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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抢贷款按什么标准判刑 抢银行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3-08-05 16: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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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抢贷款按什么标准判刑 抢银行构成什么罪

银行的工作确实不好干,尤其是对公贷款的客户经理,又有银行的客户经理因为“违法放贷”被判刑,金华银行信贷员和部门经理,因为违法放贷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成功留下案底,还丢了工作。其实扣个违法放贷的帽子确实很冤枉,也并没有收人家的钱,多大数信贷员都是因为审核不严,能力不强,被人家骗了而已。

我们银行今年上半年就有2个对公客户经理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个1989年出生,另一个1991年出生,都很年轻。我也接触过他们这两个人也是很不错年轻人,就是因为信贷工作经验不丰富被人家骗了,结果就被刑事拘留了。

所以我现在认为银行最好的岗位就是柜员了,千万不要羡慕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高,风险确实太大了,说不定哪天因为一个疏忽就进去了。

涉案1亿9千多万,工行行长受贿、骗贷获刑后续,银保监追加终身禁业处罚。

19日,渝银保监罚决字〔〕4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园区支行行长牟建伟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追加处罚。

一并终身禁业的还有同案人员姜季年。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因贷款不审慎被罚款50万元。

此前,牟建伟及下属姜季年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骗取贷款罪分别被判刑。

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牟建伟、姜季年的犯罪事实如下:

牟建伟系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园区支行行长兼任党支部书记。

姜季年,于11月15日与工商银行重庆九龙支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业务经理,负责审查核实贷款材料。

以来,牟建伟、姜季年接受邓某的贿赂后违规向邓某经营的公司办理贷款业务。

在二人的运作下,邓某的公司采用多签订合同副本、虚构车主等方式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并安排人员写好审查报告后交给姜季年。负责“一调”(即审查核实贷款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在系统发起贷款业务审批)的姜季年完全不履行审查职责,一概予以同意并上报给牟建伟进行贷款审批。收受贿赂的牟建伟明知贷款材料不真实。全部同意了贷款审批。

截止案发,牟建伟累计收受邓某贿赂18万元、姜季年累计收受邓某贿赂26万元。

二人违规放贷金额高达1亿9038万余元,已还1亿1333万余元,仍有7704万余元未还清。

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被告人牟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被告人牟建伟系工行重庆九龙园区支行行长,在贷款申请及贷款发放上拥有最终决定权,而牟建伟在明确知晓邓某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弄虚作假行为,怠于行使贷款申请、发放的审查义务,依然对邓某公司申请的贷款予以审核通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3.牟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4.被告人姜季年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园区支行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姜季年本应在车管所监督抵押车辆的抵押登记履行情况,但其未认真履职,导致该部分虚构车辆实际上也未在车管所作抵押登记。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6.牟建伟下属姜季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以案说法】

一、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述行为的按受贿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由此,受贿罪要求犯罪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排除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两者最显著也是最主要的区别。

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何认定?

一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法律要求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的人员。具体包含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园区支行系国有控股公司逐级下设的分公司,4月24日,牟建伟被上级支行党委聘任为该行行长,并兼任党支部书记,其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

姜季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支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劳动关系,并不具有公务身份。因此其收受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此大家怎么看?

#重庆头条#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号周刊#

贷款买房人恶意断供要坐牢,给想买房者但还没有买房的人提了个醒,无能力付全款的购房者请三思而行。

帝侃四川国景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银行再次强调恶意断供要坐牢,必须按时还款

“帮助”智障人员办贷款 4人因贷款诈骗被判刑“帮助”智障人员办贷款 4人因贷款诈骗被判刑 - 今日头条

从银行贷款出来出借给他人,构成犯罪吗?

今天接待一名客户,拿着180万的借条来找律师帮忙诉讼讨债。经询问得知,180万元是该客户从银行贷款出来借给借款人的,银行的利息比较低,而借款人承诺给高额利息,为了获取利息差,该客户听从借款人的游说,从银行贷款了180万元出借给借款人,现借款人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至,不仅高额利息未按时支付,连本金也拒绝还款,甚至逃之夭夭,联系不上。无奈之下,只好寻求律师帮助,诉讼讨债。

听了该客户的陈述,作为律师,对该客户的行为很痛心,但不得不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如果起诉的话,搞不好,对方没事,而他要坐牢。该客户听了很害怕,当时就要落泪了,让律师无论如何给他想想办法。

根据他提供的一些证据和细节,律师帮他重新梳理了事件经过,并规划了取证的方式方法和诉讼的策略,希望能帮他要回借款,并免于牢狱之灾吧。

律师提醒:要有法律风险意识,做事之前要三思,不懂的要多咨询,免得偷鸡不成蚀把米,断送自己的前程。

修改很小,但很重要的条款:骗取贷款罪

对于骗取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一个并不不显眼,但是非常重要的修改,即删掉了该罪第一档量刑区间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这意味着,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会发生重大的改变。

此前根据公安部最高检相关刑事立案标准规定,对于骗取贷款罪,如果是以欺骗手段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三种情况下可以定为骗取贷款罪:1、骗得100万以上贷款的;2、造成20万以上损失的;3、多次骗取贷款的;

三种标准,分别从贷款数额,造成损失,贷款次数三个方面进行的规定,满足其一,警方就可以刑事立案。

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公安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将只看第二种,也就是只看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20万以上,所谓的造成的损失,一般就是指贷款人无法归还的数额。而第一种贷款数额和贷款次数,不再作为刑事立案的标准。(但如果达到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程度,也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中修改,无疑是缩小了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同时也让骗取贷款罪的处罚依据更加明确,但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第二档量刑区间,也就是3-7年有期徒刑的区间,保留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虚假材料满天飞!菏泽农商行将两名客户经理告上法庭,判赔本金200余万……

疏于贷款审查,菏泽农商行两名客户经理被判刑。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两则刑事裁定书显示,曾任菏泽市牡丹区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工作人员袁某某、解放信用社工作人员毛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犯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53万元,造成银行损失本金215.45万元。

虚假材料满天飞,疏于审查造成银行损失超200万

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袁某某、毛某某两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3万和3.5万,同时责令退赔菏泽农村商业银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余万。

从具体案件来看,袁某某、毛某某二人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发放贷款。

袁某某3次违法放贷109万,给原城区信用社造成损失本金102.44万余元;毛某某违法发放贷款144万元,给原解放信用社造成损失本金113万余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作为银行主办客户经理,在涉及违法的3笔贷款申请时未严格履行贷前依法审查、贷中依法核实、贷后依法检查的职责,经查存在多份贷款人虚假材料、并存在虚假签名。毛某某涉及违法的贷款有5笔,同样频及“贷款三查”的问题,经调查,多名贷款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结婚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结婚证等资料均为虚假材料。二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两客户经理:获刑+罚金+退赔银行损失

法院认为,袁某某、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袁某某、毛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并责令袁某某、毛某某退赔银行损失102.44万元、113.01万元。

天眼查显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1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时伟。数据显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大股东为山东龙湖高新农业园有限公司,占比达63.01%。

第一次听到贷款还不出要坐牢,看看法律,不要怕,许家印都没坐牢你怕什么

网贷还不起,征信逾期会坐牢吗?

第一,贷款逾期会坐牢吗?

贷款(包含银行贷款、网贷)无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会坐牢。若逾期不还款,首先会进行短信通知或电话催收,银行催收比较文明,网贷就比较恶劣。

长期逾期拒不还款的,银行就会起诉,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虽然不会坐牢,但对个人影响很大。

1.征信逾期,以后买车买房就和贷款无缘了。

2.上失信人名单,不能购买私家车和房产。

3.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被查封。

4.子女上学受影响。

5.禁止申请贷款和信用卡。

6.出行受限制,乘坐高铁、飞机、轮船只能选择二等以下座位。奉劝不要有做贷款不还的想法,对未来有害无利。

案法519:用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黔刑再4号

张三,1962年,小学文化,个体户。

(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判决认定:

1997年4月11日,水城县法院因水城县建筑建材公司诉刘某、张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扣押了张三的房屋一幢,张三在查封清单上签名。4月22日,张三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隐瞒向六盘水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抵押贷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生活挥霍,后,张三无力偿还至今。判决张三犯【贷款诈骗罪】处8年+罚金10万元。

张三刑满释放后,向钟山区法院提出申诉,()黔钟刑监字第1号决定再审。

()黔钟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与原判刑罚同,主要理由系因房屋被生效的民事判决依法拍卖给他人从而造成贷款抵押落空。张三不服上诉。

()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号裁定: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撤销()黔钟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发回钟山区法院重审。

()黔钟刑重字第4号刑事裁定:维持119号刑事判决。张三再次上诉。

()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三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诉。

市检建()6号检察建议,建议市中院再审。

()黔六中刑三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判决。张三不服,向省院提出申诉。

()黔高调刑监字第93号通知书,驳回其申诉。张三仍不服,以“请求省高院撤销原一二审所有判决裁定,宣告无罪”为由,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省高院()黔刑监2号决定提审本案。

张三辩称:(1)张三没有给刘某担保和抵押,也没有去公证;(2)刘某有345㎡的房子可供执行,张三对法院先强制执行自己的房屋不满,对执行顺序和程序提出异议;(3)张三办理贷款的手续是合法的,没有诈骗的行为,并且一直在积极偿还贷款。

省检认为:(1)证实张三贷款诈骗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不足,不能仅凭被告人一次不明确的供述,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全案缺乏充分确凿的直接证据证实张三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2)在卷无证据证实张三系在房屋查封之后才产生贷款意愿并开始办理贷款手续;(3)隐瞒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且张三具有较为合理的现实原因,贷款的目的和使用具有正当性;(4)法院超范围查封、查封时未明确告知义务,查封后未依法及时将查封裁定送达房产部门协助执行,法院查封存在过错与张三隐瞒查封事实具有一定因果关系;(5)张三隐瞒查封事实取得贷款的行为系多因一果造成,以此认定张三具有贷款诈骗故意属于客观归罪;(6)改变贷款用途和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省高提审认为:

1.无论是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都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并不属于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中认定为具有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之一,即张三既没有【伪造贷款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假冒他人名义】贷款或通过【行贿手段】等违法取得贷款的行为,张三也没有取得贷款后用于【个人挥霍】、进行【违法使用贷款】的活动、【隐匿贷款去向】、【携款潜逃】、【恶意拖欠贷款拒不偿还】等非法占有贷款的情形。

2.张三的房产之所以能够在法院查封以后在中心社办理抵押手续,主要还是因为法院查封张三房产时未依法及时将查封裁定送达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导致张三完成房产抵押手续后取得贷款。

3.在案证据显示张三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开始着手联系办理贷款事宜,张三隐瞒的是房产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而不是其他事实。张三在中心社使用合法房产原件作抵押,履行了法律规定和银行贷款流程手续。

4.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纪要》中“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张三改变贷款用途和不能到期归还全部贷款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综上,改判原审被告人张三无罪。

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法益是银行的金融贷款的安全,只有行为人实施了骗贷行为,导致银行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抵押担保等影响资金安全的核心资料的审查出现错误,导致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所涉贷款安全,错误地将涉案款项贷出,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贷款安全陷入极其危险、有可能无法收回的境地,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五条所规定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中的特别严重的情节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相当情节,一般是指导致所涉贷款的安全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具有特别重大的无法收回的风险。行为人尽管以欺骗的方法骗取了银行的贷款,但是银行没有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或者贷款不具有无法收回的风险的,属于贷款违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要特别注意,当前很多民营企业因资金紧张,为了从银行筹资,不得已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是只要银行贷款资金安全,不具有无法收回的风险的,不能评价为骗取贷款罪,不可以仅凭贷款金额大,贷款次数多,便将普通骗贷违规行为上升到刑事高度,评价为骗取贷款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小额贷款款不还会判刑吗?

小额贷款不还会判刑吗?无力偿还贷款只是民事纠纷,不会坐牢。

如果是法院判决后,有能力还款而不还款,那么法院会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不管是小额贷款还是巨额贷款,欠债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若不还借款者的信用则会大大受损!

“帮助”智力残疾人员办贷款 4人因贷款诈骗被判刑——检察日报客户端 网页链接 ​​​

初中学历的佟某,逮住一家银行骗,2年骗贷1.28亿,手段竟然出奇的简单。来看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其中细节耐人寻味。

简述如下:1968年出生的佟某,初中文化,辽宁兴城人。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7月至9月间,佟某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兴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数额惊人啊!初中学历的佟某有何通天本领?能够从一家银行贷出10笔总额高达1.28亿元的金钱呢?

对银行贷款程序略知一二的人都知道,要想贷款,除了抵押物外,还需要各种审核手续,经过严格的审核,报行领导批准,才可能放贷款。

佟某怎么做到的?相信你也猜到了:有内鬼帮助。有俩内鬼,一个是兴城农商行望海支行行长赵某,一个是望海支行信贷员张某。三人竟然还都是初中学历!

最奇葩的是,一审判刑后,三人竟然都不服,还上诉了。最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佟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赵某、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佟某退赔辽宁兴城农商行约7915.83万元。

俗话说,针尖大的窟窿斗大的风。没有内鬼帮助,就凭初中文化水平的佟某,能骗贷一个多亿?那得是多高的智商?可是,你看到就很简单,内外勾结,轻松赚钱。

也由此可见,这家农商行管理漏洞该有多大?两年时间持续作案,竟然没有走漏一点风声?说出来你信吗?

怪不得说,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只要能从银行贷出款来,再想办法买通有关人员,做成呆账死账,再走程序核销。一切都那么美好。可惜了广大储户,也许面对的就是个难填补的黑窟窿。

存款慎重,最好是国有大银行,总额还不要太多,一旦有风险,保底赔付只有50万。

血汗钱还得看紧啊。

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辽宁一银行2年被同一人骗贷1.28亿# #媒体人周刊# #辽宁头条#

用房子抵押贷款如果还不上会有什么后果?

贷款还不上,不但房子会被冻结拍卖,还有可能被以诈骗罪入刑。如果债权方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借款方还钱,借款方迟迟不还的话,债权方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扣押拍卖债务方名下的房产抵债。

对于利息过高的贷款,法院支持银行同期的4倍利率,也就是最高可以到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金是必须偿还的。

监管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逃废债人员就要承受极大代价,例如:强制划扣财产、禁止担任老板高管、禁止开车上高速、禁止乘坐飞机、禁止乘坐火车软卧、禁止子女上重点私立校、限制买房炒股等等,甚至还可判刑。

#如果网络贷款还不上,最坏的结果会是怎样?# 可能会坐牢,已已附近有几个青少年,失信,丢掉工作,自杀!

【案例1695------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冀0108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8月14日被抓获,8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9月23日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8月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以石家庄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鼎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在裕华区东区和裕华万达B1北区设立集资网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河南省火风春酒业有限公司、洛阳进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公开宣传,承诺定期返本付息吸引群众存款。付某某以用于大兴安岭支队奇乾中队营房改扩建项目以及投资河南省烽火春酒业有限公司、洛阳进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名,以石家庄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鼎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款担保合同》。

经审计,截止案发报案88人涉及存款人93人,报案本金5770000元,剔除上述报案人员外,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07202元。返还报案人本金30000元,返还报案人利息330092元报案损失5409908元,返还其他投资人3764473.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审计报告是依据银行卡流水进行的计算,与实际吸资数额不符。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告人付某某的吸资额除付某某外尚有李某某、李甲甲、刘某某等其他人银行卡的转入转出金额,应予扣除;2、被告人付某某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设立集资网点,以投资其他企业和借款担保为由,以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回报或者明显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为引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且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所涉吸资金额根据补充审计情况说明显示,报案人88人,涉及存款人93人,报案本金金额5770000元,返还本金金额30000元,返还利息金额330092元,报案损失金额为5409908元。剔除以上本案报案人员集资金额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07202元,该金额系从钰信公司POS机所收钱款中扣除显示户名为报案人的账户金额和公司人员转入金额所得,系其他人员和无名户的账号的转入金额的总和,但POS机转入的显示有户名账户的仅涉及20名集资参与人,亦无法查清有账号无名户中是否与报案人员有重合,且POS机所收金额均转入公司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中,故以POS机中的其他人员和无名户的转入金额确定为其他非法集资金额缺乏证据支持,应仍以司法鉴定审计报告中两公司所使用付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净累计收入金额确定被告人非法吸收资金金额。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审计报告鉴定意见认定的吸资数额与实际不符,应扣除李某某、李甲甲、刘某某等人银行卡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付某某参与实施集资网点建设与主要经营活动,应对所涉两个公司的全部非法吸收存款数额承担责任,其本人在公安机关亦供述8、9月份后石家庄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石家庄鼎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后离开石家庄市,返回原籍洛阳打工,且其明知两公司进行非法集资业务,持续提供本人银行卡为两公司周转资产使用,故其犯罪所涉吸资数额应以审计报告鉴定结果为准,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的,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银行行长为女儿上学被骗3.5亿元#】#行长骗取银行贷款3.5亿元#7月,山东省滨州市某银行行长李某被逮捕归案。为了能让女儿上个好大学的李某,先后26次上当受骗,被不法分子骗走3.5亿元。这3.5亿元都是李某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所得。近日,李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此前,涉嫌诈骗李某的不法分子已被判刑。(正义网-检察日报)网页链接

诈骗、盗窃、银行贷款

有律师告诉我,同样一个行为,后果不同,判刑也不同。比如,同样的杀人,一次杀死了,一次没死被救活,或者偷东西,一个家里有钱偷了100万,一个只偷到100元,那么法律的定性和惩处是完全不同的,这叫看结果!

如果一个人诈骗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定格处罚;

如果一个人盗窃10万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罚直指上限;

如果一个人(企业)银行贷款1个亿还不了破产,最多民事纠纷,大不了征信受影响,5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法律不是看后果吗?上面哪个才是对社会造成损失或者危害更大?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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