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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做网站好的公司有哪些 长沙做网络推广公司的

时间:2024-05-29 17: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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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利400元,不惜触法掩隐罪,会如何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军,男,1993年生于湖南省临武县。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郴临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XX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12月份中旬,被告人李某军在与朋友聚餐时结识了一个名叫“老五”的男子(真实身份待查)。XX年2月18日,“老五”联系李某军商量借银行卡用于转账的事情,并承诺会给好处费。2月20日李某军来到蓝山县某酒店对面的一家小卖部与“老五”等人碰面,李某军在明知“老五”等人是借用银行卡用于流转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出借给“老五”。“老五”等人使用李某军该卡流转进项资金共进账89382元。其中:李某的受骗款1703元、何某的受骗款2869元、王某的受骗款359元、刘某1的受骗款3500元、刘某2的受骗款169元转入该账户。之后,被告人李某军将不能转账的20000元取现交给“老五”等人。李某军从中获利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军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依然帮助他人转移违法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XX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军到临武县XX局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军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李某军在XX机关已追缴违法所得400元。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转移资金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军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军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某军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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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赶紧退钱!”湖南长沙。租客小张同一家中介公司签署了租房合同,租期到1月20日。令他想不到的是,11月11日晚,三个东北大汉突然闯入他的房子,要求小张搬离。并且告知如果想要租新的房源,要另加钱。经过小张投诉后,中介公司11月13日签署了退房承诺书,承诺5个工作日内退费3180元,但过去多日,费用依旧没退。

据小张介绍,像他这样的租客还有80多人,都拿到了中介公司的退房承诺书,但都没有拿到钱。为此,他们自发成立的维权群。他高度怀疑这家公司是暴雷了,没有钱退还他的押金、物业费和剩余租金了。

一帮到底的记者找到这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媒体这么发达跑不了。大环境不好,公司经营不好。面对记者的追问,这位工作人员态度蛮横、含糊其辞、敷衍塞责。声称,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走法律程序。最后,中介公司承诺下周一上午10点给予退款。

漂泊一族的苦谁人知!笔者也曾有过类似的经历。大城市租房子,都是押一付三,外加物业费、取暖费等等。租一个几平米的小房间一次性支出可能上万,这对于刚步入社会、收入不多的漂泊族是一笔巨额支出。碰上这种黑中介,收了钱后,不提供服务就算了,甚至有的卷钱跑路。只剩租客叫苦不迭!

小张应该如何维权?又该找谁?

【@韩林桂律师 】

按道理说,中介公司从原房东那里租来房子,转租给租客。租客付租金给中介,中介付租金给原房东,怎么会出现暴雷呢?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中介公司为了抢夺房源,可能采取的是““高进低出”、“长租短付”的经营模式。以高价从房东手中收购房源,再以低价出租给租客。

对租客是一次性收三个月房租,但是只付给原房东一个月的。剩余的资金再用来收购房源,如此往复。如果租客源源不断,这种模式是没问题的,但是一旦经营不当,租客减少,没有现金流,就会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没钱支付原房东的租金而引发暴雷。

一、如果原房东和中介公司签署的是委托合同。那租客小张可以租客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房东向中介公司主张赔偿。

这种情况下,原房东委托中介公司全权管理自己的房子,包括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等等。此时,中介公司与房东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中介公司再对外出租房子,二者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即房东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房屋。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法律规定,在委托管理的租赁模式下,中介公司只是受原房东之托代为出租房子,租客作为第三人一般是知道这种代理关系的,那租房合同直接约束原房东和租客。

本案例中,如果确属这种模式的,那租客小张可以直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可向中介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二、如果原房东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并允许其转租,中介公司就是所谓的“二房东”。租客只能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押金等费用,并主张违约金。

这种情形下,原房东把房子出租给了中介公司,双方成立租赁关系。中介公司又把房子转租给了租客,双方也是租赁关系。两个租赁关系是各不相关的,中介公司暴雷的,租客只能找中介公司。

本案例中,中介公司没有经过租客小张的同意,单方解除了租赁关系,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小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金等费用,支付违约金。

目前来看,中介公司如果确系暴雷,资金链断裂,那么随时都有可能卷钱跑路。在这里建议小张等维权者,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随时关注中介公司动向,发现有跑路迹象的,要及时阻止。防止人财两空。

第二,固定证据,以备诉讼。收集租赁合同、支付凭证、违约证据等材料,为以后的诉讼做足准备。

第三,联合组织80多人,准备诉讼材料,准备好集体诉讼。这样做的好处是人多,影响力大,法院重视,解决力度大。之前,最好进行财产诉前保全,防止中介公司转移资产。

最后,在这里提醒下租客们,选择中介公司之前最好先货比三家,到租房租房交易服务平台这样的网站关注下营业执照、开业报告等材料,看看有无诉讼、投诉、违规的情况。也可以到裁判文书网详细查查有没有涉及房屋租赁的司法纠纷。

再者,租金不要一次性支付太多,最好是押一付一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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