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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用贷款的条件 企业法人信用贷

时间:2024-04-19 06: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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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信用贷款的条件 企业法人信用贷

1、营业执照要求经营六月以上

2、原始法人,没有变更过,名下仅此一张营业执照

3、法人户口农业性质或者毕业五年内大中专学生或退役军人

4、有对公账户,近三个月以上流水。

申请通过,款项直接打法人社保卡账号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

郑州地区可申领10000-15000,其他地区可申领5000

1、营业执照要求经营一年以上

2、原始法人,没有变更过,名下仅此一张营业执照

3、法人户口农业性质或者毕业五年内大中专学生或退役军人

4、有对公账户,近三个月以上流水。

申请通过,款项直接打法人社保卡账号满足以上条件即可申请!!!

一:入驻《京东自营》和《京东慧采》基础条件有哪些?

1、营业执照:注册满2年(公司资质好的可放宽),注册资金100万

2、一般纳税人资质:必要条件

3、商标:R标(个别类目可TM)

4、法人身份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质检报告:对应入驻品牌及产品#京东自营#

有些聊城注册公司代办理机构、会计公司和代理记账公司分不清“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三者关系,到底谁是法人?谁是法人代表?谁是法定代表人?其实分辨起来非常简单,如下:

一、法人是组织,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俗来讲,法人就是一组织,在法律上,一个单位,就是一个“人”,从而就有了“法人”。

最常见的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是法人。

二、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件或者某些事项的代理人。如果单位要办一件事,可以派单位里的任何人去办,只要出具书面证明文件(比如授权委托书等),那么任何一个被单位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随时更换。这个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

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大家常见的营业执照里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栏,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局审批后就不能随意变更。

浙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1. 享受对象: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2. 享受条件:

1) 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

3.补贴标准和期限: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10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

4. 申报材料:

1)《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5. 经办方式:

1)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

2)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

3)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时,需携带办理材料。

4)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台海说法: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替他收债吗?】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债务人都有这种自觉,部分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满脸真诚,信誓旦旦,在享受合同权利时觉得理所当然,需要履行义务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有些情况下,债务人并不是真的没有履行能力,而是隐瞒或者拖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自作聪明的以为可以保留一块“自留地”。债务人的以上行为,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债务的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债权安全,合同目的如何实现,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那就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1.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情况下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原理分析,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权实现的保证,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出现不当减少,或者出现应当增加而不增加的情形,则必然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合法债权,法律授权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合同关系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权。作为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作为针对特殊情况设定的法定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而且已经到期;或者虽未到期,但是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也已经到期。(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可以代为实施,即不属于劳动报酬、侵权赔偿款项、抚恤金等与债务人密不可分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履行其应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

2.代位权行使的方式。(1)通常情形下的代位权行使方式:在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其行使该项权利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2)特殊情形下的代位权行使方式:在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且次债务人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主要是代为进行破产债权申报。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履行的债权价值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价值相当,债权人无权超出这一范围行使权利。此外,因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在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应当由次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消灭。

以案释法

案例一 (通常情形下的债权人代位权):9月,小李向小王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分,于9月底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小王催要,小李并未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小王在一筹莫展之际,了解到小李曾在为小张装修房屋,小张欠付小李装修款5万元。在此种情形下,小王对小李的债权已经到期,小李对小张的债权也已经到期,小王有权向小张行使代位权。

案例二 (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代位权):小王因经营饭店欠付小张货款10万元,于6月向小张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12月前全部支付。3月,小张了解到,小李因长期在小王经营的饭店招待客户,欠付饭费9万元,且小王已经近三年没有向小李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将要届满。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小张对小王的债权尚未到期,其仍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完部分请看截图)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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