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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银行消费贷款担保方式 嘉兴银行抵押贷款

时间:2022-07-05 20: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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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银行消费贷款担保方式 嘉兴银行抵押贷款

浙江嘉兴,王先生花了160万买下一套房子,已经付了80万定金,房主却突然反悔,并且表示定金不予退还,王先生一怒之下,起诉了房东,不只要求退还自己的定金,还要求房东额外给40万,当做违约金。

王先生打算买套二手房,看了好几套都不满意,这天终于看上了一套,160万面积139平的房子,自己就赶紧敲定了下来。

因为房东也着急卖出去,于是就让王先生先付定金,然后办理手续,就可以过户了。交定金属于常规操作,王先生也是真心想要这套房,定金交了自己也能安心,房子也不会再被他人买去。

于是,王先生就按照约定付了80万,并且也签订了合同,规定了交房时间。等到快交房的时候,房东主动找王先生,希望可以宽限时间,他们还没有搬出去。

因为快到过年了,也没有特别合适的,所以想着过完年后再搬。如果王先生同意的话,自己也愿意,每个月按市场价给他付房租,一个月再给他1500元,临时住几个月。

听到这里,王先生也表示可以理解,自己也不是很着急住,当时也是特别喜欢这个房子,才着急签约的,如果真的困难,出租几个月也行,反正也不吃亏。

可是,这一住就出了问题,过了好几个月,对方还是没有搬家的意思,王先生只好找对方。

没想到,这次对方却说,这套房子买来还没有两年,这个时候如果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再多付8万。

因为有5个月就够2年时间了,再多花这一笔钱,没有必要。王先生一听,也的确是这样,反正自己在这期间,有房租收,也不差这5个月。

于是王先生又答应了,两人又重新约了交房时间。5个月后,对方一直不肯交房,每次王先生联系对方,总是会有各种借口推迟,就是不肯办手续。

见状,王先生觉得情况不对,再三追问房东,这才知道真相。

原来,这套房子并不是房东的,虽然房产证上是他,但是当时这套房子,是他哥哥买给他的。现在他哥哥不同意卖,手续就没有办法办。

但是,双方是签了合同的,单方面违约,是需要付违约金的。

没想到,房东拒绝支付违约金,而且还表示定金也退不了。80万用来还债了,反正自己现在没有钱。

此时,王先生明白自己碰上老赖,和对方纠缠也没有结果。

于是,直接把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返还80万定金,并且支付40万违约金。

还没到开庭的时候,房东见对方是个硬茬,只好服软,同意王先生的要求,并且商量好了还款日期。

真没想到,老赖的话果然不能信,到了还款期,王先生找到对方,发现直接联系不上了,家里是空的,电话打不通。

这个时候,王先生才怀疑自己被骗了,从头到尾,对方就不是房东,利用这套房子,就是为了骗定金。

然而不久后,失联的房东出现了,提出要么再给50万过户,要么就让王先生撤诉,钱可以还,但是没有这么多,只能慢慢还。

最终王先生没有同意,对方三番两次反悔,根本就没有信誉,自己如果答应了,将来可能更难处理。

俗话说,原谅一个人很容易,但是再相信一个人很难。王先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骗,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1、房子登记在房东名下,即使房子是其哥哥出钱买的,该房子在法律上依然属于房东。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此,房子在房东名下,其买卖都是合法的,也就是受房东可以协助王先生到房产局去过户,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

至于房东和其哥哥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改变房子所有权的性质,房子卖了,即使是无权处分,也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王先生。

2、王先生可以起诉房东,但是应该提前搞好诉讼保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据此,房东不履行过户义务,已经属于根本违约,因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所谓的房子不是他自己买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返还160万元的定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因王先生给付的80万元也被房东还债,房东到底欠了他人多少钱,其可能已经负债累累。

而目前其名下还有一个房产,所以为了保障胜诉后,王先生能够拿到钱,应该在起诉前,请求法院对该房子进行冻结。

而进行诉前担保,王先生必须缴纳所担保的费用,就是160万元的保证金,防止房东在开庭前把房子卖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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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一稽处〔〕88号

***人力资源(嘉兴)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1MA***ANMR9B)

我局(所)于8月3日至8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室)8月1日至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期间为上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开具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2130,发票号码26287235、26287225-26287234、26721196-26721220、26769087-26769111;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15121091-15121115、15214268-15214278 ,金额合计9520915.38元,税额合计45554.62元,价税合计956647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度开具给上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沈建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清廉浙江

日前,经中共嘉兴市委批准,嘉兴市纪委市监委对嘉兴市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沈建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沈建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毫无党性原则,权力观扭曲,靠企吃企,大搞权钱交易,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非上市公司,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企改制、国资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沈建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嘉兴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沈建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沈建阳简历:

沈建阳,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嘉兴市税务局(国税局)稽查支队综合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嘉兴市国资局综合处副处长,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稽查局副局长,嘉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综合处处长,嘉兴市国资委资产监管处处长,嘉兴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嘉兴市国资委副调研员。1月提前退休。

(嘉兴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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