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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不用夫妻签字 信用贷夫妻一方签字可以贷吗

时间:2020-11-05 02: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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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不用夫妻签字 信用贷夫妻一方签字可以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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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说法:单方更改夫妻共立遗嘱,遗产如何认定?】

刘某兰与刘某军系刘某成和王某娥的长女与长子,刘某成于2月制作自书遗嘱一份,约定涉案房产(登记产权人为刘某成和王某娥,为共同共有)由刘某兰继承,但刘某兰应给刘某军人民币4万元。刘某成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并代王某娥署名,包括刘某兰和刘某军在内的刘某成五个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表示同意。后刘某成于去世前将4万元变更为10万元,刘某兰至今没有给付刘某军该款项。12月,王某娥制作录音录像遗嘱,手持房屋所有权证自述涉案房产由刘某军继承,百年之后全部产权归刘某军所有,两个见证人(刘某成堂弟和刘某军朋友)在场。刘某成其他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参加本案诉讼。刘某兰知晓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10-0000XXXX号)归被告刘某军所有;

二、被告刘某军补偿原告刘某兰2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成和王某娥共同共有的房产作为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夫妻双方制定共同遗嘱的情况下,如需撤回遗嘱或更改遗嘱,应在双方在世期间共同协商。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在更改或撤回遗嘱时,仅能对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处分,而无权擅自改动去世一方的遗嘱。

由于遗嘱变更,在一个继承关系中可能产生多份遗嘱同时并存的情况。如果多份遗嘱之间有矛盾,哪份遗嘱有效呢?

实务审理中,通常以后立的遗嘱为有效。就意思表示来说,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应视为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最终决定,法律承认并保障遗嘱人用后立的遗嘱变更前立的遗嘱。所以,后立的遗嘱应该执行。

本案中,刘某成于2月制作自书遗嘱,约定其与王某娥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套由刘某兰继承,刘某兰应给刘某军4万元。该遗嘱由刘某成亲笔书写全部内容并签名,并注明书写日期,此为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12月,王某娥制作录音录像遗嘱,自述涉案楼房由刘某军继承,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故王某娥的录音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刘某成制作自书遗嘱时,代替王某娥签字确认,而后王某娥又采取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更改遗嘱,因涉案楼房是刘某成和王某娥共同共有,刘某成在世时与王某娥共同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共同遗嘱,在刘某成去世后,王某娥在更改遗嘱时只能对自己享有二分之一产权部分作出处理,而无权擅自改动刘某成的遗嘱。对于刘某成的遗产应当按照其自书遗嘱执行,故刘某兰和刘某军各享有案涉楼房二分之一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沂源法院、山东高法

借钱需要夫妻签名才可以生效的。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是没有义务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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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银行的诉求有三项:(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分分合合,一方面因为广宗花心,一方面因为他们相处得不好。结婚两年后,琳娜想要孩子,广宗却只想和她做“恋人夫妻”,琳娜要求多了,广宗就威胁她说:“你今天怀孕,我明天就签离婚协议。”有一次,他们吵架,把离婚协议都准备好了,差点签字。广宗每次这样说,琳娜都怕得要死,她害怕广宗真的离开她,从此以后,她再也没提过要孩子的事。——《变态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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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30万后突然去世,银行却将他的母亲和妻子、儿子都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却给出了这样的判决。浙江丽水,刘先生在银行开户办卡并且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后来因为资金需求,于是就直接在网上与该银行签订了《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刘先生的收入来源也十分稳定,各方面查到的信息都不错,于是银行就为他开通了免面签30万元的消费贷款额度。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是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是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在签订完借款合同之后,银行就将这30万元汇到了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内。前面的三个月,刘先生都会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的利息。可是到了第4个月,银行却没有收到刘先生的还款。于是银行相关人员就拨打电话询问,通过催收部门的咨询查找,这才得知刘先生在贷款后的第3个月前突发意外,已经去世了。刘先生去世后,其亲属给他注销了户籍,但由于刘先生的银行卡有存款,银行还可以照常扣划还款。所以第3个月的还款正常进行,但是到第4个月之后,账户里面就没有钱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到底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这个问题再一次摆在了刘先生的家人和银行面前。银行为了使自己的损失降为最小,于是就联系了刘先生的亲属,银行直接提出让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还款的责任。但刘先生的遗属,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一笔贷款的存在,于是就果断的拒绝了银行的建议。银行为了追回自己的债权,于是就一纸诉状将,刘先生的妻子,以及刘先生的母亲,还有那刘先生年幼的孩子都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刘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归还欠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7000多元。接到法院的诉状之后,刘先生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都没有出庭,刘先生的妻子选择了出庭抗辩。刘先生妻子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自己也不知道丈夫存在这一笔借款。自己与丈夫以案件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子,除了这一套按揭买的房子之外,丈夫根本就没有留下遗产,留下来的都是债务。丈夫在去世之后账户的单位发放了一笔抚恤金和意外保险款,但这些款项的性质也不属于遗产。请求法院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减轻赔偿的金额,并再次表示自己还有年迈的婆婆以及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银行答辩称:刘某生前在网上与银行签订了《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上面有刘某的亲笔签名。签订完成后,银行也将30万元打入了刘某的账户内。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签名银行也将30万元打入刘某的账户内,刘某与银行存在贷款合同关系。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款。刘某名下有轿车一辆,系贷款购买,在刘某去世后,其妻子已经将该轿车转卖,转卖得来的款项用于清偿该部分贷款。房刘某名下还有一套房屋系按揭贷款而来,虽然这套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刘某的名字,但是房子实际是刘某与其妻子共同支付的首付款。刘某的公积金账户上有余额13万余元,但其中只有1/2为刘某的遗产。除此之外,刘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给付了抚恤金,保险公司也支付了赔偿款。法院认为:刘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有义务向银行偿还前述贷款,但由于刘某去世,其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承担。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法是在12月31日废止),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在本案中,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及儿子,那么他们也应当承担刘某的债务。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刘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出具了公证处办理的放弃刘某遗产的声明。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刘某的父母及其儿子放弃了对刘某某遗产的继承,那么刘某的父母及其儿子,也不用承担刘某的债务。刘某单位支付的抚恤金和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并不属于遗产。刘某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存续关系,他们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对该共同财产的一半才属于刘某的遗产。据此法院判定,刘某的妻子已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银行承担债务。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来源:浙江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法院。银行这一波操作属实厉害,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刘某在银行里是有30万的存款银行又是怎样处理呢?难道银行也会想尽一切办法找到刘某的遗属,让他们知道刘某生前还在银行有这么一笔存款吗?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图文无关。#头条创作挑战赛# #12月财经新势力#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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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笑套路夫妻:协议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得,马哥这一签一年又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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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后悔背房贷了吗#这个回答不了,没有房贷的事,现在也不买,二十多年前买房不用管,一切交给售楼小姐,首付只有一成,买几套交几套首付,其它的贷款,和保险都交给售楼小姐和保险员,到时把十份合同夫妻双方签字,完事!简单!现在不知道是什么样了。

男闺蜜等同于情人幽会,男女之间没有闺蜜之说,如果有,就是出轨。老公的做法所有男人都支持,但房子没有夫妻双方签字,怎么会买了?这种女人更本不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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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有套房子,虽然写老公一个人名字,但他去银行做贷款抵押的时候,都要配偶来签字的。

男的为了不让他老婆知道(知道后肯定不同意),就找小三伪造了结婚证(他和小三是夫妻的结婚证)。银行看了结婚证,也没多想,就批了大几百万贷款。后来还不上钱了,银行起诉还款,老婆知道了,当然说自己没签过字,自己才是真正的老婆。

银行说,我哪里知道人家伪造结婚证呢,这种事情谁也不会想得到吧。

反正,房子是你老公一个人的,我们钱也借出去了,房子也抵押了,是善意取得,抵押权是成立的。

你们猜,法院怎么判?

当然是判还款和抵押权成立。

至于你老公坑了你,或涉及重婚和伪造证件,你另案要求赔偿和追究刑责。

伪造结婚证贷款,让人冒充老婆,你敢信?

女儿和朝鲜小哥领证前,我让他们签一份这样的协议

我女儿和朝鲜小哥都在婚前买了房子,背了贷款,小哥另外有辆车,车不值钱,车牌号值钱。别的也没有什么了。

但房子是两个家庭的全部财产,我们不要求小哥把自己的房子给我们加名,但我们的房子小哥也不能分走。说白了就是谁也别惦记谁的。

所以,女儿和小哥领证前,我让他们签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模板附后,拿走不谢)。

协议主要内容是:(1)各自婚前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及婚前婚后还贷部分归各自所有。

这里面的主要问题是婚后还贷部分。如果不约定,婚后还贷及对应升值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割。房子不升值还好,如果升值,购房的一方冤大头就当定了。

我亲眼见过婚前给儿子花500万全款买房,离婚时儿媳妇又分走500万,因为房子升值到了1000万。

冤不冤?

【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升值部分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共同还贷本息*房产现值/房产成本。

说明白点就是房产升值率*共同还贷本息。】

(2)各自婚后接受的各自父母或他人的赠与、或者因继承等所得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自因各种原因获得的赔偿、抚恤金等财产,均归个人所有。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间没有财产约定的,婚后因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绝大多数老人立遗嘱时会写一条:子女继承的遗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的生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需要单独写个只赠与给子女一方的协议,没有律师帮忙还真不一定搞明白。

所以干脆早约定好。

女儿问我,因赔偿、抚恤等获得的财产是指什么?我说,比如,我哪天坐飞机掉下来,你会获得一大笔赔偿款和抚恤金。

(3) 男女双方在婚内如果购置房产、汽车等涉及金额较大的财产,另行约定双方出资比例、共有的方式和各自所占份额比例。

(4)债务。男女双方各自婚前的负债在婚后仍为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男女双方婚后如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款举债,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的任何负债,均属举债方个人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至于婚后个人收入怎么处理,我说我不管,你们愿意AA就AA,愿意混同就混同,我只管我自己已经给的和将来可能给的。

但是,我最后补充说,好的婚姻关系,一定是物质共享的。双方虽有约定,也不影响共享。房子,不影响互相居住,归个人所有的钱款,也不影响个人拿出来共同消费。

总之,两个人关系好,怎么都好说,关系不好了,各归各,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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