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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不通过的种类包括 银行信用贷审核不通过

时间:2019-10-05 0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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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不通过的种类包括 银行信用贷审核不通过

五千多张人脸照片 网上10元被售

记者在互联网平台“转转”上以关键词“人脸数据集”搜索相关信息,迅速弹出了这样一件商品,商品名为“人脸相关算法训练数据集”,标价10元。

记者打开商品介绍后看到,这个数据集包含5000多张人脸照片,很多还是一个人不同表情的脸部照片。

记者通过平台的聊天功能和销售者取得了联系。当记者询问销售者是否经过照片所有者的授权时,销售者表示,“经过授权的肯定不是这个价了”。就这样,没有经过照片所有人授权的人脸照片在互联网平台被公开兜售。

记者在百度一个名为“快眼”的贴吧,也发现有销售者在兜售人脸数据。记者联系到这位qq网名为“泯灭”的销售者,他告诉记者,不带身份证的大头照五毛钱一张,高清,还有一种是姓名、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和手机号都有的,号称四要素,四块钱一份。

记者了解到,这些数据可能被用于申请信用贷款,甚至注册公司,给泄露信息的用户,带来巨大损失。

多款App无协议采集人脸数据信息

不仅仅是非法兜售,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多款App还存在着随意收集人脸数据信息的情况。

这款名为“人脸打分”的App,需要用户上传照片后,方能对用户的外表进行评价。但记者发现,这款App却没有任何协议来确保用户上传的人脸照片不被滥用。

而这款名为“证件照随拍”的App同样如此。

就这样,在没有任何使用协议的情况下,多款此种类型的App在随意采集用户的人脸数据信息。

记者还发现,有的App对于用户的人脸数据信息采集过程中存在过度索取权利的问题。

这款名为“颜值排行”的App在使用条款里,就明确要求:“用户在任何时间段在App发表的任何内容(包括自拍)的著作财产权,用户许可App开发者在全世界范围内免费地、长期性地、不可撤销地、可分许可地和非首批地使用的权利。”使用的权利也包括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不管把这个图像、头像人脸识别的内容,用作什么内容你都不得干预,就相当于免费给它使用一样,而且不得撤回,所以这个是一个违反法律的规定。

人脸识别第一案:谁有权收集人脸信息

其实,随着人脸信息应用越来越多,人们对于它的安全意识也在逐渐提升。

在浙江杭州,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就由于不愿使用人脸识别,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这起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人脸识别使用”领域“第一案”,案件的焦点就集中在:究竟谁有权收集我们的人脸信息。目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决定正式受理此案。

人脸信息,怎样使用好又保护好?

在当下的信息社会背景下,可以说,确保自身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步是每一个消费者都需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而互联网企业也需要建立起个人信息合规合法使用的行业标准。

同时,还有多位专家表示,人脸信息使用的种种行为都应该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内,这样才能促进人脸识别产业长远健康发展,又确保消费者的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不被非法采集使用甚至交易。

来源:央视财经(cctvyscj)

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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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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