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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辆抵押贷款银行 北京办理车辆抵押

时间:2023-09-11 20: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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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辆抵押贷款银行 北京办理车辆抵押

【案例2034-----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销售总经理,犯罪金额1亿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罚金10万元,()京010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系北京中诚善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至间,被告人伙同汪某、司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8号朝阳首府C座二层,以中诚善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诚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诚善德(北京)养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名义,通过电话、广告、讲座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以房养老”“以房理财”等为名,通过帮助投资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承诺双倍房产抵押等方式,与投资人签订《资产委托购买协议书》《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协议,向以中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经审计,被告人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11月22日,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犯罪所得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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