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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人死亡 信用贷款人死了

时间:2022-04-25 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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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人死亡 信用贷款人死了

经常向外借款的注意了,这些细节你一定不知道哦!

渭南政法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员会官方账号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转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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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转自以案普法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银行什么时候都是有理,存款人去世了非要本人签字。贷款人去世了,是不是也得本人到银行啊?或者银行直接把死者的棺材板板撬开卖了还钱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银行的诉求有三项:(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了25万元后,突发意外不幸离世,银行希望男子家属代替还款,但家属称放弃遗产继承,遂拒绝还款,银行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男子家属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为丁某某,因为长年和银行银行打交道的缘故,丁某可以从信用借一笔信用贷款,随取随用、额度25万元、期限3年。

事发前夕,丁某某从银行借款25万元,但万万没想到,丁某在借款48天后,就因为意外,不幸离世。

银行方面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认为丁某某已经没有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便主动终止了合同,找到丁某某的家属希望归还25万元欠款。

银行方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丁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妻子、子女、父母,所以三方无论是哪一方,都应当归还银行的欠款,由于丁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所以银行将丁某某妻子、丁某某女儿告上了法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守护最美夕阳红#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因为借贷人意外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替还债务的情况,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丁某某从银行借出25万元款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丁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妻子为共同还款人,所以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只能向丁某某索赔。

但现在的情况是丁某某意外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谁应当赔偿、又该怎样赔偿,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诚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如此简单地适用。

1、丁某某的妻子是否应当归还?

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该债务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上述规定也同样指出,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也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丁某某的25万元欠款,确实被用作他用,丁某某妻子没有知悉的可能性,遂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丁某某的女儿是否应当归还?

在本文第1条认定25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丁某某的妻子、女儿是否需要归还,就要看其是否继承了丁某某的遗产。

如果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纵使二人选择继承丁某某的遗产,也只需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是没有义务赔偿的。

本案中,丁某某妻子、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丁某某一起遗产的继承,所以自然无需承担任何归还欠款的责任。

3、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丈夫去世两年,家人收到银行的起诉书,说他贷款没还,妻子:都火化了,还能签字按手印?

近日,河南新乡的窦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仔细一看,发现是自己的丈夫欠银行贷款没还,被起诉了。银行的证据是一张借款合同,上面有自己丈夫的签名与手印。

就是这份看起里特别正规的借款合同,让窦女士异常愤怒。

这愤怒,不是因为丈夫办了贷款,自己却豪不知情,而是因为她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丈夫早在两年前就去世,且已经火化了,丈夫的葬礼也是她自己筹办的。

可现在银行却说他上个月刚办了贷款,并且还签字按了手印。

人都火化了,还能签字按手印,简直是天方夜谭。

气愤的窦女士认为,这背后一定是有人在捣鬼,果断将此事告知了媒体朋友,想将做这事的人给找出来。

在媒体朋友的陪同下,窦女士到银行讨要说法。

到了银行柜台前,他拿出证据问银行柜员:“这是不是在你们银行办理的贷款?”

柜员瞥了一眼后不耐烦地称:“上面不都写着?”

窦女士闻言压着火气质问:“那你知不知道我老公两年前就死了?这上面的签字和手印是咋盖上去的?”

听到这话,银行柜员瞬间哑口无言,开始躲避窦女士的追问。直到窦女士说自己要报警,银行负责人才不得不出来面对窦女士。

看完窦女士手中的贷款合同后,银行回应说,便对窦女士的丈夫只是担保人,并不是借款人。

可不管他是什么人,现在窦女士都受到了影响,她已经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也不能去还一份莫名其妙的贷款,更不能让他死去的丈夫,无辜背上老赖的污名。

如此一来,要想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势必要找到借款人与另一个担保人才行。银行借口一时找不到人,让窦女士先回去等通知。

无巧不巧的的是,单子上的贷款人和另一个担保人,窦女士刚好都认识。一个电话过去,半个小时左右,两人都到了银行。

窦女士的本意,是想弄清楚当时的情况,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两个人竟然也不知道贷款的事。

这下可算彻底炸开了锅:一份合同上的三个人,两个不知道有贷款这回事,另一位更是在签合同两年前就已经离世火化了。

那么合同到底是怎么回事?合同上的字和手印又是怎么弄上去的呢?

面对几位涉事人的追问,银行是彻底说不清了,支支吾吾说不到点上,之前出来的负责人再次选择了逃避,而留下来的柜员也是沉默不语,任由涉事人在一旁吵闹。

面对银行如此不作为的态度,窦女士决定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

可让人始料未及的是,银保监会在听到窦女士的投诉后,竟然也没有正面回答问题,甚至在面对媒体追问的时候,拿着纸团遮挡镜头,阻碍拍摄。

无奈的窦女士只能和其他人一起返回银行,因为事情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试想一下,连窦女士已经离世的丈夫,都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更何况是几位好端端的守法公民?

介于事情的严重性,窦女士选择了报警。

随着警方的调查介入,银行方面也作出承诺,会马上组织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务必在15个工作日内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果是银行内部出现了纰漏,一定会及时改正错误。

得到银行的回应,窦女士等人只好先回家等待。

窦女士表示,银行作为一个极具公信力的单位,最不能缺少的就是诚信以及严谨,希望此事之后,银行不会再做出,“搬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荒唐的事。

丈夫离开两年了,人都已经火化了,竟然还能去银行贷款,这么荒唐的事情,窦女士也不愿再提起。

现在,她只想为亡夫证明清白,早日将真相公之于众,使亡夫沉冤得雪。对此事您怎么看?

#男子借20万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法院判了#个人贷款的时候是要交保险或抵押贷款的,以防发生意外后无力偿还,所以贷款人发生意外后是保险公司赔偿贷款或抵押贷款,家属无连带责任,这起案件中有保险赔偿或抵押贷款,然后要家属还款,法院要求被告举证没有遗产继承,按理说应当是原告举证被告有遗产继承的证据,居然让被告举证,有点离谱,如果贵重遗产,想要继承,还得各种证明有继承权,遇到债务,不想继承就判遗产管理人给你。

贷款人死亡,银行会让他的儿女们还款。如果存款人死亡,儿女们想取出存款,银行会以各种理由不给取。银行怎么这样霸道呢?

看到了这个忍不住要说两句,作为一个银行人,我想说的是这类人就别在这误导人了。贷款人死亡,如果子女没有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贷款资金子女也没有用,子女完全可以不用还款,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父债子偿的说法,除非银行举证子女把钱用了,谁主张权利谁就要举证。

至于存款人死亡,银行要求证明父子或者父女关系,这也很正常,因为这涉及到大额资金的继承和转划的问题,如果银行不认真核查随便一个人用点手段就把钱骗走了,银行是要承担责任,而且证明亲属关系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和繁琐。如果亲属去世了,家人知道银行卡的密码,自己在自助取款机上面把钱取出来,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近日,开封一男子准备去办信用卡,发现自己征信有问题,男子觉得很纳闷:自己并没有做过违反信用的事情,便赶紧去银行查询,一查吓一跳:自己在前贷款2000元至今没还,但男子现在都还没满30岁。

按照查询结果,男子在很小的时候便贷了2000元,这显然不可能。这当中是有什么内幕呢?银行工作人员进一步查询才发现:实际贷款人不仅名字和男子一样,还是和男子在同一个村的村民,不过这个人前几年已经去世了。

查清2000元不是自己所借贷,男子便要求银行消掉自己账户这一笔帐,并恢复征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回复让男子惊掉下巴。

工作人员道:反正贷款也就2000多元钱,你就把这笔钱还上,我们马上给你恢复征信。

面对银行如此无理的要求,男子果断拒绝,没想到银行拖了半个月还是没给男子解决问题。万般无奈之下,男子只好并找来媒体。

银行向媒体表示:2000元的借款是怎么落到男子名下的,银行方面还没调查清楚,不过男子不用担心,以前的借钱不影响征信。

对于工作人员这个说法,男子非常气愤进行了反驳:如果不影响征信的话,为何办信用卡显示征信出现问题?工作人员瞬间哑口无言。

不久后,另一名工作人员通知男子:已经帮男子提交了申请,也将男子征信恢复为正常状态。事情终于告一段落。

事情虽然解决,不过男子还有个疑惑:为何同村人的借款会落到自己名下呢?

个人认为:从事情发生时间来看,很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况:实际借贷人是在前借款的,当时很可能是手写单据,随着电脑普及,所有资料都由工作人员录入电脑,男子与实际借贷人名字一样,还是同村人,工作人员可能没有仔细看,便不小心将这2000块钱算到男子名下了。

话说回来,本来就是银行方面的失误,在发现问题后非但没有主动及时去解决问题,恢复男子的征信,反而一而再再而三拖延,白白浪费储户半个月时间,甚至还提出要男子还这一笔钱,这样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实在让人无语。要不是媒体介入,还不知道银行会拖到什么时候。

有句话说得好:客户就是上帝。个人也并不提倡“客户说的就一定是对的”的服务理念,但至少在发现问题时,不应该想着推卸责任逃避问题,而应该积极去解决问题。非要等到媒体介入,最终损坏的还是银行自己的名誉,就更得不偿失了。

大家怎么看这个事?

#开封头条#

“江苏扬州,一男子向银行贷款20万后因故身亡,事后银行将4名遗产继承人告上法庭,然而该男子并无遗产留下,法院却支持银行的诉求,法院选择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强加于被告人”

元芳你怎么看?

元芳①:刚刚刷到一个9万元存款人死亡,银行死活都不给子女钱的,这反差,啧啧啧

元芳②:银行真是可笑,如果存款人离世了,银行不会找他的家属取钱,存款被银行就独吞了。 贷款倒好,贷款人离世了,银行会一定找个有关联的家属还贷款。

元芳③:为啥有的人死了,存折上的钱死活不给家属?这是欠银行了,就必须还?

元芳④:请问银行,老人去世,钱存在银行子女不知道,你们可能主动还给家人吗???一万个不可能。

元芳⑤:我认为四人没有继承死者的遗产,根本没有为死者偿还债务,若有遗产,让银行举证接收。

你怎么看?

我想采访一下银行,以下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什么?

1,贷款人去世了,是否会让继承人继承债务? 如果要该继承人继承债务,那么,该继承人的继承资格认定材料谁来出?

2 存款人去世了,如果继承人要继承该财产,银行为什么又要该继承人去办理继承资格的材料呢? 这个事情的意思是不是:我们欠你的,不管怎样都得还完?你们欠我们的,能不给就不给了?

我老公在一次意外中不幸溺水身亡,我在整理他的东西时,发现了一张五十万的欠条。是老公借给了他的一个朋友。我问他朋友要钱的时候,他说已经还清了。然后我做了点调查,我丈夫对我隐瞒了一个大秘密,于是我做了个决定。

我叫王艳,今年36岁,我老公叫张杰和我同岁。我算是个女强人,虽然我们结婚了,但一直把精力全身心的投入到事业上,因此也一直没打算要孩子,打了两回胎,结果导致很难在怀孕。我的前夫便和我离婚了。

后来通过介绍认识了张杰,我坦率地告诉他我不能怀孕,但他并不介意。 主要是喜欢我的人,不在乎有没有孩子。 他离婚是因为他的前妻不想让他做生意,但周勇是一个有事业心的人。 他们分手是因为他们有不同的想法,也因为如此张杰才会看中我。

我们结婚后一起创业,公司也越来越好。我们有相同的目标和话题,所以日子变得越来越甜蜜。过年周勇带我回老家的时候,亲戚朋友都夸我们,说我们太能干了,将来孩子会幸福的。婆婆一直催我们早点生孩子,说她就等着抱孙子了!

婆婆的话像针一样扎着我,回来后我跟张杰商量看能不能吃中药调理调理,四处求医后,药没少吃,可这肚子没有一点动静。我跟张杰说,实在不行就跟爸妈坦白,但是张杰否决了。

后来张杰出了个主意,瞒着父母不得了,结果没多久,就被婆婆知道了,暴跳如雷给张杰骂了一顿,电话里还指鸡骂狗的,显然是怪我不能怀孕。我听了很伤心,电话里和婆婆吵了两句,没想到婆婆一气之下,血压升高…昏倒了。公公赶紧拨了120,把婆婆送到了医院。张杰知道后竟没有去医院探望她妈妈。在我劝了好几次后,丈夫才和我一起去的医院。

我婆婆醒来后说的第一件事,就是让她儿子跟我离婚,然后娶她前妻。她说还是张杰前妻好。至少她可以生孩子!这句话伤害不大,但是侮辱性极强。我哭着出了房间!张杰立马就拒绝了,说自己和前妻离婚多年,并且还和我进行结婚了,娶他前妻是不可能的。

婆婆依仗自己身体不好,哭着说:“自从娶了她我是内享过一天的福,还是前妻好!”如果丈夫不同意,就断绝母子关系。我在门外默默地听着,张杰看到安慰我说:“王艳,放心! 我绝对不会和你离婚的!”

我们回来后,我婆婆打电话给我老公的前妻,说她想帮助他们再婚。他的前妻知道他们不可能再结婚了,她也不打算再结婚,但她能照顾婆婆,因为婆婆以前对她很好。

婆婆离开医院,给张杰打电话回家后,张杰因为不想婆婆在生气住院,于是和前妻商量假结婚的事,说让她多照顾照顾婆婆。 会给她一笔钱作为补偿。 为了婆婆的缘故,他的前妻答应了。

之后,张杰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去的时候会叫上前妻。而婆婆这边一直也没发现他们是假复婚。但突然意外发生了,有一天,我接到电话说张杰在游泳时淹死了,我冲到现场,却看到丈夫冰冷的尸体,我当场昏倒,当我醒来时,婆婆已经把张杰的尸体送回老家准备安葬了。我立马赶去婆婆家,但婆婆把我赶出家门,不让我参加张杰的葬礼。我丈夫去世了,但我不能去参加葬礼。我很伤心,把眼睛都哭出来了。因为之前的事,我婆婆把所有的怒气都发泄在我身上,责备我杀了她儿子。我是千万个委屈啊!我只能远远地看着张杰人被埋葬。

当我丈夫的葬礼结束时,我很伤心,但我必须做好准备接管公司,以减少我的经济损失。我在清点账务时发现一张五十万借条,借款人是丈夫自己生前好友柳帅,我立马打电话向柳帅讨债,但柳帅却坚持说钱已经还了。我让他出示一个还款证据。他给了我两张银行对账单,并说都打给了张杰的前妻。而且得到了本人的同意!他们的聊天记录也给我看了。

我看了银行的单据,十万元的贷款人是张杰,二十万的贷款是买房的。十万借给柳帅,二十万买房了,还有二十万呢?柳帅一时也是有口难辩。无奈之下,我把柳帅告上了法庭。我只认了柳帅还给老公的十万元,其余的我都不知道。当柳帅向法院出示银行单据和聊天记录时,法院证实这就是柳帅所说的。并传唤了张杰的前妻。

原来自己丈夫和前妻就没断过,不仅每个月给她生活费,还给她买了一套房。我非常生气,又把张杰的前妻告上了法庭,法院裁定张杰的赠予行为无效,他的前妻应该依法归还这些财产。判定柳帅将剩余的二十万归还给张杰的合法继承人,就是我和他的父母。

法院判定结束后,我得到了四十万的偿还。 我心里事百感交集。

各位告诉我下,我丈夫瞒着我这么大的秘密,我应该还给我公公婆婆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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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芃灬故事馆 :

你丈夫向你隐瞒是不对的,但我个人觉得,出于人道上也该给婆婆点,毕竟你丈夫有抚养老人的义务,该给的那部分给公婆,自己的自己留着,谁也不欠谁,一生坦坦荡荡!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贷款人死亡,银行会让你儿子还款,不需要怎证明你儿子是你儿子,但是存款人死亡,儿子要取款,银行会要你证明你爸是你爸,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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