖音账号”应该归谁?

厦门CH传媒公司认为,抖音号“××糖”属于CH公司财产,小田擅自进行实名认证并换绑手机号,致使公司无法登录使用,不仅侵占了账户内公司资金,也导致公司无法接收订单,每月经营损失约20万元,构成侵权。

因此,传媒公司向湖里法院起诉,要求主播小田立即返还抖音号及账户内现金余额,并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对此,被告小田答辩说:“因小雷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本人决定退股,各方对抖音号账户资金已结算清楚。当时,各方尚未对抖音号归属达成协议,小雷同意对抖音号更名,只要求不删除视频。我不存在侵权行为。该抖音号从未登记在CH公司名下。”

小田还说:“‘××糖’是我的艺名。艺名属于姓名权范畴,因其属于人格权,应专属于艺人。不论CH公司对‘××糖’艺名的商业价值是否做出较大贡献,但公司已通过商业运营取得相应收益,对艺名不享有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我使用自己的艺名注册新的抖音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所以,小田认为,CH公司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缺乏依据,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系滥用权利所致,应由CH公司自行承担。

✎C法院判决 抖音号使用权归公司,主播应赔偿公司损失(图二)

✎法官说法 自媒体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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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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