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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抵押银行贷款凭证 个人借款用房产证抵押

时间:2022-11-07 07: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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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抵押银行贷款凭证 个人借款用房产证抵押

今日头条用户@张女士向@辽沈帮帮帮求助:我和前夫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两年了,当时离婚协议中明确了房子和汽车为双方所有,暂由前夫使用,等到房子和车子售出后,我可以获得一半的钱。 不久前,我才知道,前夫因生意失败,在离婚前已将房子和车子都抵押给我俩共同的一个朋友,向对方借款50万元。现在朋友要债不成,要起诉我和前夫,我想知道我有还钱的义务吗?

张女士告诉记者:“他与前夫结婚5年,由于各自的生活理念不同,感情变淡,二人协商后离婚,谁知道,前两天,他们的一位共同朋友直接给她打电话,要她还钱”。张女士刚开始表示很诧异,后来朋友告诉了她事情的原委。原来,在不久前,前夫因生意失败,在离婚前已将房子和车子都抵押给他俩共同的一个朋友,向对方借款50万元。现在朋友要债不成,要起诉她和前夫。张女士表示,抵押的时候前夫根本没与她商量,并且在离婚时,前夫也从未对他说过此事,现在朋友要起诉,她却也成了被告,张女士认为她没有义务替前夫承担债务。现在想就知道,前夫欠的50万元,她用担责吗?

昨日,记者带着张女士的疑问向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的张德升律师进行了咨询。张德升表示,如果张女士确实不知情,也没在房地产抵押凭证上签字,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女士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无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房产抵押凭证上张女士也未签字,这只能表明是张女士前夫自己的债务,张女士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辽沈晚报记者 赫巍利

@张女士#头条帮忙#

这个关键,很关键的一个问题: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房子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热情圆月5h:按揭房是抵押给银行,没有银行同意,你租赁无效。另外,你要有正式的租赁合同(房管局备案的,因为房管局档案上是抵押,也不会你办租赁合同。)还要有租金完税凭证,没有租金完税凭证,法院会认为你的租房合同无效。

这些情况下借出去的钱可能要不回

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名为买房实为借贷,按借贷处理,我国物权法“禁止流押”

3、民间借贷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婚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共同偿还

5、仅有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难获法院支持

6、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

7、约定利息超过法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8、因“分手费”形成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9、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

因登记机关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能否取得抵押权?

我基本弄明白了。大额存单不同于普通存款,它属于银行的一种金融产品(不是理财),国家规定:大额存单只允许电子记账形式,不给存折(存单),但是可以给你持有凭证和持有协议,凭借持有证明,你可以转让、抵押。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风笛悠扬

在本地的城市银行存了个大额存单,20万起存,三年。银行要求:存入储蓄卡,年利率3.55%;直接办存单,年利率3.50%。选择了前者。但是,不知道二者有什么区别。

【案例16——浙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判处支付3238378余元,()浙0291民初2128号】

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汤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1.被告汤某以其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西街167弄3号502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宁波市(镇海)不动产证明第0013458号]为被告汤某在原告处发生的自11月12日至11月12日止且在最高余额4580000元内的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2.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0000)浙商银小合网字()第09248号《借款合同》(小企业网签版)一份,约定:1.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200000元,期限为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其中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2.单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借款凭证为准;3.首次/首批借款采用直接放款模式处理,直接向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320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年利率5.77%;4.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20日;5.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罚息)清偿为止。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200000元,借款凭证载明到期日为2024年11月15日,年利率5.77%。7月26日,原告出具《浙江某银行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被告全部债务于7月30日提前到期。截至8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合计3200000元,利息25127.07元、罚息13078.67元、复利172.96元。8月25日,原告为实现自身债权聘用律师,并于9月7日支出律师费33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3200000元,支付至8月25日的利息25127.07元、罚息13078.67元、复利172.96元,并支付自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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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王女士十年前全款买下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一直空置着没有入住。没有想到的是近段时间刚开始装修没多久,就被物业断水断电了,王女士按物业的要求提供了缴费凭证准备继续装修,但是当她再次打开自己家的大门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家里已经被其他的人占领了。

王女士在买个房子后就交了物业费和装修费,由于家里就发生了一些变故,这套房子也就一直没有装修。近期,王女士的一个远房的弟弟要结婚了,王女士就打算把房子装修好了让表弟先到她的房子里面住。

王女士到小区物业办理了装修手续之后就开始装修了,装修了一个多月时,装修工人发现家里水和电都没有了。装修工人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王女士,王女士去找邻居询问的时候,发现别人家都是正常的,王女士她们才意识到自己家里的水和电被物业给停掉了。

王女士就赶紧去找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对方负责人告诉她断水断电是因为没有缴清物业管理费,要求王女士提供当时的缴费凭证后才可以继续装修。

王女士找到了当初的票 据再去小区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家房子的锁竟然被换掉了。她拿着当初物业公司开的票 据去找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他承认票 据确实是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用王女士也交了。

但是这个房子王女士不可以再继续装修了,也不能进去了,因为房子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债了。

原来就在王女士她们家断水断电不能继续装修的时候,承建商到小区里面选了四套房子当场就把锁换了。因为开发商欠了承建商几百万元钱的工程款,开发商就私自将房子抵押给承建方。

被开发商拿去抵债的四套房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长期没有人居住。 王女士全款买下的房子就这样被开发商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强行拿去抵了债。

更没有想到的是,物业负责人还告诉她,她的房子现在已经有另外的人在装修了。听到这里,王女士赶紧跑回自己的家里查看,发现 房子里面果然有其他的人入住了进去。对方说自己房子是自己购买的,手上还有购 房合同。

王女士和对方说明了情况之后,这下双方都傻眼了。她们赶紧都拿着购 房合同去找开发商公司,经过开发商公司副总经理的确认,她们双方的购 房合同都是真的。

但对为什么会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这位副总经理自己也没有办法解释清楚。王女士太生气了,她准备通过寻求法律的帮助要回自己的房子。

“一房两卖”是指业主将同一房屋先后出 卖给不同的买受人。现在这个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是“一房两卖”了。“

目前这两个人都未办理房产证,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优先履行签订在先的合同。

这件事情中,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 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 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已付购 房款的一倍。

依据如下: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 卖人又将该房屋出 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 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 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 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 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长期没人住就能拿去抵债,不得不说这家物业公司也太嚣张了,而且他们在再次出 售这套房子的时候还涉嫌消费欺诈。

以前管理上有漏洞,地产商一房多卖。现在房管局都要登记管理的,一般不会有这种事情。看来如果是很多年之前买的房子,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一房两卖的情况,还是要尽早去办理房产证。

各位友友,对于这件事情,你怎么看?

#打卡挑战局##真知新坐标##我要上 头条#

监牢的门修得格外低矮,哪怕是韦民生这样的,也得半弯腰才进得去。

胖狱卒回身对他们说到:“这是大牢,压着些声儿,不让说话的”

韦民生进了大牢后,踩上潮湿的地面,感觉油腻湿滑。

虽是夏天,里面感觉寒气罩体,囚徒的痛苦呻吟树蚁一样往人耳缝里钻,更显得阴森恐怖。

有几个声音鬼一样的叫着:“我冤枉,我冤枉,大人,救救我,救我,救我”。

韦民生不由自主的摸着腰刀,给自己壮胆。

韦民生刚进来,眼不适应,看不清楚 ,不过他感觉到有道道视线正落在自己身上。

很快县尉住了步,胖狱卒有些迟疑,还是打开了最后一个牢门。这间牢要宽大些,韦民生看这牢门加了两把锁。

看县尉留步不动,赵强又给了县尉一把钱,县尉才不情愿退到了大牢门口去了。韦有地抓着牢门的厚厚格栅,看到了给钱这一幕。

韦有地走了过来,他的腿已经好了。身上是红死囚服。牢里有床垫子,上面有被褥。

虽是死囚,但他身上的气味并不难闻,离得近了,能嗅到舒适的熏香味。

那香味熨贴得很讲究,韦民生从胡老爷子身上闻过。

银钱自来是有用的,虽没法子替他脱罪,胡老爷子却能勉强保全女婿的体面。

韦民生爷爷一直教导他,以前是带兵多多益善,现在想干事,钱是多多益善,不过有舍才有得,见利忘义不行,少取才能长取。遇到暴利机会,就像敌我决战,要有气魄,敢下重手,要忍,要狠。

韦民生转头对胖狱卒说,:“我跟他说几句话”。

胖狱卒看到刚才赵强给了县尉钱,按照常理没有不给自己的道理。

胖狱卒刚要说话推托,看到庄主身边赵强看他那杀人的目光,就闭嘴退出死牢门去。

退出死牢门几步,就住了步,韦民生快步走过来,给他塞了一把钱。胖狱卒立即露出开心的笑脸,向门口退去。

赵强看庄主年龄虽小,处事却干练果决,似乎经过某种特殊训练。

胖狱卒退到大牢门口,外面已经上了重锁,门口又增加了几个持刀的狱卒,县尉也拿着宝剑,如临大敌。

韦民生进了死牢,赵强把一篮子吃食提进来放到一边。

韦有地看到有人进来,趴在地上悄悄抬头,看到篮子里漏出的好看也香喷喷的吃食,就知道是他老婆做的。心里明白,他们是胡老爷子托派来的。

韦民生上前扶起韦有地,说到:“韦老爷,请起。”

韦有地第一次遇到官老爷扶自己 ,他有种受宠若惊的感觉,忽然感到了生命的希望。

“老爷,我有罪,我不是人, 我糊涂呀......”韦有地哭喊起来。

韦民生做了一个下压的手势,低声说 “时间紧,你听我说。”韦有地听罢,立即住了声。

韦民生悄悄地对他说道:

“韦老爷,胡老爷子对我爷爷有恩,我爷爷让我救你。我在托人运作这事,胡老爷子要捐粮救你,你要配合。就说韦二愣子逞能,他自告奋勇去放的火,不是你先提的。我们托上得力的人,没有第三人证,你就有救,起码可以逃脱死罪。”

听韦民生说这话,韦老财点点头,老泪纵横,说不出话来。一段时间以来,他在数着秋决的日期,生不如死,已经万念俱灰!

韦民生低声说“上头只看重粮食,运作要花很多钱,韦家堡的钱和账都被衙门搜走了。你想想他说们一共搜走了多少钱?”。

韦有地以前最关心的是自己的钱,他家几辈子集聚了九千万钱,放出去的还有3千万,大部分是钱庄的存款票据和借据、抵押凭证,现钱只有几十万。

出租土地给佃户,简单有效的实现了财富扩张。

性命攸关,钱财都成了身外之物,他的钱已经被人搜走了,对他也无所谓了。

韦有地把这些钱的数目详细一一说个清楚,韦民生有些听不明白票据借据抵押之类的,他回头看赵强,赵强点点头走过来。

“除了账房的账,还有没有其他账”,赵强低声问韦有地。

韦有地走到牢门口看看近里无人,悄悄说,“我老婆还有本总账,一个月记一次,在胡家庄”。

韦有地忽然想起来一个事,说“账房还借了我五百万,有借据,他管着票据,不知咋样了。10个的年息”。

赵强低声说:“你想想,还有别的吗?”

韦有地看着生子,又看看赵强,就有些迟疑。

赵强主动退出牢门去,故意走的远了些。他看到了其他犯人,那希冀的目光。

他看到有个人个头很高,低着头并没看他,虽然衣衫褴褛,站姿一看就是军人姿态。

赵强走过去,那人才看他,他问了一下,知他打了收租子的财主。赵强说看出他当过兵,他流泪了,他说他爹也是兵,死在了原北国。赵强记下了他的名字,叫胡有牛。

韦有地看看死牢门外无人,才放了心。

(泓燊逸富科技~编者按

投资中,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好方法)..

小李:大源老师,我是买家,我今天跟业主约了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的手续,结果让我真的大开眼界了。

大源:嗯嗯,那不错哦,恭喜你准备成为新的业主了。什么事情让你大开眼界了?

小李:今天过户的时候,房管局的窗口工作人员,拿出来了一个密码器,我当时以为需要交费,所以要输密码。结果很尴尬,工作人员跟我说,不用我输密码,而是业主去输密码。我只听说过银行卡有密码,现在房产证也能有密码的,我真的第一次了。哈哈。

大源:是的是的,房管局现在对于产权人的房产证,是可以免费提供加密的服务的。而这个加密服务,可以是增加密码,也可以增加一个肖像和指纹的密码。肖像只需要到时候通过摄像头刷脸解锁就行。

小李:哇塞,这个科技也太先进了,等我这套房子过户完,我也去体验一番,哈。

大源:房产证设置密码,设置肖像或者指纹,肯定是可以提高安全性的,防止被人盗用出售或者抵押。

不过现实中很少人选择设置密码肖像指纹,因为与银行卡不同,银行卡在ATM机输入正确的密码就可以取钱,可以说那一瞬间,密码是验证身份的唯一凭证。

但是房产过户或者抵押,验证交易对象是否是业主本人,主要是靠业主提供齐全合法的证件,以及业主本人签名,验证业主身份的,现在卖房也会通过公安系统的人脸识别,可以说被人假冒的概率极低。

在这个情况下,设置密码意义不大,反而有可能因为忘记密码需要重置耽误时间。

贵州六盘水,张女士在银行存了1000万三年定期存款。谁知,一年后到银行查询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遂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本金和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田某向张女士答应,只要张女士在银行存入1000万三年定期存款,除了银行正常利息外,他每月个给张女士3万元贴息。

前提是张女士必须签订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张女士在自存款期三年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不质押,不查询。

随后,张女士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就在银行办理了两笔储蓄存款业务,存款金额分别为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存款方式为定期存款,存期三年,年利率为4.675%,整存整取,不自动转存。

一年后,张女士因家中急需要钱款,就准备去银行取一部分。谁知,到了银行,张女士得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已经销户,存款余额为0。张女士非常震惊,遂赶紧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张女士在银行存款后,将存单复印件交给了田某,并告诉了田某存款密码。后田某利用存单复印件伪造了银行存单,并雇佣他人冒充张女士在银行,将张女士的存款取走。

因此,当张女士向银行索赔的时候,银行以张女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张女士没有办法,到银行提起诉讼,理由为:

她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银行有义务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她的存款安全。

本案田某使用伪造的存单,雇佣他人将这么大的存款取走,银行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对存款人真实身份进行核实,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责赔偿。

银行辩称:本案张女士为获取高额利息,将存单复印件及密码告知田某,为田某伪造存单提供了便利,后田某及其同伙使用伪造的存单,冒充张女士,将1000万元取走,银行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张女士在银行存入1000万元,银行为张女士出具了存单,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具体到本案,田某利用变造的存单到银行冒用张女士的名义将该笔1000万元存款取走,而存款人张女士持有的真实存单才是银行支付的凭据,银行作为该存单的出具者及制作者,既未能尽到风险防范义务,也没有依照程序核实张女士真实身份,导致张女士的存单被他人变造并致存款损失,存在重大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女士1000万存款及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田某等人在取款时,银行已对其提供的身份尽合理审查义务,即按照一般交易习惯,核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是否与系统提示的一致,对于身份证件的真伪,以及取款人与张女士是否确为同一人,银行并不负有相应的鉴别义务及能力。

第二、存单密码是持单人在办理存款时向银行预留的、未来办理业务时提供给银行自动识别客户身份、权限的数字、字母或其组合,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仅有持单人掌握。

本案银行已对涉案密码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即核对取款人输入的密码是否与原先设定的密码一致。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储蓄机构与张女士均存在过错,理由为:

第一、储蓄机构未尽到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一方面,田某等人利用变造的存单到银行冒用张女士的名义将1000万元存款取走,银行作为该存单的出具者及制作者,未能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识别假存单,存在重大过错;

另一方面,对于通过柜面进行取款的业务,银行有义务核查取款凭证的真实性及取款人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但在犯罪分子田某等人冒用张女士名义取款时,银行未能对变造的储蓄存单及伪造的张女士的公民身份证进行有效识别,未能尽到审查取款人真实身份的义务,导致田某取款成功,存在明显重大过错。

第二、张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

一方面,张女士存款后,向他人承诺在存款期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不质押,不查询的承诺。且从银行外获得利息,明显违背常理,但张女士基于侥幸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存款人持有的存单及密码系对储蓄机构享有债权的重要凭证,应由存款人妥善保管。而张女士却将存单复印件和密码交给田某,导致田某等人通过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将存款取走。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张女士承担30%责任,银行承担70%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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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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