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贷款银行起诉案例 银行贷款被起诉

贷款银行起诉案例 银行贷款被起诉

时间:2022-05-27 03:48:04

相关推荐

贷款银行起诉案例 银行贷款被起诉

北京,男子存银行95万,去取钱时却被告知余额为0,而且他还反倒欠银行150万元!男子惊呆了,这钱不翼而飞不说,自己什么时候还贷了150万呢?男子吓得报案,结果查出是被银行员工转走!男子要求银行赔偿,但银行认为这是员工个人行为!

霍先生和妻子是北漂一族,两人的梦想就是在北京拥有一套自己的小房子,然后安家落户!所以两人靠卖水果存钱,8年的时间省吃俭用终于存下来95万,看到钱够首 付了,霍先生就带妻子去买房,可刷 卡时被告知卡内余额不足,于是霍先生赶紧跑到银行去问。

可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后,说翟先生卡里的钱被他自己都转出去了,现在余额为0。说着工作人员还很不耐烦地憋了霍先生一眼,觉得霍先生拿张没钱的卡来浪费她的时间!

而霍先生听到余额为0,直呼不可能!卡一直贴身带着,从未丢失过,而且也没有泄露过密 码,更主要的是,为了保证资金安 全,他还特意开通了短 信提醒,平时存取都有信息通知,可自己从没接到过取钱的通知!

于是霍先生要求工作人员再查下,他觉得是不是工作人员看错了!工作人员很不情愿地把流水清单打印出来,证明卡里的钱已经被取走了!而且她还查询了下,发现霍先生名下还有一笔150万的贷款马上逾期,如果不还,银行会走法律途径!

看到卡里的钱真的没了,而且自己还背上了150万的巨债,霍先生的感觉就像晴天霹雳一样!自己省吃俭用存了95万都不敢动,如今却一无所有,他无法接受,于是报案!

警方调查以后发现95万是被人分批次转走的,而且这笔钱都转到了一个名为李某的账户上,可翟先生却表示自己根本就不认识这个人!

后来警方锁定李某,并对她的人际关系进行调查时发现,李某的闺蜜老公石某是这家银行的员工,于是警方就传唤了李某!

经过询问,李某很快就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原来,石某给翟先生办业务的时候,看到了他的95万存款。而恰好他手里还掌握着翟先生的个人信息,结果石某没能忍住金钱的诱 惑,三人合伙盗走了翟先生的存款,而且那笔150万的贷款也是他们搞出来。

看到李某他们3人落网,翟先生心里的石头算是落了地,他以为自己的钱很快就会回来,贷款也会被撤销,可没想到银行却以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为由,拒绝赔偿翟先生。

无奈之下,翟先生直接将其银行告上了法庭!可银行方面却耍起来无赖,认为石某虽然是银行员工,但银行并没有允许、认可他的行为!而且石某把钱转走后就离职了,霍先生应该要找石某赔偿,而且这件事也让银行遭受了经济和名誉损失,银行也是受害者!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存款单位,却未能保证客户资金安 全,而且石某是银行员工,所以银行方面需要对此负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

简单来说,石某是银行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把霍先生的钱转走,但霍先生的钱是存在银行里,霍先生本人没有主动泄露账户信息,所以银行有义务保障霍先生的资金安全,所以这笔钱要有银行先赔偿霍先生,再有银行向石某追偿!

换而言之,在霍先生本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石某转走的实际上是银行的钱!银行自身没有管理好员工,就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霍先生的95万元!霍先生看到钱失而复得,喜极而泣!

那么,石某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呢?他要受到什么处罚呢?

石某将储户的钱转走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现实告诉我们,钱放在谁那里,都没有自己保管来的安全!

也有网友说,这样的银行难怪有这样的柜员和这样的态度,这明显是你们用人不善!如果这钱不赔,以后谁还敢把钱存银行!客户是因为觉得银行有保障,才把钱放入银行,而员工行为是你们银行的事情!

还有网友说,我存银行的1块钱是不是要先取出来?

只能说,每个行业都有老鼠屎,而只要违法犯罪,终究难逃法网!

那么,你对此怎么看呢?

沈阳盛京银行起诉曾经最大的股东恒大,数百亿贷款无法偿还…这操作就很一如既往了,左手导右手,结果又一个右手暴雷了[泪奔]

本溪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日前,本溪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本溪银行公司金融部原总经理白琳在金融领域破坏经营环境等问题。

至,时任本溪银行公司业务营销部总经理的白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在银行承兑汇票续作、提前支付存单利息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取好处费50余万元,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破坏营商环境。白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8月,白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徐荣兴在金融领域破坏经营环境等问题。

至,徐荣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在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破坏营商环境。徐荣兴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7月,徐荣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本溪市纪委监委)

只要是,分期还款的贷款,都是违法的,如果不取缔,借了也不要还,等着让它起诉,法院判决不会支持他们的利息要求的

辽宁沈阳,一男子在银行申请了住房贷款,但因为买到了烂尾楼,遂解除了贷款合同,不料银行不声不响,继续从男子银行卡里扣钱,两年多的时间,共计扣除男子20多万元,男子和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归还不当得利。

(案例来源: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老顾,事发当时,老顾在开发商的介绍下,决定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住房,但由于囊中羞涩,老顾便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和银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约定老顾申请银行贷款93万元,之后每月归还房款7149.6元。

于是,一切办理妥当后,老顾便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开发商交房,不料房子没交成,楼盘反而成了烂尾楼,老顾气愤不过,便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的贷款抵押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并判令由房地产公司偿还银行的贷款。

法院判决之后,老顾虽然解除了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但经过此事,也就没有了买房的心,买房的存款,也就留在了银行卡中。

2年之后,老顾准备用钱时,却发现20多万存款竟然不翼而飞,老顾调取了银行的明细,才发现银行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竟然一直从自己银行卡扣除里扣除房贷,截止至事发前,共计扣款14.92元。

老顾认为,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银行仍然扣款,就已经属于不当得利,遂要求银行归还本金及利息,不料经过数次催要,银行仍然拒绝归还,并且态度蛮横。

协商未果后,老顾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归还本金14.92元、利息18641.57元。

银行方面辩称:

1.银行系统自动扣除老顾卡内金额14.92元,用于归还老顾名下贷款,没做他用,所以银行不应支付老顾要求的利息;

2、银行系统按月扣除老顾卡内7149.96元,每次扣款均有短信或微信提醒,老顾没尽注意义务,没及时将卡内余额转出,老顾应负有一定责任。

这银行的做法也真够令人无语的,原本是自己违规扣款在先,竟然诬陷老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是典型的“离柜概不负责”似的霸权思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老顾作为起诉方,要想银行归还不当得利,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于是,老顾便提供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证实银行确实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随意扣款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为恶意得利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就本案而言,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时,银行方面知情,但银行却以系统自动扣款为由,企图逃避法律的处罚。

但依据常人的认知来看,银行作为较大的金融机构,每日都要进行盘库、整账,不可能对老顾无故被扣款的事情不知情,所以银行应当视为恶意得利人。

在恶意得利的情况下,老顾就理由要求归还本金的同时,归还相应的利息。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老顾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解除,老顾所欠银行的贷款法院已判令房地产公司偿还,所以老顾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

可银行仍按照原借款合同继续划扣老顾银行卡内资金,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至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633元,也应当由银行负担。

贷款属于个人行为,应该有贷款人自己承担,其他人没有和银行产生借贷关系,没有义务还款。

河南商报《河南商报》官方账号

男子借20万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法院判了

四川达州,一男子到ATM取款时却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余额为0元。得知自己的存款被银行以还有贷款未还清为由,全部划走用于偿还债务后。男子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银行必须把钱还回来。但法院的判决却让男子直接傻眼了!

(案例来源:四川达州万源法院)

事情是这样,李先生十几年前因急需资金周转,遂向银行申请了一笔两万元的贷款,双方合同约定李先生需在3年内还清这笔贷款的本息,如若李先生不能如期偿还,银行一方有权从李先生名下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直至还清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

当时李先生认为,自己只是周转一段时间,很快就能还上,因此没多想就大笔一挥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可天有不测风云,李先生最终因生意失败导致无法偿还这笔债务。随后李先生找到银行,提出想展期一年的时间,最终银行同意了李先生的申请。

但即便如此,李先生一年后还是未能如期将贷款还上。按理说,贷款逾期三年内,银行一般都会通过起诉等途径,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可不曾想,银行却在后才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李先生随即就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提出异议。

《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想要主张李先生履行还款义务,必须要在三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否则就会因超过三年时效,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事实上,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银行一方的诉求。可去年李先生的一笔存款,却让整个事情,迎来了转机。

原来,李先生误以为银行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拿他没有办法,于是往银行卡上存了5000多元,结果刚用了一百多元,就被银行发现并将其剩余5100元存款全部划走,用于抵销债务。

事后李先生自认为银行强行划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李先生决定不打算和对方讲道理,毕竟自己欠钱在先。

随后李先生直接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一方必须要把钱还回来,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那么李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从民法角度来讲,《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得很清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也就是说,由于双方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李先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银行一方有权划扣李先生名下银行卡上的存款用于抵销债务,因此银行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划扣李先生账上的存款。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的第22条同时也提到,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最后,《民法典》第5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

换而言之,只要李先生没有还清贷款或者银行没有同意免除李先生的债务,那么无论多长时间,双方的债权关系则会一直存在。所以只要李先生名下的账户有钱,银行都可以随时划扣,直至李先生还清债务为止。

再说直接一点,在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银行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李先生还钱。但可以通过直接划扣的方式来实现自己追债的目的,不过银行只能划扣李先生名下的存款。

综上,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质疑道,银行怎么可能犯这么大的失误,时隔才想起李先生的这笔债务呢?

还有网友认为,李先生有钱打官司还不如拿来还贷款更实在。毕竟只要人在,这账你永远都赖不掉!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河南68岁的杨大爷,拿着30年前的5万元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却以时间过得太久为由拒绝兑换,大爷索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太阳]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仅要吸收存款、分发贷款,还要按时支付储户的利息。银行的公信力强弱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口碑和诚信度。

因此为了维护公信力和品牌度,银行一定要做到客户至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按时支付客户的本息。如果客户多年前存进的钱不能取出来,那么银行会受到什么影响呢?一起来看看发生在河南三门峡的一个案例。

在河南三门峡,68岁的杨大爷拿着一张30年前的存款收据到银行里取钱,并要求银行支付给他30年的利息。

本来这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业务,可是杨大爷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这张存款收据条的印章是假的,领不到这笔钱。那么事情到底是像银行说的那样吗?

由于杨大爷以前是在粮站工作的,当时国家实行下海潮,很多知识青年辞去了铁饭碗,纷纷下海经商。杨大爷年轻的时候也像很多人一样辞掉了粮站的工作去做生意了。

当时的杨大爷做的是粮食生意,简单说就是收购一批粮食,然后卖给啤酒厂。有一次,杨大爷利用之前粮站的人脉收购了一大批粮食,然后卖给了啤酒厂,啤酒厂收到粮食后,直接就转给了他五万元。

这五万元在当年可是一笔巨款,杨大爷觉得这么多钱放在家里不安全,就把这笔钱存到了银行里。本来是为以后做生意急用的,但杨大爷的生意越做越好,这笔钱就被他遗忘在银行里了。

因为当时的银行还没有实现电脑联网,所以杨大爷存的这笔钱就只有一张银行盖章的收据条,上面写的定期存款7个月,月息12厘,还有工作人员的签名。除了这些,就没有什么证据能证实这张存条的真实性了。

时间一晃过了30年,如今已经快70岁的杨大爷在家里整理东西的时候,无意间翻到了这张存单,存单上写下了他之前存的5万块钱。此时万分惊喜的他拿着这张存条来到了银行取钱,本来以为银行的人能连本带息地支付给他,但银行工作人员却以在电脑找不到信息为理由判定这张存条是假的,拒绝支付这笔钱。

杨大爷当然不愿意接受银行的说法。于是他把银行告上了法院,在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后,法院工作人员对这张存条的印章做了鉴定,发现是真的印章,并且也找到了当年办理存款的工作人员进行辨认,得到了确认。

据此,法院按照《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第(二)项“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的规定,认定杨大爷作为持有人能对这张存条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

而金融机构不能充分地证明这张存条是伪造或变造的。也就是说能认定持有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因此法院认为杨大爷手里的这张五万元存条是真的,并且能证明他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标的金额为本金五万元。最后法院对这起案子做了一审判决判处银行败诉并偿还五万本金及30年利息给杨大爷。

但是银行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上诉的理由是杨大爷的这张存条有两种笔迹,而且存款期限为7个月是有瑕疵的。以不适用《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为理由请求法院驳回杨大爷的诉求。

在法院二审审查时,认为虽然是这张存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存条上的业务印章是真实有效的,也能在存单记账和复核栏处看到工作人员的私章,法院之前也找到当年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核实过。种种证据都能认定杨大爷的这张存条是真实的。而法院却不能找到有效证据举证持有人的存据是伪造的。

最终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一致认为银行的诉求无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虽说此案杨大爷最终胜诉了,但是银行的信用也受到了影响。如果按照银行的说法,那么好多人都害怕把钱存放到银行太长时间,到时候取不到钱就麻烦了。同时也告诉了客户一定要好好保管银行的存款收据,千万不要丢失,以免自己的财产损失。

【#银行放贷迟2个月购房者被索赔490万#】房贷延迟2个月,结果赔了490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一则案例,因为银行房贷延迟了2个月,上海一买房人合同违约被卖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490万元,卖家胜诉。这意味着,上海这位买房人支付的745万元定金有一大半打了水漂,490万元赔偿金几乎等同于一套普通住房的价值。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既然法院判决赔偿490万元,说明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违约除了要违约金之外,如果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违约金以外的赔偿。

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5月27日,出售方范俊、应爱萍与买受方伍亭颖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转让价格共计1550万元。按照约定,伍亭颖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775万元,第二期房价款775万元。

至此,买卖双方一切都相当顺畅,原告也在6月左右将房屋交付给了伍亭颖使用。只等银行放款,双方办理过户,交易便告正式完成。但银行放款偏偏迟到了2个月。伍亭颖申请办理的745万元贷款发生延期,直接影响到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8月30日,范俊、应爱萍在9月15日发出律师函,告知被告应于过户前付清全款,希望其在收函之日起3日内将钱付清,如仍然不付,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由于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成,范俊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违约金310万元、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元,合计490万元。(每经,希隆)网页链接

全国首例!买房烂尾后拒绝还贷后遭银行起诉,法院判决:不用还!开发商将贷款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银行、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个人!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转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