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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产抵押贷款起诉状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起诉状

时间:2021-04-01 02: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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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房产抵押贷款起诉状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起诉状

最高院:公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起诉状就能认定为公司真实起诉的意思吗?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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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最高院: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正文

最高院:

公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起诉状就能认定为公司真实起诉的意思吗?

【裁判要旨】:

本案中,虽然工商登记资料中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潘某海,但其被推选为董事长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撤销。因此一审判决不认可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定事实有证据支持。而公司实为潘某海控制,公司公章亦为其掌管,现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又召开新的董事会,并形成提起本案诉讼或明确授权其提起本案诉讼的决议。故仅根据起诉状加盖公司公章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本案诉讼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宇海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最高法民终2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通过决议授权的人,也有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是公司通过章程表达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结果。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机关赋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只是行政机关对公司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不具有确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真实意思表示的效力。因此,在对内效力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本案中,虽然工商登记资料中载明真功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潘宇海,但其被推选为董事长的真功夫公司董事会决议已被生效民事判决撤销。因此一审判决不认可潘宇海为真功夫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定事实有证据支持。潘宇海关于一审裁定认定其并非真功夫公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起诉状除潘宇海签字外,还加盖了真功夫公司公章。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蔡达标被羁押至今,真功夫公司实为潘宇海控制,公司公章亦为潘宇海掌管。迟至二审期间,真功夫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又召开新的董事会,并形成提起本案诉讼或明确授权潘宇海提起本案诉讼的决议。故仅根据起诉状加盖真功夫公司公章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本案诉讼为真功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交了1.3万律师费。

我有记账的好习惯。本来12月坚持到昨天,我和儿子总共花销了不到4000元。结果昨天中午,付了律师代理费1.3万之后,这个月又超支了。

我是原告方,一家地产公司民间融资,和我借了57万,年息20%,抵押了一套房产。9月份借款到期后,一分钱都没还,抵押的房子还在不在,我也无从查起。前后协调了两个多月无果。

咨询了几个律师,都说这个案子简单,证据充足。我一好友就是律师,他帮我写了诉状,让我自己从网上立案。我申请了四次立案都没成功。这公司注册地在XC区,但实际办公地在SH区,我先去SH立被驳回,又去XC立,还是被驳回,每次驳回的理由都不一样。

地产公司已经涉诉好几起了,我这已经属于末班车了。所以赶紧又委托了个律师。

冬月十五那天,还特意去寺庙祈祷。目前最大心愿就是妥善解决此事,估计追回现金的可能不大,能给顶一套房也行啊。尽管现在地产稀里哗啦,但总比什么都没有强。

佛祖保佑。

钱难挣!每天一睁眼吃喝拉撒都要花钱!发了工资赶快还信用卡、花呗借呗…眼看房贷还不上,不少当初头脑发热贷款买房的,比如图中这位月挣4000,房贷5000的,无奈断供,当看到贴到门上的银行起诉书时,跪地痛哭!

难道除了断供,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么?比如陈劲松提出的,银行能否暂停6个月房贷?让喘不上气的房奴们缓一缓?最起码给一个找工作的缓冲期。反正房子抵押在银行手里,它也亏不了太多。

听说有人咨询银行这个问题,吃了闭门羹。理由是银行没有这个制度。也不可能为你去建立这个制度。因为可能损害了它的利益。

让银行减缓6个月房贷,大家觉得可行吗?欢迎关注[来看我]点赞[赞]评论转发!

李阿姨像往常一样出去买菜,刚进家门,外孙女就拿着一封信拦住她,外孙女递给李阿姨的是一封银行催款函,借款人是自己的女儿,可当看到借款金额的时候,李阿姨呆住了,90万啊,女儿怎么会向银行借这么多钱呢

更让李阿姨感到不能理解的是,女儿离婚时没有分得房产,一直住在娘家,也没有其它可以做抵押的物品,更何况,女儿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办理代款啊,一个超市收银员她怎么能贷出90万呢,

李阿姨打电话给妹妹求助,并把催款函上的留下的,律师事务所的电话给了妹妹,妹妹去核实说是有房屋抵押,是不是女儿拿自己的房子进行了抵押,这套房子是老两口唯一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平时被李阿姨锁在衣柜的抽屉里,女儿可能是动了这个这套房的心思,去抽屉一看房产证还在啊,原封不动啊,这是咋回事,李阿姨松了口气,

然而与此同时,哪90万是怎么回事,得问问女儿,打电话给女儿关机,去超市也没人,女儿跟她玩起了失踪了,经过多方打听女儿贷款是在一年前,她当时遇到什么事情,贷款90万做什么呢,打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李阿姨这时找到女儿的闺蜜,闺蜜说李阿姨女儿当时抵押贷款就是自己这套房子,难道女儿做了个假房本,去骗取贷款吗,

几天后女儿回来了,她告诉母亲,家里的房产证已经作废了,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才是真的,李阿姨找了律师来调查事情的来龙去脉,在房产登记处李阿姨看到了全部过户资料,李阿姨从来没去过房产登记处签过字,事情真是越来越蹊跷,经过笔记证实签名是假的,她为什么要偷偷把父母的房产,转到自己名下呢,她用这套房贷出的90万,她到底想要做什么

原来李阿姨女儿把父母的这套房子,抵押贷款一部分钱,这样自己就可以买个二手房,然后倒手卖掉挣个差价,或者租出去收取租金,于是阿姨女儿找到了一家担保公司,讲到这大家都明白了吧,阿姨女儿偷偷从抽屉拿走房产证,全权委托担保公司办理了过房手续,就这样李阿姨女儿顺利的,把父母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没过多久,90万贷款银行也批下来了,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接下来发生的事,完全失去了自己的控制,担保公司一夜间人去楼空,钱找不回来,于是就报了警,李阿姨女儿又无力还贷,躲躲闪闪中度过了几个月,想等警方破案后,再和父母坦白,给父母一个交待,可是没想到,父母很快就知道了真相

李阿姨一纸诉状将自己女儿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对作出了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虽然案情有了结果,可是前景不容乐观,要是把房子收回到自己名下,必须先把90万贷款还上,现在李阿姨一家每月靠借来的钱还贷款,他们寄希望于警方,能够找回女儿被担保公司骗走的钱,来还清贷款,

后感:养儿防老本是中国人的传统家庭价值观,可是大伙再看看李阿姨老两口,这把年纪别说安享女儿的福,还面临着失去居所的困境,提醒读者无论你从事何种经济活动,小心谨慎一定要放在第一位,不可贪小便宜大亏

#我要上微头条# #我要上百粉#

“我有借条,为啥不能跟他要钱?”凭着一张借条讨债的王某,不但没拿到一分钱,还赔上了一笔诉讼费。

这是为什么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案发前,徐某因急用钱,向李某借款并以轿车做抵押。李某表示,自己这几天手头也没钱,不过,他可以另外找人帮他借钱。

于是,李某找到王某借了一笔钱,并且给他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人为徐某,出借人为王某。

之后,王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分几笔将钱转入了李某老婆的账户。之后,李某老婆再将钱转给了徐某。

借款后,王某见徐某迟迟不还借款,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徐某拖欠借款,一直不归还。

而徐某却也觉得自己很冤。他收到的钱,是李某老婆转给他的。在手头的钱周转过来以后,他就已经把钱连本带息还给李某老婆了。

而王某没有借钱给自己,却手持自己写下的借条,扣押自己的轿车不予以返还,而自己却还要偿还这笔根本没有收到的钱。徐某越想越生气。

那么,徐某应该凭借王某手中的借条,还款给王某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的徐某能举证出,王某并没有转账给他,而李某老婆转给他的钱,他也能举证,已经还清。

而王某虽然拥有徐某签字的借条,却不能举证已向徐某转账。

所以,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并且还需要承担诉讼费。

为此,王某感到非常郁闷。那谁应该来对自己付出的那笔钱承担责任呢?证据表明,王某的钱直接转入的李某老婆的账户,所以,王某应手持转账钱款给李某老婆的证据,另外对李某老婆提起诉讼。

所以在平时生活中,当我们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不但要保留好借条,更重要的是,要保存好相应的事实借款证据,如转账记录等等。

@listlawyer 对于借钱一事,你怎么看?#普法行动#

【#天猫向ofo及戴威索要5亿借款#】#ofo及戴威被追讨5亿欠款# 天眼查App显示,12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ofo关联公司奥佛合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方灵动(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公告内容显示,原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ofo关联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5.38亿余元,被告戴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ofo子公司奥佛合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对ofo子公司立方灵动(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女子大学毕业就想结婚,其父母开出条件:“想结婚也行,必须有独立的婚房,跟婆婆住一起矛盾多,另外彩礼20万,这都是习俗,我们也不能丢了这个脸。”(来源,法律讲堂)

其实这是女子父母故意提的条件,他们不想女儿这么早出嫁,得知女儿男朋友家庭条件不好,于是提出条件,以此阻碍女儿结婚。

不过女子父母低估了亲家的决心,男子妈妈为了让儿子顺利结婚,把唯一的房子抵押了20万当彩礼,又请装修队把房子重新装修了一遍给小两口当婚房,自己拉着行李要搬出去住。

男子见妈妈这样,马上拦住妈妈说:“妈,你别这样,都怪儿子不孝,这婚我不结了,您跟我回去吧。”

当妈妈的听到儿子这么说,也是泪如雨下,她说最大的心愿就是看到儿子成家立业,只要能结婚,就算让她吃糠咽菜也是值得的。

女子父母见故意提出的两个条件都满足了,也不好再阻拦两人,女子与男子顺利结婚,并且不久后怀孕生子。

女子对婆婆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这事深感愧疚,而且儿子又需要人带,就让婆婆搬了回来,随之矛盾爆发。

女子坐月子晚上睡不好,所以想白天补补觉。而婆婆身体不太好,白天做饭搞卫生带孩子,累个半死,见儿媳天天睡觉心里自然来气。

某天,婆婆又见女子白天睡觉,把孩子丢给她带,气不打一出来。婆婆把孩子往女子床上一放,开始哭诉了起来。

女子也是年轻气盛,心想:我晚上睡不好,白天补补觉怎么了?女子也生气,见到下班回来的丈夫还偏袒的站在婆婆的一边,一生气,抱着孩子回了娘家。

男子夹在两个女人身边左右为难,好不容易妈妈情绪平定了,他准备去丈母娘家接人,但妈妈说:你媳妇家里条件本来就比我们好,你再去接,怎么看都是我们理亏,以后还怎么压她一头?听我的,绝对不能去接,得让她自己回来!

男子觉得有道理,所以就没去接。女子在娘家住了一段时间,也不见丈夫过来接,原本是准备僵持着的,但家里人住院了,忙的分不开身,只好主动把孩子送回了婆婆身边。

这第一次的离家出走在女子的主动和好而平息了,没多久婆媳两人又因为孩子的问题闹矛盾,婆婆还把抵押房子的事情说了出来,女子觉得自己被欺骗,再加上丈夫一直站在婆婆那边,再次抱着孩子回娘家了。

有一就有二,这次男子妈妈也说绝对不能先低头去接,男子不想妈妈生气,这二锤子就真的没去接,媳妇这回娘家一住就是几个月。

女子给男子打电话:儿子也有你的一半,这几个月都是我在养,你也要出抚养费,每个月给我3000块钱。

男子为了让媳妇尽快回家,说:抚养费我可以给,但你必须回家来,你回来,我所有钱都可以给你。

这么说,女子可不干了,你说让我回去就回去?不回去你也得给你儿子生活费!

一纸判诉状将男子告法院去了,要求男子每个月给3000块钱生活费,最后法院判决男子每个月给孩子1500块钱抚养费……

@小丈夫侃大事 婆媳同在一个屋檐下其实没有这么难相处,难的是长辈拎不清,总参和进小两口的事情里面。俗话说的好,床头打架床尾和,儿媳妇生气回娘家了,儿子愿意去接就去接呗,横叉一脚这不是看热闹的不嫌事大吗?

再说儿子吧,我觉得孝顺没有错,但也不能太软弱了点,媳妇都生气回娘家了,该低头时就低头啊!妈妈不让你去,你不会偷偷的去麽?两个女人就差个台阶而已,你就当这个台阶不就成了麽!

男人不容易,但为了养你养你的母亲,还有相爱相伴一生的妻子,还有什么事解决不了的吗?

这是一起奇葩男女包养关系。杭州老板张某与女子秀方签协议约定,张某借给秀方100万购房,秀方用该房抵押并承诺终身不嫁,愿意一辈子做张某的情人,如违反约定,则还钱。张某若解除情人关系,不能要钱。后张某出资70万给秀方,再次约定,情人期间,秀方不得生育。后期张某觉得吃亏,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请求返还70万借款。(来源案例指导)

#法仪说法#

张某真的是鸡贼,享受了一段情人关系后,还想把70万给要回来,秀方也是真傻,为了区区100万就答应做张某一辈子的情人,还不生孩子,这值得吗?虽然两人是意思自治签订了协议,但是在法律上是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的。

即便老板张某去法院起诉秀方要求返还70万,法院不但不会判他胜诉,更是不会搭理他,会让他拿着自己的起诉状离开法院。因为通过这种维持保养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根本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本案中,张某与秀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义上是借贷,但本质上是张某为了维持与秀方的情人关系签订的协议,这种行为无视了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他们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男女情人关系,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两人签订协议的内容不予以保护,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有趣的是,本案一审中法院竟然认定该协议无效,秀方必须将79万返还给张某,秀方上诉,二审法院才做出正确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一个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的前提是成不成丽,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才会谈有效无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没有搞清楚逻辑关系,才做出了错误判决。

最终的判决意思就是,两人的协议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属于自然之债,张某不给,秀方不允许主动要,张某给了,就不许再要回去。从这个角度来说,这70万,秀方是不用还的。

欢迎关注@王法仪 ,一起从指导案例中感受法律。#杭州身边事#(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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