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向自然人出具借据、收据并加盖银行印章是否对银行有效?最高院判例:案涉银行的某支行行长向自然人出具借据、收据并加盖银行印章,而款项则流向了案外人银行账户。鉴于向自然人借款不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更不属于行长的一般职权范围,其上述行为超越了代表权限,构成越权代表。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银行并无向他人借款这一业务,还与该行长约定并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行长的上述行为构成有权代表,对该支行发生效力,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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