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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信用社专项贷款 河南省安阳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时间:2023-05-11 17: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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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信用社专项贷款 河南省安阳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梁彦军与周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书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梁彦军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图片

被执行人姓名:周书燕,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辛村乡南辛村1077号。

悬赏金额:

1、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书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但未处置到位的,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信息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5000元予以奖励;

2、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书燕行踪或明确去向的,经查证属实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申请人自愿支付5000元予以奖励。

本悬赏公告仅对首先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或行踪提出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举报人。

悬赏期间: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举报联系电话:0372-2097831、2097712,联系人:胡文娟。

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除了自己,行行里的人真的不能相信了

梧通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

河南安阳,闫先生在银行存款32万元,当时银行的负责人杨某表示没有完成存款任务,想要借闫先生放在银行里的32万元存款,并且保证不支取。可是当闫先生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钱没了。闫某在年初的时候,把多年打工积攒下来的32万元存到了银行,办理了利率为2.25%,一年定期存款。在他们的那个小镇上,一次能存这么大笔钱是非常少见的,由于多次去银行办理存款,一来二去就和银行的负责人杨某比较熟。到了年底的时候,银行负责人杨某表示上级给的存款任务完不成,和闫某进行协商能不能借用存折,以此来应付上级银行的检查。闫某表示自己的32万元是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眼,看着这一年马上就要到期了,如果提前支取的话,那么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计息,损失比较大。经过银行负责人杨某多次上门请求,并保证不会提前私自支取闫某的存款。于是,闫某就将自己的存单交给了银行的负责人杨某。存款到期后,闫某去银行办理取款,此时才得知银行负责人杨某将这32万元早就给取走了。由于之前一直都有打交道,所以闫某就找到了银行负责人杨某,问是怎么回事?杨某后来也承认了,是他从银行里复印了闫某原来在银行办理贷款时所留下来的身份证复印件,分两三次陆陆续续的将闫某的32万元存款给取走的。之后为了怕事情败露,又以完任务之名,并保证不提取闫某存款为由,到闫某的家里将存单给拿走了。杨某对严某表示自己会尽力,想办法把这笔钱凑齐归还给闫某,希望他不要报案,并写下相关的证明。证明内容:“闫某于在银行存款叁拾贰万元,定期一年。我银行负责人,未经其同意,私自支取其存款。后于11月底、12月初到安阳闫某家取其存折(闫某不同意支取存款),我是复印其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特此证明。”但是就这么过去了一年,杨某还是没有将这笔钱给还回来,于是闫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和杨某起诉到法院。闫某认为:自己将32万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需要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银行负责人杨某利用职权,私自将自己的存款32万元给取走,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银行作为经营者和单位,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责任。银行辩称:银行与闫某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闫某在银行里的存款,已经通过委托他人代取的方式将钱取走,银行与闫某之间则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也不需要再次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银行为闫某办理32万元存款,提前支取手续符合法律规定,银行留存了取款时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也有相应的存单,银行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应该是属于闫某与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银行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查明:安阳市公安局在1月31日时,以旧证丢失为由,向闫某签发新的身份证,而旧的身份证姓名内容为“阎x”,新的身份证内容为“闫x”身份证号也有所变化。闫某在2月20日存入银行现金32万元,定期一年,利率为年利率2.25%。4月13日,杨某凭“阎x”第一代身份证明和填写在提前支取单背书内容的存款人证件号码一栏有明显涂改痕迹的“闫某”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提款手续,在银行将该笔32万元款项取走。法院认为:闫某将款存到银行,银行也为闫某开具了存单,则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杨某任银行负责人期间将闫某存款32万元未到期存款,私自办理提前支取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银行在没有存单的情况下,仅凭存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所办理的取款程序不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杨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存款支取手续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银行称本案是严某与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但银行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判决:银行支付闫某存款3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银行承担。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图文无关。银行的前负责人杨某通过种种方式拿到了储户的存单,并且将储户在银行里的这些存款给取走了。当颜某去银行讨要存款的时候,银行还表示这些取款手续都正常,银行不存在过错,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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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正式通知各单位,自8月起:1.职工岗位工资下调30%。2.奖金根据各单位创效情况而定。创效多则多发,创效少则少发,不创效则不发。3.另外需要提醒有公积金贷款的同志的是(1)要经常检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变化,以免发生断供(也可以个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缓交)。(2)自7月份起,全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公司部分都已缓交,个人上交部分也未进入个人账户。

#安阳头条#这几天关于网络诈骗事件屡屡发生。天上不会掉馅饼,别贪小便宜吃大亏。老师也经常在群里发一些防诈骗知识,现分享给大家,以防受骗。据安阳市北关分局提醒,广大人民群众:“0”或“+”开头号码来自境外,多是诈骗电话,短信息,勿接勿信!凡是贷款前需交纳费用的;网络兼职刷单刷信誉的;商家客服主动要求退款的;网络交友诱导投资赌搏的;自称领导并要求汇款的都是诈骗;这只是知道的一些诈骗方法,不知道的也还有很多,所以,#我要上 头条# 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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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头条#安阳市出台稳定楼市新政上热榜!

5月24日,安阳市住建局发布了12条稳定楼市的措施,一时间网上各媒体都纷纷转载。

新措施中规定,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最低贷款首付比例降为20%。

对已有一套住房,且已经结清相应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住房的,执行首套房的贷款政策。

另外,还有相应的契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房市低迷的现在,政府出台这样的优惠政策,到底是买房合算呢?还是继续观望等待?相信是不少有意向购房家庭的抉择难题!

【男子冒充银行行长给人授信贷款10亿,一次要走好处费200万】

虽然一年过去了,目前生活中很多人都难免遇到骗子,因为现在的骗子真的是无处不在,所以新年第一天,还是带大家见识一下骗子们的骗术吧!今天的骗子来头可有一点大了,据说他是某银行行长,还能帮企业授信贷款,数额还不小,10个亿,令人震惊的是,这种骗术居然还真有人相信了,然后就这么一招骗走人家200万,只是好景不长,很快骗子就落网了,所以小编就可以开始讲故事了。

近日,在山西太原,秦先生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由于资金问题,去年年底公司陷入困境。正当秦先生急需用钱的时候,在一次聚会上,他结识了一个姓徐的男子。徐某自称是河南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的副行长。交谈中,秦先生说自己的公司目前所需的贷款数目大概在3000万左右,既然自称是银行行长的徐某,当然夸下海口称没问题,这些对他来说不是问题,先帮秦先生办个银行授信再说。

要说骗子的最大骗术就是把假的说成真的,也正是如此。秦先生才这么容易上当。因为据朋友说,徐某在圈内有很多好友,能耐不小,果然在他的帮助下,秦先生认识了一位姓白的银行行长。经过多方沟通,这位白行长给了秦先生一份文件。这份看似很像真的银行授信证书 ,实际上它就是一个假的,因为这个授信的信贷额度高达到10亿元,这让一般人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的事,对于急需用钱的秦先生来说就如救命稻草一般。

在随后的几天中,白行长带领一行人来到秦先生的公司进行考察。一边考察,一边提出要求,称秦先生需要给“好处费”200万。看着这阵势,秦先生当然想都没想,当即就将200万汇给了这位白行长。但令秦先生始料未及的是,白行长收到钱后不见了。再也联系不上白行长的秦先生着急了,又赶紧联系介绍他们认识的徐某,这时他发现徐某也不知所踪了。无奈之下的秦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他只好选择报案。经过大量侦查研判,民警很快将嫌疑人白某成功抓获。

实际上白某根本不是银行的副行长,也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他们根本没有能力给秦先生办贷款。目前,嫌疑人白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其实今天小编为大家讲的这个骗子新闻故事,骗子的骗术并不高,无非是抓住了秦先生的要害,知道他缺钱,所以才编出了这么一出戏来,而秦先生也有点病急乱投医的感觉,只是一个授信文件,就让他感觉遇到了贵人般,结果一个好处费就让他200万轻松进入到骗子的口袋里,虽然目前两个犯罪嫌疑人都被抓获,案件也在进一步侦办中。但还是老话常谈,做人老老实,做事踏踏实实,天下真的没有掉馅饼和免费午餐这么好的事,只要想贪便宜,必将吃大亏,而且办什么事都要多考虑,多问几个为什么,相信被骗的机率就会大大减少。

不知道大家对于这样的事情是怎么看的,欢迎讨论交流。

以上图片来源视频截图,根据真实素材原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记者从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获悉,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7238件,解决16078件。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32件。

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仍然是消费者反映最集中的地方。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还发布了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下为其中3个案例:

案例一

养生馆关门消协帮客户维权

【案情简介】

杨女士等17人到安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在某商场三楼古芳养生馆分别办卡充值1500元至6000元不等,价值在14万元以上,在没有事先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店突然关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阳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先到辖区工商所查阅古芳养生馆档案材料,然后通过租房合同上留下的身份证及电话联系到店主,告知店主欺诈消费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阳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古芳养生馆最终退还消费者剩余预付款共计14万元。

案例二

买房有陷阱购房者维权退订金

【案情简介】

9月21日,冯先生等11名消费者跟随北京合众源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看房团”(以下简称合众源安阳万达店)参观楼盘时,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付了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订金。后来,消费者被告知,合众源安阳万达店无法履行贷款年限可达到75岁的承诺,交房时间也要延迟一年多。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安阳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合众源安阳万达店最终退还多名消费者订金30万元。

案例三

购买定制家具遭遇欺诈诉讼获“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洛阳市的居然之家卖场西工区威尔森木业行定制珊嘉品牌橱柜一套,共计3.6万元。该价款一次性在居然之家前台刷卡支付。根据实际需要,消费者又先后与珊嘉专柜约定定制珊嘉品牌衣柜等共计6.1万元的家具,但这笔货款是直接转账到商家账户的,商家也开具了收据。至此,消费者在居然之家公司珊嘉专柜定制家具,共计消费9.7万元。

安装家具期间,该消费者发现,衣柜侧板严重变形;鞋柜、浴室柜尺寸、材质与约定严重不符……该消费者怀疑交付的家具并非约定的正品家具,多次要求商家解决问题,但商家不予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场负责人,但发现珊嘉专柜已撤场。根据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可向商场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调解中,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洛阳市消费者协会终止调解,启动支持诉讼程序。3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珊嘉专柜供应的商品均非该品牌产品,应承担3倍赔偿责任。即:退还消费者货款9.7万元,赔偿消费者29.1万元,共计38.8万元整;居然之家卖场对上述款项中的3.6万元货款及对应的赔偿款10.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仍是投诉主因-大河网

河南安阳1.5t顶配落地多少钱合适?看别地方10万出头就拿下了,今天去店里看了,次顶配享落地都10.7了。贷款优惠5千,置换优惠3000,手续费3000,保证金1000,GPS1000,保险4500,购置税7000+,感觉不值得了,想定顶配,享有现车。价格还能砍多少?大哥们指点下。另外再问一下,市郊开,油耗高吗?小毛病多不多?省不省心,勿喷,听真实回答,好多人推荐长安逸动p,个人不喜欢[抠鼻]

河南安阳,61岁的老肖拿着24年前的存单去银行取钱时,发现钱已经被银行工作人员取走,于是,老肖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236450元。

【来源:河南安阳中院】

老肖今年61岁,为了打官司,他已心力交瘁。原来,24年前,老肖是一名小有名气的包工头,生意紧气,所以资金充足。那时,老肖的一位亲戚陈某正好在银行上班,为了给陈某揽储,老肖将钱全部存进了亲戚所在的银行。

老肖算了一下,共在其银行进行了九次存款,存款金额共计236450元。但当老肖去银行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老肖,他存的钱并不是9笔累计加和,实际上一共存了3笔,其他6次的钱都是老肖取出之后又转存的,而且,这3笔钱也由老肖自行取走了。

老肖并不认可银行的说法,看了取款凭证之后,老肖一眼就发现,现金付出传票和储蓄存款利息计付清单上的签名并不是他本人签的。

双方为此产生分歧,于是老肖一纸诉状将陈某、银行告上法院,索赔存款本金236450元及产生的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1、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存款单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老肖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至于存款数额以及是老肖取走的存款数额,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应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

老肖主张其在银行进行了九次存款,存款金额共计236450元,为了支持他的主张,老肖向提供相关存款凭证的复印件。

而银行称老肖主张的上述九次存款,实际为其三笔存款(即多次转存)而来,并提供了当时的存款档案原件,在相关存款档案中标注“转、转册、册转”,由此可证明,老肖的三笔存款多次转存的事实。

故法院认定,老肖的存款实际为三笔,这三笔钱分别是6360元、51670元、51500元,加起来一共是109530元。

经过笔迹对比,法院认定老肖本人已取走存款41670元;但对于剩余的67860元,取款人并非是老肖,因此,银行需要拿出证据支持其给其他人取钱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2、按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那么,这起案件发生在20多年前,老肖近日才提出上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注意,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陈某称老肖主张,案涉存款已经超出了最长诉讼时效,并无法律依据。

故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返还老肖的67860元的存款及利息费用,并驳回了老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一审过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此判决,均提出上诉。

老肖抗辩称,把上述九笔款存入银行的事实是真实事实,且均为各自存款。银行传票是银行在给储户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含银行制作的让储户签字后,银行留存的凭证,必须让储户在现金付出传票上签字,方可认为储户取走了存款。

九笔存款中,虽然6000元、50000元、51500元三笔存款有银行付出传票,但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他取走了该款。

然而,储户签名是银行制度和储蓄管理中的最重要的一项,它是认定取款人的重要依据,是杜绝冒领他人存款和追查冒领人的重要依据,所以,银行讲不需要储户签名,即可支取存款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六笔存款,系银行隐匿不提交现金付出传票,是因为该证据对银行不利。银行不提供完整的存取款手续,是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的主要原因。

而且,陈某身为银行经办人员,拿着九笔储蓄存款单,利用亲戚之间的信任,未经他的知道同意,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违规操作原告的存款对外抵押贷款,需要承担责任。

银行则辩称,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之规定,储户要求储蓄机构支付存款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储蓄机构开具的存折或者存单。因此,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

在本案中,老肖依法应提交存单,证实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关系。如不能提交存单,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最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银行除去这67860元的取款无事实依据支撑外,其他取款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违规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最后,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除去自己的家人,不要轻易将存折委托给他人,就是亲戚也需要慎重,否则一不小心就会倾家荡产!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里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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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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