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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贴息贷款申请书 信用社贷款免息申请书

时间:2023-03-25 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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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贴息贷款申请书 信用社贷款免息申请书

我想知道作为一名公务员,被群众投诉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吗?会扣工资吗?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没想到却因此被企业所投诉,却落得这样的下场,实在太让我寒心了。

事情是这样的。最近,我按照市里的文件给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一些奖补资金,比如为企业申请贷款贴息,为“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等。我在企业群上传了相关的申请表及材料清单,也留了我的联系方式,邮箱。企业只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材料清单上的资料比如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申请报告等即可。

然而,就是这么容易的一项工作,我却因此和群众发生了矛盾,并因此被投诉。让我寒心不已。

原来,我们县有家做医疗器械的企业符合条件,可以申报规下企业贷款贴息。本来,我已经通知所有企业在胶装成册把纸质版资料送给我之前,先把电子档发给我看一下。这样如果材料有问题的话,可以及时让企业具办人更改,不用白跑一趟。

然而,这家企业事先并没有发电子档给我,也没有事先通知我,企业老板就直接带着3份资料来到我的办公室。我也没有说什么,然而审核完企业的资料之后,我指出了3个问题。

01.申报金额不对。

按照文件要求,申报金额应该是贷款利息的30%,这家企业的利息总额是18万,30%应该是5.4万。而他的申请金额却是18万。

02.文件版本不对

我明明已经发给企业最新版本的申请表,可是企业用的还是去年的申请表。新版本相比于老版本,删除了市级主管部门的的意见和盖章。因为从今年开始,市里使用第三方来审核资料,所以不需要市里主管部门盖章了。

03.缺少企业承诺书

按照文件要求,需要企业的承诺书并企业法人签字盖章,主要是承诺对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可是,我在企业的材料中并没有找到这个承诺书。

我本着好心,和企业老板一一指出了这些问题。并让他回去改正重新做一下,最好在送来之前,先把电子档的发给我看看,确保下次资料一次成功,没想到企业老板的反应完全出乎我的意料。让我错愕不已。

听完我的说明,企业老板明显有点不太高兴,他说明了几点。

1,金额不改。他说我们就报这个金额,万一市里没看清批下来了呢?你就按照这个金额去报。

2.新旧版本也没多少区别呀?不就多了一点东西吗,市里不盖章不就行了吗?去年不就这样的吗?

3.缺少承诺书。你帮我做一张承诺书呗,然后用胶水粘上去就行了,我们以前也干过这样的事。

还说要是支持企业的话,就直接把钱打给我们就得了,还弄这些乱七八糟的资料干啥?浪费我们的时间。

听了企业老板的解释,我简直都无语了。他是把别人都当成傻子吗?要知道我们如果金额搞错的话,可是要受处分的。至于把承诺书粘上去,也太敷衍了吧?我直接和企业老板说:“可能你以前可以这样做,但是在我这边不行,如果你要继续申报的话,必须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去修改。”

没想到我的这句话,直接惹火了老板,他直接拍些桌子说:“这样怎么不行?你不要管这么了,直接申报就行了,管这么多干什么?我也没有时间再去重做一份”

没办法,我打了一个电话问市里的相关负责人,给的答复是,如果像资料不齐全,金额不对,不装订等这样的问题的话,他们不予受理。

我又解释给企业老板听,企业老板这次没有说什么,从我的手里夺走了他的资料,恨恨的看了我一眼。走了。

可没想到第二天,我就被领导叫到办公室,说我被xx企业投诉了,还投诉到xxxx平台上了。现在县委办发函给单位了。问我是什么情况?

我听了,心中气愤不已。我没想到我好心为企业办事,为企业申报荣誉,奖金。所以在资料审核上格外用心,就是怕企业辛辛苦苦做的资料因为一点小失误被市里拒绝。可没想到有的企业根本不了解我的苦心。连做一些资料的耐心都没有。还投诉我。难道我做错了吗?我问领导。

领导听了我的解释,说你没必要和有些人较真,人家不想改你管他干什么?他自己都不上心你操心什么呢?有些人根本就是不讲理的,没必要和这些人说什么大道理。

我听了领导的话,有点理解,可又有点迷茫,难道我做错了吗?如果我做错了,那我以后应该怎么做呢?

朋友们,你们觉得我做错了吗?你们有没有遇到不讲理的群众呢?你是怎么处理的呢?欢迎点赞评论!!#21天图文打卡挑战(第二期)# #公务员#

“还有天理吗?你们给我的是假存单!”山东济南发生了一桩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案子。李先生从北京来济南的银行支取50万元的定期存款和利息,但是,银行却说李先生拿的是一份伪造的存款单,李先生的钱没到手就被警方逮捕。

幸运的是,在存钱的时候,他悄悄录下一段视频留下了证据。

李先生在年初从一位中介那里了解到在济南某银行里,有百分之12的存款贴息,去存款还报销住宿和吃饭费用,听到有这种好事,李先生决定将50万元积蓄存入银行,先存一年定期看看效果。而且李先生也留了个心眼,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悄悄地录了像。

画面中,李先生填写了一份表格,递给工作人员郭某,告诉他“五十万,一年定期”,但是,整个交接和存款过程却是杨某这个所谓的银行经理在办理。

谁也没有想到,工作人员郭某给李先生实际办理的汇款业务,杨某还假模假样地给了李先生一张存款证明,其实存单是杨某暗中准备的一张假存单。一年后,郭某早就从银行离职,银行的领导层也换了一波。

起初,警方对此没有进行立案调查,只是让他去起诉银行。不过,这家银行并未对伪造的存款单进行追究。李先生万般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起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前后两次都败诉。在二审时,银行出具了一张汇款申请书和一张未由李先生签字的通知书。法院建议他刑事报案。

直到9月,这桩犯罪案件才有了进展,案子被定性为诈骗。假扮成一名银行经理的杨某,和另外三人一同被逮捕,但有意思的是这件事到现在也被认为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多么讽刺啊!在银行里办业务,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有摄像头,竟然还有假冒的银行经理。假如银行柜台都有诈骗,那么对我们老百姓来说,还有什么可以相信的呢?银行没有责任?地方法院和警方处理也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李先生其实就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人,攒了多年才有50万的养老金。突然间身无分文,不得不一直到处奔波坚持为自己求得一个说法,实在是太可怜了。真心希望警方能把这个案子弄个水落石出,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杨某看法

李先生本来打算将五十万元存入一年的定期储蓄账户,却被郭某杨某几人哄骗弄成了汇款,杨某等人编造了一张假的存款单,用假的身份蒙骗了李先生。已经构成诈骗罪。

一、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本案中杨某的诈骗行为明显属于犯罪团伙的行为,应当按照其累积的数额对其定罪。他们欺骗李先生的手法如此娴熟,一看就是骗了很多人,判个无期也是很有可能的。

二、李先生为何在提款时被逮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

换句话说,把假存款单拿去银行兑换,这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在这个案子里,李先生有被骗的证据,而不是故意用伪造的存款凭证来取款,所以他并没有被定罪。

三、银行应不应该负责?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郭某是银行职员,他在履行职务时,虽然明明知道李某办理的是存款业务,但却遵从杨某的指令进行转账汇款,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李先生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个人来说,李先生可以向银行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案件暂时告一段落,杨某一开始给了李先生20万,还有剩下的30万没有着落。这真是应了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有陷阱!只能说做人不能太贪心,整不好就落进骗子的圈套里。

关注@杨某看法,从热点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普法行动##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我在你们柜台存的钱,存单怎么会是假的?”山东济南,男子李某拿着70万的定期存单,去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将其存单扣下不说,还报警称李某伪造存单,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随后,李某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来源:华商连线)

李某很气愤,自己在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也确实存了70万到银行,怎么存单突然就变成了假的呢?还好存钱的时候,留了个心眼,有录视频,否则直接就在派出所出不来了。

早在几年前,银行经理杨某联系李某,说某银行存款有12%贴息,李某家住北京,而银行在济南,这么远,会不会是骗局?

对方为了打消李某的疑虑,告诉李某,这是正规的存款,业务就在柜台上办,绝对没有问题,李某怕事后银行不认账,特地录制了视频。

1、视频显示,李某将填好的表示递给银行职员:“70万1年定期”,经理杨某负责交接和核对。

调查发现,银行职员郭某,给李某办理的并不是存款业务,而是汇款业务,钱进到银行,就不再是李某的了。

钱是在银行存的,出问题了,自然找银行,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2、《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银行的职员,执行的是工作任务,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法人负责。

现在的问题是,杨某这个银行经理,是假冒的,他借用银行场所,对李某进行诈骗,银行应当负责吗?

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论一下。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银行等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被动的消极责任,也是一种兜底做法,民法上有个类推适应规则,找不到具体法律规定的,可以类推适用相似的法律条款。

综上所述,杨某借用银行场所诈骗,银行职业郭某又是帮凶,即便银行不承担主要责任,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3、然而,一审李某败诉了。二审法庭上,通过鉴定,确定汇款申请书和通知单,都不是李某的签字。

李某二审败诉后,此案由民事案件转化成了刑事案件。

目前,民警以涉嫌诈骗,将杨某等3人,抓获归案,并为李某追回了20万元,但是剩下的50万,已被杨某等人挥霍一空,无力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杨某等人退回来20万元,他们的犯罪金额仍然是70万,而不是50万。

司法解释规定,诈骗金额在5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判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起案件,是杨某与另外两人合谋犯下的,他们三人属于共犯关系,具体判多久,需要根据他们在本次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来定。

最后,杨某等人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是他们罪有应得,可是,李某的50万,怎么办?

涉事银行回应,法院有判决,涉事营业员已辞职。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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