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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转给法人 企业银行贷款可以转到法人名下吗

时间:2019-09-08 1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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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转给法人 企业银行贷款可以转到法人名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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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林溪港湾”新型农村社区烂尾后,在业主找开发公司维权的焦灼之际,公司大股东、董事长兼“法人”的王某,私下把企业“法人”转给张某,一个早已破产,多次被法院列为“老赖”,根本就没有开发能力的人背锅,自己成功脱身。

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合情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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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 6 亿元,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明星大部分注册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这类企业都有一个性质,就是不属于企业法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注册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法人,要经过两道税收才能将利润转到老板个人手上,比如公司先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给股东分红,企业再为股东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后,利润就可以直接转给老板了。

而非法人企业,只需要缴纳个税后就可以直接转账,这是一个原因,相对税率较低,其次呢,就是前期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可以用核定的方法,如果核定为一个较低的税率,或者按定额征收所得税,那么将会达到一个非常好的节税效果。

但国内明星在税收上频繁翻车,现在连最小的市场主体——个体户都取消核定征收的模式,开始实行查账征收了,所以,想采用核定征收避税已经行不通了。

而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属于外籍人士,他在国内居住的时间超过了183天,已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按照中国的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他却利用他的外籍身份,通过改变收入性质,比如本来是支付给他个人的劳务报酬,变成支付给企业的销售收入,来达到为自己避税的目的。

吴亦凡这次不仅要坐牢,还要接受税务机关的高额罚款,依我看导致这个结果的无非就是钱太多烧的,好比玻璃大王曹德旺说的:其实大部分人都不适合发财,因为钱的反噬力非常大,没有很高的德行很难扛得住!#十月财经新势力#

吴亦凡年纪轻轻就有巨额财富,有钱,有流量,有社会地位,导致得意忘形,干什么事儿都没有底线,认为只要有钱就没有办不到的事情,却被金钱反噬了而已。

传销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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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还有公理吗,虹新云旗老板拿了会员的钱,还把自己撇的一干二净?7月8日蔡新华成立常州源生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蔡新华,监事赵彩虹,并使用一款名为“虹新云旗”的手机APP.该软件内容均为老年人健康养生为主题的产品信息。软件主要以用户通过“保证金”的形式像APP里充值进行交易“抢单”,产品均为保健品,充值成功抢单后上线也能从中获得推荐奖励。7月8日至10月7日,会员通过支付宝平台向“虹新云旗”APP充值现金,一开始会员所充值进入平台的保证金能够进行部分提现。国庆期间,该公司法人推出大量抢单返现优惠活动,骗取会员大额充值。直到10月7日,该平台所有人员充值的钱无法提现,会员才发现自己遭遇了诈骗。 经查实,“虹新云旗”这款APP的开发公司为常州源生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会员所充值进入平台的钱也直接转入被公司账户及法人蔡新华个人账户。会员在平台所充值购买的所谓健康养生产品从未收到过。现在,该平台中所充值的钱成为了虚拟数字,已无法提现。经调查,此平台所有人员均是以上情况,经统计财产损失累计1000万人民币。目前这家公司法人自己揣着明白装糊涂,想把整件事情推给别人,而且经了解这个法人自从开公司后就开始为自己做准备,7月份开公司,8月份就回家离婚,并且把财产都转移到她老婆名下,这期间还把公司部分款项都提出转移,自己的所有开销也从公司共账走的,直到公司崩盘后,还在做部分动作,现公司所有会员大多都是他们的同事,朋友,而这些人因为盲目相信他们才会掉进去,他们所谓的将来会上市的卖货平台,名为卖货平台,其实就是以诈骗的方式来欺骗所有会员进来参与,吸纳会员大量资金,并要求会员分享人,拉人头,可以说这就是类似于一种新型诈骗,集资,传销等模式的一个平台,现常州还有多家这样的公司,呼吁大家看见类似于这个一样的平台,千万不要再上当受骗了.也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处理.

黑龙江绥化,一银行职员帮一大妈推荐一款内部存款产品,并帮助大妈存入了77万。可到期后,大妈到银行取款却被银行告知并没有这笔存款。

事情发生在,刘姨收到信息显示至去年购买的理财产品已经到期,但是刘姨不太会操作,她就直接来到银行找到之前接待自己的大堂经理方某,让其帮忙操作。

方某见刘姨也是十分热情,让刘姨入内,自己帮其操作。在这期间,方某趁机向刘姨推荐一款理财产品。

方某先是看周围没人,悄悄跟刘姨说:“这款是银行的内部产品,回报十分高,其他人我不随便介绍给她的。”

但是刘姨先是很怀疑,方某马上给刘姨打一直“强心针”,对刘姨说:“这是产品我自己和同事都买了不少,连行长也买了,回报率能有9%-10%左右,保本保息,机会错过就没了,”

刘姨已经退休好几年了,关心的就是自己的退休金,当方某说这款产品不会有什么危险并且保本保息,刘姨就来了兴趣。

方某用刘姨的手机给刘姨买了两个理财产品,一个是30万,一年的期限;一笔是47万,期限为一年半。

刘姨虽然对于方某在自己手机操作的举动觉得十分奇怪,但是想着方某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自己也不是很懂这方面的操作,于是就选择了相信方某。

方某边操作还跟刘姨解释:“这是公司的内部产品,不能在在窗口办理,只能通过手机来做,手续很简单”

一年过去了,刘姨想着第 一笔存款到期,就来到银行找到了方某要求赎回,但是方某却说现在银行还没有回款,要等3个月才能付清。

@俊哥看法

方某好歹也是见过世面的人,并安抚了一下刘姨:“所有的银行都会给检查,最多三个月内还钱。放心吧,行长还买了100万!到时候,他会把所有的利息都还上。”

刘姨没办法只能再次相信方某,但是过了3个月还是没能拿到钱,最 后方某兜不住说出了实情:这款理财产品不是银行的,转给了其他两家公司进行房产理财投资,现在爆雷了。”

刘姨听到这个消息差点没晕过去。77万,是刘姨全部积蓄。如果没有了这笔钱,刘姨的下半辈子要怎样活下去。

刘姨气急败坏地要银行赔偿这笔金额,但银行表示,这两款产品是方某私下介绍给顾客的,所以银行并对此没有责任。

刘姨对于银行的说法十分生气,她去了相关节目投诉。节目中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复,方某的违法行为,银行有其自身的管理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姨拿着回复去了银行,银行却告诉她,这个节目不是法院,没有调查的权力,所以她的判决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无奈之下,刘姨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77万。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应该怎样评定该案件?

方某是大堂经理,她的职责就是给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方某穿着工作服,胸前挂着工作证,在给刘姨介绍产品,这认定其在履行职务。

方某既然是在履行职务,那她所说的“无 风险、高回报、内部存款”之类的广告语,就应该被认为银行的承诺。

《民法总则》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在销售金融产品时,须加强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揭示风险,不得夸大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法律禁止对进行保本保息的广告语,因为一旦作出了保证,就会违背其履行相应的责任,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他们无法承担的金融产品。所以,刘姨的损失,是银行须要承担的。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但刘姨是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之前也有购买理财产品的经验,理应可以预料到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本人应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是随意相信方某的说话,并把手机给别人操作。因此,刘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刘姨承担30%的赔偿,并驳回刘姨其他诉讼要求。

刘姨的77万虽然获得7成的赔偿,但是相比于其他投资人损失100%,方某的违规操作让她得到了七成的赔偿,这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你对该案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黑龙江##普法行动#

案法147: 分公司对外加入债务的效力,【加入债务】PK【提供保证】

张三出借6000万给李四,李四随即把其中的4000万转给某分公司,该分公司又把其中的1000万转给其总公司。后来,分公司出具欠条给张三,分公司负责人签名、分公司盖章。

张三起诉分公司还钱,同时要求总公司就分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

1、张三钱是借给李四的。就案件表观证据,李四不是分公司和总公司的人员,不构成“表见代理”,也不是“职务行为”。另外,张三并没有把钱直接打给分公司和总公司,亦无成立“不当利得”的空间。

2、张三告错人了。驳回张三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前面都没错,但分公司给张三所打的欠条,怎么说?

1、根据欠条,分公司自愿就李四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2、根据《公司法》74条第二款规定,总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判总公司一起还款。

改判:张三完胜。

【再审】

李四跑去哪里了?

1、李四是表观的货真价实的债务人。那分公司打欠条的行为,是后续的债务加入。

2、根据《担保法》29条和《担保法解释》17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我们知道,担保是上位概念,旗下分人保、物保和其他保。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让与担保,还有本案的债务加入,有担保的味道。

3、法律对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债务加入的效力,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漏洞。按照漏洞填补规则,法院基于“债务加入”因为民法典没有规定第三人有法定追偿权而更不利益,且二者具有法律判决上的相似性,故使用类推“举轻以明重”,so,认定分公司擅自加入债务的“欠条”无效。张三开始吐血,准备扭头看李四了。

4、别着急,担保合同无效,分公司对欠条无效的结果,有没有过错?当然大错特错是吧,总公司没管好自己的熊孩子。

那好,根据担保法解释17-1,判决:

分公司对李四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三分之一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就分公司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债务加入的规范:《民法典》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并通知债权人的,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

1、前提是他人的有效债务成立;

2、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

3、必须对同一债务而加入进去;

4、可以选择部分加入;

5、进去了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个是法定的。

#成都头条##西安头条#西安网友成华区买二手宝马车被骗!写信给成都市长信箱:认为该车商的行为给成都抹黑!

日前,西安一位姓王的网友,向成都市长信箱写信反映,自己在成都成华区买车被骗的经历:

本人6月19日在闲鱼平台,看好成都赛浪远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辆2手宝马车,6月20日,转给其法人田*的微信1000元订金,多次和该车商确认车况,该车商一再保证只有两面喷漆。

6月21日,本人从西安去成都看车,我花600元找的三方检测,检测结果三面喷漆,发动机渗油严重,前挡风玻璃更换,该车商谎报车况。而且只退还本人800元,还有200不退,造成本人经济损失达1540元(来回高铁540元,住宿200元,验车600元。)该行为给成都抹黑!

笔者查询发现,成都赛浪远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2月17日成立的一家新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致强路***号*层*号附**号,经营项目包括:二手车经销;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法定代表人:田*。

今天下午,成都市网络理政办公室回复如下: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反映的问题,成华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7月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龙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该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与情况了解,并现场电话联系您,现已退800元,剩余200元由于被闲鱼平台冻结,15日内转至您账户。以上情况您表示认可。

●笔者的话●

西安网友购买二手宝马车的遭遇,看了让人感觉很不是滋味!甚至有些气愤!一颗老鼠屎,打坏一锅汤。做事先做人。只有诚信经营,企业才会走得更远。

昨天有个网友,问了我一个很奇怪的问题。

他说胖姐啊,我新接了一个店,他这个店呀,烟草证法人跟营业执照法人不是同一个人,我要是想变更的话,我该找谁呀?

我不知道这个网友是哪的,我直觉感觉不太可能,反正我们这里,烟草证的法人跟营业执照的法人必须是一个,而且我们这店里面的营业执照和烟草证都不能变更了。

我们营业执照在我们房东那里都有备份,我们还有1万块钱的押金,如果你中途转给别人了,你原来的那个营业执照就作废了,而且你那1万块钱的押金也不退了。

我现在的这个营业执照是去年新起的,这是一个公司照,我听帮我起照的大姐说,如果我将来不干了,注销好像还很麻烦,还得经过她的手,去食药所才能注销。

那些年没人查,也没人管这事,偷偷转给别人的也有,不过这两年我看管的越来越严了,上次还有个网友跟我说,他偷偷接了别人的店,后来就被其他人举报了,要把他的烟草证吊销,他问我该怎么办?

那我也不懂,我也不能给他瞎说呀。所以说呀,现在好多大街上转让的店,咱真不知道因为啥情况他不干的,要是想盘店,还是三思而后行呀,要是把你的钱投进去了,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干,你说咱多亏!

你们觉得烟草证的法人跟营业执照的法人不是同一个人,这事儿是真的吗?#欢迎光临我的生活#

张庭夫妇靠TST传销 狂赚300亿

不得不说张庭夫妇很有商业头脑,把退路早就铺垫好了。首先,资产方面,早已将巨额资产转入转国外家族信托管理; 其次,众多公司中,法人都不是张庭夫妇。

那么,传销非法所得的30亿收入,在国外家族信托的保护伞下能否躲过被执行财产没收的后果呢?能否因为自己不是法人逃脱由此可能被判决的的牢狱之灾呢?

欢迎小伙伴们留言表达对此事的任何看法。

感谢您的关注和评论。,我们一起学习和进步。

#八卦手册#

#娱乐#

美国现在因为美元太多,银行已经拒绝存款,要求客户将美元现金取走!

近来美国部分银行相继采取了罕见的“拒绝存款”措施,建议其大型法人客户将现金自存款帐户提出,转投入货币市场基金。

在美国联准会3月决定终止新冠病毒疫情流行初期制定的宽松的银行资本规定之后,大量美元现金涌入银行,导致银行存款激增。

一般来说,银行存款激增,意味着市场景气好,银行能做更多放款业务。然而在疫情间,市场并没有相对应的贷款需求,而这也让银行面临着成本增加、须提高资本以满足资本适足率的压力。

做为应对,美国大银行也就只好采取“拒绝存款”措施,即建议其大型法人客户将现金自存款帐户提出,转入货币市场基金。据悉,包括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和花旗集团(Citigroup)在内的美国大银行,近来皆已与其大型法人客户就如何将现金存入货币市场基金而非存款进行了对话。

摩根大通财务长Jenn Piepszak在3月财报电话会议上曾表示,“拒绝存款”对银行业来说是罕见的举措,并也坦言该举措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体系。不过尽管如此,其他银行业者可能很快会就会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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