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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时间:2023-11-11 0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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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依据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4月28日第十三次会议批准,4月30日施行,规定所得税的征收、缴纳及管理,以及企业征管费、赔款等税务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经营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务院于2月28日颁布,4月1日施行,规定特许经营税收的征收及管理事宜。

3.《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国务院于1998年8月6日颁布,1998年8月20日修改,2002年8月27日修改,4月1日修改,4月30日修改,规定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适用范围等事项。

4.《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11月20日第六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缴纳及管理。

5.《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1月25日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施行,规定贸易税收、保税仓储、出口关税优惠等事宜。

6.《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税税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于2000年7月1日颁布,2000年7月2日施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和境外贸易商品的贸易原则、征收范围和征订税率等体系。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31日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施行,规定税收的征收及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4月27日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日施行,规定房地产税的征收及管理。

9.《关于企业不动产合并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9日发布,规定企业收购、继承或者合并出现不动产的转让时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10.《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分别实施税收征管的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31日发布,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征管和缴纳税收的有关事宜。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本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根据《总则》规定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金融财产保护、劳动关系、侵权责任、继承、婚姻家庭、消费者保护和其他法律关系等各方面,建立健全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本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根据《通则》规定,确定并明确各项民事权利义务,建立民事主体之间行使其权利义务的规则,尊重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规范民事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共同福祉。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在真实客观地了解各类民事法律纠纷的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建立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制定仲裁机构的组织机构,以更加完善和全面的法律程序保护人民的民事权益。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根据《婚姻法》规定,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完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夫妻关系及家庭生活权利,规范离婚宣告程序,确保夫妻双方正当正义的获得民事权利和义务,维护夫妻双方的正常婚姻家庭生活。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自愿、公平诚信、合法行政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活动,义务和权利的规范和维护,确保劳动合同的执行,支持两者平等自愿的协商,以此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利益的平衡共识。

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等自愿地规范消费者行为与商家之间的民事关系,禁止非法行为征收伪冒商品、非法广告等行为,营造良性有序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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