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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民事起诉 银行贷款民事纠纷

时间:2021-12-26 1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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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民事起诉 银行贷款民事纠纷

可以起诉这个银行。[发怒][发怒][发怒]//@雷神看法:广东,江门。黄先生的千万存款被冻结了900多万,只剩1000多元可以使用。找到存款行讨要说法,却被告知:这笔钱不是黄先生的,而是存款行的。黄先生经常会有大额资金转进转出,就在上个月的时候,陈某就向黄先生转入了2000多万,而事后黄先生进货时,也陆续转出了1000多万,当时存款并没有发生异常。可是,黄先生最近需要向朋友支付500万,钱却无法转出了,手机页面还显示钱被冻结了。黄先生赶紧来到存款行,询问柜台到底是怎么回事?对方却给不出任何理由,并且让黄先生到开户行去咨询。由于黄先生急着用钱,就让柜员把钱取出来再帮忙销户,可是就这样一个要求柜员也没有办法办到,黄先生只能来到开户行。可是该行的负责人见到黄先生后,也是大倒苦水,原来陈某转给黄先生的2000多万,是对方承诺还该行的贷款,然而陈某并未兑现自己的承诺,到期也没有还这笔钱。该行经过查询陈总的资金往来,这才发现对方上个月转给黄先生2000多万,该行认为这笔钱应该是陈某承诺还款的钱,为了追讨债务,该行才不得已将黄先生账户给冻结了。@雷神看法 黄先生和陈总是正常的资金往来,双方并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且这笔钱已经转入了自己的账户,就应该是自己的了,即使陈某和该行有经济瓜葛,也不应该由自己来买单呀,凭什么要冻结自己的存款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一、存款行有没有权利冻结黄先生的账户?首先,没有接到存款行申请前,是没有权利擅自冻结黄先生账户的,反而还违反了相关法律。商业银行法第29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黄先生因为信任存款行,所以才将大额的资金存在里面,作为生意人,经常都会有资金往来,就是看在存款行资金运转起来方便,然而存款行私自冻结黄先生的钱,属于违法的行为。二、存款行如果起诉陈某后,能否冻结已经转给黄先生的2000万呢呢?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陈某转给黄先生2000万的时间,正好是陈某承诺还该行贷款之后不久,所以认定这笔钱是和本案有关的财物,可以对其保全。财产保全的好处是:能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者涉案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的判决全面地、顺利地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综合上述:如果存款行起诉陈某后,法院自接到申请起,在48小时内就会对陈某的财产进行保全,以免转移、藏匿。而已转给黄先生的2000万,属于已转出资金,但由于发生的时间就在还贷款之日前不久,认定是和本案有关的财物,有理由要求冻结此笔资金。如果该行还没有申请前,是绝对不可以私自冻结这笔资金的。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雷神看法

广东,江门。黄先生的千万存款被冻结了900多万,只剩1000多元可以使用。找到存款行讨要说法,却被告知:这笔钱不是黄先生的,而是存款行的。黄先生经常会有大额资金转进转出,就在上个月的时候,陈某就向黄先生转入了2000多万,而事后黄先生进货时,也陆续转出了1000多万,当时存款并没有发生异常。可是,黄先生最近需要向朋友支付500万,钱却无法转出了,手机页面还显示钱被冻结了。黄先生赶紧来到存款行,询问柜台到底是怎么回事?对方却给不出任何理由,并且让黄先生到开户行去咨询。由于黄先生急着用钱,就让柜员把钱取出来再帮忙销户,可是就这样一个要求柜员也没有办法办到,黄先生只能来到开户行。可是该行的负责人见到黄先生后,也是大倒苦水,原来陈某转给黄先生的2000多万,是对方承诺还该行的贷款,然而陈某并未兑现自己的承诺,到期也没有还这笔钱。该行经过查询陈总的资金往来,这才发现对方上个月转给黄先生2000多万,该行认为这笔钱应该是陈某承诺还款的钱,为了追讨债务,该行才不得已将黄先生账户给冻结了。@雷神看法 黄先生和陈总是正常的资金往来,双方并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且这笔钱已经转入了自己的账户,就应该是自己的了,即使陈某和该行有经济瓜葛,也不应该由自己来买单呀,凭什么要冻结自己的存款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一、存款行有没有权利冻结黄先生的账户?首先,没有接到存款行申请前,是没有权利擅自冻结黄先生账户的,反而还违反了相关法律。商业银行法第29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黄先生因为信任存款行,所以才将大额的资金存在里面,作为生意人,经常都会有资金往来,就是看在存款行资金运转起来方便,然而存款行私自冻结黄先生的钱,属于违法的行为。二、存款行如果起诉陈某后,能否冻结已经转给黄先生的2000万呢呢?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陈某转给黄先生2000万的时间,正好是陈某承诺还该行贷款之后不久,所以认定这笔钱是和本案有关的财物,可以对其保全。财产保全的好处是:能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者涉案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的判决全面地、顺利地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综合上述:如果存款行起诉陈某后,法院自接到申请起,在48小时内就会对陈某的财产进行保全,以免转移、藏匿。而已转给黄先生的2000万,属于已转出资金,但由于发生的时间就在还贷款之日前不久,认定是和本案有关的财物,有理由要求冻结此笔资金。如果该行还没有申请前,是绝对不可以私自冻结这笔资金的。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庭审出现了始料未及的事。

我是原告方代理人,我方起诉被告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被告答辩状变成了控诉书,控诉我方委托人放高利贷又涉嫌非法经营等等,当庭也提供了很多银行流水。

一个民事案件,怎么就被他控诉成了刑事?但起诉至今也未见他提交有关刑事报案的材料。为了慎重起见,法官给我们原被告双方都开了一个闭门会议。他既然控告我方委托人涉嫌刑事犯罪,法官经过考虑责令被告限期提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材料。不能依据他答辩状说哪样就哪样。

被告当庭提供的银行流水我也无法当庭去一笔笔核实,其实与本案无关。经与委托人核实该流水发现,被告提供多份银行流水显示的交易对手姓名与我委托人竟是同名同姓的,这也是太巧吗?根本不是,而是被告恶意混淆视听罢了。

这位广东的靓仔,首先,派出所不管这种经济纠纷的,贷款属于经济纠纷,起诉就是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经济纠纷,派出所无权干涉,如果真起诉了,也是法院的人来找你,派出所不会出动警力来找你。//@飘泊711:假的,不信你去派出所问问。

魔法乘风破浪的向日葵

刚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信息。朋友起诉了,在看到信息的那一刻,我竟然觉得松了一口气。这一天终究还是来了,也就不再担心,不再惶恐了。信用卡也都陆续逾期发来信息,一切都没关系了,熬着吧。

银行的双标,离柜概不负责,是一天两天了吗?背后有所谓的法律加持,人家才懒得鸟你呢。

西安政法西安市委政法委官方账号

云南,一对夫妻去银行取了2.1万元,万万没想到,回到家没多久,银行柜员打电话称,多给了男子1万元,要求男子返还,男子拒绝后,被银行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案例来源:山水重庆、昆明中院)事发当天,男子和妻子一同去银行取钱,因为家里办事需要,男子便向银行柜员提出,要1万50元的,1.1万元100元的。柜员同意后,递给男子4把钱,外加10张100元,并表示2把是50元的,每把100张,另外两把是100元的,每把50张,让男子当面点清。因为家里有急事,男子也没有一张张的数,而是大致清点了一下,在确认无误后,便和妻子一同离开银行。可没想到当天柜员盘库时,发现少了一万元,柜员认为给男子的两把100元,也是100张,遂打电话给男子要求归还不当得利1元。男子坚称自己取到的就是2.1万元,遂拒绝归还,双方在协商多次未果后,银行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1、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也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既然是民事纠纷,双方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银行做为起诉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给男子多取了1万元,通常情况下,银行方面提供事发时的取款监控即可,但银行方面称当天监控系统故障,故无法提供,但可以肯定柜员给的2把100元,就是100张的,银行方面对此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银行方面表示,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凡收入的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整理,未经复点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 整点时,纸币按券别100张为把,平铺捆,扎10把为捆,以双十字捆扎。也就是说,银行收付的钱都是整把的,每把100张,既然男子承认给其了4把整钱,就应当承认4把钱都是100张,归还剩余的部分。男子对银行给其4把钱的事实认可,但不认可收到的两把钱是100张,同时男子指出,按照银行柜员的逻辑,钱款当面点清,离柜不能负责,当时数额是双方都确认好的,任意一方都不能出尔反尔。2、事实上,如果银行所言属实,那么男子多拿的1万元钱就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得利人应当无条件返还。然而,民事诉讼虽然不像刑事诉讼一样,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也要求证据的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何为高度盖然性,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具体到本案中,按照银行业的规定,银行应当至少保证存储1个月内的取款视频,可现在银行却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提供,那么银行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多给男子1万元钱,遂对银行的诉求予以驳回。3、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虽然在本案中,男子赢得了官司,但并不意味着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就是有效的,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明显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所以无论是对于银行,还是男子来讲,这个条款是无效的,男子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银行的证据不足。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头条热榜 来源:以案普法

民间借贷

法说执行

欠钱不还?民事纠纷?法院起诉?这篇你一定要看完!(诉讼篇)

江西,一大爷去银行存钱,却被银行柜员打发到ATM机,不料发生吞钞,大爷称吞了1100元,银行称吞了1000元,双方争执不下,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自己1100元。

(案例来源:萍乡湘东区法院)

事发当天,杨大爷拿着银行卡,去银行存1100元,不料银行柜员告诉杨大爷,2万元以下的现金存取业务,一律到自助ATM机器办理。

杨大爷解释称自己年老眼花,对ATM机器使用的不熟练,所以希望能让自己在柜台办理。

但银行柜员没有听杨大爷的解释,仍然把杨大爷打发到了自助ATM机器。

于是,杨大爷便按照之前银行教自己的方法操作起来,可万万没想到,操作的过程中,机器突然发生吞钞现象,自己的1100元一张也没有存进去。

杨大爷当即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操作无误,是ATM机器出现了故障,所以现在希望银行立即解决。

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杨大爷,必须隔日以后才能解决,并让杨大爷留下了手机号码。

杨大爷虽有不悦,但拗不过银行,只得回家等消息,隔了2日后,银行打电话告诉杨大爷,机器只吞了1000元,

杨大爷不服,认为自己存的就是1100元钱,并多次要求查看银行的存钱监控,但直至过了一个月,银行都未予解决。

于是,杨大爷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杨大爷认为:

其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客户怎么办理业务、去哪办理业务,是客户的自主选择,银行没有权利干涉,可在本案中,银行却称2万元以下的业务,一律到ATM机器办理,这是典型的将自己的规矩强加给储户。

如果不是银行柜员坚持让自己去ATM机器办理,就不会发生吞钞的事,所以银行应当赔偿自己。

其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自己在吞钞后,第一时间就告诉了银行工作人员,可银行工作人员却推诿扯皮,原本就能当场解决的,非得2日以后才解决,所以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的过错。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侵犯他人权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自己100元的义务。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原告当时被吞没需要银行先做挂账再处理,一定需要隔日处理,被吞没的金额经过我方核实是1000元,根据我方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加钞是两人同时进行,不存在私吞原告存款的情况;

其二,ATM机并非经常故障,偶尔的故障不可避免,原告始终都没在摄像头下清点钞票数量,在原告都没有确定金额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吞款为1100元不合理;

其三,关于原告要求提供视频,因为提供完整视频是违反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所以我方不能提供完整视频,侵犯其他客户隐私;

其四、耽误的时间没有1天,银行处理以后才打电话告知原告,前后不过半个小时,所以不承担误工费。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1、虽然本案是储户状告银行,但仍然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对于民事纠纷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按照举证规则来讲,杨大爷是需要证明自己存了1100元的钱,但由于在储户与银行的案件中,证据多数掌握在银行中,所以银行就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控视频。

这一方面,银行提供了监控视频,但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视频为ATM机后台操作间内截取的部分时间段视频及ATM机前方墙壁上摄像头的拍摄视频,无ATM机自带摄像头的视频资料。

也就是说,以上视频资料并未完整呈现故障发生后ATM机后台操作间的全部情况、也未清晰呈现原告的存钱过程,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2、法院最终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作为储蓄服务方,应提供完好的设备供储户使用。

在存款设备发生故障,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作为存款设备提供者、存款录制视频资料的持有者,银行应提交完整、清晰、多角度的视频资料还原存款过程。

现杨大爷主张ATM机上自带的视频能清晰显示原告存款金额为1100元,但银行在法院对其多次释明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由其持有的,ATM机上自带摄像头的录像资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银行应当返还杨大爷1100元,至于杨大爷提出的误工费210元,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转自: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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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一女子去银行取钱,没想到的是,卡里钱竟只剩了800多元。那么卡里的58000去哪里了?原来银行的ATM机,被人安装了读卡器。女子要求银行赔偿,可银行却坚持不赔,商讨无果,女子便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原来,女子手里有两张银行卡,一张是自己的,一张是家人的,两张卡里面共存了58000多元。

当天,女子拿着两张卡去银行取钱,可没想到的是,自己原来的17007元,现只剩了14块钱,而家人原来的41058元,只剩了842块钱。不知所措的女子,立马报了警。

然而,经过警方的调查,女子手上的两张银行卡,是被一名男子取走了。且自己的那张被取走16900元,还产生跨行手续费93元。而女子家人的那张银行卡被取走40000元,也产生手续费216元。

幸运的是,经过警方的努力,终于将男子抓获了。男子称,他是通过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复制了女士两张银行卡的磁条信息后,在异地取走的钱。

得知真相后,女士认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女子称自己把钱存在了银行,等于和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具有对储户资金安_全的保障义务。而自己资金的损失,是银行疏于管理而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银行却认为: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等到,刑_事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银行还认为,自己和女士是同样具有保护资金安_全的义务,女士银行卡的钱是被第三人取走的,这事应该找取走钱的人索要,且银行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那么,银行说得对吗?其实,嫌犯盗刷的是ATM机内的资金,等于是侵犯了银行交易系统的安_全性和金融秩序。

所以,银行的确可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不能作为免除与女士之间,储蓄合同的民事责任。

所以银行认为,等到刑_事案件终结之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无相关依据。

那么,银行对女士的损失负有责任吗?

其实,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疏于对ATM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而导致了储户存款得不到保障,所以,银行应为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定银行返还存款共56900元及利息,同时也赔付手续费309元。

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避免不了要存款或取款,他和我们的个人财产息息相关。所以,在ATM机上存取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ATM机时,一定要留意ATM机上有没有多余的装置,注意卡槽是否有不同寻常的突出,

防止ATM机上存在假卡槽。注意ATM机上有没有可能安装微型摄像头。

2:输入密码时应尽量遮挡,以防不法分子窥视。为防止其他人被他人引开注意力,应用手捂住插卡口,防范卡被掉包。

3:ATM机取款存款不可能总是你一个人,如果你觉得你后面的人跟在你背后动机也不纯,那你可以选择等后面的人先。

4:要严格按ATM机上的提示进行操作。不要轻信ATM旁张贴的所谓“告示”或“通知”,更不要按照通知、告示的要求进行操作。

在这瞬息万变的时代中,我们想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_全,我们只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安_全意识。

我想只要我们,在做任何行为之前,多一份谨慎,多一份察觉,那么,我们定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他人侵犯。

你说对不对?那么,对于ATM机上存款,您怎么看?您遇到过类似的事件吗?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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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阅见百姓事 一起从事件中,看生活百态,应对生活百态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头条创作挑战赛#

【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

1.没有借条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并不是必须要有借条,只要发生了民事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时候就可以起诉。以下是除了借条之外可以起诉一方当事人可以搜集的证据:

(1)借过钱的证据: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证;如果是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或可以在场证明的人等。

(2)主张债权的证据:收集曾向借款人要过钱的证据,可以是对方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是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曾多次向对方要求还钱。

(3)对方财产信息:出借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称无力还钱,出借人可尽量摸清对方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子、车、公司等,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云南,一对夫妻去银行取了2.1万元,万万没想到,回到家没多久,银行柜员打电话称,多给了男子1万元,要求男子返还,男子拒绝后,被银行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山水重庆、昆明中院)

事发当天,男子和妻子一同去银行取钱,因为家里办事需要,男子便向银行柜员提出,要1万50元的,1.1万元100元的。

柜员同意后,递给男子4把钱,外加10张100元,并表示2把是50元的,每把100张,另外两把是100元的,每把50张,让男子当面点清。

因为家里有急事,男子也没有一张张的数,而是大致清点了一下,在确认无误后,便和妻子一同离开银行。

可没想到当天柜员盘库时,发现少了一万元,柜员认为给男子的两把100元,也是100张,遂打电话给男子要求归还不当得利1元。

男子坚称自己取到的就是2.1万元,遂拒绝归还,双方在协商多次未果后,银行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

1、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也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既然是民事纠纷,双方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银行做为起诉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给男子多取了1万元,通常情况下,银行方面提供事发时的取款监控即可,但银行方面称当天监控系统故障,故无法提供,但可以肯定柜员给的2把100元,就是100张的,银行方面对此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银行方面表示,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规定,凡收入的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整理,未经复点不得对外支付和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 整点时,纸币按券别100张为把,平铺捆,扎10把为捆,以双十字捆扎。

也就是说,银行收付的钱都是整把的,每把100张,既然男子承认给其了4把整钱,就应当承认4把钱都是100张,归还剩余的部分。

男子对银行给其4把钱的事实认可,但不认可收到的两把钱是100张,同时男子指出,按照银行柜员的逻辑,钱款当面点清,离柜不能负责,当时数额是双方都确认好的,任意一方都不能出尔反尔。

2、事实上,如果银行所言属实,那么男子多拿的1万元钱就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得利人应当无条件返还。

然而,民事诉讼虽然不像刑事诉讼一样,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也要求证据的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何为高度盖然性,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银行业的规定,银行应当至少保证存储1个月内的取款视频,可现在银行却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提供,那么银行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多给男子1万元钱,遂对银行的诉求予以驳回。

3、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虽然在本案中,男子赢得了官司,但并不意味着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就是有效的,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明显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所以无论是对于银行,还是男子来讲,这个条款是无效的,男子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银行的证据不足。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头条热榜

来源:以案普法

“我存入4万元,银行只给我三张面额1万元的存单,赔钱!”江苏连云港,王阿姨办理转存业务4个月后,起诉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储户1万元损失。

她主张,银行方面拿不出那天的柜台监控录像,无法还原当时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赔钱。(来源:江苏省高院)

【阿芃看法】

王阿姨的退休工资存折中有结余资金39440元。根据她本人的讲述,事发当天,她取出39400,另外添加600元现金,让柜员办理了四张面额一万元、存期一年的定期存单。

时隔4个月后,王阿姨发现少了一张1万元的存折,跑到银行投诉,要求提供办理业务当天的监控录像。银行无法提供,王阿姨要求赔偿1万元,或者补开一张1万元存单。

银行认为王阿姨纯属无理取闹。王阿姨就到法院起诉。官司历经五年,打到了省高院。

1.本案争议的第1个焦点:银行无法提供柜台录监控录像资料,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柜台的监控录像是反映事实的最直接证据。可惜,根据总行规定,该银行的监控录像只保存三个月。而王阿姨到银行要看录像时,已经时隔4个多月,事发当天的录像已经被覆盖。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银行监控录像应当保存的期限,所以银行方面不存在过错。

法律也没有规定,此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推定银行方面存在过错。

因此,银行方面未提供监控录像,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本案的第2个争议焦点:王阿姨是否在银行办理了第4张面额1万元的定期存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王阿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她办理了第4张面额为1万元的存单。

王阿姨向法院提供了办理业务当天的取款凭证和三张存单。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她取款39400元,又存入3万元,办理了三张1万元面额的存单。

王阿姨没有证据证明他和银行之间存在第4份1万元的定期存单合同。

银行方面,虽然找不到监控视频,但是可以查阅当天经办柜员的流水账,以及相关的业务凭证。

银行只找到三张1万元定期存单业务的底单。另外查明,当天该营业厅没有发生现金借账、挂账、少付现金等异常情况。

民事诉讼适用“高度概然性”的证明规则,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普通民众一般认知和日常生活常识去推断事实的真相。

根据双方的证据,可以确认的事实是,王阿姨从银行柜台取款39400元,办理了三张1万元的定期存单存款。

如果当时工作人员少付给王阿姨9400元,或者少办理了一张1万元存单,按照一般生活常识,王阿姨当时不会离开营业场所。

因此,只能推定王阿姨将剩余的9400元现金取走。没有证据证明第4张1万元定期存单的存在。

3.本案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是王阿姨在一审、二审败诉后,又向省高院提起再审,却依然败诉。

本案前后经过了五年时间,她始终不服法院的判决,固执地认为银行得赔钱。

王阿姨是某高校退休的行政管理人员。按理说,也是有文化、讲道理的人,或许因为年龄较大,记性不好,又有些固执吧。

对本案,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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