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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违约条款 银行贷款 违约金

时间:2019-02-06 04: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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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违约条款 银行贷款 违约金

【台海说法:盖有公司印章就必然承担责任吗?】

7月,某电子公司与赵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某电子公司将其土地及厂房出租给赵某某用于生产经营,并约定了租赁物的位置、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10月,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了涉案合同,约定赵某某补偿某电子公司130万元,某培训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落款处某电子公司和赵某某均签字盖章,保证人处加盖有某培训公司的公章,公章的加盖人双方均不清楚。协议签订后,赵某某仅支付某电子公司90.5万元。某电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支付拖欠的39.5万元,并要求某培训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某培训公司辩称对《解除合同协议书》中的盖章不知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也未经股东会同意,对保证责任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沂源法院作出判决:

一、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电子公司39.5万元;

二、驳回某电子公司要求某培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培训公司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盖章能否认定为承担担保的意思表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公司工作人员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担保行为不是公司个别人员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某电子公司在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时,应审查担保事项是否经某培训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需要说明的是,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合理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若存在公司机关决议系伪造、变造等情形,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应认定债权人已经尽到审查义务。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即便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也应认定担保合同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张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第一种情形实际上是金融机构或者担保公司的常规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须专门授权;第二、三种情形实质上是占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对重要事项表决比例的限定,应认定担保有效。显然,本案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某电子公司有义务对某培训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无须进行公司决议进行审查,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某电子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时对某培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且经查某培训公司不存在上述无须审查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再者双方对盖章过程表述不一,协议书中也没有公章加盖人的信息。故不应认定某培训公司存在为赵某某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张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沂源法院、山东高法

【#央行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财联社2月1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债券借贷发生违约时,债券借贷双方应根据主协议相关条款处置,或者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处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诉讼裁判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的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在次一工作日12:00前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结算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要赔500万的购房者“错”在哪里# 先交代一下相关背景,再看这个购房人冤不冤。

1.到之间,上海房价曾经有一波快速上涨,那个时候房子可能一天一个价,所以不少合同都附带高额的违约条款,违约金在20%-30%在那个时候也不在少数。

2.买卖双方在5月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以1550万元成交,买方支付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卖方提前交房,余下245万首付款要在6月30日前支付,但购房者未能完成支付,这是第一次违约。

3.双方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买方须在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应付的245万元及利息。否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也就是卖方收回房屋,买方偿付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且赔偿卖方装修损失180万元。

买方在7月13日完成了全部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没想到因为银行审批,买方再次违约。

所以,之所以产生20%的违约金和收回房屋的合同条款,是因为买方第一次违约而产生的,又因为银行贷款审批超出买方预期而触发。

所以,能怨银行吗?

虽然跟银行贷款审批时间有关,但是银行不可能因为你跟卖方签订了赔偿条款,就必须在你预想的期限内一定放款,除非你有影响银行的能量。

那么,能怨卖方吗?

从合同签订的5月到最终银行审批通过的10月,5个月的时间,上海的房价不知道涨了多少,人家还把房子提前交付给你了,其中的损失难道要卖方承担?

要我说,主要还是买方把一切想的太理所当然,以为银行能按自己想的时间审批,以为自己能顺利解决一切问题,结果没有。

这件事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1.签合同时,如果有违约责任,一定要充分考虑所有因素

2.往最好的方向努力,往最坏的方向考虑。

跟钱有关的事,一定要慎重考虑。头条热榜

【融资合同存在轻微履行瑕疵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主张加速到期?】在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等融资关系中,部分金融机构作为出资方会在合同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即在融资方存在违约情形时,出资方可以宣布债务加速到期,从而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全部剩余债务。法律对于此种约定亦予以认可,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出租人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即“租金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选择权。那么对于债务加速到期的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只要合同存在任何轻微的履行瑕疵,金融机构就可以主张加速到期呢? 网页链接

【台海说法:花300多万买到“凶宅”,卖房人的违约金法院会怎么判?】

对于许多人来说,买房是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但如果发现好不容易买来的房子原来是一所“凶宅”,那该多闹心!近日,姚某夫妇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凶宅”问题,法院会怎么判?

误买“凶宅”,买房人要求赔偿

原告姚某夫妇想购买一套房屋改善居住条件,两人看中了被告权某名下的一套房屋。4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310万元,交付的房屋内不得存在他杀、自杀、自然死亡等事件,如有违约,按标的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按期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了过户手续。

收房当天,姚某夫妇通过周围邻居了解到,该房屋在前发生过自杀事件,而被告在购房前并未向原告披露过该自杀事件。姚某认为,权某的行为有违诚信,存在明显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权某支付违约金62万元。

权某辩称,案涉房屋是其从他人处购买,且在房屋内居住多年,对于自杀事件并不知情;“凶宅”概念仅是原告的心理因素使然,案涉房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也不影响实际居住使用,且已过户完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卖房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出售的房屋不存在自杀、他杀等情形。被告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状况和相关信息。在原告已明确提出上述要求的情况下,不论被告对该信息是否了解,被告都应当积极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并如实告知原告。被告未能核实了解,出售的房屋确实存在自杀的情形,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于我国社会的传统习俗,使用者往往会因房屋内发生过自杀案件而产生消极心理影响,且部分购房者不愿意购买发生过自杀事件的房屋,导致此类房屋交易价格受到相应折贬。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房屋的贬损金额,其主张的62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应予以酌减。综合房屋内发生自杀事件的时间、房屋使用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房屋成交价格及成交后的价格变动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一审宣判后,姚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买卖双方应秉持诚信、谨慎的原则

承办法官:鼓楼法院李彭

“凶宅”一般是指发生凶杀、自杀等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舍。具有“凶宅”特性的房屋,虽然不影响居住功能,但会对购买者居住心理产生消极影响,客观上也会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凶宅”虽非法律术语,但“凶宅”客观上产生消极影响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公众的习惯,故不应简单视为“迷信”思想予以否认。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基于该原则的要求,卖方应主动核实并告知可能会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凶宅”情况。本案中,被告权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法官综合案件情况并权衡各种因素后判决被告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体现了司法对房产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对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关注。

法官提醒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披露房屋的真实信息。买方也要谨慎行之,可进行实地勘察,也可向物业公司、周围邻居等了解房屋相关情况。同时,建议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就“凶宅”等相关情形进行约定,并附加违约条款。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子是因为经验缺乏,买房不看合同,闭着眼签的典型案例。

买家是名96年的小姑娘,刚毕业就在上海入手一套1500万的房子,结果因为贷款推迟了2个月,被追究违约赔偿490万。

这个事儿,坦白来讲,不能怪银行,问题是出在了合同上。

5月份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6月份卖家就已经把房子交付给这个女孩,协议约定首付5成,剩下的房款通过贷款,合同还约定8月30日过户前要付尾款,谁知这个女孩的贷款直到10月29日才被银行通过。

那女孩为什么要给买方赔偿呢?

原因就在于双方签的合同,合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女孩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视为违约,除需支付10个工作日的赔偿金外,还需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到了法院,法院只是严格遵照了双方的合同条款而已。

一毕业就能在上海购置千万豪宅,女孩家庭条件自不必说,但有钱人家的孩子还是经验太少,法律意识不足,签了风险很大的合同,也算买了一次惨痛的教训。#上海买房[话题]# #法律常识[话题]#

有房贷的朋友可要注意了!房贷还款千万别断供,你知道为啥吗?今天,我来告诉你。

在生活中,我们很多朋友都是按揭贷款买房的,房贷压力很大,但是千万别断供,小心一还就变成几百万了!

生活压力大,欠了一个月房贷没还,想着下个月补上,这很可能会吃大亏。

有些银行的按揭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如果您违约一段时间之后,银行就能直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银行不让您分期还房贷了,你得一次性把所有房贷款全都还回去,还得承担一系列的损失,比如:诉讼费,律师费,这对您的资金压力可是太大了,

所以,小编再次提醒你,有房贷的朋友千万要记好,逾期还款风险高,咱别给自己留后患,你清楚了吗?

对了!你的房贷是及时还上的吗?你对这样的条款规定赞同吗?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或者意见,欢迎大家留言讨论[祈祷][祈祷][祈祷][祈祷]

我是小熊,关注我,生活有门道,为你支招[祈祷][祈祷][祈祷],最后,大家记得给我点个赞吧[赞][赞][赞]

如果不巧碰见你新的访客,我肯定是没有耐心和兴致催他。租房合同中不是有付款和违约的条款,如果租客常常违约你完全可以依照合同请他走。

【在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我是大四学生去公司实习,签了实习协议,至.7.21 ,有一条违约责任:实习时间应不低于6个月,如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 请问如果想要提前离职,是否有效。协议名就叫实习协议,没有签三方。

【吴律师意见】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在劳动法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重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倾向于认定实习生因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其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12条的规定,即“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个人认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而且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目前司法实务中已有部分判例认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裁决单位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款项。结合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只要您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实习协议,也可以认定为您与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为您提供专项培训,您也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与您签订的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三十日期满后您即可离职,无需公司同意或者批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您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您与公司之间应当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实习协议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下,您提前离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您携带案件相关材料与律师当面沟通,以便准确的界定您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各位你记住啊,你们跟所有的人合作里面有两个条款一定是要写的,第一要退出,第二叫违约,你们违约很多,写得很草率,违约你要给我弄清楚做了哪些事,陪我多少钱,要把这个弄清楚,要不然中国的法律是指追直接损失的,不追间接损失。比如说我上飞机,因为它的问题没赶上,他最多赔我机票,但我说我来你们这儿上课损失了5万块钱的讲师费,这个是不赔的啊,这个叫间接损失,所以其实他可赔的很少,所以你们一定要把这个违约责任写清楚。比如说代持,代持协议能不能签,代持是合法的,可以签代持,他就会有道德风险,因为协议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比如他带着我的股,它把我的股卖给你了,我不能去找他,说你把钱还给我,因为他不知道呀,所以我不能找他还我最多能找他追的则是卖股的钱怎么样要给我,但他已经把股卖掉,所以你就要约定好,他如果违背了这样的条款之后,还要给我付多大的代价,就让他做违约事情的成本高一些,所以你们的违约条款一定要写清楚,退

出条款也要写出个位,反而合作条款大家简单一点都没关系,因为我跟你说,真的只要咱俩想合作的话,啥都好聊,我们都在违约了,都在退出了,而且那时候啥都不好聊了,你信不信不是有两口子离婚都要拿个刀把桌子分两半儿吗?就那个时候就是我不活了,也不想让你活了的心态呢,你跟他聊啥聊啥都不好,所以说这个就是大家一定要搞清楚啊。#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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