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小额信用贷款法人 个人信用小额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法人 个人信用小额贷款

时间:2021-07-06 19:46:30

相关推荐

小额信用贷款法人 个人信用小额贷款

#什么营业执照最容易贷款#

1、营业执照不重要,重要是看法人资质,或者公司资质,是否有抵押物,房产等,当然还包括隐形资产,知识产权,这才是最重要的

2、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的区别就是,一个人说了算,还是一群人说了算的,一般大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不能扩张,也不能控股其他公司,就算做大了,最后还是会申请有限公司的,所以贷款的话,小额的,银行喜欢个体工商户,大额的,看资质

说到房产作为固定资产,那么为什么有钱的企业不直接cao房,谁还来做实体,这就是实体经济近些年萎靡的原因,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这位商业大咖,来自浙江天台,被誉为天台三位“最帅老板”之一,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身价约10亿元

————————他就是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邦锐。梳理陈邦锐的大概经历:29岁创立天台县交通汽车配件厂,任厂长;37岁时公司更名为浙江天成座椅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47岁公司更名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董事长; 52岁带领天成自控在上交所A股上市。

————————公开资料显示,陈邦锐,1963年出生,浙江天台人,现任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揭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3272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稽 罚 〔〕 3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1月至12月期间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进行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1.5月至4月期间,你公司以“露台”为名目,与部分三楼购房者签订28份协议,并收取有关收入2,800,803元(含税),该项业务为现金收取,未入公司银行账户,无法办理产权转移,在账簿上少列该项收入。

2.9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阳台”为名目,与顶层的购房者签订39份协议,并收取有关收入5,445,650元(含税),该项业务为现金收取,未入公司银行账户,无法办理产权转移,在账簿上少列该项收入。

3.1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以“代办费”(沙砖费用)为名目,向购房者销售装修用沙砖,共签订619份协议,并收取相关收入2,170,300元(含税),在账簿上少列该项收入。

4.在1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以“浇筑费”为名目,向购房者提供小额零星建筑劳务,收取相关收入309,500元(含税),在账簿上少列该项收入。

5.在10月至4月期间,在你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某(兼出纳)记载核算的“编制单位揭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日记账》上记载“收到利息收入”,收取有关收入2,928,149元(含税),该项收入你公司出具证明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代表公司经办后每月终了由王某某在“现金日记账”上作核算确认为公司的收入。上述收入在账簿上少列该项收入。

6.在10月至9月期间,你公司以“更名费”为名目,在你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某(兼出纳)记载核算的“编制单位揭阳市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日记账》上记载“收到客户更名费”,收取有关收入179,000元(含税),在账簿上少列该项收入。

7.在1月至4月期间,在你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某(兼出纳)记载核算的“编制单位揭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日记账》上记载销售废品销售收入,收取销售废品销售收入121,135元(含税),在账簿上少列该项收入。

上述第1项至第7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违法行为。

(二)你公司1月至12月期间存在不进行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

1.在至期间,你公司以企业资金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企业投资者吴某某个人消费性支出――吴某某私宅电费73,790.43 元。该笔费用在账簿上以“管理费用――电费”科目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进行费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该笔费用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2.4月,你公司在账簿列支“管理费用――其他费用”199,500元购买酒,经你公司证明上述费用实际为你公司业务招待费用,该笔费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以管理费用全额进行扣除,应列支“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5月,你公司实际办公地址搬到滟澜春天住宅小区4幢2楼,度对该办公场地不申报房产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以少缴应纳、应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994,636.35元(其中:增值税396,373.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46.22 元、企业所得税525,792.69 元、印花税4,795.40 元、房产税34,095.13 元、个人所得税5,833.79 元)

罚款金额(万元): 99.463635

处罚决定日期: -08-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提取逝者1万以内存款无需继承公证#】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对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同时,鼓励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具体确定免公证提取限额。《通知》还提出,考虑到居民储蓄习惯,存款未结利息可不计入该限额。红星

【#提取逝者1万以内存款无需继承公证#】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对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同时,鼓励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具体确定免公证提取限额。《通知》还提出,考虑到居民储蓄习惯,存款未结利息可不计入该限额。逝者不超过1万元的存款 继承人今后将可免公证提取

上海金山,王老伯去世后,在银行留下14367元存款。谁知,王老伯的亲属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王老伯的亲属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王老伯去世后,其老伴沈阿姨得知老王在银行开立了3个账号,有3笔存款,每笔虽然都不多,但本金和利息合计起来有14,367元。

由于王老伯生前银行卡都由自己保管,所以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都不知道银行的密码。

因此,当黄阿姨和三个子女去银行取款的时候,三家银行对王老伯的存款是没有异议的,但却以不是存款本人操作又无密码,无法办理该取款业务为由拒绝。

随后,黄阿姨和三个子女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本金及利息。

他们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存款证明,证明王老伯在银行存款合法;

第二、户籍证明、结婚证、销户情况、死亡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他们属于王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老伯的财产。

银行对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异议,也愿意配合他们正常支取,但是表示,他们根据相关部门规定,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必须提供继承权证明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他们就会兑付。

很多人看到这里,都觉得银行太麻烦了,既然对存款没有异议,为何不支付?就怀疑是不是银行故意为难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呢?

其实,真不是这样的,由于继承关系的错综复杂,如果银行不能确定真正的继承人,一旦把存款支付给部分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就会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因此,银行根据长期经验和相关规定,要求继承人必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换句话说,就是要求其他部门背书,银行支付存款没有任何过错。

过去的话,有关部门规定,不论存款多少,都要求出具继承公证文书,这种操作虽然保障了银行的利益,却最终给老百姓带来许多麻烦,因为公证程序复杂不说,公证都是需要一笔费用的,继承财产多的话,还好说,如果继承财产太少,甚至都不够公证费用的话,当事人就只能放弃了。

因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居民户籍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等材料,要求银行支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具体到本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王老伯在银行开户并存款,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向被继承人王老伯兑付本息的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四原告为王老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王老伯在该银行处存有的资金,银行应向四原告支付被继承人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向四原告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14,367元。判决之后,被告银行主动履行了该判决。

最后,该案也提示人们,为了避免产生类似纠纷,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遗嘱安排好自己的财产继承,或者将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告诉可信的人。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头号周刊##头条热榜# #头条热榜#

转自:颜回说法

【#提取逝者1万以内存款无需继承公证#】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对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同时,鼓励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具体确定免公证提取限额。《通知》还提出,考虑到居民储蓄习惯,存款未结利息可不计入该限额。逝者不超过1万元的存款 继承人今后将可免公证提取

上海金山,王老伯去世后,在银行留下14367元存款。谁知,王老伯的亲属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王老伯的亲属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王老伯去世后,其老伴沈阿姨得知老王在银行开立了3个账号,有3笔存款,每笔虽然都不多,但本金和利息合计起来有14,367元。

由于王老伯生前银行卡都由自己保管,所以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都不知道银行的密码。

因此,当黄阿姨和三个子女去银行取款的时候,三家银行对王老伯的存款是没有异议的,但却以不是存款本人操作又无密码,无法办理该取款业务为由拒绝。

随后,黄阿姨和三个子女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本金及利息。

他们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存款证明,证明王老伯在银行存款合法;

第二、户籍证明、结婚证、销户情况、死亡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他们属于王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老伯的财产。

银行对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异议,也愿意配合他们正常支取,但是表示,他们根据相关部门规定,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必须提供继承权证明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他们就会兑付。

很多人看到这里,都觉得银行太麻烦了,既然对存款没有异议,为何不支付?就怀疑是不是银行故意为难黄阿姨及其三个子女呢?

其实,真不是这样的,由于继承关系的错综复杂,如果银行不能确定真正的继承人,一旦把存款支付给部分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就会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

因此,银行根据长期经验和相关规定,要求继承人必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换句话说,就是要求其他部门背书,银行支付存款没有任何过错。

过去的话,有关部门规定,不论存款多少,都要求出具继承公证文书,这种操作虽然保障了银行的利益,却最终给老百姓带来许多麻烦,因为公证程序复杂不说,公证都是需要一笔费用的,继承财产多的话,还好说,如果继承财产太少,甚至都不够公证费用的话,当事人就只能放弃了。

因此,,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居民户籍簿、结婚证、出生证明、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等材料,要求银行支付已故存款人的存款。

具体到本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王老伯在银行开户并存款,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按照合同约定,银行有向被继承人王老伯兑付本息的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四原告为王老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王老伯在该银行处存有的资金,银行应向四原告支付被继承人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向四原告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14,367元。判决之后,被告银行主动履行了该判决。

最后,该案也提示人们,为了避免产生类似纠纷,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公证、遗嘱安排好自己的财产继承,或者将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告诉可信的人。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头条热榜# #头条热榜#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河南郑州,一男子意外离世,留下一个存折,孤寡老母亲拿存折去银行取钱,却被银行直接拒绝了,理由是:老人没资格取款。

据老奶奶讲述,自己今年80多了,一直和儿子相依为命。几年前,儿子不幸去世,只留下老奶奶孤苦伶仃无依无靠。

在整理儿子遗物时,自己发现了一张存折,上面显示有2000多块钱。于是想把钱取出来,但多次来到银行都被拒绝,银行声称当事人已经去世,那么存折里的这笔钱就属于遗产。按规定,老人需要去公 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才能来银行取钱。

也就是说,老人首先得证明去世的儿子是她的亲生儿子,而且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没有子女,没有其他继承人,不存在财产纠 纷。然后再去公 证处开具遗产证明,等把这些证明开齐全了,老人才能来银行去取。

可老奶奶身有残疾,走路都费劲,平时买菜都气喘吁吁,实在是没有精力去办这个公 证。

老奶奶说自己就这一个儿子,儿子也没有结婚,更没有子女,自己的老伴也早在30年前就去世了,这几十年就是他们娘俩相依为命,如今自己唯 一的亲人也去世了,自己周围再无亲人可以帮自己。

老人就是想不明白,她怎么就没有资格取走这笔钱呢?为什么银行要刁难自己这么一个苦命老人?自己辛辛苦苦跑了几年,银行对此一直置若罔闻,依旧坚持按规矩办事。

那么老奶奶到底能不能取出这些钱呢?

老人无奈之下只好求助调解员。老人表示,儿子的存折上虽然显示还有2000多的存款,但她也不能确定这笔钱到底还有没有。因为之前看来银行查余额也被告知需要提供公 证书。

既然这样,调解员和老太太来到公 证处公 证,公 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奶奶,作为儿子的亲生母亲,她是有资格得知儿子存款情况的,银行的做法有待商榷,像她这种情况,银行是可以配合的,不需要公 证处再出证明。

如果确定这个遗产还有,然后看看金额是多少,然后如果是低于五万的话,有小额继承程序相对会简单一点。

但是存折上有钱并不代表银行还有钱,还需要到银行核实。但现在的问题是银行压根不给查,害得老奶奶奔波了几年还不知道卡里到底有没有钱。

随后她们又来到银行,眼见有调解员在场,面对镜头,工作人员也是收集了冷漠的态度,手脚也麻利了很多,很快就查询到了余额。

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老奶奶,存折上的钱只剩43块七毛九了,那两千多已经被儿子取出来了,如果想把这几十块钱取出来的话,就去公 证处来证明两人的身份关系,那样才能取钱。

老奶奶看着存折心酸不已,丈夫去世的早,儿子也先走一步,如今只剩下她自己孤零零的一个人。想了一会儿随即表示这几十块钱就不取了,因为去公 证处办 证太麻烦了,自己就留着这张存折,等想儿子的时候拿出来看看以解思念之情吧。

其实,在我们国家,在就出 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的就是解决这种已故人员的小额存款,亲属取款难的问题。就如公 证处工作人员所说,老人是可以走简易程序的,只需要拿户口本,儿子的死亡证明,老人自己的身 份证,还有承诺书就可以取到这笔钱。

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 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1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第 二条规定: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 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第四条规定:明确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3)提取申请人的有 效身 份证 件;(4)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其实,小编觉得银行按规章办事本无可厚非,但凡事是不是应该更人性化些,如果工作人员一开始就把余额告诉老奶奶,老人也不至于辛苦奔波好几年,樶后什么也没得到。

而且,在小额继承的相关规定已经出 台的情况下,还按照一般流程来要求老人提供证明,不知道他们是孤陋寡闻还是故意为之。

那么对于老人的遭遇,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律师来帮忙#

安徽,合肥。王大爷的妻子去世了,在取妻子存的300000元时,存款行要求王大爷证明自己是妻子的继承人,才能取出这笔钱,王大爷是政法毕业的,将存款行告上法庭,让存款行举证自己不是妻子的继承人。

王大爷93岁了,前些年就想着给妻子和自己留一笔养老钱,就在妻子的名下存了30万。可没想到,妻子意外去世了,王大爷处理完妻子的后事。考虑到自己年纪也大了,又没有子女,就想把钱取出来,以备不时之用。

他把卡拿到存款行,来到柜台准备取款时,可连输两次都没有通过,王大爷以为是自己手抖输错了。于是,让自己淡定地再输一次,然而这一次,这张卡直接被锁定了起来。

王大爷很疑惑,便询问柜员,说自己没有输错,卡怎么会被锁定了。柜员的话让王大爷难以接受,柜员说,是这笔钱被锁定了,是属于王大爷妻子的遗产,现在他不能把这笔钱取出来。

柜员的话,引起了王大爷的不满,自己是老伴的丈夫,他不能取这笔钱,谁能取这笔钱。柜员也看出了王大爷的疑惑,他告诉王大爷,要想取出这笔钱,就要证明自己是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

王大爷听了柜员的话,又拿了相关的资料再来找柜员,可得到的结果却是,要公证处的证明。没办法,王大爷又回去了。由于年纪大了,他就让侄子帮自己跑腿,去办理手续。侄子也没有推脱,拿着王大爷的资料,就跑去公证处。

然而,当他去办理这些手续时,他才发现,取款涉及遗产,证明王大爷是妻子的继承人,实在是太麻烦。由于他们没有子女,首先要证明王大爷的妻子的父母已经离世,可他们都离世40年了,要找这些资料,需要大费功夫。

证明了这个,接下来又有一个难题。王大爷和妻子曾收养过一个养子,可早些年,王大爷和妻子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侄子拿着那份解除协议书到公证处,然而他们说无法辩解这份协议书的真假,又需要王大爷去法院证明。没办法,王大爷又把养子告上了法院,证明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本以为,证明完这些就可以取钱,可存款行还是告诉王大爷这些资料可以证明王大爷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还不足以证明他是老伴的独一继承人。接下来,侄子又开始帮他跑各个地方,把侄子都跑烦了,可钱还是没有取出来。

这下王大爷可真怒了,既然自己和侄子无法证明自己是妻子的独一继承人。于是,他不想被存款行牵着鼻子走,他经过调查,终于找到了一个方法。那就是,把存款行告上了法庭,主张存款行证明王大爷不是妻子的独一继承人。

王大爷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即被告需举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根据王大爷的诉讼请求,那么存款行需要举证王大爷不是已故存款人的独一继承人,并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存款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相关的法规。

当存款行也费了一番周折后,发现不能举证王大爷不是已故存款人的独一继承人。所以,王大爷胜诉,取出了妻子的30万存款。

原来王大爷是政法大学毕业的,他知道有些证据可以反证明,因此想到这个好法子。

那么,为什么存款行需要王大爷证明自己是妻子的继承人,才能取出妻子的存款呢?

很多人对存款行的做法感到很不解,实际上,存款行的做法没有错。

这也是保护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已故存款人存款变为遗产后,那么可以分得遗产的不是一个继承人,所以他们需要证明之后才能取出相应的遗产。存款行对已故存款人的取款业务,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此规定,王大爷是需要证明自己的妻子的其他继承人都离世或没有相应的继承人的,并且根据取款金额,还需要去公证的。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不再须经公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由于王大爷取款的金额超过5万,所以这些证明都需要公证。但由于王大爷年龄大了,办理相关的证明确实很费劲。但王大爷把存款行告上法庭的法子确实是个好办法,这样,所有的证明都有存款行提供。

实际上,确实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王大爷不是妻子的继承人,所以王大爷才赢得了这场官司。经过一番周折,王大爷也终于了结了心事。

@雷神看法 这件事也很有提醒意义,如果有些资料自己无法证明,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让对方去反证明,这不失为一个好法子。

对于已故存款人的取款业务,大家是否支持存款行的做法?#合肥头条# #合肥#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