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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卡取钱要本人吗 信用社卡取钱可以不是本人吗

时间:2023-11-11 0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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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卡取钱要本人吗 信用社卡取钱可以不是本人吗

[呲牙][呲牙]//@老王258022044:存款自愿还在,取款必须本人到场有录相。若存款人有意外可麻烦了。

出示本人身份证,需要签字就按手印,我老妈就不会写字,照样去银行存款取款。

取钱必须本人亲自来!还钱也必须是本人啊!叫银行和执行法官去找本人[大笑][大笑][大笑]

毓秀法谈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江苏扬州,一男子因意外身亡。由于他生前尚欠银行20万元的贷款未还,银行把他的父母、妻子、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替男子还钱。对此,法院的判决引发了极大的争议。9月, 老朱急需用钱救急,便从某银行贷款20万元。后在2月,老朱因意外事故而身亡,这时他还没还完欠银行的钱。由于老朱没立遗嘱, 银行便把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几人在继承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还本付息。对此,四名被告均称:朱某死后未留下遗产, 且即便朱某有遗产,他们也放弃继承。再加上法律不承认“父债子偿”,所以他们均不用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不过,法院则认为:根据被告的理由来看,他们并没有证据证明朱某死亡后无遗产,且在朱某死后先,他们本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但他们并没有这么做,而且也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四名被告应共同担任朱某的遗产管理人。因此,依照《 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生前债务的职责,他们均应在管理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元、罚息5228元。对此,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该判决,认为该结果滥用了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该观点不能说完全错误,只能说较为片面。而笔者的理解如下:1.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须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在本案中,如果老朱有遗产,且他的法定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话,那么这些继承人在拿到遗产的第一时间时,就应该用各自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来替老朱偿还他生前所欠的各项债务。因此,原告银行就四名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当就本案进行审理。2.本案存在滥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银行诉求明确的前提下,原告银行要想胜诉,首先就必须要证明老朱有遗产。不过,针对该待举证事项,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老朱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便做出了被告应当替老朱偿还具体数额债务的判决,而银行则没有针对老朱有遗产一事提供相应的证据。由此就看出,该案在裁判过程中将原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违反了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诚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从诉讼双方各自举证的难度上考虑,的确规定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它们均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若未出现在这些情形的话,法院是不能擅自进行倒置的。而在本案中,就银行对客户提起的还款诉讼来说, 它并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形,因此受理本案的法院不能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将原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简单来说,本案应当由原告证明被告有遗产, 而不应该由被告证明老朱没有遗产。总之,笔者对该判决是存在疑问的。而对被告来说,如果他们认为因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而导致判决有失公正,则可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你怎么看呢?#守护最美夕阳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男子借20万身亡 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 ————————关注@毓秀法谈, 法眼评析热点,见证人生百态头条热榜

现在去银行就算有证件不是本人也不给取钱,必须开户人才给取。

闫锦章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银行应该信守这一原则。存款时设置密码,就是为了保障存款的安全,所以,取款时不管谁去取,只要输入的密码正确,银行就应该无条件的给予支取。不能非要本人到场,设置重重障碍。取款人能正确输入密码,说明己经得到存款人的允许。为了防止纠分,银行可以要存款人的身份证并且把取款人的信息和影像资料留下。至于密码被盗,处理是人民法院的事,与银行无关,银行只要坚持只有密码正确,才能付款就可以了。(针对纸质定期存单)

没有这个人了如有存款,妻子和女儿取钱必须要本人身份证与本人到场才能领取。有过这样的信息[微笑][微笑]

幸福云朵JZ

男子向银行借款25万48天后去世,银行将妻子女子告上法庭#

01:04

银行不是有规定取钱必须本人吗?就算死了来不了也要出具相关证明何况数目巨大就被外人拿存折可以取出来?难道银行有人?

近日,湖南湘潭,一老奶奶去银行取养老金,却因为不会签名写字,被柜员告知不会签字取不了钱!老奶奶只能求柜员通融下,自己没读过书,照着字描下或者找家属代签行不?可柜员一脸不耐烦地表示:不能代签,不会写字不要排队,别浪费我时间!

一网友发视频说,自己的奶奶去银行取养老金,银行人很多,奶奶排了半天的队才轮到她,可是奶奶刚坐下,柜员就问奶奶你会不会签字?因为取款要本人签名,不会写字是取不了钱的!

老奶奶听后解释说,自己排了这么久的队,自己没念过书,真不会写字,能不能通融一下?或者让家人代签一下?

可柜员说家属代签不行,你不会写就取不了,自己也是按照规矩办事!

无奈之下,老奶奶就照着自己身份证上的字去描自己的名字,可是她把纸递给柜员的时候,柜员却说老奶奶写得太潦草,她看不懂,把钱又收了回去!

老奶奶再次恳求通融一下,自己年纪这么大了,这是自己养老的钱,你不给我取我该怎么办呢?

可柜员一脸不耐烦地说,“不会写字不要排队,我不能等你!”言外之意,就是老人别浪费她的时间!

奶奶看柜员这个态度,只能离开。后来,她在家属的帮助下,改用ATM才把养老金取了出来!

但对于这事,家属愤愤不平,他们把事情发到网上!他们认为,银行的做法太不人性化,也太寒心!年纪大不懂字的人,不该受到歧视!

他们觉得,岁数大不懂字的人,才更需要被服务!哪怕当时柜员换个好的态度,告知别的取款方法也行,而不是冷漠把人赶离窗口!

目前,涉事银行承认事情是真的,他们已经在加急调查,会对柜员进行处罚!

这件事情真的令人很愤怒!看不到柜员的一点爱心!

老奶奶说自己不识字,她向柜员提出家属代签和描字都被柜员拒绝,而柜员又不告诉老奶奶:该用什么方法取钱,这是用手中的那点权利,最大限度地为难人

此事也是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这家银行太不人性化!我老妈的农村老人补助金,每个月100元(80岁以上),去银行取钱不会签名,银行直接让按手印!这才是考虑周到的服务!

也有网友说,别怪银行,银行的每个制度都是教训得来的。有个保安代签字的,后来老太家人找来了,不承认取过钱,因为他们家老太根本不识字!后来银行打官司输了!

还有网友说,这柜员家里没老人吗?要这样为难老人,还是说这家银行就是这样子的!

事实上,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还有3800多万的文盲,这是很大的人口基数,银行不可能拒绝为这些人提供取款的服务!

而很多银行针对这种情况,设置了取款方法!比如让不会写字的人找近亲属授权代办代签,或者银行核对相关证件后,让老人家按手印代替签字等!

总之,办法总比困难多,就看柜员有没有用心去为老人服务!退一步说,你们银行规定真的是这样,也可以跟老人耐心解释该用什么方法取钱!如果你工作忙,可以让其他工作人员协助老人,而不是对老人如此冷漠!

不应该让飞速发展的时代,抛下那些走得慢的人们!不识字的人,也有平等获取服务的权利!

柜员一句不会签字就不要排队,伤害了老人家的心,这是工作不负责的表现!

作为服务人员,不仅没给老年人提供便利,反而让她遭遇被另眼看待的窘迫和难堪!如果这个老人是柜员的父母,你自己作何感受?

银行按章办事、小心谨慎可以理解,但绝不能生搬硬套、机械刻板、拒绝本应平等提供的基本服务,让老人家感到无措和寒心。

现在银行都有监控,取款也可以视频录制保留证据,或者人脸识别验证!有多少方法可以不用签字,为什么为难一个老人呢?

现在的银行为什么会这样?存钱时点头哈腰,取钱时懒帐,这银行是国家机构还是个人开的银行?去年网上说人已没了,家属取钱说要本人才能取,这不是笑话吗?人死了怎么来取,这是不是银行懒帐?

首先,银行就应该严格要求,十万以上的存取款,即使有授权,也必须本人确认,电话确认也行,短信验证码确认也行。另外,应该严格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代存代取非本人账户。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吉林延吉,韩国女子卢某在银行存了100万,事后却发现存款为0。原来,卢某在办理完存款手续后,其在银行工作的中国好友李某利用卢某不懂中文,谎称还没有办理完手续,通过自主设备将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卢某得知后,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李某以办理高额定期存款业务为其完成存款任务为由,请求韩籍好友卢某在其工作银行办卡并存款,卢某同意李某的请求。随后,卢某在李某的陪同下,在银行办卡并存入了100万。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某竟然利用卢某不懂汉语,谎称业务还没有办理完毕,拿走卢某的银行卡,在自主设备上将卢某的存款全部转走。事后,卢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存款为0,找到李某询问原因,李某眼看事情即将败露,向卢某承认了错误,并打了一张100万的借条,称三个月后就会归还。但是,到了归还日期,李某却失踪了。卢某没有办法,到公安机关报案。很快,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但是卢某的存款全部被其挥霍,后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虽然李某被判刑,但是卢某的存款还是没有拿到,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赔偿。卢某起诉理由为:银行明知其为外国人,不懂汉语,却没有安排听懂朝语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任由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帮忙,其有理由相信李某就是在履行职务,后李某将其存款转走,银行管理存在明显漏洞,自然应当承担责任。银行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答辩道:第一、卢某在办理完毕100万元人民币存储业务后,银行已将存款业务凭证交由其签字确认,即使不懂中文,但100万元的数字是全世界通用的,卢某应当知道存储业务已经办理完毕,而并非如李某所说业务尚未办理完毕;第二、卢某在听闻李某所述业务没有办理完毕的情况下,应当在自助查询设备(设置有韩语界面)上进行查询,而不应轻信李某的个人陈述;且卢某应当知道银行存储业务均需要在业务柜台办理,却轻信李某的个人陈述进行所谓的自助操作;第三、李某的工作岗位是行政管理岗,而非具体操作类岗位,其不能对外以银行的名义开展存储业务,且当天李某实施犯罪行为都发生在柜台以外,而非柜台,银行无法进行监督;第四、李某所触犯的系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这也说明李某取得案涉资金也并非利用了在银行内的职务便利或者违反了银行的交易流程规定,李某对卢某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明显有别于银行工作人员在储户完成储蓄后利用职务便利或系统漏洞转移占有储户资金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发当天,卢某已将100万存款存入银行,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关系,《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对储户存款负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依照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具体到本案,李某系银行工作人员,其趁卢某不懂汉语,以银行业务没办理完为由,在银行自助设备上指挥卢某将案涉存款转入李某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内,其上述犯罪行为系在银行工作期间,利用其工作场所及在营业时间内实施,卢某有理由相信李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李某作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刑事犯罪行为并不能免除银行的民事责任。另外,虽然李某曾向卢某出具100万元的借条,但该借条系其对卢某实施诈骗行为之后单方出具,为其对自己行为的补救措施,卢某与李某之间未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故银行主张卢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卢某100万存款及其相应的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吉林头条#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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