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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信用贷款安全吗 保证保险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吗

时间:2019-12-14 0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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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信用贷款安全吗 保证保险贷款属于信用贷款吗

细思极恐!保险公司员工利用客户保单作抵押贷款,骗取客户钱款;另将收取的保费占为己有!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陈某某系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8月起,二人合谋骗取客户钱款,朱某某利用其保险代理人身份和在以往业务中与各被害人形成一定的信任基础,向被害人虚构保险公司推出补贴或红包返利活动的事实,由陈某某使用被害人手机上中国人寿APP进行操作,以被害人的保单为抵押进行贷款。贷款转至被害人账户后,二人以补贴或红包的名义将少量款项留给被害人,再以参加公司活动为由将大部分款项转至朱某某账户,后二人将所骗款项伙分并挥霍。8月至7月,二人先后骗取被害人惠某某等人共计393040元。另外,2月至7月,朱某某利用其保险代理人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从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处收取的保费共计149100元非法占为己有。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一、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二、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朱某某一人犯两罪,陈某某一人犯一罪,因为诈骗罪是二人合伙共谋实施的,故二人都犯诈骗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关于职务侵占,即将收取的客户保费非法占为己有、不记账、不交给公司,是朱某某一人所为,故朱某某单独犯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朱某某、陈某某作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利用客户对其公司及身份的信任,向被害人虚构保险公司推出补贴或红包返利活动的事实,由陈某某使用被害人手机上中国人寿APP进行操作,以被害人的保单为抵押进行贷款。贷款转至被害人账户后,二人以补贴或红包的名义将少量款项留给被害人,再以参加公司活动为由将大部分款项转至朱某某账户,后二人将所骗款项伙分并挥霍。因此,二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对此,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简单来讲,就是非公单位的员工,将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朱某某将收取的客户保费非法占为己有,不记账、不上交公司,自己私吞,故符合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对此,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朱某某一人触犯两个罪名,且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即两罪并罚。对此,刑法第六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据此对朱某某进行两罪并罚。

关于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朱某某与陈某某合谋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二人具有意思联络,在共同犯罪中也有分工,故二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且朱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陈某某没有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我要上 头条##我要上微头条##普法行动##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法律##案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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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保险公司都是玩套路,戴着正规招牌的骗子,跟以前的银行贷款一样你贷款必须买一份理财,至于买什么理财你也不知道,把责任都推到流水一样的业务员身上,请问你的管理是怎么审核通过的?其实都是玩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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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每年交92000元,销售表示只要交满,就能连本带息一起退回来,结果交了7年,发现和销售说的并不一样,保险:不想交钱,那就按退保来处理。女子坚持要退还所有的本金,那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7年前,女子为女儿买了一款“美满人生”至尊版的保险,销售说的清楚,每年只需交9.2万元,交满92万元,到时候连本带息退回来,就是一笔可观的财富。听完,女子心里一盘算,觉得划算,毕竟不用费时费力去理财,到时候收益还挺可观,就这样在销售的建议下交了钱。往后每年12月份,女子都会定期去存9.2万元。可这次,女子在存钱时,因为要提取生存金时,就多问了几句,没想到就这几句对话,让女子瞬间有了不想续交保费的想法。工作人员表示这款保险,并不是交满就能连本带息的退还,而是要等女子的女儿去世后才能连本带息的退回来,想到女儿现在还未成年,这样的话怎么听都让人觉得不舒服,同时女子也产生了新的疑问,等到女儿去世,她和老公正常也就不在了。那这份保险的受益人是谁?而且这些话和原来的销售说的根本就不一样,不解是现在七年都过去了,连个纸质的合同都没有看到过,女子认为销售存在欺诈,并提出了退保退还本金的诉求。但让她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退保能拿回的现金价值,和交的本金根本就不在一个量级。用“十万八千里”来形容丝毫不为过。随后,女子的老公联系了记者,那么保险公司又会做出什么样的回应呢?对方表示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初的销售是谁在哪,相关的情况都要进一步的核实。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这款产品已经停售,女子选择交,仅仅指的是交费时间是,交满就可以不用再交了,而这份保单是保障被保人终身。至于生存金是第四个保单年度开始有返还,如果客户未交满。要提前终止,只能按照退保来处理。这和女子夫妻俩的理解,显然是不一样的,关键还在于当初的销售和女子是怎么说的,至于女子未拿到合同,工作人员核实后表示,女子的保单是在代理渠道银行买的,可下载电子合同。如果女子打定主意要退保,只能按现金价值进行赔付,无法满足女子全额退保的诉求。女子不认可这样的解决方案,目前案件已提交至法 院。1、保费、现金价值和生存金,对于买过保险的人或多或少都听过,那具体是什么意思?一、保费:是指购买保险所交的钱,本案中,女子每年交9.2万元,连续交,这就是保费。二、现金价值:是指退保后,保险公司还给用户的钱,前期现金价值会远低于保费,现金价值是由保费减去经营管理费用,人工成本,佣金等等费用后,加上剩余保费所生的利息。三、生存金:是指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这几个关键词明白后,对女子要不要退保的决定影响非常大,如果是正常的退保,女子交付了7年的保费,每年9.2万,共计交了64.4万,可实际能退回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这个64.4万。也就是说,女子交的是保费,退的是现金价值,而现金价值低的原因就在于保费被扣除了各种费用后剩余的部分,自然少很多。2、女子购买的险种比较特殊,需要被保险人去世后,才能连本带息拿回来,这样的险种针对的群体会是中老年人或者像女子夫妻俩这个年龄段的人。给孩子购买的正常是分红型儿童保险,比如教育金保险、分红型重疾险、分红型储蓄险以及分红型养老险。根据女子购买险种的类型可以推定,当初给女子推销险种的销售肯定存在问题。《消费者权利保护 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在推销险种的过程,应该如实告诉女子有关险种的真实情况,女子交了7年,才知道所交的险种,并不是交满就能连本带息的退还,和当初销售所说的差异很大,正常有两种可能:一是销售对险种根本就不太了解,或者只是个半桶水,一知半解,在讲解的过程就出现了很大的偏差。二是销售了解该险种,但为了促成这单生意,故意说成了女子爱听的版本。遇到这种情况,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清楚明白,想通过协商来退回所交的本金,明显不太实际。而女子诉至法 院,应该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当然,当务之急还是要找到之前的那个销售后,再来认定合同的效力问题。#杭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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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5月,Y先生因资金周转问题,在所谓“朋友”的帮助下,以编造的理由,向我司提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请求,以期获得额外的利益,后经工作人员的专业和耐心的劝解,与所谓的“朋友”切断来往,并认真考虑实际情况后正常退保保单。

一周后Y先生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因曾将保单信息、身份证等信息发送给代理中介,现经常接到不同地区号码的咨询贷款、借款电话,工作人员建议客户报警处理该问题。

案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等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本案例中,退保及投诉都是投保人的权益,需在正规渠道进行反馈。轻易相信非正规机构,将自身信息暴露,属于侵犯投保人的财产安全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时与Y先生取得联系并让其与第三方斩断关系,避免财产遭受更多损失。

消费风险提示

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保险消费者,由于金融知识欠缺,很容易被违法分子诱骗,造成财产损失。保险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正规金融机构购买保险产品,防止上当受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具体防范要点有以下几点:

1.保存好自己的有效证件和保单合同,包括身份证不外借、银行卡密码保密、保险合同自己保存等;

2.委托他人办理手续要详尽,比如身份证复印件写明具体办理事项、委托书写具体办理事项和委托期间等,防止被他人不当利用。

3.要通过正规渠道维权。

(1)直接拨打保险机构客户服务热线或到其门店反映;

(2)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申请调解;

(3)向监管部门反映;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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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还可以贷款,解决流动性问题。在经济低迷的时候保险还是不错的,金融工具用好了也挺好。

静亮的努力

我突然发现我十年前给我女儿买的保险是最明智的选择,这两天账户又打进来了6百多块钱,存钱涨利还有分红还有保障险,我如果不是满月给她买了这个保险,说不定也存不下这个钱,一年3666,十年36660,生病住院又能报,每年保险公司都会往里面打钱,本金还在终身累计涨钱,这些钱都是随时可以取出来的,一直到75岁合同解约。我在银行存50000定期一年的利息是2.1%的利息,一年才涨1050块,而且是一下要存那么多,存十年利息才一万多,保险是十年累计才36660元,中间生病意外可以报销,说实话这些钱在自己手里也办不了多大的事,而且这些钱一直累计打到合同解约。十年间我们发生太多事,有特别困难的时候,甚至最穷的一年因为做生意投资失败手里只有几百块,拖保了2个半月,最后还是临时找了一份工作干了一个月挣了4千块工资,先把保险钱凑够交了,这也属于强制存款吧,如果没交花了就花了,也不会想办法挤出来这个钱。所以趁年轻能挣钱,无论给孩子在银行存个固定账户,还是买个存钱涨利加保障的保险,强制自己存点钱,对自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但是在选择上一定要慎重,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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