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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级会计报名入口 贵州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

时间:2021-01-19 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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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级会计报名入口 贵州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

王冬滨、曹瑜、高卫东被提起公诉

海南检察机关依法对王冬滨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冬滨(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海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冬滨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至,被告人王冬滨利用担任黑龙江测绘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南检察机关依法对曹瑜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海南省地质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曹瑜(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曹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至期间,被告人曹瑜利用担任三亚市教育局局长、海南热带海洋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高卫东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近日,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原党委委员、局长高卫东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高卫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卫东利用担任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长,贵阳市原小河区副区长,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贵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贵阳市副市长,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厅长,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委员、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日报正义网

强奸罪中男方给女方造成的伤害,女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男方赔偿35万余元,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吗?法院判决支持了哪些赔偿项目和多少金额呢?来看看这个发生在贵州某市的真实案例。(注:文中均为化名)

被告邓建国(男,1955年12月生)强奸原告徐小惠(女,1970年4月生)一案已经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书,原告徐小惠此前系三级精神残疾人,生活尚能自理,在遭被告邓建国强奸后精神遭受重大打击,被告邓建国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徐小惠精神疾病加重,现原告徐小惠属于二级精神残疾人,且生活不能自理。

被告邓建国的行为对原告徐小惠身体、精神均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7815元(医疗费2642元、误工费3902元、护理费234105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8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邓建国辩称:

1.强奸案发生在,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并已详细记录在案,但我现在关在监狱里服刑,没有钱赔偿给原告,也不同意赔偿原告。

2.当时是原告约我去的,原告系从事卖淫活动,我认为这是交易,我不认为我强奸了原告。

3.如果判决需要我赔偿,我现在无力赔偿原告,只有待我刑满释放后打工赔偿给原告。

经法院审理查明:

1.原告徐小惠因患癫痫致精神障碍,系独自生活的留守妇女。12月18日20时许,被告邓建国来到位于贵州省某市原告家中,强行与原告发生性关系。

2.期间,徐小惠电话铃响,被告邓建国因害怕被发现准备离开时,被徐小惠抱住不让其离开,抓扯过程中被赶到现场的徐小惠父亲徐大江和母亲李红玉发现,后被告邓建国奋力反抗,逃离现场。

3.6月10日,本院作出()黔03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建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31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黔03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邓建国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于贵州省瓮安监狱服刑。

4.另查明,原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在刑事案件发生前为三级精神残疾,于10月21日后为二级精神残疾。

法院认为:

1.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后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受到的相应损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均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3.对于医疗费,原告主张2642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误工费,原告主张3588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护理费,原告主张218270元,庭审中并未提供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证据,但原告现为二级精神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显然不如此前,本院酌情认定其护理费计算为87308元(43654元/年÷365天×730天)。以上认定的原告损失费用合计94538元,对于原告超过此金额范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53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邓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徐小惠经济损失人民币94538元。

二、驳回原告徐小惠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白说法 据()黔0302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

“因购买彩票输得一无所有,怒砍彩票店主,庭审时宣称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福建莆田,周毅(化名)因为长期购买彩票没有中奖积怨于心,到彩票店怒砍店主阮帅(化名),致其重伤二级,庭审时,周毅宣称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耳东说法

(案例来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毅是一名从贵州来到福建莆田的务工人员,然而到了莆田后,不想着踏实工作,努力赚钱,反而天天幻想一日暴富,为此他沉浸彩票交易十几年,终是一无所获!

11月29日19时许,周毅随身携带一个斜挎包(内有一把菜刀、一瓶“畅安”牌机头水和一瓶驱鼠粉等物品)来到莆田市涵江区体育彩票店,其先向该彩票店店主阮帅问询彩票情况,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因购买彩票输得一无所有、准备自杀等言论。

随后,周毅从斜挎包内掏出一把菜刀径直朝阮帅头部挥砍,因阮帅奋力抵抗,菜刀从周毅手中滑落于地。周毅立即拾起菜刀再次向阮帅头部挥砍,阮帅极力挣脱并逃离现场。周毅见状紧随其后对阮帅继续追砍,因追击未果遂返回店内使用菜刀对电脑液晶显示器等物品进行砍砸,后走到店外服下其携带的驱鼠粉及机头水,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朝涵东派出所方向走去。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周毅送往医院抢救,并从周毅处扣押到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经鉴定,阮帅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物价认定,被损坏的电脑液晶显示器等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94元。

@耳东说法

庭审时,周毅宣称自己是精神病患者,存在幻听妄想,并影响其情感下作案,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认定为无罪?

经查,周毅的精神状态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周毅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因购买彩票几十年不中而心存怨气,作案时存在现实动机及目的,由于存在幻听妄想,并影响其情感,思维行为活动,分析其作案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未完全丧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存在精神分裂的人是否该负刑事责任?@耳东说法

首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前者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应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等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后者由于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尽管行为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有精神障碍,致使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明显削弱。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既有犯罪成分,也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他们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只有部分缺损;其动机的相当成分则是为了满足个人意愿。因此,这部分人既不是无责任能力人,也不是完全责任能力人,而是限制(部分)责任能力人。

最后,结合本案,周毅行凶是由于“常年买彩票未中奖而心存怨气”的想法所激发的报复心理,并作了一定的犯罪准备,说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但是终究由于认知、情感和意志障碍,对他所选择的行凶行为缺乏适当的估计和预见行为的后果,以及缺乏适当的衡量这一行为对自己的利害关系,且不能把握到适当的程度,故其在愤怒和仇恨的情绪之下,很轻易地选择行凶这一行为。

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周毅犯罪的责任承担,应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疾病而削弱,其主观恶性有所减轻,因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

@耳东说法关注社会热点,体味世间百态,感悟法与人生!#奇案大侦探第一季##头号周刋##头条创作挑战赛#

李某兰(女)被丈夫亲叔叔王某亮在家里强奸,后王某亮越欺负李某兰,还说要把王加某(系李某兰丈夫)打跑,欲带李某兰去外省打工,遂王加某将王某亮殴打致死,潜逃后被抓!2002年过了正月十五后,王加某和王某亮去李某兰娘家帮忙种洋芋,忙完后就吃饭喝酒,吃完饭后王某亮告诉王加某不要回家去了,王某亮这么做的意思就是他自己好去找李某兰,王加某不同意,两人便发生争执,然后王某亮捡起一块石头向王加某打来,王加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从王某亮的后面捅了他的右大腿一下,王某亮站不稳之后,就顺着坡滑了下去摔在地上,王加某捡了两块小石头丢向王某亮,王某亮大声说:“我要让你家一锅熟”,王加某听见这话,心里就很寒心,就从地上捡起两块石头砸向王某亮的右侧头部,砸完以后也没管王某亮是怎么状态,就自己回家了。次日上午王某亮被发现时已死亡,经鉴定:王某亮系严重颅脑损伤,失血而死亡。4月9日,外逃多年的王加某在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主动投案。

案件来源: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舒向驿站

《协议书》证明,2002年农历2月初三,被告人王加某与被害人家属签署协议,议定由王加某负责被害人的各种费用,负责被害人家中田地耕作,负责被害人子女的生活费、学费等费用,协议签订的目的为双方私下处理此事,不选择报警,后被害人家属选择报警,被告人潜逃。

#法律# #普法行动#

被告人归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某(系被害人妻子)、王加某(系被害人儿子),王花某(系被害人女儿)请求王加某赔偿原告赔偿金合计112.93万元。

被告人王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行为确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赔偿,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针对其所提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经济损失酌情支持,根据被告人王加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处:被告人王加某(1975年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王加某,王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本案发生于2002年,属亲属之间的纠纷引起,双方喝酒后发生争执,从而造成一死一潜逃的悲剧,两个家庭从此失去顶梁柱。呼吁,在处理日常生活纠纷中,可以有效的控制情绪,得饶人处且饶人。

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兰被被害人王某亮性侵后,称自己没有文化,不懂得报警,后事情越发严重。

遵纪守法,才能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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