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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住房抵押信用贷款 农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时间:2022-02-10 0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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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住房抵押信用贷款 农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最高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抵押权未在约定时间转移至受让人名下的,债权转让即取消”,现抵押权未转移,债权转让取消还是继续有效?

争议:

1.农行宜兴支行与紫荆公司、凌特公司于12月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农行宜兴支行对凌特公司的7000万元债权转让至紫荆公司,合同项下转让的债权自合同生效之时发生转移,且合同经各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第四条约定:“如果甲方(即农行宜兴支行)无法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资产抵押权转移至乙方(即紫荆公司)名下,本合同规定的债权和相关权利的转让即取消,债权和相关权利均回复至甲方所有,共管账户随即解除共管,其中的所有款项(含利息)归乙方所有并可自由处置。”

2.华融公司主张,根据一审法院对该约定属于附解除条件之条款的认定,由于案涉资产抵押权在12月15日前未转移至紫荆公司名下,故案涉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已于12月15日取消并回复至农行宜兴支行名下。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该不确定性应当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认识或者主观判断为认定依据;而且条件必须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只是决定其他内容,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第四条的字面含义看,当事人意欲将拟转让债权所附抵押权能否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作为转让债权的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成就,则取消债权转让,转让的债权仍回复至出让人。换言之,该约定将紫荆公司能否取得转让债权所附抵押权作为案涉债权转让是否解除的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抵押权一般应一并转让,其目的在于保障受让人债权得以实现。本案中,在当事人并未就抵押权与债权一并转让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案涉抵押权应随主债权于《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并转让至受让人紫荆公司,上述法律效果并不因当事人的认识或者意志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便抵押权未变更登记至紫荆公司名下,亦不影响其成为案涉债权的实际抵押权人并行使抵押权。

由于该从权利的转让与否不足以影响主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故案涉抵押权是否变更登记至紫荆公司名下并不构成债权转让行为所附之条件,《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该条约定的影响。

3.结合案涉《债权转让合同》第三条第2项关于“在乙方存入共管账户7000万元之日起,甲方必须立即配合乙方、丙方将抵押的资产转移抵押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内容,第四条实际约定的是农行宜兴支行协助办理变更抵押登记之义务的履行期限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

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合同》第四条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条款,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法民终861号 · -11-29

最高法院|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不能再就已转让的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

()最高法民终1808号

裁判要旨

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出售抵押物后,怠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赋予的要求抵押人以出卖抵押物的价款直接清偿债务的权利,却转而继续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势必影响已经支付价款的无过错买房的利益,有失公平。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前述物权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并自行承担因其过错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黄惠英的起诉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要件;(二)农行自贸区分行对其同意转让并已转让的抵押物,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

关于黄惠英的起诉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要件的问题。对此,各方在二审中主要存在两项争议:1.黄惠英的起诉是否超过六个月的期限;2.黄惠英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本院具体分述如下:1.对于黄惠英的起诉是否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农行自贸区分行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其在上诉状中明确认可“黄惠英的起诉符合六个月的起诉时效”。其在二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证明黄惠英在1月6日即已知悉14号判决错误并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一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黄惠英的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期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黄惠英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本案虽缘起于陆桥公司未能为购房人黄惠英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但各方的争议焦点并不在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解决的是生效判决是否存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以及是否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问题。本案中,因14号判决认定农行自贸区分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导致作为该房屋买受人的黄惠英实现权利存在障碍,黄惠英在本案中具有诉的利益。农行自贸区分行主张黄惠英不具有诉的利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农行自贸区分行对其同意转让并已转让的抵押物,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该条对抵押权人的权益已予以充分保障,并给予交易各方以明确的行为指引。农行自贸区分行作为案涉房屋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期房出售证明》,同意抵押人陆桥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即明知陆桥公司将出售房屋取得价款。其完全有权要求陆桥公司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采取监管收款等必要措施予以保障,但农行自贸区分行并未采取相应的监管保障措施,放任陆桥公司不以售房款清偿贷款债务,明显具有过错。黄惠英基于农行自贸区分行出具的同意出售证明购买案涉房屋并无过错。农行自贸区分行同意陆桥公司出售抵押的房产后,怠于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赋予的要求陆桥公司以售房款直接清偿债务的权利,却转而继续要求对案涉房屋行使抵押权,势必影响已经支付价款的无过错购房者的利益,有失公平。农行自贸区分行应当按照前述物权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并自行承担因其过错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对黄惠英撤销14号判决维持的86号判决第三项中涉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楼803室房屋部分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子女不成器,晚年不幸福!今天参加一酒局,碰巧遇到我刚参加工作时的领导。老领导的晚年现状,再次说明了子女的教育是多么的重要。如果子女不成器,父母的努力与成功都会付诸东流。

我刚参加工作时,在农行一乡镇网点上班,领导40来岁。那时候,银行乡镇网点负责人虽然级别不高,但拥有实权,社会地位高,被求的单位和人非常多。我到他家帮忙搬过东西。我至今还记得,他家满屋贴的地面砖,给人的感觉非常豪华,一看就是有钱人家,让我羡慕不已。领导也是穿必名牌,风度翩翩,气质高雅。

十好几年不见,领导已变成一穿戴朴素、脸上写满无奈、精神憔悴的老人。领导告诉我,虽然他和老伴的退休工资都不低,但都贴补儿子、孙女了,现在正为孙女读研的事发愁。

他的儿子小学时读书成绩还可以,上初中时迷上游戏学习成绩一落千丈。领导花钱让儿子读完高中和大学(自修性质,但在大学里上课)。毕业后,儿子参加银行内部招考,没有考上。儿子不反省自己,反倒埋怨领导没有尽力疏通关系,至今怪领导无能、害了他。

后领导厚着脸皮托人给儿子找了份跑销售的工作,他儿子上班不到一年,因挪用公司的钱去赌博,被查出来了。领导凑了7万多块钱付给儿子所在的公司,公司也就没报案,儿子免了牢狱之灾,但工作丢了。

后儿子结婚了,也外出打工过,但都干不了多久,就回来了,打工最长的时间也就半年,儿子是个不挣钱的自由职业者,是个不折不扣的啃老族。前几年,银行同事不是在省城买房,就是在市里买房,就他家一直住在20多年前的老房里。

好在儿媳懂事,能够挣点钱,孙女读书成绩也很好,考上了211大学。今年,考研成绩出来了,虽然分数线还没出来,但估计能过国家线,但过不了学校的专业线。老师建议调剂或到国外读硕,孙女认为自己是211本科,调剂到其它学校不划算,想到国外读硕。到国外读硕,费用至少在35万元以上。心痛孙女的领导想满足孙女的愿望,但儿子肯定指望不上了,只能靠自己。这不,最近领导正在到外筹钱,实在不行,准备将房子抵押了贷点款。

曾经令人羡慕的家庭,家道中落,人老了仍然有操不完的心,甚至没有心思去考虑什么幸福不幸福,这一切缘于子女没教育好!为人父母者当谨记,子女不成器,晚年不幸福!

三弟媳问我:姐,同样是从银行买断出来的,为什么你现在攒下这么些资产,而亲家家却一无所有?

三弟的亲家(三弟儿媳妇的父母)比我小五六岁。

亲家公从农行买断,拿着买断的补偿与朋友合伙做矿生意,赚了点钱后,就将钱款借给做矿生意的朋友,其实就是放高LD,结果,血本无归。

亲家母是商业系统贸易公司的营业员,贸易公司改制后,将门面划给个人承包经营,她把门面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只够缴纳自己的养老保险,然后就闲下来啥也不干。二十多年来,以麻将为生,就等着到年龄领取退休养老金。

弟弟的儿子是公务员,儿媳妇会计专业,帮两三家公司做做帐,收入虽不很高但也还过得去,只是,她还要时不时帮扶一下闲居在家、无任何收入、只等退休年龄到领取退休养老金过日子的父母。

女方30岁了,还不敢要孩子,说是再攒点钱才敢要孩子。

唉,人与人不同,有人30多岁就闲下来,有人5、60岁了还在辛苦打拼!

工资高低固然是一个原因,但如果不会理财,即便收入很高也积累不下多少财富。

我在外资企业的那几年,正流行购买基金,小城镇也在开发,我买断工龄的钱就用来买地卖地,公司里财务行政的几个人却热衷于购买基金,每天一上班就议论哪股基金又涨了多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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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劝说她们见好就收,买房买地稳赚不赔,她们说钱少,不够买房买地,我建议她们合伙购买,卖出后的收益按各人出资比例分配,她们没听。结果,不光赚的钱全赔进去,本钱也亏了。

八十年代,全民种三七热的时候,老公单位的同事约他合伙种三七,说一家出5000元就够了,那时我家只有4000元,虽然老公很想参与,无奈我不同意,这位同事约不到合伙人,也就放弃了这个想法,当时还对我们有意见,说我胆小。结果,第二年,三七跌价,多少人一夜之间发财梦破碎,成了负翁负婆。

前几年,石斛被炒得很热,老公同一个办公室的同事种了20多亩石斛,他准备扩大种植面积,约我老公一起干,说是一家出资30万合伙种植石斛。我没同意,也劝说他的同事不要盲目扩种,因为种植和养殖风险太大。他这位同事听不进去,用房子抵押贷款扩大了种植面积,结果,我们这里很少下大雪,那一年却下了一场大雪,大棚被大雪压垮,石斛受灾严重。他家的别墅卖了还贷款,买了一套楼梯房住着。

我曾经的闺蜜,被人拉入直销,安利,无限极,罗麦...,还有一些叫不上名的项目,她每做一样都来拉我参与,"好朋友一起发财",这是她的原话,我没参与也劝她不要参与,但她不听啊!后来,她开了一个无限极的工作室,付房租,装修房子,请工人,购产品,折腾下来,两年不到就关门大吉,五层楼的大别墅换成了电梯房。而且,因为我没参与,因为我一直在劝说她,几年了都不跟我往来。

朋友的朋友,夫妻俩都是公务员,退休后老公执意要回老家养猪养鱼办农家乐,用他的说法:猪粪喂鱼,鱼大了可以供农家乐也可以出售,结果,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一场猪瘟,二师兄全军覆没,农家乐因为距城太远,生意萧条,最后,遣散了工人,关闭了农庄。

一年不到,再见他们夫妻,男方变化不大,女方已是头发花白。一提起农家乐,她就生气,责怪她老公一意孤行,损失了30多万,把工作一辈子辛辛苦苦存下的钱全部造光。

如果什么都不做还没有什么损失,又贴辛苦又贴钱,真是得不偿失。

所以说:投资有风险,劝君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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