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银行发放贷款立案追诉 银行贷款逾期被起诉立案后怎么解决

银行发放贷款立案追诉 银行贷款逾期被起诉立案后怎么解决

时间:2021-03-04 15:16:11

相关推荐

银行发放贷款立案追诉 银行贷款逾期被起诉立案后怎么解决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哪些情形会立案追诉?#普法##法律#网页链接

关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数额较大”由6万元下调为3万元,“数额巨大”标准未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而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100万。

蔡女士拿着415万元的存单,来到存款行准备取款,当她递给柜员时,对方告诉她存单是假的,女子听后惊呆了。

女子拿着一张丈夫给他的存单来取钱,因为娘家要用钱,女子就打算取出来一些。但是当她在柜台上把递给柜员时,柜员却说是假的。

女子听后愣了片刻,怎么可能?这是我老公给挣得钱,是他给我的怎么会是假的?你们别吓我。

知道情况后工作人员建议女子给丈夫徐某打电话,询问具体情况。接通电话后,女子因为激动说不清楚,工作人员电话沟通,请男子到店说明情况。

徐某到来后,对工作人员的询问欲言又止,似乎有隐情,而女子确并不接受假存单的事实。于是徐某被带走了解情况。

原来,徐某是个做生意的,确实收了四百多万元,但徐某为了挣更多钱,用一部分进行了其他投资,但是亏了,剩余的钱徐某自己花钱也不计数,大手大脚的花光了。

自己在妻子面前夸下海口,说生意挣了钱,妻子询问钱的去处,徐某无法交代,钱都花完了,于是就想出了一个欺骗妻子的办法。

他花钱请人做了一张假的,制作好之后交给了妻子。并告诉妻子,存单不要随意提取,不然利息就少了。

蔡女士一直相信丈夫的话,从来没想过要取钱,但是娘家突然有事情需要用钱,蔡女士想到了这张四百万的存单,于是就去取钱。结果就发生了事情。本来是想糊弄一下妻子,没想到被揭穿,徐某后悔也晚了。

这对夫妻也是挺有意思,丈夫瞒着妻子花掉了四百多万,妻子竟然浑然不觉。妻子蔡女士确实对丈夫有足够的信任。

但是,徐某却辜负了妻子的信任,不仅钱花掉了没告诉妻子,还作假欺骗蔡女士,这种做法在夫妻之间确实让人觉得无语。

夫妻之间,日子穷也罢富也罢,至少相互之间应有起码的诚实和理解。既然生意失败,就是直接告诉妻子,钱没了还可以再挣,但是信任没有了,重新建立起来就难了。

更何况徐某有钱不告诉妻子,自作主张,确实不妥,即使妻子对于生意不了解,挣到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徐某私自处置确实不妥。

徐某违背了夫妻之间的诚实义务,太不应该。试想,如果妻子做事也不告诉丈夫,家庭中的两个人都是自作主张,并且做事情都瞒着对方,那么这样的婚姻是否让人感觉到可有可无。

丈夫花钱瞒着妻子,或许这些钱花到了不应该花的地方,而并不想被妻子知晓,因此才瞒天过海出此下策。但是徐某以为可以瞒过妻子,但是没想到却触犯了法律。徐某涉嫌伪造变造票证。

该罪是指伪造、变造各类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等票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各类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那么具体到本案,蔡某的行为是否会被立案呢?

行为人实施的伪造、变造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票证罪,主要界限是其伪造、变造票证的行为是否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

若达到规定的标准,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利用何种手段而实施伪造、变造票证的行为,也无论其伪造、变造票证的行为是否已经实现、是否产生危害后果,均应定罪处罚,若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中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应予立案追诉:伪造、变造票证,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存单等其他结算凭证等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具体到本案,显然蔡某伪造的存单金额415万元,达到了立案追述数额标准。

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蔡某伪造存单,并非为了交易。而且,蔡某知道是假的,告诉妻子不能取款,从其主观动机上,是希望它永远保存在家人的柜子里而不使用。

由此可见,蔡某的主观动机虽然不光彩,但是对使用存单是有排斥心理的。因此,在对蔡某处理上应可以酌情考虑。

毋庸置疑,违法了就要受到惩罚,蔡某已被刑事拘留。

关注@雷霆看法,看经典案例分析,一起学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福建福州刘女士,趁金店搞活动的时候,一口气买了30多万黄金,没想到的是几个月后,她却收到了一封律师函,金店告她不当得利,要求她在5日内返还所有黄金,不然就要赔偿金店10万元损失。

刘女士之前路过一家金店,当时金店正在做活动,她看 价 格 还挺便宜的,于是,一口气花了30多万买黄金。

买完黄金后的她,还是挺开心的,毕竟难得遇到这么优惠的活动价了。可她还没高兴几个月,就收到商家寄来的一封律师函。

商家告诉她,刘女士之前所买的黄金首饰,全都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刘女士在5天内,返还所有黄金,如果超时不返还,就要赔偿金店10万元损失。

刘女士,对次表示很懵,于是找到商家讨厌说法。

金店负责人告诉刘女士:

她当时买黄金首饰的时候,是店员误报错了销售 价 格 。

刘女士所买的这批黄金价 格 ,远低于市场 成 本 价 。按328元每克进行交易,蕞终 成 交 价是305895元。就单单这一笔交易,就让金店直接损失了近10万元。

所以现在,想找刘女士追回这批黄金首饰。

听到金店的解释,刘女士不乐意了,这怎么可能?怎么可能会报错价?如果口头报错 价 格 了,那收据单上的 价 格 ,难道也会写错?

这明显就是看到黄金涨价了,就眼红。

据刘女士回忆,有一件事她一直都想不通,自己当时买金的时候,明明只留了一个电话,商家怎么会知道她家的地址的?

后续,刘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她想到之前有一个冒充快递的人,有问过她家的具体地址,后续她并没有

那个冒充快递的人,应该是这家金店里的人所为。后续刘女士和调解员一起,去找到了当时给他们销售黄金首饰的店员

店员告诉她,刘女士当时所买的这个黄金 价 格 ,她并没有报错,他们就是根据总公司的 价 格 来的。至于律师函,他们并不清楚。

后续店员给刘女士提供了店长的电话,而这个店长的电话,和刘女士收到的那个快递是一样的,显然 真 相 大白了,是店长眼红她买的黄金 价 格 便宜,所以想通过这种寄律师函的方式,威胁她,好从中获利。

那么问题来了:

1.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 一 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而我们的这位刘女士,购买黄金首饰时,店家是有明码标价的,而且刘女士是按正规流程走的,所以不存在,不当得利。

2.这家金店的店长,看到刘女士买的黄金涨价幅度过大,心生嫉妒,耍小聪明,以金店的名义,向刘女士发送不当得利律师函,并且恐吓刘女士5天内必 须 要返还,如果不返还将向刘女士索要10万元损失赔偿。

单单这一点,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 有 期 徒 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 期 徒 刑 ,并处罚金。

10万元,数额巨大,一旦敲诈勒索成功,将会被处3以上 有 期 徒 刑。

3.这位店长发送律师函,被刘女士发现端倪,敲诈勒索没成功,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敲诈勒索未遂也是会构成犯罪的,无论是否对其他 公 民 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都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但是因为犯罪分子的主观上,有停止犯罪的意图,所以司法机关,在对未遂犯的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的

这样也是为了更好的,促使犯罪分子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减少对社会大众的伤害。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敲诈未遂,仍然会受到处罚。也属于犯罪。

蕞后小编想说的是@语鑫在成长作为生意人,卖出去的东西,就不要轻易反悔,更不能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利益,做出有违法律底线的事。如果按店长这样的说法,那之前那些买房子买的早,房价便宜,现在房价涨了几十番了,那是不是开发商也可以告那些业主不当得利啊。

这件事,觉得好搞笑,还是头一次遇到。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语鑫在成长

——————

都看到这里啦,欢迎点赞关注,@语鑫在成长 后续带你了解更多身边事。#我要上 头条# #我要上微头条# #福州头条#

立案了以后没有追溯期。//@名言假立:那立案了有追诉期吗//@_我疯我癫我骄傲_:没有立案是这样的。//@名言假立:杀人就不能追诉了?

河南南阳,一孕妇在超市拿了几块巧克力,被超市老板发现,后在老板的恐吓下,支付给老板6000元私了。6个月后,孕妇报警称被敲诈勒索,老板被法院判处刑罚。

小芳怀孕有7个月了。有次在超市购物时,看到货架上有一款自己心仪已久的巧克力,便趁四下无人之际拿了几块揣自己兜里,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但令小芳万万想不到的是,她的举动早就被超市的老板李某发现,被抓了现行。

随后,李某和妻子邱某便将小芳带到监控室,在监控里小芳对自己的行为也百口莫辩,只能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当双方商量如何解决时,李某和妻子邱某要求小芳支付8000块钱才能了事,否则就报警让公安把小芳抓了。

小芳听了李某等人的说法,觉得自己有错在先,自知理亏,同时又听到报警坐牢等,瞬间吓得六神无主,生怕自己真的被抓起来,不仅丢人败兴,而且对自己的胎儿也不好。

于是小芳便同意私了,但觉得8000块钱太多了,希望李某、邱某要的少点,最后经过讨价还价,小芳向李某转账6000元才离开。

后来,小芳越想这事越觉得不对劲,时隔半年后小芳报警称自己被敲诈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邱某主动将6000元退还给小芳。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邱某做出判决。

【@朝律夕拾 说法】

1、超市的几块巧克力本身没多少钱,小芳想吃完全可以正大光明的买,为了一点小便宜去盗窃,结果被抓现行,不但丢人,而且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芳盗窃超市巧克力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明显构成治安违法,可以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的处罚。但小芳怀有身孕,法律又有特殊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因此,小芳的行为虽然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但因其系孕妇,即便违法也不能对其执行拘留处罚。

2、小芳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法律从不主张“以不法对抗不法”,李某夫妇以不法手段维权同样违法,甚至犯罪。

当李某夫妇发现小芳在超市盗窃后,可以报警交由警方处理,也可以要求小芳支付被盗巧克力的对价或者在巧克力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要求小芳退回。但其却以恐吓威胁的方式要求小芳支付8000元,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河南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标准是3000元至50000元。

本案中,李某、邱某明知被盗的巧克力不值8000元,却利用小芳盗窃被抓的恐惧心理,威胁要让小芳坐牢,而小芳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被迫向李某转账6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后,因李某、邱某具有及时退赃、获得小芳谅解等情形,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5个月,缓期执行。

3、有网友问,小芳时隔6个月才报案,这样公安机关也立案吗?

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问题。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本案中,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故本案的追诉时效为5年,而小芳在案发之后6个月报案,在追诉时效范围内,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追诉。

最后,本案再次告诫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南阳头条#

山东临沂,90岁的刘大爷因为过生日要用钱,于是拿着存单准备去银行取点钱出来买点东西以备用,可当刘大爷到银行取钱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存单是假的,里面的54000元取不出来了!

经民警调查后发现,原来是刘大爷的孙子小刘在其中做了手脚,据悉,小刘因为一年多没有活干,手头上一毛钱都没有,想到刘大爷那里还有好几张存单,于是盗用刘大爷的身份证和4张存单到银行把54000元给取了出来。

而小刘担心事情暴露,于是又花了1200元在网上找人定做了一张面值为54000元的假存单欺骗刘大爷。而刘大爷虽然对小刘的行为感到气愤,但念及祖孙情,依然谅解被小刘的行为。目前,小刘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伪造金融票证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源:潇湘晨报)

小刘真的是太糊涂了,自己的爷爷都90岁高龄了,居然还通过这样的手段去坑自己的爷爷,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只会给自己惹上很大的麻烦。

那么,问题来了,小刘盗用刘大爷身份证并冒领刘大爷钱款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诈骗行为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均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但在客观行为表现方面则表现的完全不一样。

在客观方面,盗窃罪要求行为人采取了秘密或者公开的方式,将他人占有或者所有的公私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或者所有。而诈骗则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因此,从基本案情来看,小刘先是盗取了刘大爷的身份证和4张存单,并且在盗取上述证件和支付凭证后冒领了刘大爷存在银行的54000元,其行为符合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构成要件,案涉数额已经达到了巨大的标准,依法需要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都不会认为是犯罪。所以,小刘在本案中虽然盗取了刘大爷54000元钱,但鉴于两人为爷孙关系,同时刘大爷又谅解了小刘的行为,小刘并没有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在完成盗窃行为后又花钱制作假存单以欺骗刘大爷,该行为属于另起犯意的行为,不涉嫌诈骗。

与此同时,小刘盗用刘大爷身份证的行为同样也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280条之1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所谓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等等。因此,小刘盗用刘大爷身份证以冒领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大爷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依法需要承担上述刑事责任。

此外,小刘为了担心事情暴露,花钱找人制作面值为54000元假存单的行为已经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并且假存单的总面额已经超过了1万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小刘的行为一旦被认定构成该罪的,需要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最后,还是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唯有脚踏实地,方能走的更远。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临沂头条#

#孙子用假存单骗走爷爷5万元存款#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即使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了全部透支的款息,也应当依法处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1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4条第1款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一行为,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从实务中看以下情形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条件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但其帮助行为的上游行为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行为人虽然前期通过贩卖、出租银行卡、电话卡获利,但后期发现交易异常后挂失,从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来看,虽然前期行为起到一定程度帮助作用,但从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来看,难以推定行为人“明知”,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涉案的银行账户尽管存在大量异常流水,且账户可能与用于网络犯罪的账户之间存在流水关联,但不能确认该涉案账户确实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用于电信诈骗、赌博的软件或者平台系行为人开发,但并非行为人直接将该软件或平台销售给涉案人,行为人所销售的用于赌博或者电信诈骗的软件难以确定去向,不能认定购买者购买软件后的用途,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涉案银行卡的用于电信诈骗的资金结算金额难以确定,从流水来看,整个流水金额超过20万但不足30万,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满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参加犯罪团伙时间较短,虽然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对整体犯罪行为参与度不高,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并且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的。

赣州2家商贸公司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赣州#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两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赣州瑞某商贸有限公司、赣州卡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2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在01月02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别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金额分别为191.29万元(税额32.52万元)、305.46万元(税额51.9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32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以赣州市A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赣州B有限公司,虚开票面金额为2568530元,税额为436650.1元,价税合计3005180.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余检刑不诉〔〕23号)

2.3.简要案情:文某某系赣州市A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接受深圳2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6份,涉及税额426975.3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A服饰有限公司、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于检刑不诉〔〕Z70号)

3.3.简要案情:彭某某系A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福建B公司交易中,让其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33万余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服饰有限公司及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服饰有限公司及彭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寻检刑不诉〔〕2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经丁某某居中介绍,向四川省A有限公司虚开22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58500元,销项税额233725.23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章检一部刑不诉〔〕46号)

5.3.简要案情:卢某某接受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票面金额为1249080.33元,税额为212343.67元,价税合计1461424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

#赣州头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